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之力纠治土政策土规定的思考

2024-11-01 00:00祁峥嵘段更强
政工学刊 2024年11期

近年来,随着军队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级法治意识明显增强,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初步形成。但是用依法治军的要求来衡量、用法规制度的条款来对照、用工作落实的成效来检验,仍有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土政策土规定问题久治不愈,不仅干扰了官兵一心一意备战打仗的精力,也极大危害了部队在法治轨道上建设发展的成效。

一、土政策土规定的现实表现与危害

一些土政策土规定虽然美其名曰“因地制宜”,短时间内也能够表面见效,但却与法治精神格格不入,不仅削弱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极大破坏部队团结统一和长期积累形成的良好风气,而且损害官兵合法权益,是推进法治军营建设的“拦路虎”。

一是土政策土规定充满“土气”。有的土政策土规定于法无据,在本质上属于没有规定强设规定,更有甚者为了体现重视层层加码,这些土办法与法治精神、法治要求背道而驰。比如,有的要求每天对在外官兵进行电话或视频检查;官兵休假归队时要提供在家表现书面证明;有的为防止出现交通事故,禁止官兵骑电动车上下班,开车上班必须报备;有的以站哨、练队列、喊口号等方式整顿作风;遇有上级会议要求早早入场,让官兵在视频监控下练“坐功”;等等。

二是土政策土规定助长“霸气”。有些领导干部行事霸道,官僚习气严重,习惯把个人意志凌驾于法规之上,有的甚至以法治之名将一些土政策土规定纳入规范性文件。这些土政策土规定源于人治思维、长官意志,因此助长了权力任性。有些土政策土规定看似标准高、要求严,却往往严之无据、严在法外,是打着法治幌子行人治之事,背后深藏巨大隐忧。

三是土政策土规定滋生“卷气”。有的土政策土规定是形式主义的变种、异化,与新时代真难严实的作风要求不相匹配。比如,工作上追求“留痕”,笔记规定字数,书上要求划线;把制定多少政策规定作为政绩;把保证书当成“万能书”,不仅要求官兵年初写、年中写、年尾写,而且出差、学习、住院等都要写,认为这是盯得紧、力度大、工作认真负责。这些做法实际上是撇清责任、懒政怠政,仅仅停留在做表面工作,不注重追根溯源解决深层次问题。

四是土政策土规定引发“怨气”。有的土政策土规定侵犯了官兵的正常权益,容易引发矛盾和质疑,一定程度上损害法治公信力。比如,有的一遇到便于管理的就贯彻,一涉及官兵福利的就跳过,在上级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官兵休假、报账等随意提高审批权限、增设门槛环节或者不作为、不执行,而对待上级提出的要求则不加判断思考,一律强调贯彻落实,挖空心思绞尽脑汁迎合,甚至违反制度规定、不顾基层实际盲目决策。

二、土政策土规定反复发作、难以根治的原因分析

土政策土规定反复发作、屡禁不止、长期存在,官兵反映强烈,有其深层次原因。

一是依法治军理念尚未牢固确立。有的党委机关和领导干部身子进入了新时代,脑子还停留在“过去时”,法治思维没有真正立起来,在处理问题时首先想到的不是法规制度怎么规定的,而是什么方法管用好用,只考虑片面治理不管全局建设,只考虑短期效益不管长远影响。有的条令条例学得不深,法规制度理解不透,习惯于脱离条令和法规制度办事。有的把“不出事”当成最大的本事,对制度规定搞变通执行或选择性执行,为了保安全不计成本、层层加码、处处设防。

二是权力任性做法没有彻底根除。有的长官意志、老大作风严重,把单位当成自家的“自留地”,习惯于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靠权威抓管理,按喜好作决策,认为只要不违背大的方针政策,其他的都可以自己说了算。有的没有从深层次思考问题、研究对策,而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讲科学、任性用权,想一出是一出,想到哪做到哪。有的上级单位对下级的土政策土规定监督纠治不到位,下级把“默许”当“允许”,错误做法长期得不到纠正。

三是惯性思维uwPdbWzLogT2mKwNRHf1PA==经验主义仍有市场。一些土政策土规定虽然“土”,但受惯性思维、实用主义影响,执行起来困难小,落实起来疑义不多,便于管理,见效很快,因此有时更受管理者青睐。个别领导干部不学法、不懂法、不用法、不守法,经验主义严重,盲目认为“偏方治大病”,凭感觉想当然办事,对不合理不合法的做法存在一定的路径依赖,甚至当作“传统”执行,使不成文的土政策土规定得以大行其道。

四是政绩观念偏差亟待彻底纠正。有的作风漂浮,不是实打实地靠实干抓落实,而是把大量心思和精力放在制定出台规定措施上,以制定土政策土规定代替扎扎实实做工作。有的唯上不唯下,把上级满意作为工作的最高标准,只怕领导不满意,不怕给基层添麻烦,只担心上级点名批评,不关心下属能否执行;有的制定细则超出规定、随意加码,动辄“禁止”“不许”,对于涉及官兵切身利益的问题则神经敏感,不敢担当作为,即使有规定也不愿落实。

三、以法治之力纠治土政策土规定的对策办法

当前,部队在纠治土政策土规定方面采取了许多有力措施,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土政策土规定高发多发的势头。但是,要彻底纠治土政策土规定,必须注重运用好“法治”武器,以法治之力根除土政策土规定滋生的土壤。

一是观念要“转”,树立法治思维。各级机关和领导干部要自觉转变管理理念,树牢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经常清理头脑中土政策土规定的缓存内容,不断强化按纲要建、按条令管、按大纲训、按制度办理念,做法治的忠实践行者和坚定维护者。要坚持在法规的“笼子”内行动,把制度规定作为行使职权、开展工作的基本遵循,正确处理眼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对上与对下的关系,思考和筹划工作都要立起法治标杆、坚持法治标准。要走出惯性思维的怪圈,大胆破除言重于法、权高于法、情大于法等错误思想,既要主动贯彻靠法推动工作、解决问题的工作导向,用好法治这个基本方式推进军事治理,推动治军方式实现根本性转变,又要克服因人定法、以事立法的习惯做法,不能凭感觉、想当然办事,尤其是不能脱离条令法规自行其是、另搞一套,防止穿新鞋走老路。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基层至上、士兵第一”,不搞花架子,不折腾部队,杜绝一届班子一个思路、一任领导一套做法。

二是权限要“明”,确保于法有据。今年年初,中央军委发布新修订的《军事立法工作条例》,对军事立法工作制度机制作了全面系统规范。各级要认真抓好学习贯彻,厘清本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职能、权限和程序,做到慎重立法、严谨立法。要强化“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意识,制定本级规范性文件应坚持于法有据,深入领会上位法精神,不能拍脑袋想办法、拍桌子定决策,也不能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出台规定,更不能改变上级政策法规初衷,篡改或歪曲政策法规精神,上下脱节各唱各的调。法规制度的具体内容上,应多一些硬杠杠、少一些软指标,多一些铁规矩、少一些潜规则,注意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减少自由发挥的选项,以法规的确定性克服执行的随意性,防止落实上做选择、搞变通。要加大军事行政诉讼的宣传推广力度,引导官兵在个人权益受到土政策土规定侵害时,依法向军事法院提起军事行政诉讼,并请求对相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进行附带审查,充分发挥军事行政诉讼监督军事行政的功能作用。

三是审查要“严”,提升立法质效。要走好立法工作的群众路线,出台规范性文件前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坚持问计于兵、问需于兵、问效于兵,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不能闭门造车、一厢情愿。对于已经有明确规定可以对照执行的,重点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确保落地生根不变形不走样,原则上不再层层立法。要认真组织法规制定的研究论证,坚持成熟一个出台一个,避免朝令夕改,影响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探索试行军事法律顾问制度,由专业人员为党委机关和领导干部制定决策、出台规定提供法律咨询建议,实行源头把关。要体系建立规范性文件的上报备案和审查把关机制,对下级成文的政策规定,上级机关要及时纳入监管范围,区分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内容等,分别采取上报备案或逐级审批措施,防止出现超越权限或与上位法不符的规范性文件。要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和土政策土规定纠治活动,建立政策规定“负面清单”,对于进入清单的土政策土规定一经发现应及时刹车、叫停。

四是执法要“实”,坚持有法必依。从政有经,令行为上。人民军队素以法纪严明著称,任何法规制度都不应成为“稻草人”。面对依法治军的时代召唤,要破除土政策土规定,就必须坚持领导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强化法治精神,克服陈规陋习,树立法规至上的理念,做到法规制度怎么规定和要求的,就怎么去抓去做,不以任何借口打折扣,更不能有权任性,以主观臆断和个人喜好办事,让法规制度真正落地生根、产生效力。各级要把法规制度作为抓建部队的最好“药方”、实施管理的最大“规矩”、助推发展的最强“引擎”,增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自觉,让法规制度成为通畅带电的高压线、衡量评价的铁标尺。要把部队推进依法治理情况纳入巡视巡察范围,对于明显超越权限和严重违反上位法规定制定出台的土政策土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规依纪追责问责。此外,出台规章制度时还应考虑其操作性,不仅要有方向原则,还要有实施细则、落实指导,为下级抓建部队提供可靠好用的工作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