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你共守广东核安全

2024-10-21 00:00:00林琪
环境 2024年9期

广东是全国最早设置核应急协调机构的省份之一,也是全国最早建设发展核电的省份之一,目前广东在运和在建核电装机容量均居全国首位。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以下简称《核安全法》)的出台,广东省核安全核应急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与上位法衔接,解决地市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职责不清、保障不足等问题,2024年7月31日,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修订通过《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共24条,不分章节,主要修改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压实各方责任完善管理体制机制

对应《核安全法》,《条例》修改了民用核设施的范围,增加了核事故的定义。要求省政府加强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的规划和经费、人员保障,地市政府配合做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的相关工作。明确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工作。规定营运单位负责本单位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的职责。规定省级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可以提请省政府商请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核事故应急演习等工作。

规范安全管理

预防核事故的发生

《条例》压实营运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核设施营运单位完善核事故预防和应急机制,并在取得选址、建造、运行或者退役的许可后向省核应急管理部门报送安全分析报告。提出完善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及管理要求,规定省政府在重要民用核设施周围划定规划限制区,明确规划限制区管理要求等。规定电力调度单位应保障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的电力需要。

强化应急管理

减轻核事故的危害

要求主管部门加强核事故应急能力建设,定期对场外核事故应急能力进行评估。加强场外核事故应急设施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要求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场外核事故应急设施和核事故应急专用物资储备库。明确核事故应急演习要求,对核动力厂和省、市核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场内外应急演习作出了具体规定。明确核事故应急响应与处置。

坚持立法为民

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条例》新增强化宣传教育要求,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普及核安全和核事故应急知识,同时明确规定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开展宣传教育的具体职责。增加辐射监测的内容,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明确应急演习要求,要求演习单位事先做好公众的宣传沟通,组织公众进行隐蔽、撤离等演习。增加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恢复措施的内容。

广东特色创新性规定

广东是核能和核技术利用大省,为提升管理效能,实现权责统一,《条例》将一些省级行政职权事项下放到民用核设施所在地市,同时对全省核应急物资储备作出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明确省市加强核应急能力建设

要求省市开展指挥中心建设,地市承担现场指挥所和去污洗消站建设等。指挥中心是场外重要核应急设施,在运核电地市均已建设。作为良好实践,将指挥中心建设固化为法条,将对后续指挥中心建设管理提供法制保障。同时现场指挥所和去污洗消站作为核应急现场重要核设施,目前由省推动地市牵头建设,需要固化为法条予以强化落实。

明确核应急物资储备内容

核应急物资是开展核应急救援的基础,自新冠疫情以来,中央对应急物资储备作出了系列安排部署,国家核应急办也抓紧制定核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经省、市监管局批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出台实施《核应急物资储备标准》,并将在省环境辐射监测与核应急响应技术支持中心粤东、粤西分部打造区域核应急物资储备库。

明确省市核应急演习时间和频次

核应急演习是维持核应急能力的重要举措。核动力厂首次装料前,核动力厂和省人民政府核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该核动力厂的场内、场外核事故应急演习。核动力厂运行后,核动力厂所在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核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该核动力厂的场外核事故应急演习,并逐步建立核应急演习常态化机制。提出需要通过地市机制化演习检验当地核应急准备,促进核应急能力的提升。

确保机组安全运行

广东省目前有14台在运机组(大亚湾/岭澳6台、阳江6台和台山2台),总装机容量1614万千瓦,约占全国核电总装机容量的28%;全省目前有6台在建机组(惠州太平岭一期,陆丰5、6号机组,廉江一期),总装机容量740万千瓦,约占全国核电总装机容量的23%,全省在运和在建核电装机容量均居全国首位。本次《条例》修订,将从以下三个方面确保这些机组的安全运行:

压实各方责任,完善管理机制

《条例》明确省政府加强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的规划和经费、人员保障,地市政府配合做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的相关工作,核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场外核应急预案,营运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核事故预防和应急准备工作。省级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的管理工作。

强化应急管理,提升应急水平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核应急管理部门定期对机组场外核事故应急能力进行评估。核动力厂和省、市核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开展相关场内、场外核事故应急演习。明确划定规划限制区流程,核电机组营运单位协助提供材料,省、市政府落实管理要求,三方共同支持规划限制区的发展。

压实营运单位核安全主体责任

要求核电机组营运单位完善核事故预防和应急机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障核电机组运行安全;在取得选址、建造、运行或者退役等阶段的许可后将安全分析报告报送省核应急管理部门。在发生核事故时开展应急响应并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加强核安全教育与信息公开

核安全教育和信息公开是增强公众对核安全信心的有效手段,做好核安全教育和信息公开工作,对于保障核事业健康安全发展、建设生态文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条例》对明确各方在核安全教育和信息公开的工作职能,均做出了相应的要求。

公众核安全教育

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核安全和核事故应急知识公益宣传教育,普及核安全和核事故应急知识,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明确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对职工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协助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附近的公众进行核安全、辐射防护和核事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

核安全信息公开

要求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省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核设施周围环境进行监测,及时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要求演习单位事先做好公众的宣传沟通,组织公众进行隐蔽、撤离等演习。要求在核事故应急响应过程中,事故处置情况、周边环境受污染情况、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以及公众关注的其他突出问题等信息应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主动公开。

适用范围

广东是核能和核技术利用大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应用范围之广、数量之多、种类之全居于全国前列,核技术利用单位数量近4年实现翻一番增长,给全省核安全管理带来更大挑战。

为保证核能利用安全,降低核能开发利用活动中的风险,预防和应对由核事故造成的对人身和环境的危害,《条例》规定了民用核设施范围,而在医疗、工业、农业等领域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包括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不属于《条例》的适用范围。

此外,核安全监管主要对核设施建造、运行等阶段实行安全监管。核技术利用项目安全监管属于辐射安全监管,而非核安全监管,国家、省、地市各级机关有畅通的管理体系,实行分级负责,国家和省两级审批,国家、省、市、县(区)四级监管,不在《条例》的管理范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