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导向下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化

2024-10-12 00:00:00蒋昌勤
阜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4年3期

摘要:个人所得税在增加财政收入、调节国民收入分配和推动共同富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行7级超额累进税率,级次设置过多、综合所得边际税率较高、不同所得项目税率不一致,税率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与国外普遍实行的全面综合税制相比,我国综合所得的征税范围相对较窄,有待进一步拓宽;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共享经济、网红经济、网络直播等新经济形态的出现,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提出了新挑战,同时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也使得税收征管复杂化。基于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价值追求,国家应采取措施进一步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征税范围;征收管理;共同富裕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437(2024)03-0088-05

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共同富裕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富裕”,即要求我国经济(以国内生产总值GDP衡量)和人民生活(以人均国民总收入GNI衡量)达到较高水平,实现经济的高效发展,把“蛋糕”做大做强;二是“共同”,即要求我国各地区、各群体以及城乡之间的居民收入差距(以基尼系数衡量)保持在合理区间,实现社会的公平发展,确保“蛋糕”的合理分配[1]。

个人所得税在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领域均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是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2]。在初次分配阶段,个人所得税通过差异化税负,鼓励劳动者积极工作,提升劳动所得在总收入中的比重;通过累进税率设计,使高收入者承担更多税负,从而缩小高低收入者之间的贫富差距。在再分配阶段,通过设置起征点,减轻低收入群体的税负,降低其税收压力,进而缩小收入差距;此外,通过实施专项附加扣除制度,直接减轻中低收入家庭的税负,增加其可支配收入。在第三次分配阶段,借助税收优惠政策,允许慈善捐赠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鼓励高收入者进行公益捐赠,这样可以将私人资源转移到公共领域,帮助弱势群体,同时,通过税收优惠措施,引导高收入者投身公益事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以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一、个人所得税对共同富裕的能动作用

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直接税,在增加财政收入和调节国民收入分配与再分配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促进社会公平的有效手段。

(一)个税改革助力财政增长,加速共同富裕步伐

自1980年首次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经历了多次改革,个人所得税收入一直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其在财政收入中的作用日益增强。1994年,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国家建立了全国一致的税率和税基,实现了全国范围内的税制统一,当年全国个税收入为73亿元[3]。2002年,个税收入首次突破千亿元,达到1,211.78亿元①。2008年,个税起征点从每月1,600元提高至2,000元;2011年,个税起征点从每月2,000元提升至3,500元。2016年个税收入达到10,088.98亿元②,突破万亿大关。2017年和2018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分别为8.29%③和8.87%④,超过了当年国内消费税占税收总额的比重(分别为7.08%⑤和6.80%⑥),使个人所得税成为我国第三大税种。2018年,个人所得税制度发生了重大变革,起征点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5,000元,征税模式从原先的分类征收模式转变为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增加了五项专项附加扣除,进一步优化了税率结构。整体而言,截至2023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总额达14,775.30亿元⑦,成为我国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政府利用这些资金可以增加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社会福利支出,提升全体公民的生活质量;另一方面,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可以支持贫困地区和弱势群体,改善低收入群体的生活状况,缩小地区间和群体间的差距,助力共同富裕的实现。

(二)个税改革凸显共同富裕导向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自设立以来多次进行改革,通过提高起征点、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优化税率结构等措施,降低不同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减税效果比较明显。例如,李师傅作为一线技术工人,月收入8,000元。2018年10月个税制度改革后,起征点提升至5,000元,他的个税从每月285元降至115元,每年减税约2,000元。2019年1月,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提高,李师傅的个税进一步降至约每月60元。分析改革前后不同收入层次人群的税负可以发现,改革后各收入层次人群的税负都有所下降,尤其是中低收入群体的减税降负效果最为明显。财政部公开的全国财政决算数据显示,2018年一系列税制改革举措产生的翘尾因素合计减税达4,604亿元,使2.5亿纳税人直接受益,人均减税约1,842元。以上表明,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显著减轻了不同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尤其是有效提升了中低收入群体的实际可支配收入,进而增强了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使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更加精准,彰显了共同富裕的导向。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缺陷

2018年个税法改革距今已有6年。如今,我国已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实现共同富裕成为人民群众的共同期盼。新形势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面临着一些挑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以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对共同富裕的助推作用。

(一)税率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率实行7级超额累进税率,其具有级次设置过多、综合所得边际税率较高、不同所得项目税率不一致的特点,影响了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不利于个人所得税作用的发挥。具体表现如下:

1.级次设置过多。综合所得适用3%至45%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从综合所得适用的税率来看,个人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000元的,适用3%的税率;超过36,000元至144,000元的部分,适用10%的税率;超过144,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适用20%的税率;超过300,000元至420,000元的部分,适用25%的税率;超过420,000元至660,000元的部分,适用30%的税率;超过660,000元至960,000元的部分,适用35%的税率;超过960,000元的部分,适用45%的税率。过多的税率级数(我国为7级,而发达国家多采用4到5级)不仅增加税制的复杂性,还可能削弱税制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另外,过高的边际税率也使我国背负了高税率的名声。

2.不同所得项目税率不一致。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列举征税的个人所得共有9项,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采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3%-45%);经营所得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分为三个区间,对应的预扣率分别为:20,000元以下的部分预扣率为20%、20,000元至50,000元之间的部分预扣率为30%、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为40%;其他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不同所得项目的税率差异会导致收入水平相同而来源不同的纳税人缴纳的个税不一样。同等收入税负不同违反了横向公平原则,纳税人可能会通过合法的税收筹划或非法的避税手段转换收入类型,以减轻税负。

(二)综合所得征税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宽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始实行综合所得与分类所得相结合的混合税制模式。在此模式下,个人所得税法列举的九项所得的前四项被纳入综合课税范畴,并实行年度汇总计税,其余五项所得则维持分类征收方式,按照各自的税率分别计税。与国外普遍实行的全面综合税制相比,我国综合所得的征税范围相对较窄。对劳动性所得采取累进税率,对资本性和财产性收入采用固定比例税率,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个人所得税的累进性和调节功能。因为我国中低收入者主要收入来源是工资薪金,而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具有多样性,且高收入者经营所得和资本所得占收入总额的比重往往会超过薪资收入所占的比重。

狭窄的综合征税范围,不利于全面准确衡量纳税人负担能力,难以合理调节不同所得来源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也难以有效缩小纳税人总体收入分配差距。从2022年全国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税收收入结构表(表1)可以看出,2022年全国综合g8FRpCAoRghzbODRQNwpyGTWkJBd0Y3CzzYY87uxiKQ=所得个税收入占比66.12%(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个税收入占比62.94%),经营所得个税收入占比6.84%,财产性所得个税收入占比25.15%。这些数字表明,居民个人综合所得对个税的贡献较大,工薪阶层成为我国个税的纳税主体;资本性所得个税贡献率偏低,税率单一,缺乏累进性。

(三)征管水平有待进一g8FRpCAoRghzbODRQNwpyGTWkJBd0Y3CzzYY87uxiKQ=步提高

一方面,当下以互联网为基础的共享经济、网红经济、网络直播等新经济形态的出现,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提出了新挑战。新经济形态下,税务机关对有关个人所得监管的难度增加。受互联网技术的影响,网络主播的收入隐蔽性越来越强,透明度越来越低,而网络主播整体纳税意识淡薄,普遍存在规避税收的行为。新型收入打赏模式、“无纸化”交易方式、签订的各种保密授权协议等增加了税务机关对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的监管和征收的难度。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全、征收管理不力等问题,导致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税款大量流失[4]。近年来,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件屡见不鲜,是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的警醒。

另一方面,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导致税收征管复杂化。在现有的税制模式下,综合所得和分类所得存在税率差异,导致两种所得税负存在差异。高收入者收入渠道多样、来源广泛。为了降低税负,高收入者可能会采取多种手段避税,例如将个人劳务报酬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在不同地区进行资产配置、获取低税国家居留权、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投资等,这些做法就会增加税收征管的难度。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主要采用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式。代扣代缴过程中,扣缴义务人能否及时、准确地进行扣缴,尤其是针对跨国工作的个人进行个税扣缴,是征管中的一个重要挑战;自行申报过程中,纳税人能否如实、准确地进行纳税申报,同样存在挑战。这些挑战都需要税务机关不断完善征管制度、提高征管技术、强化监管和执法力度。

三、共同富裕导向下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化

基于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价值追求,国家应采取措施进一步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

(一)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

在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方面,一些发达国家注重简化税率结构,减少税率级数,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水平,以此减轻高收入群体的税负[5]。同时,提高起征点,适当扩大中低收入纳税人的免税额度。一些新兴经济体则在保持税率结构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对部分税率级次作适度调整,以应对通胀等因素的影响。不少国家还对特殊人群如残疾人、单亲家庭等实行优惠政策,并对环保、教育、医疗等特定支出给予税前扣除优惠,体现税收的再分配调节功能。借鉴这些做法,秉着提升税制效率、强化税负公平的原则,我国可以采用简少税率级次、降低最高边际税率、采用统一的税率体系等措施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

1.简化税率级次。在我国居民金字塔型的收入结构中,缴纳30%、35%、45%税率级次的纳税人比例相对较少;级次过多,边际税率过高,可能导致高端人才流失、累进功能弱化、个税征缴成本增加、纳税人偷逃税款的动机加大,这与经济效率原则不符。可以借鉴国际上个人所得税征税级距4到5级的经验作精细化的调整[6]。可以考虑将税率级次降低到3到4级,尤其是将高收入群体适用的级次降低[7]。简化税率级次一方面有助于未来简化税制,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同时减轻高收入群体的税负;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扩大中低收入群体缴纳个税档次的税收级距,从而减轻这类群体的税负。

2.逐步过渡,统一税率体系。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列举了九项个人所得征税项目,这九项所得采用了四种不同的税率。其中,劳动所得的边际税率最高达45%,而相比较富人的资本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仅为20%。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优化税率结构时需要权衡效率和公平。一方面,可通过提高富裕群体的资本所得税率,向富人多征税,以减少贫富差距,避免财富过度集中,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性;另一方面,可通过降低劳动所得的边际税率和进一步提高起征点,拉大中低收入者缴纳个税的级距,减轻劳动所得的税负,避免对劳动所得过度征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此外,应注重结构性减税安排,对关键人才、困难群体等实施更大力度的税收优惠。

(二)稳步扩大征税范围

推进综合个人所得税征收是多数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一个方向。综合个人所得税针对纳税人的所有所得,包括劳动所得、资本所得、经营所得等进行汇总计算,综合征收。在综合征税模式下,不论什么收入来源,只要收入水平相同,就承担相同税负,这种模式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综合所得征收模式还能够简化个税的计算过程,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降低税收征管的成本。因此,国际上一些国家一方面通过扩大征税范围、完善综合所得的计税规则等措施,努力实现对所有居民个人总所得的全面征税;另一方面为照顾中低收入群体,他们普遍提高基本免税额,实施家庭附加扣除等优惠政策。

扩大综合所得征税范围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必由之路。今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税APP对收入纳税明细进行了更新,新增了除四项综合所得之外的其他五项所得信息,这一改动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稳步扩大“综合所得”的范围已成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一方面,我们需要进一步扩大综合征税的范围,将个人经营所得等项目纳入综合计税,以增强个税的整体调节能力。在今年两会期间,财税专家朱建弟提出,个税所得项目应从“小综合”有序迈向“大综合”,扩大综合所得征税范围时,应逐步将资产性收入,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经营所得等,纳入综合征收,建立综合征收模式[8]。另一方面,对于特殊性质的所得项目,可以暂时保留分类计税方式[9]。同时,还需要优化两种征税方式的衔接机制,形成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格局,最终实现所有所得项目的全面综合征收。

(三)强化个税征收管理

个人所得税征管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法制完善、税制优化、技术创新、纳税服务提升等多个方面。个税征管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税制的公平性、财政收入的充足性以及社会的稳定性,它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我国可借鉴OECD成员国的一些做法,如运用大数据技术和分析工具、应用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技术、推广数字身份验证等,加快税收征管的数字化转型,从而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1.加强新经济形态领域税收征管。近年来,网络直播、直播带货、数字营销等新经济形态领域频繁发生从业人员偷漏税事件,如邓伦偷逃税被追缴并罚款1.06亿元[10]、“直播一姐”薇娅偷逃税6.43亿元[11]等。这表明,国家应对新经济形态领域加强税收监管,提高税务征管水平。首先,税务机关应针对新经济形态的运营模式、收入来源及潜在风险点,如O2O运营模式、跨国化和多样化收入来源、隐匿收入、跨境逃税、“阴阳合同”等,制定有效的税收征管策略。明确主播收入性质界定,区分劳动所得、经营所得等不同税目;加强新经济形态领域合同监管,严厉打击通过“阴阳合同”等手段隐瞒真实收入逃避税收的行为,确保新经济形态领域的税收合规。其次,税务机关应利用大数据技术分析新经济形态领域的税收数据,精准识别新经济形态领域从业人员的逃税和避税行为,尤其是针对可能存在偷税行为且收入较高的明星、网络主播等群体。对电商平台、支付系统、社交网络等多方面的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比对,可以识别关联交易和异常交易,帮助税务机关更有效地打击逃税和避税行为。最后,税务机关可建立案例库,运用案例分析、警示教育、个性化宣传及培训等手段,对新经济形态领域从业人员加强税收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税收意识和遵从度,从而预防偷漏税案件的发生。

2.完善个税征管技术与手段。第一,提升个税征管技术。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建立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系统;与其他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电商平台、行业协会等建立合作机制,实现跨部门、跨行业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分析技术,研判潜在的税收风险,提升对偷逃税行为的识别和预测能力。第二,完善代扣代缴制度,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其按规定代扣代缴个税;定期对扣缴义务人进行培训,确保其能够准确计算并顺利完成扣缴工作;及时发布和解读最新的税收政策,采取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为扣缴义务人提供咨询和指导,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履行扣缴义务。第三,加强自行申报管理,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和申报质量。税务机关需进一步加大税法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纳税人的税收意识和法治观念,帮助纳税8pNf9hlv8J6By5/B+c96LA==人正确把握个税申报的要求和流程;持续优化个税申报系统,确保纳税人操作准确无误;加强对纳税人申报内容的监管,加大对纳税人申报的审核和抽查力度,确保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建立纳税人诚信档案,提高纳税人自觉遵从意识,减少逃税、漏税行为。

注释:

①②⑦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年度数据,③④⑤⑥数据,根据国家统计局网站年度数据计算而得。查询网址:https://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C01。

参考文献:

[1]郑伟.全面深刻理解共同富裕的内涵要求[J].人民论坛,2023(13):14-18.

[2]张珑珑.共同富裕视角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D].郑州: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23.

[3]个税收入50%来自工薪阶层,财政部详解费用扣除标准[EB/OL].(2009-06-17)[2024-04-10].https://www.gov.cn/gzdt/2009-06/22/content_1347065.htm.

[4]徐雅庆.我国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22.

[5]马洪范,毛劼.共同富裕目标下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及征管配套措施探析[J].经济纵横,2022(04):30-37.

[6]张贤萍,邱月华.新时代分配公平的税制优化路径研究[J].税收经济研究,2021,26(01):16-22.

[7]刘洋.共同富裕导向下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分配调节效应评价研究[D].保定:河北大学,2023.

[8]朱建弟.建议进一步深化个税改革,优化收入分配机制[EB/OL].(2024-03-04)[2024-04-10].https://www.bjnews.com.cn/detail/1709534618169818.html.

[9]朱跃序,段杜攀.共同富裕愿景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重新定位[J].财政监督,2022(08):80-88.

[10]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法对邓伦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EB/OL].(2022-03-15)[2024-04-10].https://news.cctv.com/2022/03/15/ARTIJgH0vRUafNgFe48zUzME220315.shtml.

[11]浙江省杭州市税务部门依法对黄薇偷逃税案件进行处理[EB/OL].(2021-12-20)[2024-04-10]. https://zhejiang.chinatax.gov.cn/art/2021/12/20/art_17746_5295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