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购物恶意差评的法律问题

2024-10-22 00:00:00吴安琪
经济研究导刊 2024年18期

摘 要:随着经济和网络的迅速发展,网络购物已经逐渐成为现代社会的主要购物方式。而网络购物领域中的各种不法行为也层出不穷,恶意差评就是其中较为严重一种。因此,聚焦于网络购物恶意差评的具体类型及其产生的原因,分析目前法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网络购物;恶意差评;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F25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4)18-0152-04

在电子商务逐渐盛行的当代社会,网络交易愈加受到大众重视。与此同时,网络交易中也发生着大量虚假信用评价行为,如网络上出现了为提升或者贬低网店信用等级赚取酬劳的专业网络差评师等。这些网络差评师对商家进行恶意差评,以此进行敲诈勒索,使商家迫于无奈对其进行补偿。因此,我国法律要加强对网络购物评价的规范,以构建更加健康的网络购物环境。

一、恶意差评的概念及其危害

恶意差评是指消费者、同行竞争者等主体在进行网络购物后以给予中、差评的方式牟取额外财物或其他不当利益的行为。网络差评的出现破坏了网络购物的健康环境,同时也给为了规范商家行为的网络购物评价体系带来了挑战。

首先,恶意差评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选择商品时,往往会参考他人的评价作为购买的重要依据。恶意差评会误导消费者的选择,侵犯他们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更有甚者,一些不良商家利用恶意差评进行不正当竞争,抹黑竞争对手,不仅给受害商家造成经济损失,也让消费者在消费时迷失方向,最终可能导致消费者权益的集体受损。

其次,恶意差评对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每一个诚信经营的商家都是网络经济的参与者和建设者。恶意差评如同一把无形的刀,不仅割裂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还无情地斩断了商家的努力与汗水。这种不公正的竞争手段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侵蚀了商业道德的底线,让诚信经营的商家陷入不白之冤。

再次,恶意差评对于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利益也是一种严重的损害。平台作为交易的中介,本应提供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交易环境,然而,恶意差评的存在,使得平台的信誉受到质疑,使得消费者对平台的信任度下降,从而影响平台的流量和收益。长此以往,平台的健康发展将受到威胁,最终可能导致整个电商生态的失衡。

最后,恶意差评破坏了正常的网络竞争秩序。网络市场应该是一个充满活力、公平竞争的舞台,而恶意差评如同一股黑暗的势力,扭曲了市场的正常运作,不仅损害了个体的利益,更是对整个网络经济秩序的挑战。

二、恶意差评的具体类型

(一)消费者恶意差评

消费者恶意差评主要是为了谋取一些不正当利益而做出的差评,其主体往往是某一个人。这些消费者的心理往往逃不出这两种,一是完全由于自己当时的情绪问题,为了抒发自己心中的苦闷和烦躁进行恶意差评。但是这种人一般都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心理,并不常见。另外一种是买家购买商品收到货后却故意磨损商品,在评论中宣扬物品的不良和做工不好,或者说产品的手感、形状、色泽等细节差来进行投诉,使商家主动找到自己,以此用含蓄的话语来寻求赔偿。这种人一般都是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心理,这种行为是一种变相的敲诈勒索,但是由于数额较小往往达不到定罪的要求。

(二)职业差评师的恶意评价

把对商家的差评当做一种进行敲诈勒索的手段,在交易过程中,对商家进行恶意差评后间接索要钱财,以此来消除自己的恶意评价。

这种情况一般是有组织的恶意差评,组织者通过建立相关的公司或者在网上聊天室发布信息,搜集到一些成员,然后大家分组寻找目标产品,将产品信息转发给他们的组织者,组织者确定目标后把目标产品的信息发到他们的聊天室中,成员们看到信息之后下订单并且进行差评。商家看到大量的差评大多会进行申诉,但是很大概率申诉会不成功。恶意差评师见此情况就会与卖家进行谈判,由于商家在软件上对于恶意差评行为申诉不成功,但是又为了自己商铺的经营,只能妥协并用钱财来打发这些恶意差评师。

(三)同行业的恶意竞争性差评

同行业的恶意差评是指有竞争关系的商家之间,出于诋毁竞争对手的商品的目的去雇佣职业差评师或者自己购买竞争对手的商品并进行恶意差评的行为。雇佣恶意差评师进行恶意差评行为是其主要方式。此种行为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又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恶意差评的法律分析

(一)职业差评师恶意差评行为的法律分析

职业差评师的行为的目的是以不正当行为索取钱财,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理论通常认为,“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②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了以1 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10 000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三次以上构成多次敲诈勒索。

从客观方面上看,职业差评师根据平台的评价规则,利用商家对于差评的恐惧心理,以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卖家利用钱财来消除差评的行为,达到犯罪数额和犯罪次数的就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虽然一般每一单的数额在几十块钱左右,但是职业差评师一般都是有组织地进行行动,数量次数就会累积,由此形成的数额就会达到敲诈犯罪构成案件。在查找证据的时候,职业差评师也会有明显的标志,他的买家信誉不会很高,退货率高,而且下单次数特别多,昵称也大多是各种各样的乱序。

从主观方面来看,职业差评师具有以不正当理由占有商家财物的主观故意。对于职业差评师对商家商品和服务进行恶意差评的行为,要更加细心地寻找其主观的恶意,可以通过其与客服的聊天记录或者其他途径判断是否是以占有商家的财产为目的,来判断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同行业恶意竞争中雇用恶意差评师的行为法律认定

同行业的商家利用恶意差评师对竞争对手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恶意差评,以此来达到降低竞争对手的信用等级的目的。恶意差评是对卖家的服务商品进行不实的虚假评价,无理由地给予商家商品和服务不好、有缺陷等评价,大量的这种评价很有可能让一些级别不高的店铺面临倒闭的后果,或者被消费者看到以后给这个商铺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首先,其运用各种形式对竞争对手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恶意差评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其次,这种诋毁商誉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中增加了有关网络购物恶意差评的行为,并明确将其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同行业的经营者雇佣恶意差评师对其竞争对手恶意差评的商业诋毁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恶意评价会构成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恶意评价者利用不好的评论给卖家造成财产上的损失,自己因此得到了卖家损失的财产。此时,恶意差评者是受益人,卖家是受害人,构成因果关系。而且恶意差评人并没有合法的依据取得利益,所以普通的消费者恶意评价商品取得利益属于不当得利的情况。

四、网络购物恶意差评行为规制的问题

(一)缺乏规制网络购物恶意评价行为的具体条款

对于网络购物中不正当评价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都有所体现,但是从现有的规定上来看,并没有显现出来这三者之间有关反不正当评价规定的衔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网络购物评价方面的规定并不明显,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中指出经营者不能利用用户评价等手段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但是这个规定没有包含不正当评价的各种形式,而且无法对确定恶意评价行为造成损害结果的具体情况进行法律责任的划分。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责任主体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商业诋毁的行为主体限定为网络购物经营者,但是网络购物之中的恶意评价不仅仅限定为经营者,还包括消费者、其他经营者以及社会大众。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来说,其立法目的主要是保障网络购物中各个主体的合法利益,并促进网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对于现今存在的网络购物评价方面,其法律规定有些矛盾。例如,第39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能删除消费者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评价,但是在第81条中又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擅自删除”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评价的,根据删除评价的严重程度处不同的罚款数额。这里提出的是“擅自”删除,那是不是如果经过一些程序,就可以合理地去删除了。而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也没有规定对于恶意差评方面的处罚。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说,消费者的评价权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恶意差评的不断发展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要对消费者不正当评价进行确权,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下对恶意评价进行规制,并且规定相应的惩罚性措施。

(二)缺乏统一管理主体

对于网络上的评价问题进行管理的主体包括市场监管主体和第三方交易平台。从理论上看,恶意评价是近几年网络购物迅速发展的产物,其涉及的管理部门包括市场监管部门等。但是,我国过去一直以来购物模式的监管部门就是工商局,因此认为对于网络购物方面也是如此。但是网络购物区域跨度大、流动性强以及技术要求高,监管的难度会大幅度提升,所以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网络购物监管部门。

另一方面,由于网络购物的交易量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的收入挂钩,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在网络购物中普遍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而且不同平台有不同的执行标准,这样就造成了以下困境:第一,很难进行统一的规范管理,面对不同软件上的恶意评价,不同的标准会产生不同的惩罚措施。第二,会加剧商家之间的竞争。例如,在两个软件上的一样的产品,但是商家的店铺评分不一样,这时候买家只会去看店铺的评分去购买商品,这样交易平台就会害怕监管力度过大而造成大量商家流向其他平台。第三,恶意差评认定困难。评价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平台很难认定评价是否是出于消费者自身的真实意愿,如果处罚不当就会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五、对网络购物恶意评价法律规制的建议与反思

恶意差评行为如果得不到很好的规制,不仅会使购物者在购物中心迷失方向,错失自己心仪的产品,而且会使网络商家受到不同程度的打击,从而阻碍我国互联网购物的健康长久发展。因此,完善网络购物恶意评价法律法规是一项势在必行的工作。

(一)完善规制恶意差评的相关法律

明确相关法律中对于恶意差评的规定,可以将恶意差评行为归入其中,并且明确其责任形式、结果等,用法律的形式将其固定下来,使处理恶意差评行为有法可依。我国的互联网购物是近几年刚刚兴起的,相关法律起步较晚,因此还有许多不足之处。所以要加快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增加网络购物中的恶意差评行为并将其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推动网络购物中评价体系的健康发展。由于在网络购物中商家是处于一定的劣势地位的,因此应当着重保护商家的权益。比如,在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商家可以以何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买家的恶意评价如何判断其为恶意差评并且如何寻求救济、对于买家的恶意差评证据商家如何保存等,以便商家更好维护自己的商品店铺权益。

(二)完善对网络购物恶意评价的监管制度

在完善网络购物法律的同时,还要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这不仅有利于商家发现恶意评价之后能够有效率地进行投诉维权,同时也可以对网络交易中的评论进行管理,有利于网络购物评价的健康发展。

在网络购物平台中,经营者或者消费者都应该做出实名登记,这样不仅对恶意评价者的心理上有着震慑功能,而且在发现恶意评价行为后,对恶意差评行为人的身份审查以及追究其责任都可以准确地进行。在市场经济中,应该更加注意发挥平台的作用。与公权力相比,对于在购物平台进行消费评价的人的信息,消费平台应该掌握得更多,从而消费平台依据此优势对恶意评价可以有更快的反应速度。基于此,应该给予购物平台一定的删除评论的权限,当买家对其商品和服务的恶意评价进行充分举证后,平台可以对此条评论删除。因此,网络购物平台要更加注意发挥自己在消费者对于商家物品评价的管理功能。我国应该更加明确平台在网络评价中的责任和义务,购物平台应该对网络交易中的评价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督管理。

同时,网络购物平台可以对于恶意差评的人、专业差评师、恶意竞争的商家等进行公示,这样可以起到对恶意差评主体的震慑作用,并且可以对于进行恶意差评的人的信息在全网拉黑一段时间,将其在网络购物平台的评论功能有时间地限制关闭,根据其恶意差评的程度以及次数进行评估,以此来确定关闭评价功能的时间。

(三)完善网络购物中恶意差评行为的责任形式

现阶段我国对网络购物恶意差评的行为主要惩罚手段是罚款以及对店铺的封号,仅是如此对恶意评价的惩罚力度不高,不足以震慑不法行为人,因此完善网络购物中恶意评价行为的责任形式十分有必要。

第一,在民事责任上,我国现行法中对于恶意差评行为实施的是补偿性惩罚责任,即赔偿只赔对方的损失。但是,这样并不能有很好的震慑作用,因此,在民事责任上恶意评价行为达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惩罚性赔偿。其惩罚性赔偿可以根据侵权人的主观恶性大小来确定对行为人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行为人除了要对其造成的损害结果进行弥补以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惩罚措施。

第二,在刑事责任上,增加相关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国现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没有关于恶意评价方面的刑事责任,对于恶意评价行为刑事责任的追究主要是依据我国刑法中的有关规定。但是这并不能适应我国网络购物的发展,无法有效维护网络购物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而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直接规定了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犯罪构成及其刑事责任。我国可以借鉴其立法模式,对恶意评价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加有关刑事责任方面的内容,加大对网络购物中恶意评价行为的惩罚力度。

第三,在行政责任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行政处罚责任形式主要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违法行为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但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没有规定对恶意评价行为的行政处罚,这就使得对于恶意评价行为无法处罚,进而使得网络购物中的恶意评价行为泛滥。因此,将恶意评价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不但可以使侵权人受到相应的处罚,还有利于良好网络购物秩序的构建。

六、结束语

在当今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社会环境下,网络购物诚信经营是在交易平台生存的基础和关键。因此,对于网络购物恶意差评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立法机关、网络购物平台等责任主体要加大力度在实践和立法上对其进行研究,加大力度维护市场公平的竞争环境。网络购物的健康发展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事情,面对恶意差评,要求社会各方都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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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Legal Issues of Malicious Negative Reviews in Online Shopping

WU Anqi

(GuiZhou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Guiyang 550000,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and the internet, online shopping has gradually become the main way of shopping in modern society. In the field of online shopping, various illegal behaviors are constantly emerging, and malicious negative reviews are one of the more serious ones. Therefore, focusing on the specific types of malicious negative reviews in online shopping and their causes, analyzing the problems currently existing in the law, and proposing corresponding improvement measures.

Key words: Online shopping; Malicious negative reviews; Legal regulation

[责任编辑 兴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