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视角下视频“二次创作”现象审思

2024-10-21 00:00蔡一然
中国版权 2024年4期

摘要:部分影视作品在赢得高票房和高口碑的同时,也在互联网传播中引发了“二创”风潮。网络模因效应下大量的“二创”作品涌现,形成了“二创”自身的话语体系,推动互联网观众群体与电影创作者之间的双向互动。本文以《流浪地球2》为范本,对视频“二创”进行讨论,认为根据影视行业经验以及一般社会观察,“二创”作品通常能够持续带动流量和引发新的关注,有利于推动电影作品传播和后续发展;从文学意义角度解读,“二创”现象让作品在传播中不断获得新的意义;从著作权法角度观察,“二创”则涉及权利保护与合理使用的冲突。

关键词:《流浪地球2》;网络模因;二创;法律边界;合理使用

一、“二创”的创作意义和商业价值

(一)影视作品“二创”的类型与特点

1.“二创”现象的产生与发展

“二创”是“二次创作”的简称,主要含义为受众根据自身兴趣爱好和情感倾向对某一作品或多部作品进行再创作,在再创作的过程中创作主体融入了个人的独创性,从而创作出新作品。“二创”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学术语言,而是大众对文艺作品在传播过程中,被读者或其他爱好者群体以其为素材进行再创作现象的约定俗成。“二创”的指涉范围通常覆盖所有类型的作品。本文围绕电影《流浪地球2》进行主题研究,主要以观众基于个人兴趣爱好而创作“二创”作品作为研究对象。影视作品“二创”的流行和社会背景、技术环境的变化密切相关,互联网的普及使所有人都有机会表达自己观点,分享独立创作。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也减小了专业和非专业在影视“二创”中的能力鸿沟,大量操作简单而功能强大的绘图、剪辑软件的出现,以及大量专业软件的操作普及化,使普通公众可以充分地完成相当水准的“二创”作品。

2.网络模因推动“二创”繁荣

通常认为“模因”概念起于理查德·道金斯在《自私的基因》中提出的观点,他认为,不但在人类基因中存在通过复制或者模仿而传播的倾向,类似的复制因子在人类文化领域同样存在。

网络模因是一种文化传播单元,其主要以模仿进行传播,通过模仿的方式在网络中大量复制和传播形成一种日益普遍的文化现象。网络是非常容易引流的传播平台,最常见的网络模因现象包括流行语、表情包、短视频等。互联网为模因发达提供了有利的环境,一方面网络内容的丰富多样使“二创”有充足来源和灵感,另一方面互联网快速和反复传播信息的能力使“二创”作品具备快速增长条件。

3.“二创”成为影视作品传播的重要方式

影视作品在网络平台的“二创”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二创”已经形成影视作品在传统广告及分销推广以外扩大传播和影响力的有效方式。影视作品网络“二创”的形式既可能是特定角色、形象、台词或桥段的模因化,也可能是对整体作品的二次创作,例如续集、改写、演绎等。

近年来,由于互联网传播形态多样化和自媒体的发展,各类热门影视作品的“二创”迅速崛起,甚至成了一部影视作品是否“热播”“出圈”的重要指标。当下影视作品的“二创”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主要发布于互联网平台的网络属性;二是以作品爱好者交流为主的非营利性;三是作品种类和形式日趋丰富的多样性。以影视作品为原素材进行“二创”的衍生作品主要以视频(音乐作品也较多以视频的方式呈现)、绘画和小说三种形式为主,一般是基于作品中的某个(或若干个)人物、情节、台词以及道具进行放大和延伸,并且通过这些要素建立起固定的语言模式,进一步发展为“二创”话语体系,从而影响作品的长期传播。

“二创”的长尾效应有利于保持影片在续作之间可能长达数年的话题讨论、参与程度。日本新近热门医学主题漫改动画《穴界风云》就可视为1980年流行动画《北斗神拳》的“二创”,两部作品时隔超过40年。同时,在话语地位上,“二创”作为观众在互联网平台上主动发起的“为爱发电”(以非营利性为主导的义务宣传行为)行为,足以建立起观众与影片创作者之间交流的桥梁,优秀电影作品激发了观众创作热情,也逐渐成为当下作品传播的重要表征之一。

4.“二创”的理性和非理性

马歇尔·麦克卢汉于1960年在《理解媒介:论人的延伸》中提出媒介即信息的概念,主张媒介本身就是内容,媒介可以影响和塑造受众的观点。麦克卢汉的观点及其创建的媒介环境学派几十年来一直饱受传播学界争议批判,但是电视媒体的持续发展尤其是互联网技术带来的全新社会实践,无一不在证明媒介本身对信息内容生成的巨大影响。人们也不难发现影视作品的“二创”现象在互联网平台的蓬勃发展,能够证明网络媒介的存在对新内容的生成和传播起到了关键作用。

由于“二创”和网络媒体强互动属性存在合理且必然的逻辑关系,且“二创”已经成为作品受众与原作品创作者互动的重要途径,亦成为推动已有作品不断产生价值新生的关键因素。这种价值不仅存在于网络传播中,对作品自身再传播的有效推动,也逐渐延展到了线下的实体消费,使观众把网络模因带来的影响转化为对消费品的追求,主要表现为作品周边产品、联名产品等为广大消费者所喜爱。从这个角度看,“二创”的发展乃至一定程度的繁荣是符合常理的。

但同时也要看到,如果“二创”创作过程没有法律制度约束,也可能从理性走人其对立面。媒介环境学派专家尼尔,波兹曼在其所著的《娱乐至死》一书中,批评电视媒介以音像和情节取代印刷内容的思辨和论述,由于音像的直观输出减少了受众思考的时间与过程,让公共话语曾经的理性、秩序和逻辑转变为肤浅、碎片和娱乐。尼尔·波兹曼喊出“娱乐至死”的口号,也预兆了“二创”作品在成为网络模因后,基于互联网语境下的无节制狂欢将给社会文化以及原作品创作者的基本权益带来负面影响。这种负面影响包括在作品以网络模因进行传播过程中的“断章取义”,导致作品主旨思想被歪曲、作品自身的完整性被消解,以及部分“二创”作者将文字、绘画等“二创”作品印制为少量的印刷品或周边产品进行营利性的售卖,从而侵犯了原作品创作者的版权。这两点正是“二创”在非理性形式下发展而造成的对原作品及原作者的巨大伤害,因此对于“二创”的未来发展,既要保护受众群体对原文本进行解构与再创作的自由,又要依据法律对作品的版权以及创作者的名誉权等进行有效保护。

(二)《流浪地球2》“二创”热潮及特点

在2023年春节档取得出色票房的《流浪地球2》是近年来“二创”较为丰富、参与创作与受众群体较为广泛、“二创”作品较有娱乐价值且具有一定深度的影视作品。与其他影视作品相比,《流浪地球2》的“二创”作品并不是以某些CP组合(两个人物或角色的配对,不一定为传统意义上的“情侣关系”)为主要方向,虽然作品中也衍生出诸如“莫强求”(Moss和刘培强)以及“老马识图”(马兆和图恒宇)这样的热门CP组合,但无论是视频、漫画还是文字的“二创”作品,《流浪地球2》几乎作为一个整体的原素材出现,这也使“二创”作品在传播过程中变相地成为电影宣传的一种路径。《流浪地球2》的“二创”作品传播较为广泛的是漫画和视频剪辑这两个类型,相较于文字作品而言,视觉上的刺激和画面的复现更能引发受众对自身观影体验的感悟,从而促进作品的再次传播。

《流浪地球2》“二创”作品的内容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以原文本中出现的人物、道具、情节以及“梗”进行创作,特別是电影中的“梗”(网络用语,指笑点或有特殊指涉含义的事物)在“二创”中被广大网友发展和熟知。《流浪地球2》“二创”中的“梗”主要集中在“海鸥”和“恭喜发财”上,“海鸥”梗是有网友发现电影中的马兆一角酷似生活品牌OCE生产的海鸥公仔,且在电影中也有真实海鸥的出现,遂成为网友进行发散和再创作的对象。而“恭喜发财”则是由于片中图恒宇的扮演者所演唱的歌曲在春节期间被公共场所大量播放,图恒宇又是“数字生命”的拥护者,所以网友把“恭喜发财”调侃为图恒宇作为“数字生命”的延续,进而这个“梗”成为网友热议并广泛进行“二创”的素材。第二类是模仿电影的形式特点,用不同的文本素材进行的“二创”,电影上映时正值寒假,不少学生网友就通过对《流浪地球2》的字幕、台词以及运镜的模仿和配乐的运用创作出了诸如《流浪作业》《流浪寒假》等“二创”作品。这类作品的原文本往往反映出创作者对生活的调侃和自娱,但也在流传的过程中加强了“二创”作品观众对电影经典语言(包含文本语言和视听语言)的记忆,因而对电影作品的再次传播起到一定作用。第三类则是网友创作有关《流浪地球2》作品的录像和录像剪辑,例如,在影片中广为大众喜爱的“太空电梯”和“行星发动机”就被热爱手工的观众用各种方式进行还原。这种影片道具的还原也不一定是实体呈现,有网游《剑侠情缘网络版3》的玩家就曾在游戏中搭建了一个“太空电梯”,并把搭建的过程录屏后上传到互联网平台,这显然也能被称为“二创”,可见网友对于“二创”的内容与形式都在不断J1yR1Kc0b8iNep+3ev5zmI+pCgYjf4HsD8AlW9eGXtA=进行创新乃至突破,当然,有的“二创”并不一定构成作品。

《流浪地球2》“二创”作品丰富多样,这让电影作品爱好者发现和分享电影原作中共同认可的符号,并在新的创作和传播环节逐渐聚拢更多关注,形成话语的一致。《流浪地球2》“二创”吸引了大量原著及电影作品爱好者以及网络用户参与到持续创作过程中,“二创”作品的参与人数和专业水准达到了近年来电影作品“二创”的一个较高的水平,大量用户持续自发参与“二创”,对于有新续集设定的系列影视作品保持热度和新鲜感是非常有帮助的。

二、著作权法视角下的“二创”

(一)“二创”对权利人的商业增益

如前文所述,“二创”现象对影视作品持续受关注是很有帮助的。影视作品的相关“二创”不仅能有效推进热映并刺激用户多次购票观影,也会激发用户对电影周边产品的全面关注和购买。在《流浪地球2》热映期间,片方不仅推出Moss模型、机器狗笨笨等一系列道具复刻的周边产品,还将“数字生命卡U盘”“密钥移动电源”等使用道具设计移植到日常电子产品,这些周边产品都受影片热映刺激一度脱销,也成为从网络模因到“二创”繁荣,再产生商业收益的典型案例。

除影视作品以外,网络游戏同样高度关注“二创”对其产品的正向推动。二次元风头最劲的米哈游尤其关注扶持“二创”,增加游戏的可玩性和粉丝黏性以保持商业收益。2020年,米哈游起诉同人创作者后又主动撤诉,并由核心游戏《崩坏3》制作组官方致歉,表示制作组决定起诉是判断失误。

米哈游为鼓励“二创”,还通过最热新游《星穹铁道》的哔哩哔哩网站官号“帕姆的收藏夹”发布《(崩坏:星穹铁道)同人衍生作品创作指引V1.0》,宣布用户在满足不损害米哈游及其游戏形象和利益等指定条件下,“可以自由对《崩坏:星穹铁道》系列作品已公开发表的内容进行二次创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视频、实物等”。在用户大规模生产或商业化制作、宣传、销售“二创”等情况下,才需要联系官方并获得授权。米哈游还开设官方社区“米游社”,帮助“二创”产品制作、销售和交流。

在以上“二创”作品和产品对权利人商业增益的案例中可以看到,尽管二创作者未获得相应的授权就自主展开对原作品的二次创作,同时其中的著作权人向“二创”作者进行维权主张,这可以看做是著作权人在为了商业收益和观众或用户的黏性上做出对自身权益的让步,由此也说明“二创”也成为在线下影响原作品的重要力量。

(二)“二创”的合法性争议

“二创”对原文本的取材不限,包括原著、影视、花絮、访谈等各类素材。用文学创作的语言总结,“二创”的基本路径是对原文本及其素材的拼贴、复现与重构。以《流浪地球2>为例,“二创”作品的表现形式既有电影桥段的简单剪辑,也有用不同乐器和风格对影片配乐《太空电梯》的翻奏,亦或是以创作前传、续写、架空等方式对影视作品完整重构。然而,因涉及原作品的使用,在这一过程中,“二创”面临侵犯原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表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侵权风险。

以《流浪地球2》为例,在影片上映前任何未经许可的“二创”都可能构成泄密,侵害著作权人的发表权;上映档期使用影院枪版或网络盗版片源剪辑拼接出的“二创”很可能构成剧透,侵害到著作权人的多项权利;在任何时间段以歪曲和恶搞方式进行的所谓“二创”可能会损害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创作者的名誉权。《流浪地球2》遭遇的“马兆海鸥”公仔事件即为一例。该事件是“二创”作者擅自将影片角色马兆和OCE的海鸥Oddy形象结合,创造出所谓“马兆海鸥”衍生品并大量销售,引起电影爱好者反感并引发制片方专门发布提示合法“二创”的公告。而后该产品仍然受到广大电影爱好者的追捧,电影的制片方、公仔品牌OCE以及演员都乐于将该产品从观众“二创”变成一般联名商品进行销售,但问题在于“马兆海鸥”的创作风潮发端于网络,无法查明是哪一位网友第一次将影片中马兆的形象和海鸥Oddy的形象相结合,如果贸然将“马兆海鸥”的公仔作为营利性商品量产发售,会引得参与过对“马兆海鸥”进行“二创”的创作者进行维权,为了规避这一法律问题,片方和品牌方最终放弃了量产,这也是出于对“二创”作品和产品的一种尊重。

由此可见,“二创”行为合法性是需要在个案中具体判断的问题。既不能因为“二创”一般性有利于原作品传播而认为“二创”行为既定合法,也不宜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认为未经许可的“二创”行为一律违法。除了著作权人许可(如米哈游公告同人指引)外,适用版权合理使用制度分析“二创”行为合法性是重要的工具。

三、“二创”的合理使用规定与实务

(一)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

我国对版权合理使用的基本规定分别在《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列举了包括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目的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在内13项具体合理使用情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依据以上两个法条,我国版权合理使用判断,既需要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列举的合理使用具体场景和事由之一,同时需要满足《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三项条件,这三个条件为:作品已发表、不影响作品正常使用、没有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利益。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立法模式符合《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9条规定的三步检验标准,即合理使用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使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合理使用不得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冲突且不得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我国版权产业发展早期,对合理使用采取严格限定的立法模式有助于加大版权保护力度,避免规则适用中的不确定性。但随着我国内容产业体量以及整体经济发展水平不断发展,适当增加合理使用制度的弹性,合理借鉴美国版权合理使用四要素以及转换性使用标准,对完善我国著作权立法以及避免在“二创”作品的侵权判定上以著作权人许可作为“一刀切”标准都是有帮助的。

(二)部分“二创”案例和裁判经验

中国内容产业及版权司法实践中有一系列“二创”案例。例如根据《无极》改编的短剧《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所引发的争议,不过《无极》导演陈某某在公开表示将起诉“二创”作者胡某侵害本人名誉权后最终放弃诉讼,这起引发一时轰动的事件未能形成司法判决,但让“二创”侵权问题走进了大众视野,并引发业界广泛讨论。近年来,随着“二创”作品的数量急剧增长以及传播媒介的广泛覆盖,“二创”作品产生了更多的亚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解说类”“影评类”“混剪类”等,上文中谈及的《流浪地球2》的相关“二创”作品以及《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应属于“混剪类”的范畴。而在我国版权司法实践中较多的案例是针对“解说类”和“影评类”的“二创”作品的诉讼。

近年来我国针对涉“二创”的“解说类”作品的案件不在少数,比如,2019“图解电影”APP使用了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中382张截图进行解说,被该剧的版权方优酷诉至法院,该行为被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为侵权,判决被告赔偿优酷3万元。2022年爱奇艺作为电视剧《老九门》的版权方起诉快手平台要求下架《老九门》的解说视频并赔偿损失,法院支持了原告爱奇艺的诉讼请求,判决要求快手下架相关作品并赔偿爱奇艺218万元。可见,“解说类”作品由于视频画面本身需要剪辑大量原片中的场景,电影博主的“解说”工作也是在概括、复述剧情,难以被认定为具有独创性,因此法院往往支持原作品版权方的主张。但是“影评类”和“混剪类”的作品就难以认定“二创”作者在使用过程中是否为合理使用。2021年,“配音秀”APP中因含有大量《名侦探柯南》片段并允许用户自行进行配音创作而遭到了该片版权方的起诉,法院认为用户上传的配音视频是对原作品的直接使用而非“适当引用”,并且不认定用户的配音是“表演”,因此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最终法院认定用户的配音“二创”视频不构成合理使用,要求平台方对相关视频进行下架删除。在有些网友看来,在网络中上传自己的配音作品是日常表演的行为,即使使用了原作的相关视频片段也应该构成“二创”中的“合理使用”,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支持的是原告方的主张,可见网友对日常行为的认识和法院裁判之间存在一定的认知差距。

除了个案裁判外,司法实务中也对电影等视听作品的“二创”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形成了供业界参考的司法政策,比如北京互联网法院课题组关于短视频著作权司法保护研究的报告。该份报告中,北京互联网法院专门就“二次创作短视频合理使用的认定标准”单列一个专题,并指出:“二次创作短视频具有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因而在涉短视频著作权案件中,被告常以合理使用作为抗辩理由。”从目前法院的判决结果看,仅一起案件最终支持了被告关于合理使用的抗辩主张,其余案件均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法院认定不构成合理使用的主要理由可分为形式理由与实质理由。形式理由是未指明作者姓名或名称、作品名称。实质理由是指不符合合理使用的判定要件。但在论述具体理由时,法院的标准并不统一,有的判决依据“三步检验法”论证合理使用,有的则使用“四要素法”,也有判决将二者结合起来进行综合判定。这也体现出法院对合理使用认定标准尚未统一。

“三步检验法”的第一项要件是关于特定、特殊情形,这个要件需要特别重视。这一要件具体体现为《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明确列举的13种使用情形。对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这一特定情形的认定体现在对使用目的的限定,即供个人使用,且不营利。而在现实中“二创”活动往往超过了这一特定情形的限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二创”的短视频多被上传至二次创作者的自有账号,并在短视频平台进行广泛传播,其传播范围和影响力早已超出“为个人”的使用范畴;另一方面,“二创”短视频的制作和传播也与广告、带货、引流等商业目的紧密关联,在这些视频中不乏有广告植入和引流趋向,它们不再是单纯的“研究、学习、欣赏”目的,而是包含了商业营利属性。因此,一般来说,“二创”短视频难以符合此类特定情形的要求。

(三)平台鼓励合法“二创”

目前,大量的“二创”行为实践中,平台方也有意愿让渡部分权利来刺激“二创”的发展。近年来,在影视作品上映宣传期间,越来越多的平台方注意到了“二创”作品可以助力原作品在短时间内迅速“出圈”,因此平台方为了吸引“二创”作者进行创作,开始自行对“合理使用”范围进行划分。如2022年抖音与搜狐、爱奇艺、腾讯、优酷、芒果等平台方达成合作,网友可以根据平台方制定的片单进行“二创”并上传至抖音平台,其中主要要求有三点:一是需要具有“二创”的独创性而并非单纯的拆条处理;二是不歪曲原作原意;三是“二创”作品不得违法违规,此外还规定了“二创”作品的时长,以免“剧透”原作全片。这个规定是“二创”作品发布和推广平台与原作品版权方之间共同协商的结果,具有一定的自发性,可以看作版权方认为的“混剪类”作品的合理使用的范围,也可为日后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提供一定的借鉴。但还需要注意的是,平台方只列出了“片单”而不是全部作品都能够开放给网友进行“二创”,片单外的作品仍需授权后才可使用。同时,“混剪类”作品的主体除了原作视频本身还包括但不限于配乐、文案、图画、道具等部分,这些也都需要“二创”作者获得授权后使用。

笔者认为合理使用的首要前提是“二创”作品的非营利性,这是根据《著作权法》中“个人学习、研究、欣赏”这一特定情形的归纳与概括。其次是“二创”作品应当保护原作品本身的表达,不对原作品的主体进行歪曲或损害,包括“影评类”的“二创”作品也应当在合理合情范围内对原作品进行点评。再次,对于原作品素材的获取应该来源于官方的合法的渠道,而不应该使用盗版素材以助长盜版的传播,同时也应当避免在“二创”作品LyKC6++ZHLoOkeDLo3M+7g==中“剧透”,导致原作品的商业价值受到损害。最后,“二创”作者在选择原作品的各要素,包括但不限于视频、配乐、文案等部分时需要注意各要素的原作者是否有“禁止二创”的相关声明,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考虑到“二创”在网络时代已经是一项普遍的社会性表达方式,我们需要在保护原创作者权益和鼓励“二创”创作之间寻找新的平衡点,以此推动文化的繁荣和社会的发展。从法学、社会学等角度看,根据现实调整裁判甚至立法思路,放宽中国合理使用制度的范围的需求值得深入探讨研究。

四、结语

随着当前社会网络技术不断更新迭代,网络媒介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占据的比重也越来越大,“二创”现象的出现是以网络模因作为传播要素,为作品创作者与受众搭建起了互动、交流的桥梁。然而,观众在通过“二创”表达自己对作品的各种情感的同时,也需要注意法律的边界,基于“二创”的特殊属性,观众对影视作品进行“二创”要注意到“二创”的非营利性、保护创作者的各项版权及名誉权等多方因素。原作品的创作者在相关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须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权益。由于网络媒介中侵犯版权行为的多样性和近年来的多发趋势,业界各方也需实时关注新环境、新事物对现行法律带来的挑战,更好实现著作权人、二次创作者、受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作者系南京大学文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话剧电影的现实关怀与文体变迁研究”(项目编号:22JJD750024)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