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分配正义的视角论证中国征收遗产税的合理性

2024-10-21 00:00:00嵇栩
西部学刊 2024年20期

摘要:遗产税一直被视作均衡社会财富、促进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随着市场机制的日益成熟和市场主体的不断分化,响应中国式现代化共同富裕的目标、纾解贫富两端的张力日趋重要。中国开征遗产税势必被提上议事日程。分配正义理论发展历史悠久,其核心强调包括经济利益、社会资源和公共服务的公平分配,是构建有序正义公正的社会价值基础;其内涵与遗产税征收的初衷不谋而合,分配正义理论奠定了征收遗产税的合法性。在具体的运作机制上,遗产税在原始分配、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中均能发挥其有效作用。中国业已具备征收一部分遗产税的条件,但面对配套制度不完善、大众偏见较深和税收归属等问题,中国开征遗产税依旧任重道远。

关键词:遗产税;分配正义;共同富裕

中图分类号:D922.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4)20-0066-05

On the Legitimacy of China’s Inheritance Tax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Ji Xu

(School of Government Management, Heilongjiang University, Harbin 150080)

Abstract: Inheritance tax has always been regarded as an effective means of balancing social wealth and promoting social equity. With the increasingly mature market mechanism and the continuous differentiation of market subjects, it is increasingly important to respond to the goal of common prosperity of Chinese path to modernization and relieve the tension between the rich and the poor. The imposition of inheritance tax in China is bound to be put on the agenda. The theory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has a long history of development, with its core emphasizing the fair distribution of economic interests, social resources, and public services, which is the social value foundation for building an orderly, just, and fair society. Its connotation coincides with the original intention of inheritance tax; the theory of distributive justice has established the legitimacy of inheritance tax. In terms of specific operational rf+zK/Yah+q7sOrSqnYP2xlqh0N2n5S8yv/GZLU3UWI=mechanisms, inheritance tax can play an effective role in primary distribution, secondary distribution, and tertiary distribution. China also has the conditions to collect a portion of inheritance tax. However, facing problems such as incomplete supporting systems, deep public prejudice, and tax attribution, China still has a long way to go in levying inheritance tax.

Keywords: inheritance tax; distributive justice; common prosperity

遗产税,顾名思义就是针对财产所有者逝世后,面对遗产继承者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课税对象的不同,全球的遗产税制分为三种: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和混合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是直接对原财产所有人的总财产进行征税,而后进行继承人的分配;分遗产税制则是在进行遗产分割后对继承人分别分得的财产进行征税;混合遗产税制是先征总财产税,再征分财产的税。历史上中国曾出台过与遗产税相关的税收政策,新中国成立之初也试图开征遗产税,但都因受限于现实原因始终未有具体落实措施。

遗产税面向的对象主要是富裕人群,其在调节社会分配、均衡代际财富上起着关键作用。遗产税征收的合法化理论基础涉及政治哲学中的核心概念——分配正义。分配正义既涉及个人的自我所有权和可为社会提供的资源,又涉及个人从国家和社会中汲取的社会保障和经济利益。从该视角出发,征收遗产税的目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现如今,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分配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贫富差距过大、收入分配不公平等问题随之出现。而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是共同富裕,因此在中国改革分配制度的背景下探讨遗产税的征收问题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还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一、分配正义视角下征收遗产税的理论基础

(一)亚里士多德的正义理论

亚里士多德开创了以德性为核心的古典分配正义原则,为社会分配公共资源和构建政治秩序提供了理论依据。亚里士多德曾在著作中将正义划分为普遍正义和特殊正义。其中,普遍正义主张通过个人的道德修养实现普遍正义。特殊正义包含但不仅限于个人的美德修养,更多的是在城邦政治方面的美德,包含分配正义。

亚氏进一步将分配正义的原则具体运用到城邦的政治制度建设中,其认为一个正义的城邦应该根据相应的比例原则来分配社会财富资源、荣誉和政治职位,以达到城邦共同的善。他所提出的比例原则主要指人与人之间的比例应该等同于所分得事物之间的比例。他在《尼各马可伦理学》中指出:“公正至少包括四个项目。因为,相关于公正的事的人是两个,相关的事物是两份。而且,这两个人之间以及这两份事物之间,要有相同的平等。因为两个人相互是怎样的比例,两份事物间就要有怎样的比例。”[1]在亚里士多德看来,根据由正义衍生出的礼法判断是非曲直,奠定了社会治理的基础。

不同的政体制度也根据不同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通过将分配正义的原则运用到政治制度中,使得分配正义的原则有明确的政治意涵。但无论是普遍正义还是特殊正义,最终都指向以城邦共同善为核心的中心思想,这种古典共和主义的思想贯穿在亚氏的全部政治理想当中。作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公民的利益与整个城邦的利益相系相依,离开了城邦这个前提,人就失去意义,也赋予了城邦对于全体公民利益的调配权力,即以公正正义为准绳[2]。

德性正义为核心的分配思想发展了以个人道德修养政治素质为尺度的城邦政治,以期达到共同善的理想政治目标。个人德性的成全以他人的长足发展为前提,人与人之间的“善”相互钩稽,来达到一个最优良的平衡状态。通过对城邦财富、资源和地位的分配探索,亚里士多德给出了相对理想的正义分配的答案。虽然亚氏并没有具体涉及税务的分配,但我们可以将遗产税看作一种社会资源的收集和再分配,如果发挥遗产税最积极的效应,那么本质作为一次城邦的财富再分配,遗产税也应该遵循基本正义分配的政治原则,其具体的分配制度也相应地要体现城邦建设的共同善的最高目标,但由于亚里士多德标准过于抽象,在政治实践中难以施行,难免落于理论的窠臼。

(二)罗尔斯的关于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

古典分配正义中将正义与个人美德紧紧相连,对于物质资源的分配是相对抽象描述的,谈及税务和财富时也并没有具体详尽的分配措施;到了亚当·斯密的分配正义的理论时,由品德修养转向了经济领域,论证了市场经济自然形成秩序的正义,形成了以保护个人财产所有权为核心的分配正义。而经过资本主义的快速发展,贫富差距的日渐扩大,越来越多学者开始反思西方自由主义的发展模式。

罗尔斯提出正义的主题是社会基本结构对人们的影响至关重要,因为这种社会制度中包含着分配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塑造着各种社会合作形式进而影响利益划分。社会基本结构中包含着不同社会层级的人,这些不同社会层级的人有着不一样的前景,这些前景部分是由政治、经济体制和社会条件所决定的。由罗尔斯掀起一股反思社会制度,重新审视正义的热潮[3]。

罗尔斯首先提出所有的社会价值都要平等地分配,只有满足公平的原则才是制度性应得。在探讨“应得”这一概念时,罗尔斯在其理论体系中明确表达了对自然应得观念的坚决反对。他指出,个体不应因其自然天赋的分配优势而获得相应的道德或社会认可,正如个体不应因其社会起点的有利位置而享有特权。罗尔斯进一步阐述,认为个体应得因其努力培养的优越个性而获得的社会地位或资源分配,这一观点同样存在根本性的问题。因为个体的个性发展及其能力的提升,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其出生家庭和成长环境的幸运因素影响,而这些因素是个体无法自主选择或对其拥有任何权利的[4]。因此,罗尔斯强调,基于自然禀赋或社会起点的应得观念,忽视了社会正义的平等原则,不应成为资源和机会分配的合理依据[4]。也就是说,罗尔斯认为,正如个人无法选择自己的家庭出身、社会背景一样,个人的自然禀赋、后天运气等都属于个人无法选择和轻易改变的因素,在道德分布上是偶然的和任意的,这些自然所得并不意味着个人对此有权利或者是应得。国家和社会应该有相应的制度来调节这种自然禀赋下造成的差异,个人的天赋优势被视作是自然对社会的恩赐,个人不能独享这种资源带来的累积财富,其有义务来帮助社会中的弱势群体。遗产税与罗尔斯的这种机会公平的原则不谋而合,通过对富人群体中收取的税款进行再分配,保障弱势群体的医疗、教育和其他一些社会基础性福利,从而使得弱势群体在生存竞争中,与富人优势群体尽可能地缩小起点差距,最大可能实现机会公平的原则。

其次是罗尔斯在论证社会正义时还提出差别原则。罗尔斯认为,当社会资源的平等分配无法实现时,唯有那些能够促进社会中最弱势群体利益最大化的不平等分配机制方可被视为合理。换言之,任何个体或集体若欲获得利益,必须确保其行为或决策能够对社会中处境最不利的成员的福祉产生积极影响,否则其所得利益便缺乏正当性。这一原则强调了社会正义的核心在于保障最不利者的权益,而非单纯追求总体福利的最大化。因此,在评价社会分配制度时,应将是否有利于提升最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作为衡量其正义性的关键标准。如果说,机会公平原则体现的是一种形式公平,与机会公平不同的是,差别原则更注重的是一种分配的结果公平。从该原则出发理解遗产税的合理性,可以把遗产税看作是机会平等后进行市场自由调配后的二次调节,以确保社会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得到保障。也就是说,如果在遗产税的制度运作顺畅的情况下,既从源头给予社会上弱势群体参与市场竞争的自由和权利,从末端上也相对保障其参与自由竞争后的结果,如此形成一个良性的公正机制,从制度层面实现了分配正义。

(三)马克思的生产正义理论

罗尔斯的分配正义虽然强调以平等为第一要义,但本质上来说,还是限于资本主义的改良框架内,在既定的社会框架内安排进行的制度安排与建设。尽管马克思在著作中从未明确提出关于正义的系统性阐述,但是其对正义的理解也散见于其各种论述中。马克思的分配正义理论是在批判了资本主义分配正义的自然法则下进行的,将分配正义的实现最终指向生产正义[5]。

马克思通过唯物史观的论证,指出物质生产活动分为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这四个环节,强调生产才是一切环节的源头,而分配只是派生出来的,分配的一般特性是由生产的一般特性所决定的。马克思通过对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批判,还揭示了虚假分配的本质。古典政治经济学以权利为核心,提出劳动价值论,主张自然原则的分配正义以为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的交换正义提供合理性的辩解。马克思在吸收批判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剩余价值学说。

在资本主义市场上,劳动力作为一种商品在市场中流通,资本家和劳动者签订合同,从而获得合法支配劳动者劳动力的权利。然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劳动者将其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售给资本家,所获得的报酬仅限于维持其生存和再生产劳动力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资本家购买劳动力的根本动机在于追求资本的增值,即通过剥削劳动者的剩余劳动时间来获取剩余价值。这一过程不仅体现在单个生产周期内,而且通过连续不断的生产活动,资本家能够持续地从劳动者身上榨取剩余价值,从而实现资本的不断积累。这种积累机制是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中资本扩张和经济增长的关键驱动力,同时也揭示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固有的剥削性质。而以往的分配正义正是在资本主义的框架下,为资本家获取剩余价值提供了合理化的依据,掩盖了资本剥削的现实情况。因此,马克思批判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反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剥削劳动,在基于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批判下,马克思提出了关于生产正义的理论,即生产资料公有制。在唯物史观的视角下,所谓的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分配正义只是历史性的、过渡性的,只有实现生产正义才能真正解放劳动力,实现物质资料的极大丰富,进而人才能获得全面而长足的发展。

马克思揭示了资本控制劳动力的本质,而遗产税作为一种调节资本和保障劳动者基本物质生活的中介制度,阻止了资本的代际传递,并且其累进税率,基数越大,效果越明显。同时,通过资源进行再次分配使得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障,提高其物质资料的,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紧张的劳资关系。虽然对于目前的贫富差距、劳资关系等分配正义中的主要问题,遗产税也许只是扬汤止沸,但也不失为现阶段能采取的可行方案之一。

二、分配正义视角下遗产税的运作机制

在政治哲学的话语体系里,正义作为一种分配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行为规范,是人与人之间分担责任,共享利益的一种社会共同体理想的制度机制。遗产税是一种税收制度,也是国家进行分配正义的一种方式。目前,社会财富的分配方式主要分为四种:原始分配、市场分配、国家分配和社会分配。

原始分配是由国家宪法规定的产权制度而决定,我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这样的原始分配制度决定了个人在进入市场前的初始状况。国家保护私有产权使得每个人都是自己的利益第一责任人,个人能对自有资源进行有计划地安排并试图获得最大化的收益。市场分配是要素所有者根据市场的规则参与的第一次分配,其分配的标准或是资本,或是土地,或是技术等,要素在市场中自由地配置,虽然可能会达到效率上的最优,但往往会造成“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情况,需要政府介入进行二次分配。二次分配也称再分配,即国家政府依据强制力通过税收、社会保障的方式改善初次分配中贫富差距过大、社会公平难以彰显等问题的资源调配方式。再分配之后,一些个人或者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时,对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进行帮扶和无偿赠与的过程被称为第三次分配。以上四者在财富分配中环环相扣,相互影响,下一次分配对上次分配进行矫正和弥补以此达到社会公平和效率的原则。

遗产税作为一种税制制度主要在第二次分配中发挥作用,但若财富分配过程循环得当,在其余的分配过程中也能产生正向效益。市场分配体现更多的是一种程序正义,不同要素在市场中自由配置主要实现效率最大化的目标,在此分配过程中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和市场竞争主体的差异使得其分配与公平正义的目标相背离。政府分配和社会分配随之进行资源的再次调配就具有合理性。政府目前主要通过税收政策和转移支付来实现二次分配。税收政策的涉及面广、调控力度大,是政府的主要调控工具。遗产税的征税人群虽然只是一小部分的高收入人群,但它可以通过初次分配、二次分配和三次分配的不同途径发挥功效。在政府的二次分配中遗产税与其他税制一样用于调配社会收入实现公共利益。遗产税的征收也会引导推动社会中的高收入人群在自愿的基础上承担社会责任,对社会财富和资源进行第三次分配。其引导作用的有效发挥关键在于遗产税前期的宣传教育过程。如何让高收入阶层意识到财富的积累离不开政府公共服务的提供,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更是为了子孙后代可持续的发展等,这些观念的转变如果有了遗产税征收作为铺垫会更加流畅,更便于第三次分配的实施。遗产税还直接作用于初次分配,有利于代际正义的分配。出生起点的不公造成的阶层固化现象在如今中国日益严峻,起点正义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遗产税正好作用于此,弥合阶层之间的张力。

三、目前中国征收遗产税的瓶颈

(一)财产登记制度和评估制度有待完善

遗产税广阔的征税范围决定了需要有完备的财产登记制度和财产评估制度作为保障,因此在开征遗产税前首先要建立好这两种制度。目前,中国的财产登记制度已经有了一定的进步,商品房和车辆的登记管理制度日臻完善,但对于保险、信托产品以及公司股票等一系列的金融产品的所有登记制度和代持制度仍不透明,作为遗产税面对的主要中高产的资产配置部分,能否真正登记在册,去实现遗产税的征收还存在很大的疑虑。未来遗产税的实现还有赖于与之相配套的先行制度的成长和配合[6]。

随着我国网络信息平台的构建和电子政务的优化,上述问题能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平台,各相关部门可以实时获取和更新动产登记和财产评估信息,实现数据整合与共享,平台能够整合来自不同部门、不同地区的动产登记和财产评估数据,实现信息的全面共享。在大数据模型的支持下,平台还提供实时的数据更新和查询功能,确保官方能够获取到最新、最准确的信息。此外,民政部门应该完善死亡注销登记环节,第一时间核查被继承人的死亡信息,为遗产税征管奠定基础。

(二)大众对开征遗产税偏见较深

作为一个新税种,人们对于遗产税并不了解,尚有很多民众认为遗产税是宽税基、全体征税的税种,遗产税在普通民众心中作为一种“恶税”的形象根深蒂固,大部分民众未能充分理解其促进分配公平的政策导向。此外,由于国家尚未确定是否征收遗产税,所以国家的政策并未大力宣传遗产税的目的和优点,民众的认知不到位也是情理之中的。而且受我国“子承父业”传统观念的影响,征收遗产税缺乏广泛的社会认同,有可能会造成继承人的抵触心理[7]。

因此,在征税之前要积极普及关于遗产税的相关知识。首先,要向大众解释遗产税并非针对普通家庭的少量遗产,而是针对巨额遗产进行征税。这可以避免个别人通过继承巨额财富而迅速暴富,导致社会不公。同时,遗产税的收入可以用于公共事业和社会福利,造福于广大民众。其次,可以向民众展示其遗产税在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许多发达国家都实行了遗产税制度,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让人们更加信任和接受遗产税。

(三)遗产税收的归属问题不定

一旦遗产税开征后,其税收收入是收归中央政府还是划归地方政府,不同的专家学者各执一端。虽然目前国地税已然合并,但地方税额留存比例仍然有很大回旋的余地。有学者认为遗产税应该划为中央税,本来我国的地区之间的贫富差距就较大,如果将遗产税归为地方的话会造成富者愈富,贫者愈贫的情况,与当初征税的初衷相违背。也有专家认为,遗产税需纳入地方税收体系,目前地方政府地方债问题严重,土地财政难以为继,遗产税的体量虽然不大,但可以缓解部分地方政府的财政问题[8]。

当前,我国税收管理权主要集中在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的税收管理权相对有限。将遗产税设为央地共享税,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管理权,符合我国现行税权集中实施的客观现状。作为央地共享税,遗产税在税制设计、征收管理等方面需要遵循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和法规,这有助于确保税收制度的统一性和规范性。在具体课税要素的设置上,可以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调整税率、扣除项目等,以平衡不同地区的差异性。平衡好遗产税征收的统一性与差异性的关系也缓解了央地政府之间事权、支出责任与财力失衡的矛盾。

四、结束语

在分配正义的视角下,遗产税既是个人自身融入社会,参与社会分工、分配的一种方式,也是国家再次整合社会资源,弥合社会矛盾的特殊手段。目前,中国业已具备一部分征收遗产税的现实条件,虽然还面临着配套措施不健全、宣传力度不到位、税收归属不明晰等问题,但在未来有待进一步完善,以期和谐稳定的征税环境。

参考文献:

[1]亚里士多德.尼各马可伦理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

[2]程远航.分配正义:从亚里士多德、斯密到马克思[J].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11-17.

[3]邢晶晶.理解公平的三个面向:从罗尔斯、诺奇克到德沃金[J].理论界,2023(2):58-65.

[4]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5]周源.《资本论》中分配正义思想及当代价值[D].郑州: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22.

[6]杜涛.开征遗产税,还有多远?[N].经济观察报,2023-10-09(8).

[7]高皓,何静.共同富裕视角下遗产税的国际比较研究[J].税务研究,2022(6):77-82.

[8]张多蕾,武振建,陈煜焓.第三次分配视域下开征遗产税问题研析[J].税务研究,2023(11):118-122.

作者简介:嵇栩(1998—),女,汉族,江苏阜宁人,单位为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研究方向为比较政治学、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责任编辑:赵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