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案例分析的工程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研究

2024-10-26 00:00:00丰慧袁建伟潘建华
项目管理技术 2024年10期

摘要:合同变更是总承包管理的内容之一,对业主和总承包单位实现预期目标具有重要影响。我国有关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的制度已到位,但实践中还需要经历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开展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现状、问题和控制对策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首先,采用案例法等,分析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现状,提出合同变更范围现存问题;其次,分析合同变更范围的变迁,探讨合同变更范围的内涵、设置原则,据此界定合同变更范围;最后,针对政府部门、业主、总承包单位等提出控制对策。研究成果可为政府部门发布合同变更范围示范文本和典型示例、业主编制具体项目的合同变更范围条款及处理合同变更事宜等提供参考。

关键词:工程总承包项目;案例分析;合同变更范围;对策

0 引言

工程总承包模式(以下简称“总承包模式”)对于降低项目内耗、做大做强建筑业、促进建筑企业转型升级等具有重要作用。工程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变更是工程总承包管理的重要内容,它对总承包项目目标控制具有重大影响。国际总承包合同条款(FIDIC、ICE、AIA等)一般情况下不存在合同变更问题,如FIDIC中的EPC通用合同条款第13.1款只规定了雇主可以提出合同变更指示,但并没有约定合同变更的具体范围,这意味着FIDIC中的EPC不存在总承包合同变更[1],除非总承包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合同变更范围。我国自2011年颁布《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11-0216)[以下简称“《示范文本》(2011年版)”]以来,经过10余年实践,于2020年颁布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2][以下简称“《示范文本》(2020年版)”],意味着我国有关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的制度已到位,并与国际接轨。但在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实践中,受总承包建设市场环境、主体条件和能力等方面的影响,总承包合同变更依然存在范围过宽、范围过窄、范围混淆等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可能存在于未来较长一段时期,为此,本文根据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相关制度文件,采用案例法,分析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现状、剖析问题、探讨内涵、界定范围,在此基础上,提出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的控制对策。

1 文献综述

国际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未对合同变更范围作出规定,如果具体项目要设置合同变更范围,则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做出约定。考虑到我国总承包建设市场的特殊性,如发包人要求、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编制水平参差不齐,以及总承包单位的风险意识不强、风险承担能力较弱等,合同变更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此,为了更好地开展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的研究,综述有关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十分必要。

刘晓天[3]得出为尽量降低EPC承包方的损失和工程费用,设计部门需要在机组配置方案、防护等级等方面做出努力。夏露[4]提出总承包单位要想有效规避自身风险,应做好EPC合同管理工作,注重招标合同检查、做好合同谈判及签署等工作、注重合同变更及索赔。杜亚灵等[5]对合同治理、关系治理、行政治理三大类共计18种治理手段对提升EPC项目价值交付的必要程度进行分析,得出5条关键路径。严玲等[6]从业主视角探讨提升承包商设计质量的主要路径,梳理DB模式下设计质量控制难题,进一步基于设定绩效目标、强化过程控制、收益分享激励、深化合作关系4个方面总结承包商设计质量控制的改善路径。赵佳悦[7]利用问卷调查法梳理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价款变更主要因素,构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价款变更因素层次分析结构模型,并针对关键影响因素提出对策建议,为建设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提供参考。景志宏[8]结合北京新机场高速公路某合同段,通过对工程变更的原因及对工程造价带来影响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造价控制措施。张宇轩[9]探讨工程变更条件下公路工程造价控制,提出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同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变更。

综上所述,现有成果虽为本研究奠定了基础,但鲜有关于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的研究;尚未见到实践中有关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控制对策的研究。

2 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现状与问题分析

本文采用案例法,结合实地调查、理论分析和工程实践等方法,分析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的现状,找出现存问题。

2.1 案例分析

2.1.1 案例基本情况

XY总承包项目为一所学校,总投资为4 589 028 932元,一共分为4个标段,其中,本项目为4个标段中的一个标段,即标段Ⅳ。

(1)标段Ⅳ的合同金额包括含暂列金额906 444 772元,不含暂列金额861 444 772元。其中,设计费4 869 046元,施工费852 946 544元,BIM费3 629 182元,创优费500 000元,暂列金额45 000 000元。

(2)标段Ⅳ的总建筑面积约191 443m2,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47 923m2,地下建筑面积43 520m2,人防面积37 241m2

(3)开工日期:2020年11月30日,竣工日期2022年9月10日,总工期667日历天。

(4)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为:总承包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工期确保工程验收,不得以任何借口停工怠工;因总承包单位原因使竣工日期延误,每延误1d,处以20万元的违约金,累计最高违约金为合同协议书的合同价格(不含暂列金额)2%。

2.1.2 合同基本情况

(1)总承包合同采用固定总价的计价方式。

(2)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编制施工图预算,按现行计价规范及相关文件编制。

(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综合单价编制原则为:采用现行规范及计价要求××省及××市现行有关文件规定。

(4)材料(含设备)、机械价格按投标当期(2020年8月)《××市工程造价管理》发布的市场信息价为计价依据。

(5)信息价格未列入的,由业主、监理单位、总承包单位及跟踪审计共同协商确定。经核定的材料设备价不参与下浮,其余经信息指导价核定的价格参与下浮,机械不调差。

(6)材料(含设备)价格的风险范围为:本工程钢筋、钢结构型材、龙骨钢骨架、商品役、预拌砂浆施工期间材料加权平均市场信息价格(±5%以外可调差)。

(7)人工费为:工资基准单价执行××建函价[2020××××号文](装饰工程人工工日单价取中值),人工工资政策性调整时允许调整,最新发布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建设工程人工工资指导价的通知》执行调整工程价款。

(8)总价措施费按以下内容及标准计取。

(9)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奖励费、扬尘污染防治增加费、建筑工人实名制费用计算依据包含但不限于《××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营改增后调整内容文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文件等。

2.1.3 标段Ⅳ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

标段Ⅳ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合同变更分为Ⅰ类合同变更和Ⅱ类合同变更,其中,Ⅰ类合同变更不调整费用或/和工期,而Ⅱ类合同变更则调整费用或/和工期。以下内容摘自《XY标段Ⅳ总承包合同变更条款》。

2.1.3.1 总承包项目Ⅰ类合同变更

(1)设计类型Ⅰ类合同变更。

a)调整生产工艺流程,但未扩大或缩小生产路线和规模以及合同约定的生产路线和规模;

b)调整平面布置、竖面布置,但未扩大建筑规模,未改变使用功能,未扩大合同约定的建筑规模,未改变合同约定的使用功能。等等。

(2)施工类型Ⅰ类合同变更。

a)设计类型Ⅰ类合同变更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以及人材机和工程量的减少;

b)所有建筑物下方如有水塘大空间等需要进行挖填清淤排水等操作,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等等。

(3)采购类型Ⅰ类合同变更无。

2.1.3.2 总承包项目Ⅱ类合同变更

(1)设计类型Ⅱ类合同变更。

a)调整业主提出的设计任务书、交付标准以及技术要求;

b)调整基准控制点、基准标高和基准线;

c)调整设备、材料的性能、规格。等等。

(2)采购类型Ⅱ类合同变更。

a)总承包单位已按业主批准的名单,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业主通知总承包单位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

b)因执行基准日期之后新颁布的法律、标准、规范引起的变更;

c)业主要求改变检查、检验、检测、试验的地点和增加的附加试验。等等。

(3)施工类型Ⅱ类合同变更。

a)设计类型Ⅱ类造成施工方法改变、设备、材料、部件、人工和工程量的增减;

b)“发包人要求”变更造成的返工和损失;

c)业主要求增加的附加试验、改变试验地点。等等。

2.1.4 标段Ⅳ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争议

(1)在标段Ⅳ总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总承包单位要求将8项Ⅰ类合同变更(部分)改变为Ⅱ类合同变更,由此增加合同变更费用8751.11万元,占中标合同价的9.94%(不含暂列金额)。标段Ⅳ总承包项目Ⅰ类合同变更(部分)见表1。

总承包单位要求将表中的8项Ⅰ类合同变更事项(部分)转为Ⅱ类合同变更,从而调增价格。对此,业主表示不同意,其理由为:上述8项HjOH8EF8nM0VkrSyQxoYwQ==内容属于Ⅰ类合同变更,不能将其改为Ⅱ类合同变更,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没有包括上述8个事项,双方由此产生了争议。

2.1.5 标段Ⅳ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设置分析

(1)关于合同变更范围条款设置问题。本案例只设置了设计变更、采购变更、施工变更的范围,并将其分为Ⅰ类变更(这类变更不能调整费用或/和工期)和Ⅱ类变更(这类变更能调整费用或/和工期),并作为能否调整费用或/和工期的依据。本案例对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的设置为后面双方认定与处理合同变更埋下了隐患,本案例对于Ⅰ类变更和Ⅱ类变更的划分并不是按照双方权利、义务、风险是否出现失衡而设置的,这种划分违背了合同变更原则与目的。

(2)关于幕墙控制价设置问题。由于招标文件中设置的控制价出现了重大偏差,总承包单位为了避免废标,加上自身原因,按照幕墙的招标控制价,幕墙报价为3 242.78万元。当幕墙玩抽,其实际审核预算为7 968.38万元,两者之差为4 725.60万元,其主要原因是幕墙部分的招标控制价出现重大偏差。如果幕墙工程量增加过多而不按照合同变更处理,这违背了风险和收益对等原则。其他7项的情况类似。

(3)关于合同变更范围设置问题。本案例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没有设置合同变更范围和处理相关事项,而是用设计变更、采购变更、施工变更替代合同变更,这不符合总承包合同变更内涵。

2.2 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现状

从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结合案例,对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现状做出如下分析。

(1)现有有关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的制度文件已经实现与国际标准总承包合同的接轨。《示范文本》(2011版)为我国第一部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该示范文本将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等同于设计变更、采购变更、施工变更。该规定制定时充分考虑了我国总承包市场不够成熟,总承包建设市场主体还不太适应的情况。随着我国总承包实践的取得的显著成效,《示范文本》(2020版)第13.1.1、13.1.2款做出了与国际标准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完全相同的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的规定。

(2)总承包实践中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依然存在诸多的表现形式,它们不符合《示范文本》(2020版)有关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的规定,从而违背了总承包模式下业主与总承包单位之间的风险分摊原则,如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过宽、总承包合同变更等同于设计(施工、采购)变更、总承包合同变更为0、EPC和DB两种模式下采用相同的合同变更范围等。

综上所述,有关总承包合同范围变更方面的制度文件已到位,并与国际标准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接轨。但在总承包实践中,由于总承包招标文件质量(如设计深度、“发包人要求”等)参差不齐,加之部分总承包建设市场主体的认知还停留在DBB模式层面,因此,有关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方面的实践还需要经历一个完善的过程。

2.3 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现存问题

2.3.1 范围混淆

目前,将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等同于设计(施工、采购)变更范围,并按照设计(施工、采购)变更处理变更问题的方式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其主要原因是受《示范文本》(2011版)有关规定的影响。设计(施工、采购)变更范围是从设计(施工、采购)管理角度而设置的一种变更范围,而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是从是否会告知双方权利、义务、风险分摊失衡设置的一种变更范围,二者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二者的关联与区别为:设计(施工、采购)变更是导致总承包合同变更的可能诱因之一,但设计(施工、采购)变更并非必然导致总承包合同变更,可见,二者之间是因和果的关系,既有关联又存在区别,不应将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等同于设计(施工、采购)变更范围。

2.3.2 范围过宽

目前,将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等同于DBB模式下合同变更范围的问题也十分突出,其主要是受DBB模式下合同变更范围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承担总承包合同的大部分风险,而总承包单位则承担少量风险,这违背了总承包模式下业主与总承包单位风险分摊的原则,即总承包单位要承担绝大部分风险,其本质已经偏离了总承包模式的内涵,失去了推行这一模式的目的。例如,不管出于何种原因,将基准点、基准线、标高的改变,施工顺序、施工部署的改变,附加工程和额外工程的增加,删减总承包合同中的工作及物价上涨调整等统统纳入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从而导致合同变更范围过宽。

2.3.3 范围过窄

《示范文本》(2020版)第13.1款只规定了业主具有合同变更权,总承包单位则没有合同变更权,这只是一般规定,对于具体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综合考虑具体项目的相关情况后,确定设置合同变更范围,而不应机械地套用13.1款的规定,其可能与具体项目的具体情况不符。换而言之,对于具体项目的总承包合同,是否要设置合同变更范围及变更范围大小,要综合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如果初步设计深度、“发包人要求”等方面存在不足,则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要对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做出针对性的约定;二是具体项目的风险分摊情况,如果业主原因导致总承包单位承担过多风险,合同专用条款要设置相应的合同变更内容。

综上所述,总承包实践中合同变更存在范围混淆、范围过宽、范围过窄三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其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部分认知依然停留在DBB模式下合同变更范围、《示范文本》(2011版)等规定的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的层面;二是业主缺乏考虑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如具体项目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业主原因导致的风险分摊等,而是机械地套用《示范文本》(2020版)有关合同变更范围的规定。

3 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的变迁、内涵与范围探讨

3.1 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的变迁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采用设计施工分离模式(DBB),《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参照国际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如FIDIC)的施工合同变更范围,规定了我国施工合同变更范围,已较为成熟。相对而言,随着我国工程总承包模式逐步推行,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经历了一个由无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变迁过程。

(1)第一阶段——初始阶段。《示范文本》(2011版)为我国第一部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考虑到我国刚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和总承包建设市场的特殊性,为了实现顺利过渡,该示范文本将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等同于设计(采购、施工)变更,这种规定没有考虑业主和总承包单位双方权利义务风险的平衡问题。严格而言该示范文本有关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的规定是适应当时的条件和情况而做出的。

(2)第二阶段——发展阶段。在第一部示范文本(2011版)实施10年左右,住建部等有关部门,根据我国总承包模式取得的成就,参照国际总承包合同(例如FIDIC)的变更范围,适时出台第二部示范文本(2020版)。该示范文本的通用合同条款不再规定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只规定业主有合同变更权,总承包单位则没有变更权,因此对于具体总承包项目,如果专用合同条款不约定合同变更范围,则本总承包项目不存在合同变更。但从目前总承包实践角度分析,考虑到我国总承包建设市场的特殊性、业主招标文件编制水平和总承包单位风险承担能力等,需要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变更范围以及变更范围大小。

(3)第三阶段——成熟阶段。从总承包合同变更的本质角度分析,随着业主招标文件编制水平提高和总承包单位风险承担能力增强,总承包发生合同变更是例外,而总承包不发生合同变较为普遍。为此,我国总承包模式一旦进入成熟阶段,总承包合同变更将大大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不规定合同变更范围是一种普遍现象。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总承包实践处于第二阶段,即发展阶段,并且这一阶段将会持续较长时间,为此,需要明确合同变更范围的内涵、确定原则等,以指导总承包实践工作。

3.2 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的内涵

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是指在总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当发生不确定事件导致业主和总承包单位中一方或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出现失衡状态时,为了使权利、义务、风险恢复到合同签订时的平衡状态,以确保双方能够或尽最大可能实现合同签订时的预期目的和效益而设置的变更条款。

根据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内涵,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与总承包合同“发包人要求”、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采购、施工等变更范围之间既存在关联,也存在区别。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与“发包人要求”、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采购、施工等变更范围之间关系如图1所示。

由图1可知,它们之间的关联如下:“发包人要求”、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采购、施工等变更是导致总承包合同变更的诱因,而总承包合同变更是“发包人要求”等变更的结果。它们之间的区别如下:

(1)依据不同。《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发包人要求”、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采购、施工等变更范围并不需要在总承包合同中加以规定,而是在总承包合同之外的文件加以认定。例如,设计变更范围是根据设计管理等文件而作出的规定,它分为重大设计变更房屋和一般设计变更房屋,而总承包合同变更房屋认定的唯一依据是总承包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的约定。

(2)目的不同。“发包人要求”、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采购、施工等变更范围处理的目的是满足法律法规、业主和总承包单位管理的需要,而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处理的目的是当不确定事件发生后重新调整双方权利、义务、风险,使得权利、义务、风险从失衡状态恢复到平衡状态,以实现双方在合同签订时的预期目的和效益。

(3)结果不同。“发包人要求”、方案设计、初步设计、采购、施工等变更房屋的处理不一定会涉及费用或/和工期,只有当它们从本质上改变了双方权利、义务、风险,才能按照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加以处理,如果这种处理会导致费用增加或/和工期延误,则由业主按照合同变更予以补偿。

3.3 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的设置原则

(1)合规性原则。按照现行规范性文件,设置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10]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方案设计后发包,“发包人要求”和方案设计发生变更;初步设计后发包,“发包人要求”和初步设计发生变更。如因业主变更“发包人要求”或初步设计文件,导致总承包单位施工图设计修改并造成成本、工期增加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工期,并应由总承包单位提出新的价格、工期报业主确认后调整。

(2)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按照国际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如FIDIC等)的规定,合同变更范围设置要符合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不过这一原则应该由总承包单位在投标阶段加以考虑,并不适用总承包合同的履行阶段。但综合考虑我国总承包建设市场还不够成熟,总承包单位的风险意识和承担风险的能力还不够强,“发包人要求”、合同专用条款、材料设备清单等编制水平还不高,政策障碍问题较为突出等因素,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等原则”,设置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

(3)差别化原则。要根据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水平,尤其是其中的“发包人要求”、方案设计、材料与设备清单等编制水平,总承包项目的复杂性、规模大小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确定具体项目的合同变更范围。

3.4 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的界定

当不确定事件打破总承包合同中业主和总承包单位之间权利、义务、风险的平衡状态时,应当将其纳入合同变更范围。通常情况下,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如下(不限):

(1)对于可研招标和部分方案设计招标的总承包模式,因“发包人要求”、方案设计变更导致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发生实质性改变。

(2)对于部分方案设计招标和初步设计招标的总承包模式,因“发包人要求”、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变更导致施工图设计发生实质性改变。

(3)对设置招标控制价的分项工程,对于经业主认可的实际造价超过招标控制价某一百分比。

(4)因非总承包单位原因,造成总承包单位施工组织设计、各种方案、各种计划等发生实质性变化。

(5)因非总承包单位原因,造成施工图设计发生实质性变化。

(6)因非总承包单位原因,导致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工期或质量要求调整。

(7)因非总承包单位原因,对设备、材料的性能、规格进行调整。

(8)因非总承包单位原因,对配套工程系统的工艺调整、使用功能进行调整。

(9)经过业主批准,总承包单位已与相关供货商签订采购合同或已开始加工制造、供货、运输等,业主通知总承包单位选择该名单中的另一家供货商。

(10)足以打破双方权利、义务、风险平衡的其他情形。

4 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的控制对策

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的控制要点主要包括4个方面:一是编制高质量的总承包招标文件;二是准确地确定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三是将潜在的合同变更事项消灭在萌芽之中(即招投标阶段);四是在实施阶段,要严格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针对政府部门、业主、总承包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提出相应对策。

4.1 政府部门出台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编制的示范文本

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的编制需要考虑的因素众多,业主和招标代理机构仅依靠现有关于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编制方面的制度文件等,难以编制并确定高水平的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为此,根据总承包建设市场特点、因业主导致的风险分摊情况,结合“发包人要求”、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招标文件等编制水平,分别编制EPC和DB两种模式下合同变更范围的示范文本,明确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的确定原则、要求等。

4.2 政府部门出台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编制的典型示例

为了提高现有制度文件的操作性和规范性,分门别类地发布典型示例,供业主、招标代理机构等编制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参考。可以从三个维度发布典型示例:一是按照总承包模式类型发布典型示例,包括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三种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的典型示例;二是按照总承包项目类型发布典型示例,包括工业、民用、水利、路桥、环境、电力等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的典型示例;三是按照招标文件编制水平发布典型示例,考虑到我国总承包建设市场的特点,发布与招标文件编制不同水平(高、中、低)的典型示例。在上述三个维度中,第三个维度为权宜之计,主要解决当前总包项目招标文件编制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

4.3 业主有针对性地编制并确定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

业主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要根据《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以及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示范文本、典型示例等,综合考虑总承包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总承包项目特点、因业主导致风险的大小及其分摊比例等情况,编制并确定本项目的合同变更范围。在编制过程中,不应将“发包人要求”变更、方案设计变更、初步设计变更、采购变更、施工变更简单地作为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而要通过分析、判断“发包人要求”等变更是否会给业主和总承包单位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确定的权利、义务、风险分摊带来较大的影响,以确定合同变更范围。

4.4 业主严格按照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处理合同变更事项

根据上述分析,“发包人要求”变更、方案设计变更、初步设计变更、采购变更、施工变更等均不能作为认定和处理合同变更的直接依据。在总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总承包合同中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提出的合同变更事项加以认定,并按照《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第13.1款约定的合同变更流程、合同变更估价程序等加以处理。

4.5 总承包单位按照招标文件中合同变更范围提出申请

相对于业主而言,总承包单位在合同变更方面处于被动的地位,总承包单位应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在投标阶段,总承包单位应仔细研究业主提供的条件、双方的权利义务风险分摊等情况,根据招标文件中合同变更范围,分析、评估可能会发生的合同变更事项,尽可能向业主提出澄清并相应做好完善工作,将潜在的合同变更消灭在招投标阶段,如果有必要,总承包单位将其考虑到投标报价中;二是在实施阶段,当出现总承包单位认为的合同变更事项,则应严格按照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合同变更范围提出变更申请。

4.6 招标代理机构等通过转型升级以胜任合同变更范围的编制工作

目前从事总承包招标代理的机构基本都是从施工招标、设计招标、监理招标、咨询招标等工作转型而来的,它们熟谙施工合同变更范围的编制工作,但是对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的确定存在不足。为此,招标代理机构应拓展总承包招标业务、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完善相关制度等,实现转型升级,以更好地满足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的编制工作。同时,造价咨询单位、审计单位、监理单位等要逐步适应与此有关的工作。

5 结语

本文针对我国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的制度文件和实践,开展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现状、问题、对策等研究。主要研究结论如下:

(1)我国有关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方面的制度文件已到位,但是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的实践仍需要一个完善的过程。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应发布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的示范文本和典型示例;二是业主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针对性强、质量高的总包项目合同变更范围专用合同条款;三是在实施阶段,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的约定提出变更申请,而业主则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2)对于具体总承包项目而言,业主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确定具体项目的合同变更范围时,应综合考虑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招标文件的编制水平等,参考本文提出的合同变更范围,确定是否需要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设置合同变更范围以及范围大小。

(3)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与“发包人要求”、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采购等变更房屋之间既存在关联性,也存在差异性。“发包人要求”、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采购等变更范围是导致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的诱因,而总承包合同范围是它们的结果,为此,“发包人要求”、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采购等变更范围不能作为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认定和处理的依据。

(4)调整总承包合同变更范围是有效解决当前“发包人要求”、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编制水平参差不齐的有效手段。针对“发包人要求”等编制水平的不同,结合本文提出的合同变更范围,确定具体项目的合同变更范围。总体而言,“发包人要求”、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等编制水平越高,具体项目的合同变更范围应越窄;反之,编制水平越低,具体项目的合同变更范围应越宽。

(5)后续将对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有关合同变更的示范文本、典型示例进行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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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4-03-27

作者简介:

丰慧(通信作者)(1989—),女,博士,讲师,研究方向:项目型企业管理与智慧建造。

袁建伟(1971—),男,正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生态环保工程建设管理。

潘建华(1977—),男,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工程造价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