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找个社会组织做“股东”

2024-10-31 00:00:00
农村百事通 2024年11期

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可以通过捐款捐物来支持乡村公益事业发展;也可以开展人才培训,促进本地青年返乡创业就业;更可以直接出资出智出力,发掘乡村本地资源优势,扶持乡村本地产业发展,持续性地推动乡村实现共同富裕。而发挥这一能力的主要途径就是直接“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

那么,社会组织可以“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吗?

答案是可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第二十条还明确了社会组织可以“占股”的数量:“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此外,民政qFDBowCVeZO1GfXuLwQKsg==部2018年10月发布的《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也为社会组织“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必要的政策指引。该办法指出:“慈善组织应当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其中的“投资活动”就包括“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目前,全国获得“慈善组织”认证的社会组织超过1万家,这些组织都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争取的“优质股东”。

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是国家乡村振兴局主管的一家慈善组织,也是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的优秀典型,该组织发起的百美村庄项目(原名“百美村宿”)自2013年成立以来,累计筹集善款21504万元,累计支出10118万元,直接受益人数累计达8.1万人(次),截至2019年年底,百美村庄项目已经覆盖全国9个省(区、市)的21个县(市、区)22个村。该项目最大的特点就是社会组织直接“参股”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发挥合作社的优势,聚合村庄和社会资源,带领当地村民甚至周边村庄共同富裕。

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最受关注的两个问题:一是帮扶项目是不是具有可持续性,二是帮扶项目是不是真正让村民受益。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募集社会资金帮助村庄改善周边道路和环境,联合专业设计团队和运营机构设计建造高标准的乡村民宿,其中一个前提就是村庄必须成立旅游专业合作社。基金会建成后的全部资产捐赠给合qFDBowCVeZO1GfXuLwQKsg==作社,但作为合作社的发起成员之一,基金会也参与合作社章程的制定。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社会组织“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四大特点:一是强调共同富裕,二是注重可持续发展,三是关注乡村公益事业发展,四是注意改善乡村发展的周边生态环境。除此之外,社会组织“参股”农民专业合作社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好处:

1.可以带动、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共同参与乡村振兴。国家乡村振兴局、民政部发布的《社会组织助力乡村振兴专项行动方案》中特别提到:“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优势作用,以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为载体,引导和组织企业、公民个人等广泛参与。”中国农业大学文科讲席教授李小云工作团队,为了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勐伴镇河边村开展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实验而专门成立了一个社会服务机构——勐腊小云助贫中心,注册资金只有3万元。自2015年河边村项目开启以来,该中心不但通过互联网筹集了101万元的公众捐款,还争取了来自政府的政策支持和社会各界的资金支持。爱德基金会、招商局慈善基金会、浙江敦和慈善基金会、北京润生农村发展公益基金会、南都公益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在不同阶段以不同形式参与,完成了集体猪圈、餐厅厨房、会议室、酒吧、商店、公共厕所、停车场和村内景观的建设,并帮助河边村注册成立了西双版纳雨林瑶家种植专业合作社。

2.可以构建、保持一个良性、有效且合法合规的议事和运行机制。社会组织的“非营利性”决定了其作为合作社的成员在参与合作社事务的过程中可以更具公正性、客观性,同时,“会员大会决策机制”和“理事会决策机制”也使社会组织自带较强的合规意识,能够尊重每一个成员权利。更重要的是,作为农民主体之外的社会力量,社会组织“股东”还能为合作社分担“分歧仲裁者”和“危机兜底者”的角色。“行健公益志愿者协会”是江西省萍乡市的一家由志愿服务转型为社会工作服务、尝试从社区走向乡村的社会组织,2022年8月,该协会成功争取到博世中国慈善中心对困境中的尘肺农民家庭小型创业的支持。项目支持了5位家庭妇女成立合作社,成员合作种田,共同进行农产品加工,由该协会帮助她们实现经济增收并形成互助关系。

总而言之,不同的社会组织有各自的专长优势和专家资源,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这样的社会组织“股东”,可以把社会组织的专家资源内化为自己的专家资源,其中的价值自然不言而喻。

(北京 伍华 罗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