摘要:农民环境权为农民集体发展权提供物质基础和发展环境,二者均共同关注乡村振兴与共同富裕在农村地区的实现。但农民环境权面临法律保障不足、城乡二元结构导致的发展不平衡、“美好生活”向往对农村进一步提出“宜居”“宜业”发展要求等现实性问题,这些无不应当妥善应对。为此,需配以有效的治理模式供给和制度保障供给来实现农民环境权和农民集体发展权的同频共振,从而加快实现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
关键词:农民环境权;农民集体发展权;乡村振兴;宜居宜业和美乡村
中图分类号:D922. 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16X(2024)06-0029-08
基金项目:中国流通政研会一般课题“农民发展观念转变过程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的政策因应研究”(LTZY2023-TLK0201)
权利不会凭空产生,而是伴随着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应运而生,农民环境权亦是如此。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使人民超越了以往对物质生活基本条件的追求,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进而成为了新的主题。但回顾近些年,经济的高速发展所产生的环境污染,以及我国城乡二元制结构导致的资源失衡,二者交织致使农民环境权益的保障形势严峻,农村环境治理和环境保护迫在眉睫。面对这一困境,农民环境权从根本上申明农民应享有合法的环境权利,这不仅是环境权在新发展阶段下的特殊设计,也是为保护农民这一弱势群体所作出的特殊表达,这对从根源上推进环境正义的渐进实现和推动美丽中国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与此同时,当前阶段,农民作为个体发展面临诸多挑战,个体发展下的农民难以应因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的现实需要。因此,第三代人权体系下的农民集体发展权应运而生,以集体人权的形式应对农村发展的实际挑战。这一权利的实现以经济发展为核心,着重强化农村集体经济形式的发展。同时,也配以有效的治理模式和社会保障供给,以确保农民在经济、政治、社会等各个方面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和实现。基于此,只有通过集体组织的力量和合作发展,农民发展才能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变革以实现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的目标。
将农民环境权与农民集体发展权结合起来是对当代社会发展中两个重要方面的综合考量和回应。农民集体发展权关乎农民集体在经济、政治、社会等各个方面的权益保障和实现,而农民环境权则关注农村生态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二者的结合意味着在农村发展中不仅要追求经济增长,还要关注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这一协同研究体现了综合发展的理念,既重视人的自身发展需求,也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因此,将农民集体的发展权和环境权相结合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能够推动农村发展迈向更加健康、可持续的方向,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共同发展。
一、农民环境权对农民集体发展权实现的功能及价值
农民环境权,其保障客体指向广大农村地区的生活与生产环境。这一权利不仅关乎农民个体的生存与发展,更对整个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影响。其核心作用与价值体现在为农民提供生活生产所必需的物质基础,这是推动农村经济稳步增长和社会和谐稳定的前置决定性条件。同时,环境正义理念要求代际公平。这意味着,在追求当前经济发展的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到未来世代的生存环境。并且在实践中,环境权所蕴含的理念与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宏伟蓝图以及乡村振兴的伟大实践紧密相连,二者相辅相成。这不仅凸显了新时代下农村环境保护与改造的紧迫性与深远意义,更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进而打造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环境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与现实指导。农民环境权的保障正是这两大战略目标的交汇点,既体现了对生态环境的重视,又体现了对农村发展的关切。
(一)环境权——农民集体发展权的物质基础
环境权是一个内涵丰富、外延广泛的综合性概念。环境权具有经济性,主要表现为环境权主体对自然资源的开采[1]。进一步具象化,环境资源利用权作为环境权的重要子集之一,其本质表明环境及其蕴含的各类资源作为物质基础对经济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由此可见,环境权不仅涉及到自然资源的使用和保护,还关联到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很大程度上由其资源禀赋决定。同样,农村环境所承载的各类物质资源是农民集体发展权的重要物质基础和现实依托。
环境权作为农民集体发展权的物质基础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其一,环境权为农民集体发展提供资源保障。农民的生产活动依赖于环境资源,包括土地、水源、空气等。环境权的保障确保了这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农民集体提供了稳定的生产物质基础。其二,环境权为农民集体发展提供生态保护。环境权的实现能够促进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与保护,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农民生产生活的影响,有利于维护农村生态系统的稳定与健康。其三,环境权有利于塑造新兴产业。优质的环境资源有利于农业生产和农村产业的发展,如有机农业、生态旅游等产业的兴起,为农民集体提供了更多的经济发展机会。
但与之相对的是,农村生态环境具有生态脆弱性,生态恢复能力较弱[2]。并且在城乡二元制的发展模式下,农村一度扮演着被动接受城市与工业发展转嫁污染的角色,城市一些高污染、低效益的产业向农村转移,加重了乡村生态环境负荷[3]。对此,农民作为生态环境的直接受益者和主要保护者,应当享有与其责任相称的环境权利,以确保其生活和生产环境的健康和可持续性,故而必须保障农民的环境权益。
(二)环境权代际理论符合农民集体发展权的未来面向
环境权的主体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4],这是在时间维度上对环境权的主体范围予以扩张,代表了人类环境保护责任的持续演进。环境权代际理论对农民集体发展权的未来面向具有重要意义,主要在于环境权代际理论与农民集体发展权均体现了对未来的关注与保障。因为农民集体发展权作为一项具有多元化、多层次的母体性基本权利,势必囊括了发展的诸多方面,绝非单纯、浅层的普通权利形式,理应具有综合的属性[5]。同时环境权不仅强调环境保护责任的代际传承,也为农民集体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导。在这一理念的指引下可以更加理性地对待环境与资源,从而构建一个美丽、和谐的家园并为未来世代创造更好的生存与发展条件。
从人类共同体发展的观点出发,世代必须认识到利益的实现就是所有人的利益实现,这对于共同体的进化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6]。首先,环境权代际理论强调长期可持续发展。这一理论的核心在于世代的环境保护责任,与农民集体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关切密切相关。农民集体的生计依赖于土地、水资源等自然环境,而环境的持续健康对其发展至关重要。其次,环境权代际理论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这为农民集体提供了发展的道德与价值支撑。最后,环境权代际理论要求资源合理利用。这一理论的实践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农民集体提供稳定的发展资源。通过推行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生产方式,农民集体可以在保障自身利益的同时,兼顾到环境的长远利益,避免资源过度开发与浪费的问题。
当然,环境权代际理论不仅为农民集体发展权提供了支撑,也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在全球化日益加深的当下,环境保护已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课题,环境保护的紧迫性和重要性日益凸显。农民集体作为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但同时农民集体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生态环境,农民集体应积极探索生态友好的生产方式,推动农业绿色转型。总之,环境权代际理论为农民集体发展权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和实践指导,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农民集体应积极响应号召发挥自身优势。
(三)环境权的实现可助力打造农民集体发展所需生产生活基础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将环境权利作为独立章节并明确指出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彰显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重要性,这种基于“美好”“优美”需求的环境权拓展与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乡村建设理念相呼应,突显了农村现代化与美丽乡村的内在联系。鉴于此,农民环境权可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美丽乡村提供理念支撑。但在现实层面上,随着近年来的经济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农村环境问题日益突显,这不仅威胁了农民的健康生活,也进一步阻碍了农村生产的发展。因此,确保农民能够享有优美的生态环境已成为当务之急。
“在新时代,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环境权的定义应当明确体现出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追求,而不能只为了保证环境质量达标[7]。”因此,农民环境权的落实不仅成为了农村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项基本要求,更是实现乡村振兴、建设美丽乡村的内在需要。这一转变也反映了国家对农村环境问题的深刻认识,更为农民环境权的落实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和政策支持。乡村建设作为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在于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推动农村经济、文化、生态等各方面的全面发展。在这一过程中,环境保护无疑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通过加强农村环境治理、推广生态农业以及建设生态宜居乡村等措施,可以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同时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双赢。
农民集体发展权的实现需要建立在宜居宜业的生产生活基础之上,而这一基础的确立又依赖于农民环境权保障的落实。首先,农民集体的发展离不开环境及其中的物质资源,环境中的自然资源是农民发展产业、增加收入的重要来源。其次,农民集体的发展能够反哺环境治理与环境保护。农民集体通过发展经济可以增加对环保技术的投入并提升环境治理能力,从而改善农村环境质量。同时,农民集体还可以利用自身的资源优势参与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为环境保护贡献力量。最后,农民集体发展权需要宜居宜业的环境作为支撑,而宜居宜业的环境同时也需要集体的力量。一个宜居宜业的农村环境,能够为农民提供良好的生产生活条件,吸引人才、资本等要素向农村流动,从而推动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而要实现这样的环境就需要农民集体共同努力,通过合作、协商等方式解决环境问题,提升环境质量。
二、农民环境权实现的现实阻碍
农民环境权的实现面临多重困境,其主要症结可归结为以下三方面:首先,法律保障存在显著不足。环境权利尚未在宪法层面得到确认,宪法未将其作为基本权利加以保障。并且,现行环境立法呈现分散态势缺乏统一和明确的规范。其次,城乡发展不均衡问题凸显。农村地区经济实力相对薄弱,环保意识相对滞后,使得农村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在整体上更为薄弱。鉴于我国在污染治理方面的投入主要聚焦于城市区域,这导致农村环境的保护与治理长期以来一5fdc5fac90a7c846aa1ab9c512aaa98c直未能得到充分的关注与重视。最后,农民对宜居宜业环境的迫切需求与美好生活的向往对当前的农村环境权利的保障和农村环境治理提出了更丰富的要求,目前的环境法治亟需回应这些现实需求以构建美丽中国、美丽乡村的光明前景。
(一)权利缺乏法律保障
环境权的主体包括人类全体,其惠及所有自然人而非某一特殊群体的特权。然而,作为弱势群体的农民的环境权长久以来被城市保护主义模式所遮蔽,虽形式上同等保护,但制度性差异导致了城乡之间环境权利保护的不平等。毋庸置疑的是,环境正义是环境权所必须承载的理念价值,环境正义从历时性视角出发,要求同一时空内的人有均衡利用环境的权利,任何群体都不能被刨除在外。因此,应认识到农民环境权是环境权的应有之义,是环境正义视角下的特殊表达,目的在于实现农民主体环境权利的同等保护。
立法是对任何一项现有权利进行的根本确认,然而,在农民环境权的确立方面,当前的立法体系却显得捉襟见肘,主要面临着两大关键问题。一方面,尽管宪法中包含了若干涉及环境保护的条款,然而其并未将环境权作为基本权利进行明确规定。此种不明确性使得农民环境权在宪法这一根本法层面缺乏清晰而有力的法律支撑,从而难以得到充分保障。另一方面,现行立法对农民作为特殊群体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和权利给予了较少关注。尽管农民在环境保护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相关法律未能特别针对农民的特殊需求和权益进行规定。
同时,城乡收入差距在农业以分散经营为主导的模式和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背景下并未呈现出明显的缩小趋势。而分散的小农户无法有效对接市场,这种结构性困境使得亿万农民整体上成为“弱势群体”[8]。在多数农村地区,集体经济普遍面临无力承担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的困境。由于集体作用的缺失,村民自治的实效性受到严重影响,甚至基本的自治功能和社会保障体系都难以有效维持。在此背景下,广大农民难以单凭个体力量应对市场波动和风险,这将不可避免地削弱其合作意识和合作能力。因此,法律需要给予这些不平等以更多关注,赋予农民较其他人群更多权利的方式来加以平衡[9]。就环境权而言,农民环境权的缺失,不仅影响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也阻碍其环境诉求意愿的形成。当农民的环境权得不到保障时,他们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度和参与度自然会降低。这不仅不利于环境保护事业的推进,也加剧了农民在环境保护中的边缘化地位。
(二)城乡二元形成环境差异
城乡二元结构对农民主体的角色产生了双重分化,使农民在环境权利上陷入进退维谷的境地。一方面,城市向农村地区的污染转嫁以及农村经济产业所制造的污染使农民成为农村环境受损的负担群体;另一方面,农民自身生产生活所产生的污染也使其成为了污染的排放者。这表明农民环境权面临着两大障碍:其一,农民发展权与城市居民发展权的冲突,这是跳脱于农村环境外的外部障碍;其二,农民要面临生存权与发展权的矛盾,这揭示了农村内部的主要阻碍。需要指出的是,伴随着经济增长的放缓,鉴于农民在物质经济条件方面存在的紧迫需求,当面临生存质量提升、环境保护与经济利益最大化等多重选择时,他们往往会优先确保基本的生存需求得以满足。同时,由于经济上的拮据和生活压力的影响,农民在特定情境下可能会为了短期内实现经济利益的增长而过度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
城乡二元结构也导致了城市环境与农村环境的差异,对城乡环境保护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城市作为经济、文化中心,通常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政策支持,这为城市的环境保护提供了坚实基础。相比之下,农村地区环境保护工作相对滞后。并且,由于资源配置和环保投入的明显不足,这使得农民的环境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农民往往因为缺乏环保知识和技术,无法有效应对环境问题,从而陷入环境困境。在风险承受能力方面,农户处于弱势地位,其再就业能力、社会资源和制度性支持等方面的劣势造成了风险承载力的匮乏[10]。
此外,目前我国乡村环境治理工作主要依赖于政府,其他社会力量的参与仅起到次要作用。现行乡村环境治理工作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农民作为农村环境治理工作的核心主体所应发挥的重要作用。农民在环境治理工作中往往处于被动地位,这导致环境问题的应对缺乏时效性和精准性。而伴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众多农民纷纷涌入城市寻求更为优越的就业机遇与生活环境,这导致农村地区人口持续减少,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农村社会的治理活力在逐步丧失。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相互交织、相互影响。农业的发展滞后会影响农民的收入和生活质量,进而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而农村社会的衰落又会导致农业资源的流失和农民生活的困境。因此,解决“三农”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三)宜业宜居建设不足
相较于快速发展的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农业农村的发展步伐则相对滞后,城乡间的发展不平衡以及乡村发展的不充分的问题依然是社会主要矛盾的显著体现。构建一个宜居宜业的乡村不仅代表了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历史方位,也标志着“三农”工作在新时代的历史使命。为此必须以严谨、稳重、理性的态度承担起这一历史重任,为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和国家的全面发展贡献力量。
“美好生活”与生态伦理是在特定历史境遇中生成的一种双向耦合关系[11]。这表明,环境权不仅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经济责任和生态伦理的体现。生态文明是民族兴旺之千年大计,构建宜业宜居的美丽乡村生态空间对于推动乡村振兴及生态文明建设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在现代化进程不断推进的当下,传统农村的生活功能正在悄然发生深刻变革,由于城市对乡村劳动力的“虹吸”,乡村人口流失严重,导致“空心化”的村落不断增加[12]。随着农村地区生活功能的变化,传统农村所具备的宜居性可能会受到影响。在转移就业与迁移居处并行的农村地区,常住人口减少、产业萎缩等问题可能导致村庄环境的恶化并且降低居民的生活质量。而在非原住居民逐渐增多的地方,可能面临着资源、环境、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压力,影响村庄的宜居性。
在推进农村宜业进程中,农民个体发展权面临诸多挑战,难以充分满足共同富裕的现实需求。随着农业劳动人口减少和非农产业兴旺,农村产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这种变化为农民提供了更多就业机会和创业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技能培训不足、产业转型升级困难等。因此,亟需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地区的产业扶持力度,优化产业布局,提升产业竞争力,为农民创造更多就业机会和创业条件。同时,还亟需加强农民技能培训,提升其就业能力和创业素质,以适应产业发展需求。总之,针对当前农村地区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宜居和宜业两方面的因素,通过政策制定和实施促进农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三、农民环境权助力农民集体发展权实现的突破进路
为解决农民环境权与农民集体发展权协同实现问题,宜从以下三方面展开:首先,确立农民环境权的法律地位,将环境权纳入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之中,确保环境权利的根本法律保障。立法机关也应关注农民在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中的独特地位与需求,并且充分考虑地域差异进而构建具有灵活性和适配性的环境法律体系。其次,优化制度设计以缓解城乡差异。这需进一步健全农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机制,着力加强司法救济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并发挥农村集体组织在保障农民环境权益中的作用,从而切实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最后,推进宜居宜业乡村建设。深化对农民环境权的认识,探索高阶环境权利及其实现机制,最终结合“宜居宜业”的乡村发展目标,落实农民集体发展权,优化产业结构,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同时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推动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提升治理效能,确保农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一)确认农民环境权利
针对农民环境权的立法缺位问题,有必要进行相关法律的完善和补充。只有将“环境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基本权利纳入人权体系并在宪法中加以规定,才能为人在良好环境中生存提供最完整和最充分的权利保障[13]。并且,立法应当特别关注农民在环境保护中的特殊地位和需求,明文规定农民的环境权利,并为其提供相应的保护和支持。申言之,要充分认识和确认农民作为环境权的权利主体,明确其在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中的地位和作用,通过法律手段确立农民的环境权利,保障其在环境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中的合法权益,从而确保农民能够参与环境决策的过程。
但纵览现有法律法规,我国缺乏农村环境保护的专门法,并且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分散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中,法律结构太过松散。鉴于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特殊性以及农民群体作为相对弱势方的不利地位,理应采取倾斜保护的特殊化举措。应注意的是,如若因盲目强调国家法制的一致性,将适用于城市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的法律强加于农村地区,可能导致法律僵化,出现不适配的情况。因而,在考虑我国的环境立法时,必须注意到乡村与城市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地域差异。农村地区因地理条件限制和历史文化原因,民族多样且经济发展差异较大,这导致了法律资源的供给在农村地区的分布不均,且法律实施成本相对较高。尽管如此,诸如习惯、村规民约等传统社会规范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仍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我国目前的环境立法体系,特别是地方层面的立法,在对待农村环境治理的特殊性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农村地区那些行之有效的生态保护习惯以及富有智慧的民间规范往往未能得到环境立法应有的认可和吸纳,这导致环境立法呈现出一种刻板化、缺乏地方适应性的缺陷。
为改善当前局面,亟需增强地方性农村环境立法的灵活性和适配性。在此过程中,务必充分考量农村社会的地域特征与实际需求,将生态保护的习惯习俗及村规民约融入立法考量范畴并构建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环境法律体系。为此务必高度重视农村良好生态习惯与村规民约的采纳工作,坚持“地方先行,创新引领”的原则,通过合法程序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优先制定符合实际、具有鲜明针对性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以增强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进而构建“源于农村、服务农村”的治理新格局。此外,还需加大法律宣传与教育力度,提升农村居民的法律意识与参与度,使其能够更好地理解并遵守环境法律,这可为将来推动综合性的“农村环境保护法”的制定奠定深厚基础。总之,地方性农村环境立法的非地方适应性问题已成为当前环境保护领域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理应深化研究与实践,积极探索适合农村社会的环境立法路径,为农村环境治理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律支撑。
此外,以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建设和保护为抓手,尤其是以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等相关法律为契机,为农民集体的发展和环境权利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申言之,应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参与环境决策的程序和机制,以便更好地保障农民集体的发展利益和环境权利。当然,还需建立健全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农民集体的权利得到有效保护。政府部门和相关社会组织应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其行为符合环境法规和政策要求并及时解决农民集体在环境保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重构制度缓解差异
在环境方面,要实现城乡环境保护的均衡发展,需要政府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和政策支持,同时加强农民环境权利的法律保障和监督机制,以确保农村地区的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农民的生活环境得到保障。为此有必要建立健全农民环境权的司法救济制度作为维护其环境权益的有力保障。然而,由于诉讼成本较高、农民对诉讼程序缺乏深入了解,以及现有司法救济制度尚不完善,导致农民在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愿意通过行使诉讼手段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进一步优化农民环境权的保障措施,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设立环境法律援助制度,为农民提供法律咨询和诉讼支持,降低其维权成本;二是规范环境诉讼运行机制,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提高农民对司法救济制度的信任度和参与度。
为确保农民主体在环境事务中的有效参与并切实保障其合法的环境权益,须进一步强化农村基层组织的自治功能。鉴于农民在环保实践中可能因经济能力与环保意识的局限性而面临困境,构建一个能够切实代表农民利益、有效维护农民权益且深刻理解农村和农民生存发展状况的组织显得尤为关键。为实现这一目标,有必要对村委会的自治机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应当明确村委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职能定位,对于村委会在农村环境治理中所承担的具体职责,需进行详尽而明确的阐述。这包括但不限于:积极开展环保宣传教育,以提升村民的环保意识;制定并严格执行农村环境村规民约,以规范村民的环境行为;积极协助并有效落实政府环保政策,确保政策在村级层面的顺利实施;以及加强重点领域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农村环境质量。此外,作为村民环境自治的主要实施主体,村委会在环境事务管理中应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以确保其能够自主、有效地开展环境管理工作。为此,应明确界定村委会与上级政府及其他环保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之间的职权分工,避免过多的行政干预,保障村委会在环境事务管理中的独立性和自主性。同时,在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村委会的法律定位规范其环境事务管理权限,确保其能够依法、独立、有效地履行环境治理职责。
同时,由于农民在农村环境管理与维护自身环境权益方面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为更有效地管理公共环境并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农民需依托农村集体组织的力量。唯有如此,他们方能有效抵制对农村环境资源的不当开发与利用,抵御企业或个别个人对农村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组织在保障农民环境权益方面的作用。具体而言,农村集体组织首先应保障农民享有参与农村环境立法和决策的咨询与建议权利,以确保立法与政策的科学与民主。其次,应鼓励农民通过农村集体组织参与环境监督活动,确保监督工作更加广泛、全面和有效。最后,农村集体组织在环境纠纷处理中亦扮演重要角色,既可调解农民间的环境纠纷,亦可代表农民对侵犯其环境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以切实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
(三)加强宜居宜业建设
环境治理实现从事后救济向事前预防的根本性转变标志着环境治理机制和理念的显著提升。然而,鉴于广大农民对于宜居宜业环境的迫切需求及全社会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热切向往,仍需对环境权利所蕴含的理念进行更为深入细致的剖析与拓展。针对农民环境权这一重要议题,应当积极探索更为高阶的理念及实现机制。具体而言,就是要将环境治理与农村发展紧密结合,以营造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为高阶目标,推动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这不仅是对农民环境权益的切实保障,也是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促进农村全面发展的重要举措。基于此,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完善环境治理体系和提升环境治理能力,确保农民群众在享受优美环境的同时也能感受到生活质量的显著提升。
为实现这一目标,首要任务在于夯实基础设施建设。此举旨在构建一个完备且能够满足广大农村地区民众生产生活需求的基础设施体系,从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正常运转。同时,亦需高度重视提升基础设施的质量与效率,通过积极引进新技术、新材料等创新手段,推动基础设施向智能化、绿色化、低碳化方向转型升级。此外,推动老旧设施的更新换代同样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不可或缺的一环。鉴于当前部分高污染、高能耗设备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以及对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必须加大力度加快淘汰这些落后设备,并积极引入环保、节能的新型设施从而持续改善农村环境状况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夯实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之上,必须充分结合各地区的具体情况进而深入推进富有地方特色的美丽乡村建设举措。具体而言,应着重加强农村环境治理力度,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品质,努力营造洁净、有序、优美的农村新风貌;积极发展绿色生态农业,广泛推广先进农业技术与管理模式推动农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深入挖掘乡村文化资源优势以加强对乡村文化的保护传承,着力打造独具地方特色的乡村风貌,以展现乡村的独特魅力。
为实现美丽乡村建设的高阶目标须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与制度支撑。政府可出台一系列旨在推动农村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的政策举措,包括但不限于增加财政资金支持、优化税收结构安排、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等举措以充分激发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环境治理的内生动力。此外,还需重视提升农民的环保认知及生态文明观念。通过举办丰富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传播环保知识,引导农民树立绿色生产、绿色消费的价值观念并自觉投身于环境治理的实践中。同时,鼓励农民发挥自身的智慧和创造力,积极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环保技术与方法,从而为农村环境治理贡献宝贵的智慧与力量。在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过程中还应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引入社会资本、鼓励企业参与等方式推动农村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市场化运作,形成政府领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治理格局。这将有助于提升农村环境治理的效率和水平,实现环境治理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综上可知,实现美丽乡村建设的高阶目标需要多措并举、全面推进。只有通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地方特色建设、强化政策引导与制度保障以及培养农民环保意识等多方面的努力,才能更好地推动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向前迈进,为农民集体创造更加宜居宜业的美好生活环境。
四、结语
农民环境权的确立不仅有助于切实保障农民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合法权益,更是推进环境正义实现的必要保障。并且,农民集体发展权也是应对新形势下农村经济发展问题的重要权利。农民环境权与农民集体发展权的有机结合将有效平衡经济发展与环境可持续性之间的关系并推动农村发展朝着更加健康、可持续的方向稳步前行。为此,需致力于构建和完善农民主体的法律保障体系。通过加强环境治理和资源保护力度,促进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和更为坚实的制度保障,从而进一步激发农村发展的内生动力。有理由相信,农民环境权与农民集体发展权的紧密结合将为农村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同发展,为实现乡村振兴和共同富裕的宏伟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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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the linkages between farmers’ environmental rights and collective development rights and their coordinated progress
ZHANG Weibin,CHEN Meiyao
(School of Law,Anhu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Bengbu 233000,China)
Abstract: Farmers’ environmental rights provide the material foundation and development environment for farmers’ collective de- velopment rights, both of which are concerned with the realization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and common prosperity in rural areas. However, farmers’ environmental rights face practical issues such as insufficient legal protection, unbalanced development due to the dual structure of urban and rural areas, and the aspirations for a "better life" further raise the requirements of "livable" and "via- ble" development in rural areas, which should be properly addressed. Therefore, effective governance models and institutional safeguards are needed to achieve resonance between farmers’ environmental rights and their collective development rights, so as to accelerate rural revitalization and common prosperity.
Keywords: Farmers’ environmental rights;Farmer collective development right;Rural revitalization;Village with employ- ment opportunities and social harm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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