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简所见“从户”新诠

2024-10-15 00:00:00徐桐
古代文明 2024年4期

关键词:秦;从户;从人;从人属;编户化

DOI: 10.16758/j.cnki.1004-9371.2024.04.006

关于“从户”的概念,目前学界主要形成三种观点,陈伟先生认为“从廿六户”之“从”疑指无爵者,“从户”是无爵者之户。1在此基础上,袁延胜、时军军提出“从廿六户”属于有爵户的“从户”,是有爵户的跟从者、依附者。2吴方基将“从户”与“从人”相联系,认为“从户”是故六国“从人”中具有户籍资格者编制的户籍。3由于学者们研究的侧重点不一,辨析史料角度不同,对于“从户”这一概念未有定论。因此,笔者尝试结合传世文献与出土简牍,对“从人”与“从户”的关系、“从户”的构成进行辨析,并进一步探究秦帝国在新地施行“编户化”的治理逻辑。

一、“从人”与“从户”

“从户”与“从人”关系密切,然而学界对“从人”概念的理解仍存在分歧。因此,在探讨“从户”之前,有必要对“从人”与“从户”的关系作出解释。岳麓秦简与里耶秦简中均出现“从人”一词,李洪财最早对“从人”概念予以探讨,认为“岳麓秦简中的从人是一种‘级别较高’的特殊犯人,他们都出自故六国,身份特殊,有专门的管理,而且他们不是普通的伙同从犯,是秦政府重点捉拿和管理的对象……很可能就是传世文献中记载的主张合纵反秦的人”。1吴雪飞通过里耶秦简所见“闻代人多坐从以毄”的相关记载,提出“‘从人’可能指六国追随国君抗秦之人,或者与抗秦之人有牵连关系之人”;2杨振红认为“从人”应指“合从”反秦、抗秦之人,“从人”并非全部出身高贵,绝大多数为社会中下阶层;3孟峰提出“从人”在传世文献与简牍材料属于同名异指,传世文献中“从人”是抗秦之六国贵族,而简牍所见“从人”是秦境内反叛者之家吏、舍人的法律称谓。4学界对“从人”身份的认识可概括为两种意见:其一,认为“从人”仅指故六国参与抗秦活动之人;其二,认为故六国抗秦活动之人及其有牵连关系者都属于“从人”范围。笔者认为之所以出现分歧,是因为“从人”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前者是狭义的“从人”概念,属于一种法定身份;后者是广义的“从人”概念,属于一种宽泛的社会身份。本文所探讨的“从人”,属于狭义的法定身份概念,即故六国参与抗秦谋反之人,受其连坐者,并不被纳入狭义的“从人”身份概念中。

为方便讨论,现将岳麓书院藏秦简中有关“从人”的两组简文誊录如下:

1. 013/1029●叚(假)正夫言:得近〈从〉人故赵将军乐突弟└、舍人袑等廿四人,皆当完为城旦,输巴县盐。请:论轮〈输〉袑等014/1028【廿四人,故】代、齐从人之妻子、同产、舍人及其子已傅嫁者,比故魏、荆从人。·御史言:巴县盐多人,请015/0960令夫轮〈输〉袑【等廿四人,故】代[代]、齐从人之妻子、同产、舍人及其子已傅嫁不当收者,比故魏、荆从人之016/0921【妻】子、同产、舍人及子已傅嫁者└,已论轮〈输〉其完城旦舂洞庭,洞庭守处难亡所苦作,谨将司,令终身017/0898毋得免赦,皆盗戒(械)胶致桎传之。其为士五(伍)、庶人者,处苍梧,苍梧守均处少人所,疑亡者,戒(械)胶致桎传018/1111之,其夫妻子欲与,皆许之└。有等比。 ·十五 5

2. 019/1021●诸治从人者,具书未得者名族、年、长、物色、疵瑕,移讂县道,县道官谨以讂穷求,得辄以智巧谮(潜)020/1019讯。其所智(知)从人、从人属、舍人,未得而不在讂中者,以益讂求,皆捕论之└。敢有挟……当坐者或偏捕告,其所当坐者皆相除,或能025/2053+2050捕若诇告从人、从人属、舍人及挟舍匿者,死辠一人若城旦舂、鬼薪白粲辠二人,购钱五千└。捕城旦舂、026/1119【鬼薪白粲辠一人若䙴(迁)耐辠二人】,购钱二千五百└。捕䙴(迁)耐辠一人,购钱千二百。皆先予,毋以次。·从人027/0897之属、□人或能枸(拘)捕,捕从人死辠一人若城旦舂、鬼薪白粲辠二人者,除其辠以为庶人└。捕城旦舂、028/1112鬼薪白粲辠一人若䙴(迁)耐辠二人,皆减其辠一等└。谨布令,令黔首、吏、官徒隶、奴婢明智(知)之,毋029/1038巨(歫)辠。 ·十五6

据材料1可知,抓捕到的犯人为“从人故赵将军乐突弟、舍人袑等廿四人”以及“故代、齐从人之妻子、同产、舍人及其子已傅嫁者”两类人。就前者看,“从人”有三种解读方式:或指“故赵将军乐突”;或指“弟及舍人袑等廿四人”;抑或兼指二者。7笔者赞同“从人”仅指“故赵将军乐突”,理由是:其一,“从人故赵将军乐突弟”与“舍人”之间出现表间隔的“钩识号”“└”,8说明“弟”与“舍人”前后断开,为两种身份。其二,24人中仅出现“袑”一个姓名,简牍材料显示所记人数众多时,往往只写为首者名字或末尾者名字,省略其他人名字。1那么乐突之弟名为“袑”,或“舍人”名为“袑”,均显示“从人故赵将军乐突”并不在24人中。所以为首者即“从人故赵将军乐突”之弟,紧随其后是故赵将军乐突的舍人,其他人省略,总共24人。其三,结合材料2观之,除了“从人”之外,秦同时抓捕受“从人”牵连的“从人属、舍人”,比照材料1,“故赵将军乐突”为“从人”,“乐突弟”属于“从人属”,“乐突舍人”为“从人”之舍人,那么材料1中“袑”等24人便是“故赵从人之从人属、舍人”,已论罪完为城旦输巴县盐。

关于“故代、齐从人之妻子、同产、舍人及其子已傅嫁者”有两种解读方式:或认为袑等24人与故代、齐从人之家属和舍人为同时论罪的两类人;或认为袑等24人便是故代、齐从人的家属、舍人。2前者更为妥切,前文已证“袑等廿四人”为故赵从人的“从人属、舍人”;与此同时,“故代、齐从人之妻子、同产、舍人及其子已傅嫁者”属于故代、齐从人的“从人属、舍人”。按照国别地域而言,袑等24人与故代、齐从人的家属与舍人为两类人,前者来源于故赵国,后者来源于故代、齐国。按照身份属性而言,两者均为故六国“从人”的“从人属、舍人”,所以被置于一起,并比照故魏、荆从人的“从人属、舍人”论罪,两者的法律身份与论罪方式相同。因此,抓捕到的两类人均为故六国“从人”的“从人属、舍人”。

据岳麓秦简可知,“从人、从人属、舍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由重至轻判为死刑、城旦舂、鬼薪白粲、迁耐刑。3依前引文分析,论处者为受“从人”牵连的“从人属、舍人”。其中已知论罪者主要分为两类:袑等24人判完为城旦舂输至洞庭郡“难亡所苦作”,需要被监管,且终身不得赦免,均佩戴刑具输送;另外一类是“故代、齐从人之从人属、舍人”中身份为士五(伍)、庶人者,由“苍梧守均处少人所”,4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佩戴刑具,只有疑似逃亡者要戴刑具输送。两类人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完为城旦舂后沦为刑徒;而后者身份为士五、庶人,仍被登记于户籍。5

“从人属、舍人”论为“士五、庶人”,说明这类人有的并不被收归官府,大体由“从人属、舍人”中的不当收者、迁者以及免罪者构成,这些人的户籍并不同于普通编户,应为“从户”。传世文献记载,秦王政九年(前238)的嫪毐谋反案中,卫尉竭等20人皆判死刑,受其牵连的“舍人,轻者为鬼薪。及夺爵迁蜀四千余家,家房陵”。6秦王政十二年(前235),吕不韦死后,“其舍人临者,晋人也逐出之;秦人六百石以上夺爵,迁;五百石以下不临,迁,勿夺爵”。7可见,秦对谋反连坐之人往往夺爵而“迁”,迁徙地相当于上文提到的“处苍梧少人处”。另外,张家山汉简《迁律》也载:“诸当䙴(迁)者皆包妻子、同居,入其田宅县,䙴(迁)所县予田宅。其女出为人妻、数虽在父母所,勿包”,8即当迁者,其妻子、同居要一同被迁,由迁徙地授予田宅,也说明被“迁者”及其家属已在迁徙地著籍。正如冨谷至所述:“迁刑这种刑罚,即使以个人为对象,其背后也包括个人在内的集团。对集团的分割,是有违迁刑宗旨的”。9另外,受“从人”连坐的子已傅、嫁不当收者迁至新地也可为“从户”。“从人”判鬼薪刑以上者,受其连坐的家属、舍人分为“收人”与“不当收者”两类情况,收人是要收归官府管制后,根据具体情况或为隶臣妾;1或为“收孥”,成为官奴婢的一种。2而子已傅嫁“不当收者”,3尽管不被没入官府,但也受“从人”连坐迁至新地变为“从户”;最后,还需注意一种情况,律令规定“从人、从人属、舍人”间互相检举抓捕可免罪,若“从人属、舍人”能够捕死罪从人一人、城旦舂和鬼薪白粲罪二人者,皆可以除其罪,这一类免罪者的户籍也为“从户”。4

综上所述,秦代“从人”有两层含义:广义概念的“从人”属于一种社会身份,故六国反秦者及受牵连的家属、舍人均被纳入“从人”之列;狭义概念的“从人”属于一种法律身份,仅指故六国参与反秦的核心成员,如故赵将军乐突。前引文所见“从人”即狭义概念的法定身份,所以假正夫所言论罪对象为受“从人”连坐的“从人属、舍人”,其中存在身份为士五、庶人之人,大概来源于不当收者、迁者以及免罪者,这些人迁至新地后成为“从户”。那么,“从户”并非“从人中具有户籍资格者编制的户籍”,5而是由“从人属、舍人”中仍具有户籍身份的不当收者、迁者以及除罪者构成。

二、“从户”的构成

关于“从户”一词,学者或将“从户”理解为无爵者之户;6或认为其为“有爵户的跟从者、依附者”;7或提出其“为故六国‘从人’中具有户籍资格者编制的户籍”。8以上三种观点,囿于史料的匮乏,未能对“从户”的构成进行深入探讨,随着《岳麓书院藏秦简(柒)》公布,为进一步探讨“从户”提供了可能。由此,在已经明晰“从人”与“从户”的关系基础上,着重分析“从户”的构成。

如果材料1、2仅是“从人”与“从户”相关的个案,那么《岳麓书院藏秦简(柒)》中“从人”相关诏令便证明秦“坐从人”形成“从户”为一种常制。为方便探讨,现将相关简文誊录如下:

诏令对象分别为“坐从人”“坐私家私邑者”“迁者”三类人。其中,“坐私家私邑者”“迁者”分别徙输“县盐”与“严道”,而“徙输坐从人为口”显示“坐从人”成为承担赋役的群体。理由是:第一,据秦令“坐与私邑私家为不善,若为为不善以有辠者,尽输其收妻子、奴婢材官、左材官作,终身作远穷山,毋得去”可知,10“坐私家私邑者”为“坐与私家私邑者”,即受私家私邑连坐者,那么“坐从人”可理解为“坐与从人”。另外,据里耶秦简可知,秦始皇三十五年(前212),御史大夫听闻“代人多坐从以毄”的情况后,曾下达诏令释放其中“勿当令者”,11“代人多坐从以毄”中“坐”为“连坐”,可理解为代地很多人因受“从人”连坐而被拘系。1那么“坐从人”也可与“代人多坐从以毄”比附,总之,“坐从人”即受“从人”连坐者,也就是前文所述“从人属、舍人”。第二,“徙”为“迁徙”之义。秦汉时期,统治者由于军事上的需要而将罪人遣送至边郡,以平民的身份在边地安家落户。2例如秦始皇三十三年(前214)发兵匈奴夺回河南地后,“徙谪,实之初县”。3又如《汉书·地理志》所载“秦既灭韩,徙天下不轨之民于南阳”。4简文中的“徙”并不是简单的迁徙,而是统治者出于某种政治目的,统一调度“罪人”迁徙至某地作为平民落户生活。第三,关于“输”,史料中的“输”常作“输作”之义,如《后汉书·孝安帝纪》所载,元初二年(115),“诏郡国中都官系囚减死一等,勿笞,诣冯翊、扶风屯,妻子自随,占著所在;女子勿输”。李贤注曰:“不输作也。”5杨振红先生认为输即输作,“输作是在‘论决’即判决后服刑的一种方式”。6据此,“输坐从人为口”中“输”也应理解为“输作”,即将受“从人”连坐者输至某地点或机构“为口”。

最后,关于“口”,无论是传世文献还是简牍材料,作名词时多与户口统计相关。传世文献载,高祖十一年(前196)曾“令诸侯王、通侯常以十月朝献,及郡各以其口数率,人岁六十三钱,以给献费”,7其中“口数”可释为“人口数”。汉文帝诏曰:“夫度田非益寡,而计民未加益,以口量地,其于古犹有余,而食之甚不足者,其咎安在?”8“以口量地”说明“为口”可“授田”,“授田之口”需要承担相应赋税义务,正如“年八十复二算,九十复甲卒”,张晏注曰:“二算,复二口之算也。”9另外,简牍材料中“口”也与户口统计有关。例如里耶秦简所见“·凡口数六十五V5-18”10以及“口数六人”。11另如天长纪庄木牍《户口簿》记录某乡户口数的格式,亦作“·东乡户千七百八十三口七千七百九十五”。12再者《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记录的下辖县口数“口十三万二千一百四其三百卅奴婢,少前千六百八,复口三万三千九十四,定事口九万九千一十,少前五百四”。13王彦辉先生指出“口”应为堂邑县的总人口数,“事口”指的是出口钱和出赋钱的总口数。14可见,乡里统计口数的目的为征收赋税。结合传世文献与简牍材料可知,“为口”意味着“坐从人”被纳入秦新地的户口统计,成为承担租赋之口。

然而“徙输坐从人为口”并非是迁徙“坐从人”为“平民之口”,而是一种处于“从人”与“平民”之间的特殊身份之“口”。江陵松柏汉墓出土西汉木牍中记载:

江陵使大男四千七百二十一人,大女六千七百六十一人,小男五千三百一十五人,小女二千九百三十八人·凡口万九千七百三十五人。延大男八百三十九人,延大女二百八十九人,延小男四百四十三人,延小女三百六十八人,延口千九百三十九人,其千五百四十七人外越。1

引文中除普通平民口数外,还出现“延口”数据,可知,江陵地区编户民被分为“使户”与“延户”。彭浩先生认为“延”有“进”之义,“延口”为外地的移民户口数。2之后张荣强、魏斌先生又提出“延”可通“蜒”或“蜑”,“延户”或指蛮夷编户。3凌文超先生认为“延”民可能包括当地的归义蛮夷、强制迁移而来的“外越”等移民,被官方优待遂以“延”注记,以区别于普通在籍的华夏属民。4囿于材料的匮乏,“延”字含义未有定论,然而“延口”这一登记形式,说明官方在户口统计时,会在特殊身份口数前,加注与之相关的身份标识。诏令规定徙输“坐从人”为“口”,意味着“坐从人”可同平民一样纳入户口统计之中,成为国家的编户民,但“坐从人”受到“从人”牵连,政治身份敏感,无论如何也不可能等同于普通编户,所以其户籍便名为“从户”。

从岳麓秦简中的两组“从人”简可知,“从户”大体由受“从人”连坐的“从人属、舍人”中不当收者、迁者以及除罪者构成。随着《岳麓书院藏秦简(柒)》中“徙输坐从人为口”诏令的公布,秦代“坐从人”形成“从户”为一种常制。由此,我们尝试对秦简牍所见“从户”概念进行探讨。

据岳麓秦简《徭律》所载:

补缮邑院、除田道桥、穿汲〈波(陂)〉池、渐(堑)奴苑,皆县黔首利殹(也),自不更以下及都官及诸除有为151/1255殹(也),及八更,其睆老而皆不直(值)更者,皆为之,冗宦及冗官者,勿与。除邮道、桥、驼(驰)道,行外者,令从户152/1371□□徒为之,勿以为䌛(徭)。153/1381 5

可知,秦时“补缮邑院、除田道桥、穿汲(波,即陂)池、渐(堑)奴苑”等利民的公共事务,主要由不更以下的普通黔首与在官府轮番更替承担“吏役”的黔首一起为之。6而“除邮道、桥、驰道”等公共工程需要去乡里以外服役时,可令“从户□□徒为之”,其中“从户”与“徒”属于两类人。7“从户”与“徒”可以替代不更以下黔首从事相关公共事务的杂役,说明“从户”不同于普通编户,为一种特殊的户籍类别。据里耶秦简所见,“从户”在户口统计中常记作“从……户”,例如“今见一邑二里:大夫七户,大夫寡二户,大夫子三户,不更五户,□□四户,上造十二户,公士二户,从廿六户。8-1236+8-1791”,8另如“十三户,上造寡一户,公士四户,从百四户。元年入不更一户、上造六户,从十二8-2231+9-2335”。9“见户”主要记录每年核验校对后新增缴纳租赋的户口数,10“从户”见于“见户”统计数据中,说明“从户”属于征收租赋的主体。再者,“从户”在户口统计时写为“从廿六户”“从百四户”,比照“不更一户”也记作“不更户一”,1说明“从户”与“不更户”“大夫户”一样是组合词,即“从+户”。

那么“从”字的理解,对于“从户”概念的诠释至关重要。关于“从”,许慎将其解释为“随行也”,2可知“从”本为“跟从、随从”之义。3随着简牍材料的公布,其中出现众多涉及“从”的词例,除作名词的“从人”外,还出现“从反者”4以及“从者”。5综合字义与词例观之,“从”可有两种解释:或作动词,表跟从、随从;或作名词,特指“从人”。前文所证,“从户”主要来源于受“从人”连坐的“从人属、舍人”,即“坐从人”。那么,“从户”之“从”当一语双关:其一,“从户”确与“从人”关系密切,但并非来源于“从人”,而是“坐从人”;其二,“从”本为“跟从,随从”之义,受“从人”连坐的“从人属、舍人”本就追随、随从于“从人”。由此,“从户”的概念即“从人”的跟从者、随从者之户。

总之,秦为稳定新占领地区的统治,对参与反秦活动的“从人、从人属、舍人”采取穷尽式的搜捕,其中“从人”为狭义的法定身份,“从人属、舍人”为受其连坐者,可比附《岳麓书院藏秦简(柒)》诏令所载“坐从人”。无论是“从人属、舍人”中不当收者、迁者以及免罪者在迁徙地著籍为“从户”,抑或是秦令规定将“坐从人”输送至某地点或机构“为口”,均证明“从户”来源于从人的跟从者与随从者,由此“从户”应为“从”之户,即“从人”的跟从者、随从者之户。

三、“从户”与新地的“编户化”

“从户”是秦在治理新地过程中,形成的特殊户籍类别。虽与普通编户民统计于同一簿籍中,但身份却与平民不同。秦塑造“从户”这一户籍类别,是为在治理新地过程中,利用户籍制度实现对“从人”及其相关人员的支配与利用。将“从人”与“从户”置于动态的社会背景下观察其发展与演变,可以进一步探究秦对新地的治理逻辑。

秦统一后,对“从人”及其相关人员处置政策的调整,促使“从户”形成。秦统一六国后,对于新占领地区参与抗秦活动的“从人”及其相关人员采取“穷尽式”的搜捕。简牍显示新地反秦活动频发,如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迁陵县“越人以城邑反”“试以城邑反”及秦始皇二十七年(前220)苍梧郡攸县的“利乡反”。6此时,统治者对参与抗秦活动的“从人”的搜捕与判罚都相当严苛,诏令规定:“●诸治从人者,具书未得者名族、年、长、物色、疵瑕,移讂县道,县道官谨以讂穷求,得辄以智巧谮(潜)讯。其所智(知)从人、从人属、舍人,未得而不在讂中者,以益讂求,皆捕论之└”。7其中“以讂穷求”以及“以益讂求”8显示秦对“从人”穷尽式的搜捕,只要与“从人”相关人员,即使早前未见,也要增添其身份信息于讂书中,直至将与“从人”及相关人员抓捕殆尽。无论反秦活动中的核心成员“从人”还是受“从人”连坐的“从人属、舍人”,均对其采取“穷尽式”搜捕,一时间秦所抓捕“从人”数量膨胀。

“从人”及其相关人员数量庞杂,官方往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处置方式,大概分为三类情况:第一类核心成员“从人”,由于直接参与抗秦活动,一般被判鬼薪白粲以上罪后,被收归官府,成为刑徒官奴输送至边郡少人处劳作,原有户籍被削;第二类受核心成员连坐的“从人属、舍人”,罪行较重者依照第一类人员处置,罪行较轻者处迁刑,迁至边郡少人所;第三类是受“从人”牵连却不当收者、除罪者以及自愿随其迁徙的家属们,这些人也未被收归官府而削籍,但受“从人”牵连迁徙至边郡。后两类人具有户籍身份,由于受“从人”牵连而迁至新地,形成不同于普通编户的“从户”。秦构建“从户”这一户籍类别,直接目的是将受“从人”牵连的相关人员重新纳入新地的户籍管理之中。

然而,“从户”的出现,表面上是受秦对“从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处置方式调整所致,实际上是由秦对于新地由“占领”至“治理”政策调整的结果。早前有学者认为“从人”政策的转变可能是统治者意识到对代地“从人”打击过于宽泛,近乎穷尽式的搜捕也会将一些人彻底推向敌对。1据简牍材料观之,统治者对“从人”政策改变的根本原因是为解决新地人口资源短缺问题,试图利用户籍制度对迁徙至新地的人口进行新一轮的“编户化”管理,进而更好地治理新地。

简牍材料中多次提到新地人口稀少的问题。睡虎地秦墓出土的6号木牍,惊写给其兄的家信中也提到“闻新地城多空不实者,且令故民有为不如令者实”,2秦占领了新地,由于新占领区人口稀少曾迁徙有罪之故民实边。另外,里耶秦简也见“□乡多田宇、少黔首”“迁陵卅三年将阳乏户”等记载,3可知作为秦新地的洞庭郡迁陵县,确实面临田多户少的困境。再者,岳麓秦简中多次提到秦统治者将罪者输至洞庭郡“难亡所”苦作;或输蜀地“处不可亡所苦作”;或处置于苍梧郡“少人所”;或“徙洞庭,洞庭处多田所”。4无论是“少人所”还是“多田所”,均显示秦新地人口资源匮乏。实际上这一问题由来已久,秦历任统治者分别采取“取其地而出其人”“民地并取而迁入秦人”以及“迁豪强,徙贵族”等政策缓解新地人口资源匮乏问题。5迁徙至新地的人口主要包括普通平民以及罪人,前者一般是赐爵招揽,后者则是强制迁徙。在秦汉“安土重迁”的社会共识之下,官方几乎很难促使民众主动迁徙至新地,所以以行政手段强制迁徙罪人至新地,便成为“实边”的有效手段之一。然而迁徙至新地后的人口如何管理与安置,随之成为秦统治者亟须考量的问题,正如邢义田所述“务农与地著是政策的根本着眼,徙民与迁刑只是造成人口暂时的流动,流动之后,统治者总是竭力使他们安定下来”。6秦治理新地的有效途径之一,便是利用户籍制度实现对新地人口的“编户化”,“从户”便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之下形成。秦颁布诏令“徙输坐从人为口”,疏通了“坐从人”至“编户民”之间的身份转变路径,将受“从人”连坐的“从人属、舍人”中具有户籍身份者,迁徙输作至新地成为实边之“口”,并允许家属随行,最终在新地编制成为特殊的户籍类别——“从户”。这样一来不仅可以解决新地人口匮乏的问题,也可以将“从人”及其相关人员从原本熟悉的社会共同体中驱逐出去。最终,秦通过构建“从户”这一户籍类别,逐步将受“从人”牵连的相关人员重新纳入新地户籍管理,“从户”成为秦代洞庭郡迁陵县承担租赋的主体。

综上所述,秦可以通过武力占领新地,却无法凭借武力治理新地。秦统治者意识到治理新地最有效的手段之一是通过户籍制度将新占领地区的人地资源纳入管理,并进行重新的划分与整合。秦不断地迁徙人口充实新地,再通过基层的“编户化”实现对边郡人地资源的控制与利用,逐步将新地人口纳入兵役、赋役的来源,以维系秦帝国的正常运转,最终实现秦对新地的稳定治理。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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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统一六国后,政策重心逐渐由“占领新地”变为“治理新地”。治理新地的首要目标是依靠户籍制度将新地的人、地以及资源完全纳入秦统治之下。正如刘欣宁所述,户是同居者构成的地缘组织,户籍制度作为国家对于人身支配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可以将人固定在某地,以土地掌握人口。1对于受“从人”牵连的“从人属、舍人”而言,判处鬼薪罪以上成为刑徒后,其名便从户籍中永久削除;然而其中不当收者、迁者以及除罪者,由于仍具备户籍身份,但又不能将其留在原有的社会共同体下,秦便迁徙这类人至新地,编制为“从户”。同时颁布诏令,徙输“坐从人”为“口”,疏通了“坐从人”至“编户民”之间的身份转变路径,增加新地赋役人口数量。就社会层面而言,“从户”受“从人”牵连,并不同于普通编户,属于歧视性的户籍类别。但经济层面上,“从户”与普通编户民一样纳入基层乡里户口统计之中,并授予其田宅,承担相应的租赋。“从户”具有双重性身份特征,法律身份已经不同于戴罪之身的“从人”,而变为了承担租赋的“口”;然而,“从人”这一社会身份烙印并未消失,始终不同于普通编户民,备受歧视。

总之,“从户”短暂存在于秦代,随着秦对新地基层社会户籍制度逐渐完备,这一户籍类别消失。“从户”属于新地“编户化”进程下的一种过渡性户籍类别,是秦统一后治理新地这一特殊时期的产物。

[作者徐桐(1994年—),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生,吉林,长春,130024]

[收稿日期:2024年3月5日]

(责任编辑:魏永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