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特征及其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2024-10-31 00:00:00黄蕙萍杜仲雯乔云莉

摘 要: 随着全球数字贸易增长迅速,数字贸易规则成为全球治理中心议题之一。然而,各国主导构建的数字贸易规则存在显著差异和碎片化趋势。本文基于TAPED数据库测算各国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采用fsQCA方法分析构成数字贸易规则影响因素的组态。研究发现,数字主权维护能力是一国进行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的前提,数据要素数量与质量是达成高水平数字贸易规则开放的必要条件,数字产业竞争力为一国开展数字贸易规则领域开放的基础。中国虽在数据要素数量与质量、数字产业具有较强竞争力,但数字主权维护能力待提升,故应选择审慎的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态度;未来应从数据要素培育、数字技术发展、数字主权保障体系入手,强化中国在数字经贸领域的话语权。

关键词: 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影响因素;数据要素;模糊集定性

中图分类号: F744 文献标识码: A DOI: 10.3963/j.issn.1671-6477.2024.04.009

引 言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统计显示,2019—2022年全球数字服务贸易增长了36.9%,高于服务贸易的12.9%和货物贸易的31.0%,全球贸易的数字化进程大大加快,数字贸易成为带动国际贸易增长的新动力。

全球数字贸易治理已成为全球治理的中心议题。然而,能否达成参与数字贸易的各国都能接受的数字贸易规则,已经成为全球数字贸易治理中的焦点问题。受数字鸿沟、产业发展以及国家安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各国往往选择与自身立场相近的国家,通过双边或多边形式构建各自主导的数字贸易规则,以保证本国数字贸易利益,这就引致了各国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明显的差异,出现了以“美式模板”、“欧式模板”、“新式模板”为代表的多种规则体系并存的复杂局面。同时,以CPTPP、RCEP、DAPE为代表的高标准区域数字贸易规则逐渐主导了国际贸易协定,使得全球数字治理呈现出碎片化特征。加之各国为规避数字贸易带来的风险,通过国内法等形式设立数字贸易壁垒,使得数字贸易治理难度进一步加大,这些都对全球数字贸易的发展形成了阻力。

与此同时,中国的数字贸易也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据国家工信安全发展中心测算,中国2021年数据要素市场规模达815亿元,数据要素对GDP增长贡献率为14.7%,数据要素市场规模不断扩大。数据要素市场发展带动中国数字贸易快速发展,2022年中国数字服务进出口总值达3710.8亿美元,同比增长3.2%。与此形成对比的是,中国数字贸易规则的制定和相关研究与数字贸易快速发展的现实并不匹配,截至2021年6月,中国仅签订13个含有数字贸易规则的区域贸易协定,规则的广度和深度与发达国家也有差距,在全球数字贸易治理领域缺乏话语权。

因此,探讨影响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的因素,对于完善全球数字贸易治理、促进数字贸易发展具有现实紧迫性。同时,从数据要素的角度,探究中国在数字贸易领域的优势,对中国有效参与全球数字贸易治理,提出数字贸易规则领域的“中式模板”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相关研究综述

各国为降低数字贸易壁垒的负向影响积极参与区域数字贸易规则谈判,关于数字贸易规则相关研究逐渐增多。与本文相关的研究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数字贸易规则的谈判议题识别、影响因素和效应,一直是近年该领域研究的焦点。数字贸易议题主要集中于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提升、数字税征收、跨境数据流动、数字知识产权保护等议题上1-4,谈判焦点集中于数据要素、监管治理、技术发展等方面[5。经济规模、经济相似性、互联网普及率、国家风险等因素会对经济体间是否签署数字贸易规则产生影响[6。在数字贸易规则的效应方面,学者们多采用深度与广度指标对数字贸易规则进行测度[7-8,现有研究发现,数字贸易规则的签订会通过降低贸易成本促进数字贸易发展9-11。正是因为这些差异,目前数字贸易规则已形成“美式模板”、“欧式模板”、“新式模板”[12-13

其二,关于数字贸易规则的开放水平的研究,事实上是与“数字贸易壁垒”的研究密切相关。数字贸易的快速发展引起了各国对于数字领域安全问题的重视,当一国数字贸易监管措施违背监管目标合法性、监管手段合理性、监管效果合意性原则时,即构成了数字贸易壁垒11。目前学者们多使用DTRI指数或DSTRI指数对数字贸易壁垒进行测度,研究发现,数字贸易壁垒的存在会通过增加贸易成本等渠道抑制数字贸易开展14-15。数字贸易壁垒的形成又会受到经济发展水平、数字基础设施水平、关键技术应用能力等因素影响[16-17。一些学者还提出了“数字主权”的概念,认为数字产业发展态势、技术及网络安全关切会导致关于数字主权的不同立场[18-19,各国为维护本国数字主权强化了“边境后”数字贸易监管措施[20-21

其三,数据要素与数字贸易规则的相关研究。作为驱动数字贸易发展的关键因素,学术界普遍认为数据要素是经过产出、收集、传输、存储、处理、挖掘及利用,使之能够在生产过程中发挥作用的数据22-25。数据要素具有区别于传统生产要素的特性,如虚拟性、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规模效应递增性、正外部性[26-27。研究发现,数据要素投入会通过优化要素结构、促进技术进步等方式带动经济发展[28-30。高越等[31研究发现,数据要素积累可以帮助经济体建立比较优势,数据要素的投入会增加经济体间的贸易往来。

通过文献梳理,本文发现,现有研究多基于协定深度、广度指标,采用传统回归分析,忽略了各经济体签订数字贸易规则的整体情况和规则影响因素之间的互动。关于数据要素的研究多集中于其定义、特征、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现有研究以定性分析为主,实证分析较少,鲜有文献分析了数据要素投入会对一国数字贸易规则产生的影响。

据此,本文从影响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的因素出发,分析影响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高低的对应组态。本文可能的边际贡献在于:一是分析数据要素对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所产生的影响;二是对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进行测度,用fsQCA方法解析各经济体参与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的动因;三是依据研究结论,结合中国经济发展阶段的特点,为构建数字贸易规则“中式模板”提出对策建议。

二、理论分析与模型构建

数字贸易是指以数据要素为关键要素,以数字技术为支撑,以数字平台为重要载体,依赖于信息网络所进行的货物与服务交换的新型贸易活动32-34

数字贸易规则的开放水平反映了一个经济体在数字贸易政策方面的“开放-限制”程度。一般而言,一种贸易政策的“开放-限制”取向受到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经济利益因素,主要指一国依托于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获得的贸易利益;二是安全利益因素,即战略安全考虑。因此,一国数字贸易政策的“开放-限制”取向,一方面与一国数字经济发展程度、数字产业竞争力直接相关;另一方面,数字产业作为未来产业,数字领域安全也将会对数字贸易政策的“开放-限制”取向产生影响。

在经济利益因素方面,一国在贸易领域的经济利益主要来自于该国的比较优势和竞争优势。根据比较优势理论和要素禀赋理论,一国的比较优势来自于该国的要素禀赋条件,一国的竞争优势则来自于该国的产业竞争力,一国愿意开放其具有竞争力和具有要素禀赋优势的产业。据此,数字贸易规则作为数字贸易领域的政策,其制定会受到数字产业竞争力及其关键要素——数据要素数量与质量的影响,即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会受到数据要素数量与质量和数字产业竞争力影响。

安全利益因素方面,数字贸易作为一个新兴贸易形式,数字领域安全成为各国制定数字贸易政策的重要关注点。一国数字主权维护能力也会对一国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产生影响。

据此,本文认为,影响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的主要因素主要来自于数据要素数量与质量、数字产业竞争力和数字主权维护能力三个方面。下文将进一步分析三个因素对一国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的影响机理。

(一)数据要素数量与质量

根据要素禀赋理论,一国更愿意出口具有禀赋优势的产品,而更愿意进口不具有禀赋优势的产品。数据要素丰裕的经济体,对数字产品的跨境流动持有更加开放的偏好。不仅如此,由于数据要素的特殊性35,数据要素数量与质量的提升也会进一步对一国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产生影响,本文借鉴要素禀赋理论和一般均衡分析[36加以分析。

由于数据要素具有低成本拓展性37,这使得数据要素的边际成本极低乃至接近于0,同时,这也使得数据要素具有显著的规模报酬递增效应,由此确定数据要素的供给曲线为Sd0,如图1(a)所示。

当一国原始数据数量增加、数据处理能力提升时,数据要素数量与质量会得到提升,此时数据要素的供给会增加,即数据要素曲线移动至Sd1,假设此时数据要素的需求不变,如图1(b)所示,数据要素的数量增加而价格降低,数据要素的禀赋优势得到增强。

数据要素具有低成本拓展性和自我强化效应,数量和质量的提升创造了新的数据要素,进一步增强了数据要素的数量和质量。新数据要素的创造依赖于原有数据要素数量与质量的提升,因此需求同步增加。由于规模经济效应,数据要素供应增长大于需求增加,如图1(c)所示。此时数据要素数量进一步增加,价格进一步降低,即数据要素的禀赋优势进一步增强。

对比传统生产要素,一国数据要素的数量与质量的提升带来更强的要素禀赋优势提升。因此,当一国在数据要素数量与质量上具有较强优势时,更愿意在以数据要素为关键要素的数字贸易领域开放,即更容易达成较高的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据此,提出本文的如下假设:

假设H1:经济体的数据要素数量与质量会对其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产生影响。

(二)数字产业竞争力

数字产业竞争力也会对一国数字贸易规则的开放水平产生影响,这一影响将通过技术效应、成本效应和规模效应得到加强。

首先,数据要素的投入会带来数字技术的升级38,同时数据要素作为数字平台达成交易的重要载体[39,数据要素的投入会带来数字技术的升级和数字平台的发展,进而影响数字产业竞争力;其次,数字贸易以数字技术为支撑、数字平台为重要载体,降低了通信成本、运输成本、匹配和核查成本、买卖双方的信息搜寻成本,这使得数字贸易具有显著的成本效应;最后,数字技术和数字平台的发展增加了数字贸易产品数量,使得数字贸易具有显著范围的经济效应。数字技术和平台的低拓展成本特性37使得数字贸易具有显著的规模经济特征,进一步强化了数字产业竞争力。

数字平台作为达成数字贸易的重要载体,具有网络效应及高转换成本39,使得数字产业更易形成不完全竞争的市场结构。根据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数字产业的规模报酬递增和不完全竞争结构,使其成为重要的战略部门40。当一国数字产业竞争力强时,正网络效应和正反馈效应将强化垄断利益,促使该国选择较高的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相反,当一国数字产业竞争力弱时,根据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经济体应设置壁垒保护该产业,此时倾向选择较低的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据此,提出本文的如下假设:

假设H2:经济体数字产业竞争力会对其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产生影响。

(三)数字主权维护能力

数字经济发展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增加消费者权益、个人隐私、商业机密和国家安全的风险,数字技术外部依赖限制经济发展并有断供风险。这使得世界各国在大力发展数字贸易的同时,逐步重视数字贸易领域的安全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数字主权”的概念。

对应传统主权定义,数字主权是指政府在数字领土内出于公民隐私权及国家安全保护的目的对数字产业进行监管的权力19,各国通过国内立法或提倡行业自律等方式,保护本国公民隐私权和国家安全。

数字主权安全是一国进行数字贸易规则领域开放的前提条件,当一国有较强的数字主权维护能力时,其将愿意选择更高的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以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当一国数字主权维护能力较弱时,则会选择审慎态度面对数字贸易规则领域的开放,以维护本国公民隐私及国家安全。据此,提出本文的如下假设:

假设H3:经济体数字主权维护能力会对其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产生影响。

三、研究设计与实证分析

为探究上述三个方面的因素如何影响一国数字贸易规则的开放水平,本文首先测度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然后使用模糊集定性比较分析方法(Fuzzy-Set 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fsQCA),对这些影响因素进行组态分析。

(一)测度指标和数据来源

本文利用卢塞恩大学于2020年发布的TAPED数据库,分析具体条款对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的影响,进而对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进行测度。

数据要素数量与质量方面,本文从原始数据数量、数字技术水平和处理数据要素的劳动力水平3个层面41衡量数据要素的数量与质量,分别采用固定宽带互联网流量、移动宽带互联网流量数学及计算机领域论文H指数、数字技术专利和一国受过高等教育就业人数进行测度,以上数据分别来自国际电信联盟(International Telecommunication Union,ITU)数据库、Scimago Journal & Country Rank(SJR)数据库、OECD国际专利数据库及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ILO)。

数字产业竞争力方面,本文采用显性比较优势、显性竞争优势指数、出口增长优势、国际市场占有率及世界市值前100强数字平台占比进行衡量。一国数字贸易产品与服务出口额、一国进出口额、世界数字贸易出口额及世界贸易总额数据来自于联合国商品贸易(UN Comtrade)数据库,2021年世界百强数字平台名单来自于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数据库。

一国数字主权维护能力则采用该国国内数字贸易相关国内立法范围与数量及该国的监管能力进行衡量。数据分别来自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数据库及世界银行网络全球治理指数(Worldwide Governance Indicators,WGI)。

为更好地分析欧盟作为统一经济体在数字经贸领域的具体情况,本文将欧盟成员国数据进行合并,合并后共有70个样本参与fsQCA实证分析。

(二)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的测度结果

为更直观展示全球数字贸易规则情况,本文使用Cytoscape软件描绘了各经济体签订包括数字贸易规则的区域贸易协定情况及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的得分情况,如图2所示。

目前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全球范围内数字贸易规则领域呈现“意大利面碗”效应,数字贸易规则数量多、开放水平差异大。据TAPED数据库统计,截至2021年6月,共签订188个包含数字贸易规则的区域贸易协定。分析单个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发现,其得分差异巨大,且整体开放水平较低。

第二,参与数字贸易规则经济体数量众多,不同经济体间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差异巨大,且多数经济体在数字贸易规则领域开放水平较低,在数字贸易领域具有竞争力的经济体对不同开放水平数字贸易规则均有需求。

据TAPED数据库统计,现共有120个经济体签订了包含数字贸易规则的区域贸易协定,占全球经济体总数68.57%,说明多数经济体对数字贸易规则有需求。

各经济体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得分差异巨大,整体可分为4个层次:首先是新加坡、澳大利亚、英国、欧盟、美国等经济体签订的数字贸易规则数量最多,且开放水平得分较高;其次是以秘鲁、加拿大、墨西哥、新西兰、韩国、中国为代表的国家签订的数字贸易规则数量及开放水平得分次之;再次是以泰国、印度尼西亚为代表的国家所签订的数字贸易规则的区域贸易协定数量较少,开放水平得分较低;最后是以印度为代表的国家所签订的数字贸易规则数量最少,开放水平得分最低。

图3显示,得分超过50的经济体占比仅为48.33%,整体开放水平较低。数字贸易规则开放程度最高得分为676,最低得分为-2,开放水平差异显著。以美国为例,其所签订开放水平最高的数字贸易规则得分为57,最低得分为15,新加坡、欧盟等经济体情况类似,由此可见,此类经济体对不同开放水平数字贸易规则均有需求。

第三,现已签订的数字贸易规则所涉及议题较为集中,由图4(a)可见,现有数字贸易规则主要覆盖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知识产权保护5个议题。多数数字贸易规则致力于推动衍生性议题发展,积极促进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升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提升。分析开放水平较高的数字贸易规则主要议题(如图4(b))发现,其涉及以上多个议题,且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字知识产权保护等内生性议题上通常具有较高的开放水平。

从中国所签订的数字贸易规则来看,中国在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衍生性议题上表现积极,开放水平较高。中国倡导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和数字知识产权保护,但出于国家安全考虑,更强调在上述两个内生性议题保留例外条款。

通过分析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现状发现,目前数字贸易规则呈现出显著的“意大利面碗”效应,各经济体开放水平差异巨大,以美国为代表的“美式模板”和以新加坡为代表的“新式模板”开放水平最高。研究具体议题发现,目前数字贸易规则的谈判议题集中于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知识产权保护5个议题,且涵盖跨境数据自由流动和数字知识产权保护议题的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较高。

(三)QCA方法及数据处理

定性比较分析方法(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QCA)起源于Charles C.Ragin于1987年出版的专著The Comparative Method,其是以集合和布尔代数等为技术手段,将案例作为导向的,融合定量与定性研究方法优势的一种研究途径。QCA方法能够依托中小样本数据更好地解释一国在数字贸易领域开放水平的复杂因果关系。

本文利用fsQCA3.0软件采用0.95、0.5和0.05作为隶属度的锚点,使用Calibrate程序对数据进行校准,并参照学界做法,将校准后为0.5值调整为0.501,以避免案例被程序剔除。在此基础上展开必要性分析,结果如表2所示,分析发现,结果变量指向高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和非高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时,所有条件变量一致性均低于0.9,即所有条件变量均无法独立解释结果变量,结果变量的形成受条件变量的组合影响。

随后选择数量值为2、原始一致性0.8及PRI一致性为0.5构建真值表并进行标准化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共有7个组态会对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产生影响。

(四)实证结果分析

经整理,本文梳理出4个驱动数字贸易规则领域开放的模型,如表4所示。

1.高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的组态分析

高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模型共1个:数据要素、数字平台及数字主权驱动型开放。

此模型覆盖2个高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的组态。

此模型中,数据要素数量与质量对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具有正向驱动作用,且主要受数字技术发展水平、处理数据的劳动力水平影响。数字平台规模对数字贸易规则高水平开放具有正向影响,数字平台作为数字产品与服务达成交易的中介,其竞争力将进一步影响到数字产业竞争力;国内贸易立法完善程度对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具有正向驱动作用。

从代表性经济体来看,该模型主要涵盖“美式模板”的代表国家、“新式模板”的代表经济体及中国。本文将结合代表经济体情况对各组态进行分析。

路径H1(nodXtlXindXdplXlesX~req)。该路径代表国家为中国、墨西哥及越南。

以中国为例,中国数字贸易规则领域开放水平得分为187分,位列第19位。中国原始数据数量、数字技术发展水平及处理数据的劳动力水平均位于样本前4位,在数据要素数量与质量方面具有显著优势。中国共有27个数字平台位列世界数字平台市值前100名,占比位列全球第2位,这表明中国在数据要素领域及数字平台领域在世界范围内均有较强的竞争力。中国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涉及关于网络犯罪相关条款,据此,中国具有较为完善的国内数字贸易相关立法。

如图5(a)所示,中国从数据要素数量与质量、数字产业竞争力和维护国家数字主权的能力三个方面均有较强竞争力,故中国选择积极参与数字贸易规则的谈判与签订。但由于中国仍在探索如何对国家安全、数据跨境流动等数字贸易关键领域进行有力监管,故在上述议题仍保持较为审慎的态度。

路径H2(nodXtlXindX~tcXdplXles)。该路径的代表经济体包括美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等。本文分别选取美国和新加坡两个经济体对“美式模板”和“新式模板”的开放路径进行分析。

以美国为例,美国数字贸易规则领域开放水平得分为479,位列样本第6位。美国原始数据量和数字技术发展水平均位列样本第1位,共有42个数字平台位列世界数字平台市值前100名,占比位列全球第1位,同时其拥有Apple、Microsoft、Amazon等头部数字平台,美国在数字贸易领域具有极强的国际竞争力。在数字贸易立法方面,美国在电子交易、消费者权益保护、隐私和数据保护及网络犯罪四个方面均有一个或多个法律对公民有关权利进行保护。根据WGI评分,美国国内监管水平得分为1.45,位列统计样本第10位,整体维护国家数字主权的能力较强。

如图5(b)所示,美国在数据要素数量与质量、数字产业竞争力、维护国家数字主权能力方面都具有较高水平,以上因素均为美国选择较高水平的数字贸易规则领域开放提供了支持。

“新式模板”国家选择较高水平的数字贸易规则领域开放驱动力不同于“美式模板”国家。

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得分为622分,位居统计样本第2位,与美式模板国家相比得分更高。新加坡在原始数据数量、数字技术发展水平和处理数据的劳动力水平均位于所统计样本前40%,在世界范围内具有较强竞争力。新加坡作为传统转口贸易大国,其在数字产品贸易方面没有表现出明显优势,但在世界百强数字平台中拥有Grab、Sea Group两大数字平台,在数字平台方面具有竞争力。新加坡最显著的优势在于其具有极强的数字主权维护能力,新加坡具有完善的国内数字贸易立法体系,监管水平位列全球第一,即新加坡在维护国家数字主权方面具有显著优势。

如图5(c)所示,数据要素数量与质量的相对优势、以数字平台为代表的数字产业竞争的相对优势和维护国家数字主权的绝对优势,使得新加坡更愿意选择更高水平的数字贸易规则开放,尤其愿意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这一议题上选择更高的开放水平,以弥补其在数据要素数量与质量上的不足。

图5 数据要素、数字平台及数字主权驱动型开放代表国家影响因素

2.非高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的组态分析

非高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模型共3个,即数字产品贸易驱动型开放、数据要素及数字主权驱动型开放、贸易伙伴驱动型开放。

(1)数字产品贸易驱动型开放

此模型覆盖2个非高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的组态。

此模型中,数据要素数量与质量无明显优势;参与产品贸易的数字产业具有一定竞争力,对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具有正向驱动作用。

从代表经济体看,其主要涵盖亚洲、美洲和非洲国家。本文将结合代表经济体情况对各组态进行分析。

路径NH1(~nodX~tlX~indXtc)。该路径代表经济体为亚美尼亚、冰岛、乌拉圭、毛里求斯、博茨瓦纳、洪都拉斯,其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影响因素情况如图6所示。

经过分析发现,亚美尼亚、冰岛、乌拉圭、毛里求斯、博茨瓦纳、洪都拉斯均为对外贸易依存度较高且参与产品贸易的数字产业对于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较为明显的国家。此类国家倾向于在电子商务和促进贸易便利化议题上达成较高水平的开放,但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知识产权等议题上较为审慎,导致其在数字贸易规则领域选择较低的开放水平。

路径NH2(~nodX~tlXtcX~lesX~req)。该路径代表经济体为乌兹别克斯坦、坦桑尼亚、蒙古、摩尔多瓦共和国,上述国家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影响因素情况如图7所示。该组态与NH1组态的主要区别在一国维护国家主权能力方面。

从国内数字贸易立法方面看,以上经济体均仅有3个国内数字贸易相关立法,且监管得分均为负数,其国内监管水平较低,这使得该国更倾向于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知识产权保护等议题上持较为审慎的态度,进而导致其在数字贸易规则领域选择较低水平的开放。

(2)数据要素及数字主权驱动型开放

此模型覆盖2个非高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的组态。

此模型中,原始数据数量对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具有正向驱动作用;数字产品贸易无显著竞争力;国内数字贸易立法完善程度具有正向驱动作用。

从代表经济体看,此模型主要涵盖经济发展水平较好的亚非欧国家。本文将结合代表经济体情况对各组态进行分析。

路径NH3(nodX~tlX~indX~tcXlesX~req)。该路径代表经济体为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摩洛哥。

本文以摩洛哥为例进行分析。摩洛哥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得分为20,位列所统计样本第46位,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较低。

如图8(a)所示,从数据要素数量与质量上看,摩洛哥在原始数据数量上具有一定的优势,其原始数据数量位列所统计样本第29位,但数据技术发展水平与处理数据的劳动力水平较低,显著制约了摩洛哥数据要素的形成。从数字产业竞争力看,摩洛哥在数字贸易产品竞争力上排位第47位,无明显优势,且摩洛哥没有位于世界数字平台市值排名前100位的数字平台。但摩洛哥数字贸易量巨大,仅2021年ICT产品与服务贸易额为27.33亿美元,其在数字贸易规则领域仍有诉求,故而其愿意在跨境电子商务、促进贸易便利化等议题上进行开放。从数字主权维护能力看,摩洛哥国内数字贸易立法较为完ef0dQvOpNCOh0fgm9K6pMMXzxI3FjMFiM+GRNXFJVhU=善,虽然其监管能力在世界范围内无显著优势,但结合其在原始数据数量方面的优势,摩洛哥仍愿意接受一定的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条款。

路径NH4(nodXtlXindX~tcXdplX~lesXreq)。该路径代表经济体为欧盟、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以欧盟为例进行分析。如图8(b)所示,从数据要素数量与质量方面看,欧盟在原始数据数量、数据技术发展水平和处理数据的劳动力水平方面排位分别位于所统计样本的24、19、21位,均有较强的优势,这使得欧盟有动机在跨境数据自由流动议题进行一定程度的开放。与“美式模板”代表经济体比较,欧盟在数据要素数量与质量方面比较劣势明显,为进一步维护其在数字贸易领域的竞争力,欧盟选择了更为审慎的态度对待跨境数据自由流动。

从数字产业竞争力看,虽然欧盟在数字贸易产品竞争力上具有较为显著的比较劣势,但欧盟在世界百强数字平台中有7个平台上榜,数字平台优势能够促进欧盟在参与贸易数字产业竞争力的发展,以上条件促进了欧盟在跨境电子商务和贸易便利化等议题上选择较高水平的开放。

从监管模式上看,由于欧盟的特殊组织形式,欧盟在数字贸易立法方面存在不足。结合欧盟相较于“美式模板”国家在数据要素领域的比较劣势,欧盟虽具有较强的监管能力,但仍在跨境数据流动议题上采取较为审慎的态度,所签订的数字贸易规则包含跨境数据流动议题相关条款,但开放水平较“美式模板”代表经济体低。

(3)贸易伙伴驱动型开放

此模型仅覆盖1个组态。

此模型中,从数据要素数量与质量方面看,数字技术发展水平和处理数据的劳动力水平为非高核心条件,原始数据数量为非高边缘条件,即该模型在数据要素数量与质量方面无竞争优势。从数字产业竞争力方面看,数字贸易产品竞争力和世界百强数字平台占比为空白,即该组态条件下,参与贸易数字产业竞争力对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影响不大。从数字主权维护能力看,在国内数字贸易立法完善程度方面为非高核心条件,国内监管水平为非高边缘条件,即该组态下,该国数字主权维护能力无法对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产生促进作用。

从组态上看,此组态在数据要素数量与质量、参与贸易数字产业竞争力和数字主权维护能力三个方面均无明显优势,在此状况下无进行数字贸易规则领域开放的动机。

路径NH5(~nodX~tlX~indX~lesX~req)的代表国家为突尼斯和斯里兰卡。

为进一步分析该组态下经济体开展数字贸易规则领域开放的原因,本文以突尼斯为例进行分析。

突尼斯在原始数据数量、数字技术发展水平和处理数据的劳动力水平上排名均位于40位后,其在数据要素数量与质量方面均无显著优势;在参与贸易数字产业竞争力上,突尼斯数字贸易产品竞争力排名58位,排位靠后,无数字平台在世界市值百强,但其在数字贸易领域仍有较高的出口额,仅2021年ICT产业产品与服务出口额达10.24亿美元,占突尼斯2021年GDP总额2.19%。同时突尼斯于1995年与欧盟签订了联系国协议,并于2008年启动了与欧盟的自贸区,欧盟为突尼斯重要的贸易伙伴国,欧盟成员国法国与意大利分别为突尼斯第一、第二大贸易伙伴国。而欧盟作为在数字贸易规则领域较为开放的经济体,突尼斯为更好地与包括欧盟在内的经济体在数字贸易领域开展进一步合作,故积极参与数字贸易规则签订与谈判,但整体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处于较低水平。

(五)稳健性检验

QCA研究中,通过增大统一性阈值减少案例数量的方式进行稳健性检验。本文选择将一致性阈值提高至0.9进行稳健性检验,分析结果如表6所示。

对比表5与表2发现,高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的解的组态结果与一致性阈值为0.8时大致一致。观察总体覆盖,发现总体覆盖率升高至0.426564,总体一致性降低为0.907474,整体变化不大,这表明研究结论具有较高的可靠性。

四、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本文通过理论分析得到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影响因素,基于TAPED数据库对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进行测度,最后利用fsQCA方法分析了驱动数字贸易规则开放的组态,研究结论如下:

(1)一国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受数据要素数量与质量、数字产业竞争力和数字主权维护能力三个方面因素影响。数据要素数量与质量是达成高水平数字贸易规则开放的必要条件,数字产业竞争力是进行数字贸易规则开放的基础,而数字主权维护能力是数字贸易规则开放的前提。

(2)不同经济体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差异显著的原因来自于其数据要素、数字产业竞争力和数字主权维护能力三种驱动力的不同组态。研究发现,“美式模板”国家选择较高水平数字贸易规则开放受数据要素、数字产业竞争力、数字主权维护能力三个因素驱动;“新式模板”代表国家选择高水平数字贸易规则开放受数字主权维护能力驱动,数据要素数量与质量为其提供了动力;中国达成较高水平数字贸易规则开放得益于高数据要素数量与质量、高数字产业竞争力和完善的数字贸易相关立法,但受监管水平制约,选择较为审慎的态度面对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欧式模板”经济体选择较低水平数字贸易开放水平受数据要素数量与质量、数字产业竞争力驱动,同时受数字主权维护能力制约;其他经济体受限于数字主权维护能力选择签订较低开放水平的数字贸易规则。

(3)衍生性议题与内生性议题差异导致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差异显著。研究发现,仅涉及跨境电子商务、贸易便利化水平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议题的衍生性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较低;涉及跨境数据自由流动、数字知识产权保护议题的内生性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较高;同时,各经济体尤其是在数字贸易领域具有显著竞争力的经济体,面对不同经济体时会选择通过调整规则广度与深度推动数字贸易规则的达成。

(二)政策建议

根据以上研究结论,结合现阶段中国数字贸易发展的实际状况,本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1)鼓励数据共享合作,加强数据质量管理。数据要素作为驱动数字贸易发展的关键生产要素,提高数据要素质量、强化要素供给,是保持数字贸易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中国应依据《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等政策文件,制定鼓励数据共享的具体政策,建立数据交换平台,鼓励开放数据,促进资源互通;同时推广数据质量标准与评估机制,提高数据质量。

(2)重视数字技术发展,突破关键技术封锁。数字技术是数字产业竞争力的重要来源,面对以美国为首的利益联盟对中国关键技术的遏制,中国应通过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培养综合性人才两方面出发,突破关键技术外部依赖。通过增加经费投入,重点支持攻关“卡脖子”技术,促进科技自立自强;加强数字人才培养,建立涵盖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研究生教育在内的多层次培养体系。

(3)树立国家数字安全观,构建数字主权保障体系。从数据安全保护、提高监管能力两方面构建数字主权保障体系,使之成为我国参与高水平数字贸易规则谈判的基础。在数据安全保护方面,应着力通过建立数据安全法规与标准,加强数据采集、传输、存储与处理的监管,切实提高数据安全;应强化跨境数据流动监管,鼓励机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打击数据泄露与滥用。在提高监管能力方面,应强化对数字产业监管措施,推动监管数字化转型,提高监管效率与准确性,同时应强化在数字贸易领域跨境监管与合作。

(4)对接高水平规则标准,推动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中国应持续关注数字贸易规则谈判走向,对标高水平数字贸易规则,寻找中国与高水平数字贸易规则契合点的同时,及时发现与中国现有数字贸易相关国家立法冲突的条款,做好预案,为进一步参与内生性数字贸易规则谈判作好准备。积极参与全球数字贸易治理,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框架下,推动建立多边数字贸易规则框架。借鉴DEPA模块化谈判模式,逐步提高数字贸易规则广度与深度。探索改革数字贸易领域安全例外条款,为数字主权维护能力较弱经济体参与数字贸易规则谈判提供路径。

注释

① 本文利用TAPED数据库结合区域贸易协定具体条款文本,判断条款对数字贸易规则开放的影响并计算,以获得单个数字贸易规则协定开放水平得分,并在此基础上计算各经济体数字贸易规则开放水平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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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文 格)

Empirical Analysis of Influencing Factors of the Opening

Level of Digital Trade Rules:Based on fsQCA Method

HUANG Hui-ping1,2 , DU Zhong-wen1,2 , QIAO Yun-li1

(1.School of Economics,Wuh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Wuhan 430070,Hubei,China;

2.Research Center for Hubei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Social Development,

Wuhan 430070,Hubei,China)

Abstract:With the rapid growth of global digital trade,establishing digital trade rules becomes a hot focal issue in global governance.However,there exists noticeable divergence and fragmentation in the digital trade rules imposed by different countries.By utilizing the TAPED database to determine the level of openness in digital trade rules across various countries,this paper employs the fsQCA method to analyze the configuration of factors that influence these rules.The findings indicate that the ability to maintain digital sovereignty is a fundamental prerequisite for a country’s digital trade rules.Furthermore,the quantity and quality of data elements serve as necessary conditions to achieve a high level of openness in digital trade rules.A country’s openness in the field of digital trade rules is further bolstered by the competitiveness of its digital industry in engaging in trade.Although China demonstrates robust competitiveness in terms of the number and quality of data elements,as well as the digital industry’s involvement in trade,improvements are needed in its ability to maintain digital sovereignty.Consequently,China adopts a cautious approach towards the opening level of digital trade rules.In the future,efforts should focus on cultivating data elements,advancing digital technology,and establishing a guarantee system for digital sovereignty.These initiatives will enhance China’s influence in the digital economy and trade domain.

Key words:digital trades rules; level of openness; influencing factors; data elements; fuzzy-set qualitative comparative analys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