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领秩序”: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的理论建构

2024-10-17 00:00:00唐文玉
人文杂志 2024年9期

关键词 党建引领 社区治理 参与秩序 自由秩序 引领秩序

一、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站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起点上,强调“加强城市社区党建工作,推进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①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是当前学术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一个热门而重要的主题。从既有的研究来看,学者们对于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的探讨,主要还局限在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的具象逻辑概括②以及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的实践路径探讨③等实证或者应用的层面,而在哲学抽象层次的理论建构或者知识生产上存在欠缺甚或空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不仅要让世界知道‘舌尖上的中国’,还要让世界知道‘学术中的中国’、‘理论中的中国’、‘哲学社会科学中的中国’”。④基于中国本土的经验实践,建构哲学抽象层次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意义重大而深远。

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的经验实践,在当代中国正在生发出一种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社区治理模式。对于这种社区治理模式,如何在哲学抽象层次的理论上来予以概括、提炼和建构,并由此能与西方相关的哲学理论进行同等层次的理论对话,是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话语体系和理论体系中应有的重要方面。诚然,中西方学者笔下的社区治理在概念内涵上并不尽然一致,但其核心都在于寻求一种邻里生活层面的或者具有直接关系的社群生活层面的良性秩序建构。对此,西方学界的探讨形成了“参与秩序”和“自由秩序”两种基本的理论模式。本文在与西方学者理论对话的基础之上,认为当代中国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的经验实践,正在形成一种不同于西方学者笔下“参与秩序”和“自由秩序”的作为“引领秩序”的新型社区治理模式。本文对于“引领秩序”的理论建构,是基于与“参与秩序”和“自由秩序”的比较。这种比较依循三个基本的叙述维度来展开:一是秩序追求。社区治理的核心在于寻求一种人与人之间交往的良性的秩序建构,那么这三种不同的社区治理模式,分别以何种秩序作为最高的价值追求?二是对待冲突。社区秩序建构的核心在于如何对待人与人之间在交往过程中所产生的冲突,那么这三种不同的社区治理模式,分别对冲突持有什么样的态度?三是社区品格。社区这一概念原本就具有共同体的意涵,那么这三种不同的社区治理模式基于不同的秩序建构理念和方式,分别形成了什么样的共同体形态?

二、参与秩序:古典秩序和浪漫的现代想象

作为“参与秩序”而存在的社区治理模式,在西方具有悠久的历史。从社区(community)这个概念的原本涵义来看,“参与”可以说是“社区”的应有之义。依据英国学者威廉斯的考究,社区这一概念的英文词“community”,可以追溯到拉丁文“communis”,有“由直接关系所构成团体”之意,因而“communitypolitics(社群政治)”一词的使用,“通常包含了各种不同的直接行动、直接的地方组织,‘直接与百姓工作’”。① 德国学者滕尼斯是社会思想史上对社区这一概念第一个进行专门而系统探讨的学者。在滕尼斯的笔下,社区生活是一种亲密的、隐秘的、排他性的共同生活,意味着一种原始的或者自然的状态,在这种共同生活中人们相互占有和享受,“共同地安排着自己的生活”。② 按照滕尼斯对社区的理解,社区生活离不开社区成员的共同参与,没有共同的参与也就无所谓社区。当然,共同的参与在这种原始的或者自然的社区生活中,是与对权威的服从结合在一起的,“统治的因素和伙伴关系的因素结合了起来”。③由于这种社区的权威是建构在“共同领会”④的基础之上的,因而本质上是一种集体权威。“在这里,权威发挥着作用,他最终直接地关系着每一个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体,只有从这一权威里,作为最终单元的个体才能为自己引申出自由和财产。”⑤可以看到,滕尼斯笔下的社区生活,是一种集体生活或者说公共生活统驭个人生活或者说私人生活的格局。在这种社区生活中,社区成员们的参与并非基于“个人自由”的参与,而是“积极而持续地对集体权力行使的参与”。⑥

滕尼斯笔下的这种作为“参与秩序”而存在的社区治理模式,在古希腊的城邦政治中可以找到古典样本。古希腊城邦是一种社区意义上的自然生长起来的社会团体,“早期各级社会团体都是自然地生长起来的,一切城邦既然都是这一生长过程的完成,也该是自然的产物”。⑦ “这些城邦显得具有某种个性,这种个性愈是高度发展,愈是强烈地被意识到,就愈不愿意哪怕是部分地牺牲它……他们愈是清楚地意识到他们国家的和宗教的社会一致性,他们愈是不愿意扩张,因为扩张意味着他们密切的共同生活松懈下来了。”①这种一致性意识其实就是滕尼斯所说的“共同领会”。城邦为了使公民的私人生活一贯地服从于城邦最高而最广的善业,往往要求和鼓励公民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以集体的方式来行使城邦的主权。正是基于此,亚里士多德把城邦定义为“公民的组合”,②而公民的普遍性质为“凡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③这就是说,公民是需要参与城邦公共事务的,其在本质上是相对于“私民”而言的,离开了参与也就没有公民,没有公民也就无所谓城邦。在这种古典秩序中,作为城邦的公民不被认为是一种“私生活中的自我”,④没有“个人自由”,只有集体性、同一性的“政治自由”,就像有学者所说的,“只有同一性的公民而无独立的个人”。⑤ 贡斯当把这种古典的公民参与行为,称作“古代人的自由”,其与公民对集体权威的无条件认同和服从是同出一辙的,“公民被城邦所吞没”。⑥

在现代,一些西方学者基于对古典“参与秩序”的怀念,面对自由主义民主的咄咄逼人及其所带来的社会危机,呼唤把“参与”的价值重新带回到民主政治体系之中,从而出现了参与式民主理论。参与式民主理论家们奉行的基本理念,就是个人若想要真正控制自己的生活,就必须直接参与到与自己生活相关的事务当中。由于现代国家已经不再是小国寡民的、社区意义上的古代城邦,参与式民主理论家们尽管有建立“参与社会”的宏大目标追求,“即社会中所有领域的政治体系通过参与过程得到民主化和社会化”,⑦但主要的关注点却放在基层社区和工作场所。就基层社区中公民参与的学术主张而言,美国学者巴伯是重要的代表性人物。他认为,民主政治不等同于代议制民主,在美国事实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民主:一种是将普通公民排斥在外的代议制民主,另一种则是“具有良好的邻里关系和生机勃勃的积极行动”的邻里(neighborhood)民主。⑧ 巴伯正是基于这种邻里民主而提出了“强势民主”的概念。美国行政学家博克斯基于参与式民主理论,强调积极的公民能动主义,提出了社区中的“公民治理”模型,“民主必须始于公民的家园,而这个家园就是我们邻里的社区”。⑨

参与体现的是人的自主性的价值,因而参与式民主在社区治理中的实践,突出的是“自治”的理念。正是缘于此,巴伯的“强势民主”着眼于构建自治的共同体,“只有在自治的共同体中,他们用以维护自身的并期盼的自由才能形成并得到滋养”。⑩博克斯的“公民治理”,强调公民社区是公民自己的社区,公民需要成为社区的治理者而不是消费者,要创造以公民为中心的治理结构,“复归到以前那种积极的、主动的生活中去”。参与式民主的构想在社区治理的实践中,吸引了众多关注的目光,得到了积极而富有成效的探索。但在现代社会,参与式民主理论始终带有浪漫的色彩,具有道德理想主义的特点,正如有学者所述的,“西方参与式民主理论将参与作为核心要素和构建基础,强调参与的价值和意义,却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参与现实”。参与式民主理论在社区治理中的实践,其理想主义、形而上学的特点,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参与式民主强调通过“公民政治”来把私人利益转化为公共利益、把冲突转化为合作,但现实政治却往往是“大众政治”。巴伯指出:“强势民主并不是‘人民’的统治或‘大众’的统治,因为人民并不是一个公民群体……大众是吵闹不休的而公民则是进行协商;大众是作出行为(behave)而公民则是进行行动(act);大众是冲突、彼此交叉的而公民则参与、分享和奉献。”①这就是说,强势民主作为参与模式中的政治,是建构在公民美德的基础之上的。只有基于公民的美德,把自我置于他者的情境之中,积极地审视和调整私人利益,人们才能在面对面的参与行动中把多元化的私人利益转化成为公共利益。然而,现实中的人往往并非是理想中的公民,而是私民甚至是暴民,所以参与政治经常沦落为大众政治,从而带来纷争、混乱和无序。法国大革命以来,对大众政治的恐惧可以说一直在困扰着人们。有学者指出,高度的参与会带来一个由各种受到狭隘的、自私的利益所驱使的团体所构成的高度分裂的、无序的社会,这些团体表面上是“公”的,实际上却是那些控制这些团体的人谋取私利的工具。②

二是参与式民主强调公民的积极行动,但冷漠而消极的人在现实中却是大量地存在。参与式民主理论把参与置于民主生活的核心地位,一个人只有通过参与才能掌握自己命运的自主权,才能算是自主的人,也只有基于共同参与才能真正意义上建构出社区共同体的生活。基于参与式民主理论,离开了社区参与,社区中的个体严格意义上就谈不上属于社区的成员,社区中的个体把参与社区事务的职责交给了其他人也就意味着产生了社区共同体生活的异化。然而,在现实中冷漠而非积极参与的人却是大量地存在。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就有学者研究指出:“大约30%的美国成年人在政治方面是冷漠的或者消极的,大多数的情况下,他们并不了解自己周围其他世界的情况。大约60%的美国成年人扮演一种政治旁观者的角色。”③而帕特南在《独自打保龄球:美国社区的衰落与复兴》一书中,更是指出,在20世纪的大约后三分之一的时间中,美国人的社区参与迅速下降。“罗珀民意测验所测量的每一种社区参与形式的频率出现了显著下降……今天,美国人玩任何一种公民游戏(thecivicgame)要比二十年前少得多。”④

三、自由秩序:现代性侵蚀社区的冷漠秩序

诚然,社区参与在现实中并不少见。巴伯指出,他所提出的“强势民主”,“不是来自于某种非历史的用于批评与破坏的乌托邦观点的理论观念,而是一种对根源于美国政治史和当代政治实践的政治可能性的反映”。⑤ 但是,社区参与的现实却远远没有参与式民主理论家们所主张的那么理想和浪漫。古典的作为“参与秩序”而存在的社区治理模式,已经和正在被现代性所无情地侵蚀,“再多的汗水,也永远不会重新打开那扇通往共同体的天真、原始的同一与安宁的大门”。⑥ 在西方,与古典的“参与秩序”相对而言的就是现代的“自由秩序”。这种“自由秩序”作为现代化的产物,在邻里社区的层面日益占据着制高点。

西方古典的以参与为核心的政治生活方式,经历了古典世界后期初始的个人主义文化萌生以及中世纪世俗自由因素的兴起,最终在现代性的作用下颠覆了自我,催生出了自由主义的“个人自由”,亦即贡斯当所讲的“现代人的自由”。“从路德所说的‘基督徒的自由’转变为世俗公民自由,从中世纪的特许权逐渐发展成为普遍权利,从共同体的自由延伸到个人自由,从上层阶级的人权逐渐向中下阶级扩展,基督教母体的秩序和封建秩序终于遭到分解。”①在现代性的自由秩序中,滕尼斯笔下的“社区”不断萎缩,从一种作为统领原则的格局降格到了“社会中的社区”格局,日益被“社会”所替代。而滕尼斯所述的“社会”,是建构在自由市场和个人主义的基础之上的,在“社会”中“每个人都只是为了自己”,②从而私人的生活超越了公共的生活,“经济”凌驾于“政治”之上。“自由变得与自私自利难以区别,并且由于冷漠、疏远和道德沦丧而变得腐化堕落;平等变成市场交换,同时也与它本来需要的家庭背景和社会背景相脱离;而幸福则是通过不利于其精神品质的物质满足来衡量的。”③这种“社会”与西方的自由主义民主是相适切的,而自由主义民主的现实表现就是具有精英主义特征的代议制民主,它排斥大众的政治参与,因而越来越偏离了古典传统的民主本质。

自由主义民主崇尚的是个人自由,也就是贡斯当笔下的“现代人的自由”、柏林笔下的“消极自由”,它排斥古典的以参与为核心的政治自由,强调公私之间的边界,“必须划定私人生活的领域与公共权威的领域间的界线”,④确立私人生活的正当性。个人自由从本质上而言是与私人领域紧密相关的一个概念,它是伴随着由自由市场发展催生出的对从事私人性经济活动、追求私人性事业发展的热切渴望而出现的对新的生活方式的倡导和追求。个人自由的出现天然地就带有反传统的批判和革命的色彩,它崇尚平等,强调私人领域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反对在私人领域界限内任何的蓄意干涉尤其是来自政府的强制。在自由主义者看来,个人自由不仅是一种新的生活方式,而且是一种价值追求,在现代社会,把公共领域置于私人领域之上、为了政治自由而牺牲个人自由是不可能的,政治自由只不过是服务于个人自由的一种手段而已,并且还不是必要的手段。“自古代社会结束以来,一项最重要的消极自由就是‘脱离政治的自由’(freedomfrompolitics),而这一自由也是当代民主传统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公民可以作出判断,在某些情况下,广泛的参与是不必要的。他们如此判断有其非常合理的原因,其中包括,他们确信自己的利益已经得到了很好的保护。”⑤

在现代社会,鉴于私人生活和个人利益的重要性,普通的公民并不愿意把大量的时间投入到政治生活之中,于是西方便产生了代议制的民主架构。在这种代议制民主架构中,普通公民通过投票选举的方式授权代表来代替自己参与政治生活。这样,普通公民就可以节省出大量的时间从事私人性事业。然而,在公民不直接参与政治的情况下,公民的个人自由如何来保障?公民又如何确信自己的利益已经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对于此,西方在古罗马的私法精神中找到了解决问题的答案渊源。古罗马由于商品经济的空前发展,创建了出色而完备的私法体系,乃至于恩格斯称赞其为“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⑥

古罗马法学家基于古罗马简单商品经济发达的现实,最先提出了公法与私法的分类,并把主要精力放在私法体系的建构上,注重通过私法来保障个人利益。“公法是有关罗马国家稳定法,私法是涉及个人利益的法。事实上,它们有的造福于公共利益,有的则造福于私人。公法见之于宗教事务、宗教机构和国家管理机构之中。私法则分为三部分,实际上,它是自然法、万民法或市民法的总和。”⑦古罗马私法体系在理念上体现出了人格独立、财产私有、契约自由等理念,这些理念在西方沉寂多个世纪之后,经由罗马法复兴运动而得以重现光芒,对当代西方为保障个人自由以及与个人自由关联在一起的私人领域而建立起来的法治下的社会秩序产生了深远影响。近代以来,伴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和自由市场的发展,西方为了维护现代人的自由和保障合乎道义地“利己”行为,以新的面貌找回了古罗马的私法精神,确立了法律的至上权威,把政府和社会的活动都纳入了法治的范畴,形成了一种法治下开放且自由的“抽象社会”的现代秩序。①

法治保护下的代议制民主和私人生活模式,适切于滕尼斯所述的“社会”形态。在滕尼斯的笔下,现代政治国家也属于“社会”的范畴,“国家概念也就是普遍社会意义上的协会概念”。② 因而,这种秩序原本并不属于滕尼斯笔下的“社区”想象,也并非是学界通常所说的社区治理所关注的话题。然而,现代性却在不断地拉大“社会”而挤压“社区”,不断地向邻里关系层面侵蚀,以至于学界产生了“社区消失论”的论调。这种论调认为,现代性已经吞噬了传统意义上的社区共同体,形成了一种一体化的“社会”形态。当然,“社区消失论”或许有点言过其实,学界也存在着“社区保存论”与之的争论。但是,现代性在不断地侵蚀传统聚落的邻里社区,流动性和陌生化不断地在邻里领域伸展并不断地在摧毁人们传统的社区情感和瓦解传统的“参与秩序”,却是不争的事实。

正缘于此,法治下的代议制民主日益从政治国家层面向基层社区层面拓展,法治下的私人生活模式也日益从市场经济领域蔓延到了社区生活领域。参与式民主的持有者和信奉者赋予基层社区场景中公民参与的极高价值,同时诸多的实证研究也表明公民参与的确具有重要的价值。“对诸如教育、城市贫困、失业、控制犯罪和滥用毒品甚至是卫生领域进行研究的学者已经发现,成功的出路经常是出现在有良好公民参与的社群中。”③但不论公民参与的价值究竟如何,现代性却在无情地消解公民的参与行动,“自由秩序”在日益地占据着社区治理的制高点。1992年,四分之三的美国工人认为,美国社会的重大问题就是社区的崩溃和人们的自私行为增加;1999年的几项调查中,三分之二的美国人认为,整个美国社会关注的是个人而不是社区。④ 就连“公民治理”的倡导者博克斯也看到在社区中存在着搭便车者、看门人和积极参与者三种不同类型的公民,而积极参与者事实上扮演的就是社区治理中的代议者的角色,“他们参加社区理事会或委员会,出席社区会议,在社区政策制定和执行中扮演重要角色”。⑤

“自由秩序”本质上是一种“私”的秩序,其在社区治理中的扩张会消解社区的公共性,带来人与人之间的冷漠,以及“私”的纷争和冲突。现代性带来了“自由”的解放,其侵入到社区之中,使得原本以“共同体”形式而存在“社区人”转变成了“原子化”的“社会人”,带来了“自我本位”的社会心态,“人和人之间除了赤裸裸的利害关系,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就再也没有任何别的联系了”,⑥因而人与人之间实质上是“彼此分离”的。⑦而这正是贝克等学者所讲的“风险社会”的重要来源之一,它使得人们在面对共同制造的风险时,却共同地回避和推卸责任,带来“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的现象。⑧ “自由秩序”接受冲突,并依托于法治来管理冲突,但并不能转化冲突,相反会带来“私”的冷漠、“私”的纷争和共识的困境。在“自由秩序”左右的社区治理格局中,“公民参与的热情”变成了“孤独的消费者”,对于社区中的个体而言,除非有利害之事发生在自己身上,否则不会关心周围的世界,邻里之间的相互陌生和防备成为一种常态,社区只是一个缺少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冷漠栖息区域。

四、引领秩序:政党介入下的新公共性秩序

当代中国走的是“政党中心主义”①的现代化道路,这也是中国式现代化最为本质的内涵。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既有各国现代化的共同特征,更有基于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②当代中国的社区治理基于当代中国“政党中心主义”的现代化道路,区别于西方社区治理最为本土的特点就是“党建引领”。党的十八大以后,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的实践不断推进,从而日益在当代中国形成了一种具有本土特色的社区治理模式。这种社区治理模式,不同于西方学者笔下的“参与秩序”和“自由秩序”,本文用“引领秩序”来予以表达和诠释。

西方古典的“参与秩序”,把社区视为一种“理想国”式的抽象共同体。在这种抽象共同体中,公共生活统摄个体生活,集体意识统驭个体意识,个体的参与行为以服务于所属社区共同利益为价值依归,个体与所属的社区同化为一体,个体没有“自我”,只不过是一种“集体存在”。“如果一种行为触犯了强烈而又明确的集体意识,那么这种行为就是犯罪。”③这种社区治理秩序是一种古老的公共性秩序。“当柏拉图尝试回答‘为什么正义符合个人的利益?’,或当基督教宣称‘人可以由服务他人而获得完美的自我实现’时,他们背后的企图都是希望将公共和私人融为一体。”④黑格尔指出,这种古老的公共性秩序奉行的是“共有产权”,“它以人格没有能力取得私有财产作为普遍原则”。⑤ 现代的参与式民主理论,尽管并不简单地继承古典“参与秩序”的共同体主义的社区主张,也关注到了现代性所带来的个体自由和公私行动领域划分的价值,但继承了古典“参与秩序”对于共同体的“公”的价值的倡导并且把普遍的参与作为建构共同体的核心要素。“参与是创造一个统治自身的共同体,并且创造一个发生参与的自治共同体。”⑥但在现代性的作用下,参与式民主理论所主张的社区治理中“参与秩序”的重建,却始终带有浪漫的色彩,具有道德理想主义的特点。

当代中国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的经验实践,同样注重共同体的“公”的价值,也注重参与对于建构共同体的重要价值。“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构成了时下中国作为社会治理基础单元的社区治理的基本实践纲领。与此同时,当代中国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的经验实践,看到了在现代性作用下参与式民主理论所主张的社区治理“参与秩序”重建的浪漫色彩,也看到了自由主义所主张的“自由秩序”对于社区“共同感”的冲击,以及随之而带来的社区生活确定性、安全感和归属感的流失,从而使人们生活在一个冷漠而充满风险的生活世界中的公共危机。当代中国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的经验实践,基于中国共产党的公共性品格以及严密的组织体系和强大的渗透、塑造、组织、动员社会的能力,通过“党建引领”来克服现代性作用下“参与秩序”的浪漫色彩和消解“自由秩序”的“共同感”危机。这种“引领秩序”,是中国共产党的政党因素介入社区治理而形成的一种新的公共性秩序,其具有两个方面的重要价值:

一方面,党建引领可以带动“大众”的公共理性,从而能够推动社区治理中的公民参与从“大众政治”向“公民政治”转化。现代性打破了传统社会人们交往的封闭性,改变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似性聚合而带来的一元化社区形态。在现代性的作用下社区日益成为一个存在着“理性多元论”事实的小型公共世界。在这种小型公共世界中,社区秩序的建构依赖于公共理性的运用。所谓公共理性,按照罗尔斯的表达,“它是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① 而所谓的公民,不仅要有公共参与的智识能力,而且要有寻求人与人之间正当性共识和互惠性合作的公民美德。所以,公共理性本身就意味着智识与道德之间的结合与统一,就像罗尔斯所述的,“公共理性的价值不仅包含基本的判断、推论和证据之概念的恰当运用,而且也包含着合乎理性、心态公平的美德”。②

而党建引领之所以能带动“大众”的公共理性,就在于中国共产党具有“智识与道德”③上的先进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先进分子”,中国共产党是由“先进分子”所组成的“先锋队”,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个代表”事实上定位了中国共产党在智识与道德上的双重先进性的属性和要求。党建引领可以在“智识”的层面,确立公共理性运用的认知框架和指导原则,引领“大众”具有作为公民的认知与理性行动能力;可以在“道德”的层面,把马克思主义反思现代性而追求公共性的“公”的精神与传统中国“义务本位”④的伦理文化结合起来,引领“大众”形成一种公民义务理性,从而走出“私”的无序和冲突,“最好把公共理性理解为起特定作用的公民义务”。⑤ 这样,党建引领就能够推动社区治理中的公民参与从“大众政治”向“公民政治”转化。

另一方面,党建引领可以带动热情而积极的“社区人”,促进社区参与,从而可以增进社区的“共同感”。现代性消解了公民的参与行动,带来了社区生活的“共同感”危机,破坏了社区生活世界的统一性,催生出了“风险社会”的社区生活形态。那么,在现代性作用的境况中如何重新唤起热情而积极的“社区人”?如何建立起新的适合于这个时代的社区公民生活?对此,帕特南强调了“公民创新”,尤其是强调要通过“公民创新”来创造具有包容性的“连接性社会资本”。“连接性社会资本可以产生出更加广泛的互惠规则,而粘合性社会资本则会使人们局限在自己的小圈子里。”⑥然而,帕特南为创造连接性社会资本而贡献的方案,依然是一种实践困难的理想,正如帕特南自己所说的,“机构改革可能不会成功,事实上,它可能也不会发生”。⑦而当代中国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的经验实践,却在实实在在地创造连接性社会资本,带动热情而积极的“社区人”。

在当代中国,党领导一切,党的组织体系和政治力量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领域,跨越了具有多元背景的不同的组织、团体、社群和个人。中国共产党基于党的组织体系的网络化连接和公共性生产,通过积极地塑造社会和多样化的组织动员策略,促成了不同人群与个体之间的联系交流,催生出了多行动主体之间相互包容和互惠协同的强关系网络。这样的行动鲜明地体现在社区这种小型公共世界之中,是在社区领域中创造连接性社会资本的生动活泼的中国实践。党建引领社区治理,正在当代中国建设出一种以中国共产党为中心、以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体系为关键伸展节点的具有中国本土特点的社区治理共同体。

基于与“参与秩序”和“自由秩序”的比较,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的中国实践正在形成的作为“引领秩序”的新型社区治理模式,可以从秩序追求、对待冲突和社区品格三个维度,建构出基本的理论框架(如表1所示)。

首先,从秩序追求的维度来看,“引领秩序”并非简单地追求源自传统的“自治”秩序,也并非简单地追求基于现代文明的“法治”秩序,而是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把“自治”和“法治”结合起来,同时基于党的公共性品格与中国传统文化之间的内在关联,把“德治”也带了进来,追求的是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混合治理体系。“参与秩序”推崇传统的“参与”价值,强调公民的普遍参与,把“自治”作为建构社区治理秩序的最高价值追求。“自由秩序”推崇现代的“自由”价值,强调法治保护下的私人生活模式,把“法治”作为建构社区治理秩序的最高价值追求。“引领秩序”基于当代中国“政党中心主义”的现代化道路,一方面崇尚“参与”的价值,并以党建引领参与,把“自治”作为社区治理共同体建构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也尊重现代性作用下公民的私人生活,并不浪漫地推崇普遍的公民参与,主张有限自治,把“自治”与“法治”保护下的社区层面的代议制民主和私人生活模式结合了起来。此外,中国共产党的公共性品格,一方面源于马克思主义崇尚“公”的意识形态,另一方面源于传统中国“义务本位”的伦理文化,并且这两个方面具有内在的契合性,从而又把“克己”“修身”“爱人”层面的“德治”融合了进来,追求的是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具有中国本土特点的混合治理体系。

其次,从对待冲突的维度来看,“引领秩序”承认现代性作用下“私”的冲突的存在,但并非简单地追求基于公民的参与和美德来转化冲突,也并非简单地追求基于法治来管理冲突,而是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把转化冲突和管理冲突结合起来,同时基于党的公共性品格对于传统中国自我内在修养的道德秩序的倡导,又具有抑制冲突发生的作用,从而实现了转化冲突、管理冲突和抑制冲突三者之间的结合。冲突是政治哲学关注的核心主题,不同的政治理论其实可以看作是对冲突的不同政治反应。古典的“参与秩序”是一种集体生活统驭个人生活的格局,没有私生活中的自我,因而本质上是否定“私”的冲突的存在的。现代的参与式民主理论所主张的“参与秩序”,承认现代性作用下“私”的冲突的存在,并主张依托公民的参与和美德来把私人利益转化为公共利益、把冲突转化为合作,从而建构良性的社区治理秩序。“自由秩序”更是接受了“私”的冲突,但并不主张通过公民的参与和美德来转化冲突,而是依托于法治来管理冲突,建构的是一种冰冷法治的社区治理秩序。“引领秩序”作为现代秩序,承认现代性作用下“私”的冲突的存在,追求的是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混合治理体系,既注重依托于公民的参与和美德来转化冲突,又注重依托于法治来管理冲突,同时还把传统中国“向内用力”的道德文明融合了进来,依托于“互以对方为重”的义务关系文化来抑制冲突的发生。“其所以起矛盾者,即为两面各自主张其权利,而互以义务课于对方。……两方互以对方为重,才能产生均衡。”①由此,“引领秩序”实现了转化冲突、管理冲突和抑制冲突三者之间的结合。

最后,从社区品格的维度来看,“引领秩序”下的社区趋向的不是前现代社会的抽象共同体,也不是现代性作用下的浪漫共同体,更不是基于“私”的个体理性而形成的虚假共同体,而是一种在现代性作用下可以去浪漫和虚假的真正共同体。社区这一概念原本就具有共同体的意涵。在前现代社会,社区是基于同一性的公民参与而形成的个人依附于集体的“理想国”式的抽象共同体。在现代社会,倡导“参与秩序”的社区由于现代性对于公民参与行动的消解而成了一种涂上了浪漫主义色彩、具有理想化特点的浪漫共同体。而“自由秩序”下的社区本质上是分散的“私”的个体理性的结合,“虽然其中存在着种种结合的因素,人们却保持着分离”,①因而是一种虚假共同体。“引领秩序”下的社区由于中国共产党的政党因素的介入,以马克思主义共同体思想为指导,一方面接纳现代性作用下个人私生活的重要价值,尊重个人独立存在的价值,把“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作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②把“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作为“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③另一方面又强调“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④ 注重通过党建引领来创造社区中的连接性社会资本,祛除“参与秩序”的浪漫和“自由秩序”的虚假,因而塑造出来的是一种马克思所说的“自由联合”的“真正的共同体”。⑤

五、结语

立足于中国本土的经验实践,在与西方学者进行理论对话的基础之上,建构中国本土的学术话语和理论体系,是中国自主知识体系生产的基本路径。本文认为,当代中国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的经验实践,正在生发出一种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作为“引领秩序”的新型社区治理模式。与西方学者笔下的“参与秩序”和“自由秩序”相比较,一方面,“引领秩序”接纳了“参与秩序”所主张的公民参与的重要价值和对共同体的“公”的追求,也接纳了“自由秩序”所主张的私人生活的正当性和法治保护下的代议制民主的重要价值;另一方面,“引领秩序”看到了现代性作用下“参与秩序”的浪漫色彩和“自由秩序”所带来的“共同感”危机,并强调通过“党建引领”来克服浪漫和消解冷漠。“引领秩序”是中国共产党的政党因素介入社区治理而形成的一种新的公共性秩序。

诚然,无论是“参与秩序”“自由秩序”,还是“引领秩序”,都属于知识层面的理论建构,服务于人类社会知识体系的生产,不可避免地带有韦伯式“理想型”思维的特点。在现实的社区治理中,纯粹的“参与秩序”和纯粹的“自由秩序”或许并不存在。同样地,“引领秩序”也并不能简单地去对应现实实践。本文对于“引领秩序”的阐述,只是基于当代中国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的经验实践,提炼出了一种并非西方学者笔下的“参与秩序”和“自由秩序”抑或两者的混合所能解释和涵盖的新的理论模式。现实世界是丰富多彩的,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的实践效果也是高度差异化的。现实中,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的个性化形态与实践效果,取决于“党建引领”实际性的作用发挥状况,以及公民参与、现代法治和传统文化三者之间的混合状态。最后,本文的理论建构只是初步性的探讨,关于当代中国党建引领社区治理的自主知识体系生产还亟须进一步开拓而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