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考察中国古代作品创作与传播机制后可知,尽管我国出版行业性组织至晚清才产生,但自宋以后,作者、刻印出版者、技术与作品市场化等与版权相关的重要因素已广泛存在于中国传统社会中。究其原因,中国古代作者群体的创作激励与儒家思想指导下的科举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在儒家思想沁润下,中国古代作者具有超越自我的创作原动力以及不拘于直接经济利益的义利观,这使得作品的传播不限于由刻印出版者主导的坊刻售卖形式;科举制度下知识分子群体与作者群体身份的高度重叠,使得以事业获取、互惠认可为代表的间接激励机制实质上发挥着保护作者“私益”的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中国古代作者“私益”的丰富性,也为解读当下著作人身权规则提供了历史资鉴。
关键词:古代作者;儒家思想;科举制度;刻印出版机制;作者利益
加快构建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是建构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组成。发掘中华传统优秀知识治理思维与模式,阐扬中国版权历史文化,这是构建自主的知识产权知识体系的应有之义。美国著名地理学教授布劳特曾批判西方中心论的叙事,他指出在这种叙事观下,西欧的独特条件,无论是种族、文化还是地理,都使“西方”相对于非欧洲社区具有永久的优势。在版权史研究领域,任何创造性的智力活动都需要对创造者进行激励,但不应该将制度性激励简单等同于西方中心论语境下的经济激励,尤其是直接的金钱激励。国内有学者主张,中国版权历史文化研究可从经济史、文化史、科技史、制度史等多方视角展开,才能发现存在于法律体系外的、过去鲜为人知的、活泼而复杂的中国古代作品创作、传播模式。事实上,在中国语境下,古代作者群体的私益保护与创作激励深受儒家文化与科举制度的影响,中国古代作者的“私益”不单单限于即时的经济收入,还涵盖可预期的经济回报、多元的事业获取与发展机会、以名望为代表的人身利益。
一、西方版权制度的起源与中国古代作品治理思维的差异
(一)近现代西方版权制度的内生动力
法国年鉴学派代表人物费尔南,布罗代尔(Fernand Braudel)认为,拥有雄厚资本的商人总是力求限制或绕开市场的竞争,创造或维持某种垄断,并在更大程度上确保其投入的回报和利润的增长。整体而言,西方版权制度在历史上的产生、发展与扩张是由西方出版商公会垄断、大商人利益推动、跨国集团游说影响下的产物。具体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西方版权制度的起源通常被认为是出版商公会垄断的结果。有学者形象地将西方版权的起源概括为“作者权利话语的表面建构、商业独占的现实”。西方版权制度的建立与16至18世纪英国出版业的垄断经营具有直接联系。1557年,伦敦出版商公会成立,被授予出版特许令状。在出版商公会特权制度的约束下,非公会成员未经允许不能印刷、销售图书,同时公会拥有对图书内容审查的权限。该特权的施行源于出版商产业利益诉求与王室控制异端言论政治诉求的共同推动。一方面,印刷技术的进步与普及使得盗版变得更为容易,出版商存在着规制商业竞争秩序的迫切需要;另一方面,王室授予出版商公会出版特权的目的是在图书出版阶段实现对内容的审查,防止带有煽动性、异端学说的诗歌书籍或文章出版。17世纪以来,虽然出版商在系列许可法案下延续着出版特权,但反对言论控制与主张出版自由的力量逐渐增大。1694年《许可法案》失效后,出版商们不得不放弃以言论控制、图书审查为由主张特权的策略,转而以“洛克财产权理论”与“保护作者”为武器纷纷上书请求恢复垄断特权,在多方力量角逐下,18世纪初颁布的《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已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以下简称《安娜女王法令》)授予作者或其买受人一定期限的印刷图书的权利。《安娜女王法令》明确规定版权的存在期限为十四年,如果保护期限届满之时作者仍然生存,则可以获得另外一个十四年的保护期限。尽管如此,出版商们仍然以“合法拥有永久版权”的方式开展业务。直至1774年唐纳森诉贝克特案(Donaldson,v.Beckett),出版商们的永久性版权主张才被彻底否定。
其二,跨国出版集团的游说促使西方版权制度快速扩张引发知识垄断的争议。近代以来,跨国出版集团主导下版权制度扩张,以及在一o0SQpQPsups9WEbvYm9TlrNfNXF5XN1KhhnNo0J6ycY=元、强势的财产权模式下形成的全球不平等知识治理秩序,已经引起众多学者担忧。2002年,国际知识产权专家彼得,达沃豪斯(Peter Drahos)便指出:“目前知识产权制度在激励作者产生创新动力方面做得很差,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不是掌握在最初的创作者手中,而是掌握在大公司手中。”2003年,国际政治关系学者苏珊,塞尔(SusanSell)指出,由12个美国跨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组成的国际知识产权委员会通过游说各国政府,将其需求纳入TRIPs协议的制定中;同时将争端解决机制同贸易制裁挂钩,强化知识产权的执法程序。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外,发达国家试图通过绕开TRIPs协议制定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在这种区域性条约商讨过程中,亦可见跨国公司的身影。如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rans-Pacifc Partnership Agreement)拟定过程中,澳大利亚等成员国曾被要求对网络服务商施加高标准义务,即对网络侵权者提出“三次警告”,超过三次则切断网络。同时,有的大公司曾要求对网上下载未经版权许可内容的个人进行刑事制裁。
总而言之,受西方中心叙事的影响,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出版垄断与出版商公会是西方版权制度的内在驱动因素,并且将这些因素作为评价其他国家知识产生、交易机制的标准。
(二)西方叙事下被误解的中国版权史
“帝制中国并不曾发展出相当于知识产权法有效的本土制度,这一点在很大程度上可归因于中国的政治文化。”这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安守廉在《窃书为雅罪》一书中的核心观点。他将“政治文化”进一步解释为“政府为谋求权力的合法性而重视对思想传播的控制”。《窃书为雅罪》一书的观点在发达国家影响很深,并且形成所谓这样一种观点:因为中国没有尊重版权的传统,所以发达国家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进行“合理干预”是正当的。这种观点不仅错误地认为中国古代存在严格的出版控制,更重要的是在西方知识治理思维下,该观点将作品创作、传播模式单方面解释为出版商推动的市场化,将作者私益保护仅仅归结为商品经济下的金钱激励,从而断言中国不存在保护作者利益的文化传统。笔者认为,这是一种曲解或者误读。
从宏观来看,中国古代有着宽松的刻印出版环境。尽管中国古代某些特殊历史时期严禁翻印经、史、子、集类书籍,但总体而言,官府对翻印该类书籍大体持鼓励态度。安守廉教授认为中国古代存在严格的出版控制,所举之例为唐文宗“禁印历书鬻于市”之禁令(以下简称“禁镌令”)与清代学者叶德辉所著《书林清话》中记载的几则特例。就前者而言,唐大和九年(835年),节度使冯宿发现民间有私印历书并贩卖于市的现象,便上疏呈请禁印。文宗批阅后,遂颁布“禁镌令”,但仅限于历书(官刻的一种)。事实上,中国古代官府对于历书、重要典籍、科举应试之类书籍印刷的控制,在于维护底本(最原始的版本,通常是作者本人或者是作者亲自审定的版本)内容的正确性,以防止耽误农桑、讹误学林。至于后者,所举之例为《书林清话》书籍中记载的宋代特定年间、特定事件的典例。但是,《书林清话》中亦记载了宋朝对官刻本印刷的支持之实例,而《窃书为雅罪》一书并未引用。譬如,“宋时文纲甚宽,故官书均未申禁”“其他官刻诸书,则从无此禁例”。事实上,相较于欧洲中世纪罗马教会致力于“控制观念传播”的努力,中国唐、宋、元、明等王朝对图书出版的控制相对宽松。唐、宋时期,政府除禁止特定类型刻本的印刷外,大部分时期允许甚至鼓励对刻本的翻印。宋代政府还委托民间建阳书坊对官刻本进行刻印。因而,中国古代对于刻印出版的控制只是零散地、局部地存在于特定的时期。此外,中国古代不存在西方意义上的版权制度,并不代表中国古人不尊崇知识的创生与环流。有学者指出:“中国思想和文化的基本格调,保持着明显的、持续的自发性。”知识创造、传播模式并非只有单一的方向,西式版权制度亦非唯一选择。
(三)中国古代作品创作与传播机制的思想基础
中国古代作品创作、传播的思想基础在于儒家天人合一本体论。“中国自古以知识立国,在五千年文明成就中展现出了持续、典雅、精妙的创生力,它背后展现的是天人合一的儒家思想。”这种天人合一的思想不是宗教的,其落脚处不在彼世,而在现实世界,即“人”这一认识论主体在承认自身生存、欲望合理性的同时,依靠自身的认知能力对天地宇宙进行超越的、道德的创造性探索,再通过哲学、制度、文学、艺术等方式,将天地宇宙为人提供的原初状态,优化、改造为人文化成的雅境。在儒家本体论下,先哲沁润并怀着“文与天地并生”的知识创造思维与“知必周知,成不独成”的知识传播思维,在追求人的创造性转化过程中,实现人类优良治理的人文主义追求。
一方面,中国五千多年璀璨的文明既源于人类创作的本性,又源于天人合一哲学思维下中国古人特有的“文与天地并生”的创造性思维。中国古代的“文”既指自然界的本质的外在(即天文、地文),又可指道德伦理、政治制度、礼乐教化之上的文明、文化(人文),还可具体指代经传典籍、诗词歌赋之文章、文学。南北朝时期文学家刘勰在其文学理论巨典《文心雕龙》开篇即言:“文之为德也大矣,与天地并生者。”这种思维孕育了中国古代独有的“法天象地”的造物艺术与“人文化成”的文学创作观。所谓“法天象地”即效仿天之星象、地之规模等规律进行建筑物的创作,是中国古代艺术活动特别是建筑活动长期遵循的法则。中国历代象征性的建筑如明堂、辟雍等,均遵循了“法天象地”的理念。譬如《旧唐书》记载,在唐代明堂设计中,“以交通天地之和”“璧圆以象天”来暗示诸多“法天象地”的做法。所谓“人文化成”即圣人通过立言引导民心向善,臻于文治倡明的社会秩序。“人文化成”出自《周易》“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该说被引进文学创作理论领域始+刘勰的《文心雕龙》。中国古代士绅阶层秉持着儒家人文化成天下的使命,在辞赋创作中注重对地方的教化,引导民风尚良。如南宋以后,地方士人的辞赋创作开始用更多笔墨描写地方风化与民情,注重用人格中的高尚品德感化民众。可见,在儒家人文化成的观念下,创作不直接受经济激励因素驱动,而是源于一种内在激励,即知识分子彰显德行的自发创作与实现教化民众、参与地方治理的使命感、责任感。
另一方面,中国自古就有知识分享的文化传统。“知必周知,成不独成。”这既是宋儒张载个人道德的理性阐释,亦是中国古代知识传播的底层逻辑。“儒家思想中的自我不是—个封闭的概念,而是—个开放的系统,自我的实现是需要他人参与的。”因而,通过知识分享成就他人的同时,也能成就自我。中国古代这种宽容、开放、共享的作品治理思维在古代艺术家身上体现得尤为明显。中国古代绘画家群体普遍对自己的作品被仿制采取宽容甚至接受的态度。如南朝画家谢赫将“传移模写”作为绘画六原则之一;又如明朝有人建议画家沈周阻止对其作品的仿制,沈周回应“使吾书画易事,而有微助于彼,吾何足靳邪”。同时,模仿者的目的,不在于获得一幅大作,而出于内在乐趣与美学素养的培育。如赵希鹄所著《洞天清录集》中记载,北宋画家、书法家米芾起初不会作画,其后将自己置身于“山水明秀,松柏茂郁”的雅境中,日渐模仿才得以慢慢习得作画技艺。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儒家义利观并不反对合理的欲、利,而是反对不义、只言利。如宋儒程颢讲“继之者善也,成之眷性也”,即充分肯定人作为普通人存在的生存、欲望的合理性。存在欲、利是人之为人的本性。上天创造所有东西,我们首先应给予肯定的态度,而不是旋即予以否定。因此,宋明理学对“存天理,灭人欲”其原本含义为“君子未尝不欲利,但专以利为心则有害”。
二、中国古代刻印出版传播机制的特点
作为造纸、印刷技术的发源地,中国古代具有璀璨丰富的文化创造机制与活跃的出版传播机制,但是也存在作品不署名或署名错乱现象,同时中国古代刻印出版行业也没有如同西方那样较早出现并形成垄断,上述这些因素构成了中国古代与西方完全不同的作品创造与传播方式,在这种特有机制下形成了中国古代先哲特有的“私益”生成机制。
(一)中国古代出版传播机制的关键要素
首先,技术是促进作品创造与传播的硬实力。随着造纸术、印刷术发明与普及,纸的应用使得书籍成本大大降低,并且易于携带;印刷术的发明与推广,促进了书籍大量生产与广泛传播。此二者,皆发轫于中国古代。根据实物与文献的依据,在东汉蔡伦上奏造纸200年前或更早,我国古代已经存在植物纤维纸。至3世纪,纸已经完全取代竹简和木牍作为书籍的材料。该项技术直至12世纪后才传人欧洲。至于与造纸术密切联系的印刷术,中国最早出现的雕版印刷术比西方约早800年,活字印刷术的应用比西方古登堡发明活字印刷术约早400年。据考察,我国雕版印刷术至迟出现在7-8世纪之间(初唐至盛唐时期),而至9世纪中唐时期,就已经有了相当的发展。但隋唐时期的图书制作还是主要依靠抄写,雕版印刷术尚未成为书籍生产的主要方式。两宋时期,随着雕版印刷术普及,复制、传播效率大大提升,社会上出现了“近岁市人转相摹刻诸子百家之书,日传万纸”的繁荣景象,后来北宋毕异发明了泥活字,活字印刷术作为新的技术方式出现,使书籍生产效率进一步提高。
其次,多元的图书出版模式是作品广泛传播的必要条件。官刻、坊刻、家刻为中国古代三大刻书系统。官刻指中央、地方政府各机构主持雕刻印刷的书。例如,唐大和七年至开成二年(833年-837年),在社会对经书标准文本的迫切需要与民间兴起的雕版印刷行业的促进下,唐代政府决定将儒家经书雕印出版。官刻本的种类,各朝各代虽有所差异,但大体分为经、史、子、集类。值得一提的是,宋朝官刻本的质地考究、质量上乘,政府还专门颁布了《国子监经书更不增价诏》,规定国子监的经书不准抬高售价。坊刻指民间出版印刷业。唐代雕版印刷术一开始在民间得以传播。早期的民间出版业刻印之书多为大众所需的历书、字书、诗歌集。家刻是私人出资刻印图书。关于私人刻书的记载如五代文学家和凝“平生为文章,长于短歌艳曲,尤好声誉”,曾将自己的作品一百卷,亲自书写上版雇工刻印并赠予众人。
再次,图书市场的存在是作品规模交易的前提。我国古代的民间图书市场表现为槐市、书肆,其产生于西汉,经过唐宋的长期发展,到明清时期达到了封建时代图书市场流通的高峰。西汉汉平帝时期,我国就已产生了包括买卖书籍在内的综合性贸易集市“槐市”。《三辅黄图》记载:“仓之北为槐市……诸生朔望会此市,各持其郡所出货物及经传书记、笙磬乐器相与买卖。”东汉时期出现了专卖书籍的“书肆”。明初,朝廷免除了图书生产和流通的税款,进一步促进了图书市场的发展。北京是清代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在这里形成了最大的图书市场——琉璃厂。清代学者李文藻在《琉璃厂书肆记》一书中,概述了当时北京琉璃厂书肆的分布情况、经营样貌,描述了琉璃厂书肆藏书之丰,这说明当时作品商品化现象的普遍存在。
(二)作品不署名或错署名现象较为普遍
辨伪是我国历代典籍整理、学术研究的重要环节。清代张/9b09LrkQPol3H5Kt8Ey8Q+eitaI79BOELEsqMd/uRo=之洞在《軸轩语》中说:“一分真伪,而古书去其半。”张之洞的说法虽略显夸张,却也说明了古书作伪的普遍性。古人辨伪主要有三:一为对著书之人的考辨;二为对书籍内容真伪的辨别;三为对时代的辨伪。我国历史上诸多伪书之所以是赝品,很多时候是由于作者或著作成书年代不真实。例如,汉代书籍辨伪的内容包括辨别著作署名的假冒伪托、张冠李戴等。作品署名问题在明清小说中体现得尤为明显。绝大多数明清通俗小说的作者要么不知其名,要么拟托名人,亦或是署以笔名。据统计,现存明代近百余种通俗小说出版物中,除书坊主或书坊堂号外,剩下的都无一例外以笔名出现。田譬如,明清以笔名命名的浙籍作家如天花藏主人、烟水散人、鸳湖渔叟、云游道人、西湖渔隐主人、西湖香婴居士、小和山樵等,达20多人。
对于作品署名错乱的原因存在多种说法。明代胡应麟《四部正讹》一书对伪书产生的原因作了二十种说明。除因历史流传抄写、翻刻的无心之举造成的署名错乱之外,其他原因大致可归为两类。第一类为作者不想名字为人所知。这一类又包含“有惮于自名而伪者”“有耻于自名而伪者”“有袭取于人而伪者”等情形。据宋人沈括《梦溪笔谈》所载,“和鲁公凝有艳词一编名为《香奁集》。凝后贵,乃嫁其名为韩僵,今世传韩僵《香奁集》,为乃凝所为也。”五代时期文学家和凝创作了一篇艳词《香奁集》,但由于其后任宰相,顾及名誉,因而假托为韩偓。和凝《香奁集》即为“有耻于自名而伪者”之典例。第二类为作者或刻印出版者想借用他人的名字。这一类涵盖“有假重于人而伪者”“有恶其人,伪以祸之者”“有恶其人,伪以诬之者”等情形。譬如,南宋淳熙十四年(1187年),洪迈进殿入侍奉,时其《容斋续笔》一书尚在撰写。孝宗忽而夸赞说“近见甚斋随笔”“有好议论”,洪迈惊悚答谢,回去询问原由,原是“婺女所刻,贾人贩鬻于书坊中,贵人买以入,遂尘乙览”。宋人洪迈幸运的经历侧面说明当时借助他人之名,以便书籍更好售卖情形的真实存在。
值得一提的是,与作者署名错乱问题相对应,中国古代刻印出版者(或兼为作者或雇佣作者)大都署名较为真实。如明末著名书坊主余象斗,作品《皇明诸司廉明奇判公案》《皇明诸司公案》《万锦情林》均直接署名余象斗,并同时标明余氏书坊“双峰台”“三台馆”。造成作者、刻印出版者署名区别的原因在于在书坊主推动的作品市场交易下,真实、准确地刻印书坊的广告功能往往比标明作品作者更为重要,这也意味着出版物的责任主体往往并不是真正的创作者而主要是商业性书坊。可见,古代刻印出版者偏好实名、古代作者偏好假名的背后体现出作品蕴含的双重价值:刻印出版者更看重经济利益,作者更看重“人文化成”的道德价值。
(三)出版行业性组织出现较晚且与出版特权无关
中国古代工商业组织的性质、功能与中世纪西方行会不同。明清制度经济史研究专家邱澎生在《十八、十九世纪苏州城的新兴工商业团体》一书中指出,“行会”一词是舶来品,中国传统工商业组织自身也不曾采用过“行会”这个名称,在历史文献上该组织的称谓有“社”“行”“会馆”“公所”“郊”“所”等。同时,16世纪以前中国的“行”同18 -19世纪新兴工商业组织并不能等同。在16世纪新兴工商业组织逐渐兴起之前,政府与工商业者之间最普遍的联系,表现在手工业制度与“行”制度上。以后者为例,12 -16世纪,政府基于对民间商品的消费需要,往往强迫将工商业者所开设的店铺编入册籍之内,一旦要采购物资时,便按籍索买,这便是所谓的当行制度。宋时王安石谈及当行制度时曾言:“每年行人为供官不给,辄走却数家,每纠一人人行,辄诉讼不已。”可见,16世纪以前中国的“行”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工商业组织。16世纪以后,江南地区(主要是苏州)逐渐形成了一些以“会馆”“公所”命名的新兴工商业组织,这些组织往往具有自发性、常设性的特质。古代工商业组织的上述特质与我国古代对垄断的态度不无关系。中国古代文化中将垄断视为市场中不公正、不合理的现象,因此,即使是官刻本的翻印(除了特定时期、特定种类的刻本),也并未由单一出版机构垄断发行。如宋代对国子监出版的经书,准许民间可以租赁“监本”出版,缴纳纸墨费和租板费。又如清代朝廷鼓励地方政府、民间书坊翻印武英殿(官方刻书机构)的书籍,并要求各省布政使根据殿版(武英殿书籍)风格重刻,民间刻印出版机构待刻版完成之后,可以向布政使提交印刷申请。因此,与西方16-18世纪出版商公会与特许权、垄断挂钩不同,17世纪后的中国古代刻印出版行业性组织的产生具有自发性。
中国古代政府对行业垄断一直保持反对立场,因此古代刻印出版行业性组织的发展与出版特权无关。一方面,江南地区民间书坊自清以来才有类似西方出版商公会组织。关于苏州地区刻印出版行业性组织最早的官方记录是清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的《崇德公所印书行规碑》,这其中“崇德公所”就是苏州刻印出版行业性组织。据记载,崇德公所主要有两个作用:其一,为同业订正书籍、讨论删改;其二,为同业的生活提供一些保障。崇德公所还曾因经费问题无法运行。另一方面,我国古代并不存在类似于西方历史上的“出版特许权”。有观点认为,“我国的出版特许制度于唐文宗‘禁镌令’便产生,至宋后一些官方出版管制法令颁布后该特权进一步发展。因为它具备了与欧洲特许出版权制度类似的主要特征,图书只有经过皇室的批准才能出版发行,出版者享有出版、复制的特权。”然而,如前文所述,“禁镌令”仅仅是特定时期针对官刻本中特定的书籍种类。更为重要的是,不论是唐代还是宋代,私主体并未获得有关图书刻印的排他性权利,而这才是西方历史上“出版商公会特权”的实质。
三、中国古代作品的多元传播形式与作者复合激励机制
中国古代作品的交易不限于由刻印出版者主导的坊刻直接售卖形式,还广泛存在着由作者默许的免费传播与赞助人支持下的交易。与作品多元交易机制相对应的是作者复合酬答机制。南京大学邵则宪教授在《昭隆传统之大美》一书中将这种复合酬答机制归结为乐趣、收入、认可、事业四大类,即中国古代作者创作既出于以经济回报为主的直接酬答,又源于以乐趣、认可、事业为代表的间接激励。
(一)中国古代作品的多元传播形式
中国古代作品的传播并非单一的坊间售卖方式,而是由作者、刻印出版者、中间人、赞助人共同推动着作品的交易与传播,具体有三种传播方式。
第一种是由刻印出版者主导的作品售卖。作品市场化在中国古代早已存在,并在11世纪雕版印刷技术的普及后快速发展,及至明清时期江南的图书刻印出版已高度商业化。据中国书籍文化史研究专家贾晋珠(Lucille Chia)考据,在宋元时期,刻印出版业内已存在显赫活跃的余、刘、熊三大家族,并一直延续到明代,影响深远。这些家族加上其他11个闽北家族的书坊,占福建建阳地区近90%的商业印刷规模。在这段时期,大多数个体作者、画家与雕刻家常常隐于刻印出版者背后。具体而言,刻印出版者推动下的作品市场售卖特点如下。其一,作品种类日渐丰富。如建阳书坊宋时以刻印经书史集科举类、长久畅销的文学类图书为主,到明代刻本种类拓展至医学著作、占卜手册、商人路线书、家庭百科全书、戏剧、民谣集以及插图小说。其二,作品利用方式日趋多元化。清代书肆除售书之外,业务范围还拓展至租赁,如出租小说、唱本、鼓词类著作。清代书肆以出租野史小说牟利,而野史小说往往被统治者视为“有害风俗”之物。如清嘉庆十八年(1813年),仁宗认为“稗官野史”类小说并非“家有其书”,往往由“坊肆租赁”,因而颁布禁止开设小说坊肆的旨令。其三,刻印出版者经营方式的多样化。除坊间售卖外,明清以后江南地区出现了一种较为特别的经营方式——“书船”,即以船只为图书交易的专门交通工具。如明清江南湖州地区的书籍售卖“书船出乌程织里,及郑港、淡港诸村落……于是织里诸村民,以此网利,购书于船。”同时,书船不单是图书销售,还发挥着为书坊寻访刻印善本、为藏书家寻求孤本、为穷苦读书人寻找买书下家的中介作用。可以说,尽管存在着作者兼刻印出版者从事图书销售的例子,中国古代作品的直接市场售卖主要是由刻印出版者推动。
第二种是中国古代广泛存在由作者默许的作品免费传播。在儒家思想“知必周知,成不独成”的影响下,中国古代作品的免费传播不单表现为作者将作品公之于众,还存在着政府赠书、官员不求经济酬答免费为特定人创作的形式。质言之,中国古代个体作者大多愿意将自己的作品免费公之于众。譬如,元刻本《古今韵会举要》题记“三复雠校,并无讹误,愿与天下士大夫共之”,作者黄公绍委托他人刻成《古今韵会举要》,愿意分享作品,只是担忧翻印者对书籍删头去伪,以误学人,所以禁止他人节略翻刻。不仅如此,古代官府也会将重要官刻本免费印发。如元代官刻发达,重视农学。元延祐五年(1318年),政府将官修书《栽桑图说》刊印一千部,在民间免费发放。另外,官员亦时常不求经济酬答为人创作。北宋文官杨亿、南宋政治家周必大为他人父亲作碑记而不愿意接受金钱酬劳,最终均在皇帝的旨意下才接受。宋代大臣之间关于“润笔”费用-送-辞的两次争执鲜明地体现了官员创作主要目的并非经济酬答的特点。
第三种是由赞助人支持的作品交易或传播。这种作品传播方式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中间人推动的私下交易惯例。中间人可以是彼此的友人、亲人,也可以是类似中介人的角色。譬如《明史,王绂传》中曾记载,黔国公沐晟多次向王绂求画未果,数年后再次请求,王绂认为此时直接将画作直接交予沐晟并不妥当,便拜托好友平仲微(时为沐晟府中宾客)将画转赠予沐晟。画家王绂赠画这一例即是以友人作为媒介促成的。除亲朋好友作为中间人外,明末清初的江南艺术市场还产生了专门的书画居间人。这一时期著名书画居间人吴其贞足迹遍布江南一带,收购书画文物,同时在合适的时期出售给收藏家,或为收藏家代购书画等艺术品。另一类是由官员或其他人支持的食客供给机制。如明代画家仇英在中年以后,曾先后在大收藏家周凤来和项元汴家客居近20年。尽管对创作者和赞助者之间的关系(如是否平等、创作者是否自由)看法不一,但这种食宿供给赞助产生的作品创作激励与交易机制曾长期存在于中国古代社会。
(二)中国古代作者的直接激励机制
中国古代作品交易的多元形式在于作者创作动力来源的复合性。这其中,直接激励的表现主要是将作品售卖给书坊或通过润笔获取经济酬答。一方面,通过将作品售卖给书坊以获取收入的激励作用有限。中国古代作者与书坊之间的关系大体有三种。一是作者出资委托书坊刻书。如两宋、元、明时期建阳书坊在接受官方委托刻书的同时,还受私人所托刻书。如《浦江志略》卷七记载,永乐年间浙江浦江郑柏编《麟溪集》二十二卷,由官建安主簿的同乡人洪泽携至建安,“请于太守徐子玉,同为捐俸刊行而成”。二是作者为书坊佣书。佣书人(又称“经生”)是受书坊、官府、寺院等雇佣,以抄书为业的人。如《后汉书》记载,汉代班超“家贫,常为官佣书以供养”。宋以后由于印刷术的普及,佣书业务由抄书逐渐转变为文书代办,佣书人由文本的复制者转型为文本的创作者。三是作者将作品卖予书坊。作者向书商售卖所创作作品并获取一次性收入。另一方面,让作者收入更为可观的是“润笔”所得。“润笔”类似于现在的稿酬。关于“润笔”的起源存在争议,但普遍认为至魏晋南北朝时已成风气。依照受托主体的不同,润笔的种类可分为两类:受官方委托获取的润笔与受私人委托收取的润笔。墓志碑文的润笔费用在各种实用性文体中最为丰厚。比如韩愈“为文必索润笔”,其为将领韩弘撰写碑文《平淮西碑》,得到了500匹绢的谢酬;又如欧阳修友人陆经“多与人写碑铭,颇得濡润”。可见,润笔所得的收入是我国历代文人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中国古代作者的间接激励机制
中国古代以乐趣、认可、事业为代表的非金钱酬答,对作者创作发挥了重要的激励作用。首先,因乐趣而创作乃是人的天性。古代作者因个人兴趣、即兴创作的例子比比皆是。例如,在中国古代,对书院的创办者、参与者而言,群体乐趣和社会的尊重认可乃是他们不断创新学术、经邦济世的根本动力。其次,互敬、互惠的认可机制亦发挥了不容小觑的作用。司马迁著成《史记》后,在给友人任安的书信中写道“藏之名山,传之其人”,表示愿意将著作传给后世志趣相投的人。文人之间的相互认可使作者能够获得更高的社会知名度与威望。再次,在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下,以文谋职的事业获取或晋升机制亦提供了重要激励。隋朝科举制实施前,两汉时期察举与征辟制、魏晋南北朝时期九品中正制其设立初衷均在于选贤任能,尽管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较多流弊。隋以后科举制实施,对于登第、入仕的官员而言,文章是其重要的晋升途径。如明代画家、诗人王绂以墨竹画在明初著称一时,十五岁考中秀才,永乐初以善书被举荐到文渊阁供职,升中书舍人。可见,作者创作的诗词、咏歌、散文、小说等,尽管不能经由“版权制度”直接变成经济收益,但会增加他们的知名度并拓宽被保荐入仕的通道。
四、中国古代作者“私益”的丰富性
国际著名历史学教授本杰明,艾尔曼(Benjamin A.Elman)认为,科举制度在统合中国古代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中发挥关键作用。在该制度下,中国古代以事业、认可为代表的间接激励因素与未来可实际获得的经济收益密切相关,在促进作者作品创造、传播中亦发挥着重要作用,并实质上发挥着保护私益的功效。
(一)科举制度下士人群体与作者群体的高度重叠
“士”作为知识分子与政治权力主体存在于中国古代社会,始于春秋战国时期。这一时期,“士”从固定的封建身份中解放,成为可以流动的士、农、工、商四民之首。“士”这一阶层与其他三民不同,农、工、商三民各有本业,而“士”凭借知识和技能谋生。更为重要的是,士是秦汉以后历代封建王朝官僚机构的主要人才来源。中国封建社会是通过儒生来组成官僚机构,便使政治和文化这两种组织能力结合起来,实现一体化结构。在家国同构下,中国古代社会皇权与士绅同为一体。这期间,中国古代选官制度(尤其是科举制度),使得士能够充分实现这种政治、文化统合功能。
尽管科举制的根本目的在于选拔从政人才而非文学家,但科举“以文取士”的特质推动了社会重读书风气的形成,客观上促进了中国古代士人群体与作者群体的高度重叠,也使得大量未入仕的读书人能够成为知识创造、传播的主要力量。读书致仕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主流价值观。自隋唐设立科举制度以来,增加了贤者之才向上流动的机会。宋以后,科举录取名额的增多、糊名制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是学校的普及、参加科举的人数不断增长。如《都城纪胜,三教外地》记载:“(杭州道)都城内外,自有文武两学,宗学、京学、县学之外,其余乡校、家塾、舍馆、书会,每一里巷须一二所,弦诵之声,往往相闻。”在隋唐至明清文学家中,科举出身者占多数,几乎每位文学家的文集中都可以找到科举的内容。自唐以后,进士文学家在文坛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据《中国文学家大辞典》统计,在总数600人的唐代文学家中,由进士或诸科出身的有302人,占了一半之多。宋辽金文学家1170人,宋代进士文学家465人;金代进士文学家81人;元代文学家594人,进士文学家44人;明清进士文学家的所占比例更高于唐宋。科举制下士人群体与作者群体的重叠使作者获得高度复合的酬答,其中通过“版权交易”获得的直接经济收益只是其中的一种,并不是最有价值的一种。
(二)事业获取、晋升机遇的可期待利益
中国古代选官制度下,作者获得的不单是直接的经济回报,更为重要的是可预期的事业获取机会。这种事业获取机会,不仅仅指成为政府官员的可能,还包括了其他众多潜在的职业选择。
一方面,对于通过科举顺利致仕的群体而言,中国古代“科举重文”这一原则既适用士登第之前,也可用于登第之后。唐代“进士行卷”与宋时“执贽干谒”现象的盛行可以充分说明文章对于官职求取与晋升的重要性。“天下之士,什什伍伍,戴破帽,骑蹇驴,未到门百步辄下马,奉币刺,再拜以谒于典客者。投其所为之文,名之曰求知己。”马端临在《文献通考》中勾勒出了一幅唐时士人纷纷为“行卷”而奔走的形象画面。“行卷”是指应试的举子将自己的文学创作写成卷轴,在考试之前呈送给当时社会政治、文坛有地位之人,以增加自己进士及第希望的一种方式。如吴武陵以《阿房宫赋》推荐杜牧即为一例。唐代科举将常科分为“明经科”与“进士科”。“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明经易考,进士难得。故而唐朝进士行卷之风十分盛行。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还与当时科举考试不糊名有关,唐代科举“犹兼采誉望,不专辞章”,主试官除评阅试卷外,还可以参考举子平时的作品做决定。因此,举子为获取声望,就不得不努力提高写作水平来展示自己的文学才华,以获得社会的认可。宋朝“执贽干谒”现象是指士人登第之后,依然投献文章以求知己者。如宋人华镇曾多次进行文章投献活动;华镇作文《上淮南运使直集贤院陈学士书》《再上陈运使书》等,表现出渴望对方汲引荐举及答谢之意。简言之,行卷的盛行与古代人才选拔的荐举制息息相关。唐代以前,荐举仅是不定期的人才选拔方式,尚未成为一种制度化的选拔方式。安史之乱后,荐举被纳入铨选制度,逐渐走上制度化的轨道。在唐代基础上,宋代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荐举制。为保证官员铨选的公平性,政府制定了系列规则约束举主与被荐者行为。譬如,除在荐举之中贯穿监察制度外,还在举主与被荐者之间实行连带责任。因此,在相对公平的荐举制下,对于寒门子弟来说,若非有过人的才干与显著的政绩,通过投献—一即以文求知来获得荐举的机会,不失为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
另一方面,科举制下的身份重合现象对未入仕的作者群体也有重要的影响,它使未能及第的士人能够将以往习得的语言、文学资本转化为经济资本。这种政治、经济上的角色互动、转化在宋以后表现得更为明显。历代科举取士的规模有限,然而应试者众多、竞争激烈。据统计,参加各州考试的人数在11世纪初期约为2万至3万人,到13世纪中叶,光是中国南部考生大概达40万以上,整个宋代约有10万至II万人登进士第,而累积应举人数,应有数百万之众。悬殊的报录比意味社会上存在着大批未能考取功名的群体。虽然科举考试对所有人开放,但其考试内容对文化素养的要求将90%以上的中国人排除在成功的起点之外。这些未入仕的士人群体,从小在书法、古典学识、历史知识以及诗歌和散文技巧方面的训练,使得他们依然有机会成为私塾先生、书院教师、地方乡绅、官员幕僚、儒医乃至刻印出版者等,依旧是创作的重要推动力量。他们是文学事业浩浩荡荡的后备队伍。即便是那些终身不能中第,甚至仅能识字的人,也是文学知识赖以传播的群众基础。
(三)互惠认可机制带来的声望利益
如前所述,中国古代确实有部分作者依靠创作为生,但很多时候创作不一定给作者带来直接的经济收益,而是经由他人的认可获得名声的彰显,进而提升其文化与社会地位。对艺术家而言,由互惠认可机制带来的声望更为重要。像前述的明代画家王绂这种艺术家通过创作带来声望、进而获得官职或资助的在中国古代不算少见。由互惠认可机制带来的声望利益的重要性,不单可以透过声望与艺术资助的关系彰显,还可从古之书籍假托原因看出,亦可从我国古代私学发展与官方资助的关系中明晰。
一方面,当今将自己的作品假冒他人姓名发行的行为多以获取直接经济利益为目的,比如,对知名作品进行续写或“同人创作”,再以他人名义进行发行从而获取收益,是典型的“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古时古书之假冒,为功名、为声望、为金钱、为布道兼有之。“古代作者将自己的作品假冒成古圣先贤的作品,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古书持有者的地位和知名度。”田如汉代张霸冒着被处以重刑的风险,伪造102篇《古文尚书》献给汉成帝。另一方面,私人讲学的兴起离不开创办者自发的讲学之兴趣、兴学之责任感,更有赖于他人的宣传、政府的认可与资助。这一点可以透过宋、明、清时期官学和私人书院的关系加以说明。官学是中国古代历代政府在中央、地方所办的学校系统。与官学相对应的是书院。书院之名始于唐代官府“丽正书院”“集贤书院”,书院作为私人教育讲学之所出现于唐末五代。宋初白鹿洞书院、岳麓书院、应天府等著名书院的发展与勃兴均与当时官学不兴、官府鼓励私人兴办书院有关。然而,在“庆历兴学”“熙宁兴学”“崇宁兴学”等三次兴办官学过程中,政府便不再支持书院的发展,宋初闻名于世的书院在兴学运动后再未显示其辉煌业绩。明代书院的发展轨迹也佐证了他人、政府的认可与支持对士人群体持续进行著书立说、讲学的重要性。明初坚持“治世宜用文”的文教政策,集中力量发展官学,造成明初近百年书院陷入沉寂状态。如白鹿洞书院呈现“昔日规制不可见,惟闻山鸟相呼鸣”的寂寥,岳麓书院陷入“破屋颓垣,隐然荒榛野莽间”的荒凉。觉察官学之弊端后,明正德、嘉靖两朝对书院采取鼓励态度,促使书院蓬勃发展。清雍正以后,书院教师的聘用权更是掌握在各省都督、巡抚、学政手中,在清代教育制度等级序列中书院的地位最高,声望和竞争是谋取教职的关键因素。值得一提的是,除了对私人讲学发展的资助外,政府对于私人讲学中颇有名望的才学之士,往往给予其任职的机会。北宋理学家、教育家孙复与胡瑗的经历均说明了这一点。孙复、胡瑗二人曾多次科举落第,退居名山著书立说,享有盛名。后经范仲淹举荐,孙复留在国子监教授讲学,胡瑗担任丹州军事推官。可见,中国古代书院始于私人创办。然而,享有声誉的书院在得到朝廷或地方官府的鼓励与资助,如赐书、赐田产、赐名后,才会真正地勃兴。这即表明,声望利益以及通过声望的积累获得社会地位的提升是古代社会激励作者进行创作的重要内在动力。
五、结论
近现代西方版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循着“出版商特权—精神所有权—财产权”的脉络演进,在颇具浪漫主义美学观的“作品—作者”关系粉饰下,掩盖的是出版者极力推动作品商品化的事实。在此背景下,作品的传播主要表现为单一的市场交易,因而具有财力优势的出版商及公会垄断了图书贸易并影响着近代西方版权立法进程;对作者的激励集中表现为直接的经济收入与回报,因而“莎士比亚很在意自己的作品上演剧场时是否满座”。与之不同的是,在中国古代选官制度影响下,中国土人群体与作者群体身份上存在高度重叠。在这种历史背景下,即使中国古代作品没有直接被视为财产权的客体,作者也能通过间接激励机制获得充分的创作动力。这些创作动力在中国古代特有的科举制下,对作者经济地位的提升也产生了实质影响。因此,中国古代作者的“私益”具有更加丰富的内涵,除商品经济下的金钱回报之外,因创造成果间接带来的回报也可理解成为一种私益。这种私益并不能简单等同于精神利益,因为在古代科举制下,作者声望能够为作者带来职业晋升、事业发展的可期待利益,实现阶层跨越。这便塑造了中国古代特色的刻印出版传播机制。
在中国古代作者多元“私益”观念影响下,创作群体对防止作品被歪曲、窜改的重视并不亚于对经济酬劳的渴求。这种文化传统也传承至今,对当今中国版权制度的发展,尤其是著作人身权制度的发展有重要意义。著作人身权制度对作者的重要意义不单单在于彰显作品与作者的人格联系,而是经由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带来的认可、声望,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衍生出的民事利益。因此,全面、切实保护作者的复合利益要求我们重视对著作人身权制度的立法完善与司法适用。
“现代社会要求的法治和法学,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西方化或东方化,而在于充分把握本国历史、现实和人类发展趋势的基础上做出选择的内在合理性。”因此,即便我们接受西方自古典政治经济学以来“经济人”与“理性人”的假定,从财产收益角度对产业主体行为与市场竞争规律进行把握,也不应把这套单一的、主要面向出版商的市场激励机制作为作者利益保护的全部,更不宜在没有深入理解儒家义利观下而妄将其作为束缚当代知识分子追求合理回报的道德枷锁。在推动构建文化强国的当下,将版权法治建设同本国文化连接,应完善以职业保障、社会认可、政府支持等为代表的作者创作激励机制,给予符合中国知识分子特性的多元化人文关怀。
(作者徐小奔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包丽平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硕士研究生)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时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功能的拓展与规范研究”(项目编号:20BFX13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