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尼斯宪章》译注

2024-10-10 00:00:00吴葱杨家强王巍王依
中国文化遗产 2024年5期

摘要:《威尼斯宪章》发布至今已60周年,对20世纪后半叶及以后的各国遗产保护理念和政策法规制定产生了深远影响,是被广泛接受的遗产保护国际准则。该宪章最早用法文起草,其后译为英文,两者在个别条款上表述略有差异,现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官网公布为官方版本。但宪章的中文译本自1986年正式发表以来,并未得到充分讨论和阐释,很多关于宪章的讨论和批评甚至是基于中译本用词的误导,因而妨碍了中文读者对《宪章》原有思想的深入理解。本文以英文版作为蓝本,用法文原版加以校勘,并参考已有中文译本,重新对《威尼斯宪章》进行了翻译。译文内容采用译校结合、译注结合的方式,对法、英版本的表述差异进行了标注,并对文中关键词句进行了详细注释,厘清其来源及演变,并与中文对应的名词术语对比,辨析其间的区别与联系,力图帮助中文读者从中文语境更准确把握原文的含义。

关键词:威尼斯宪章;古迹;遗址;保存;修复

译者前言

《威尼斯宪章》发布至今已60周年,对20世纪后半叶及以后世界各国遗产保护理念和政策法规制定产生了深远影响,是被广泛接受的遗产保护国际准则。但其中文译本自1986年正式发表以来,并未得到充分讨论和阐释,读起来难免让人有囫囵吞枣之感,很多关于宪章的讨论和批评甚至是基于中译本用词的误导,因而限制了宪章原有思想的传播。为此,译者不揣浅陋,尝试采用中文古籍校勘的方式,对照不同版本重新翻译,并对重点词句加以注释,方便中文读者在中文语境里相对容易地理解原文要旨,并尽可能不歪曲文本原义。限于水平,难免错漏,敬祈批评指正。

一、 官方版本

1964年5月,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在威尼斯召开。会上由23人组成的国际工作组共同完成了《威尼斯宪章》的起草工作。工作组的主席是意大利人皮耶罗·加佐拉(PieroGazzola),比利时人雷蒙·勒迈尔(RaymondLemaire)是报告员,其他均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和国际文化财产保存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的代表。宪章的原始版本是以工作组的讨论为基础、用法文撰写完成的。勒迈尔负责起草条款,而时任ICCROM副主任的保罗·菲利波特(Paul Philippot)撰写了序言。会后,UNESCO完成了宪章的英文版[1]。1965年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成立,接受《威尼斯宪章》作为其基本的理论原则。以上英、法版本即为UNESCO和ICOMOS官网正式发布的官方版本。著名遗产保护专家尤嘎·尤基莱托(JukkaJokilehto)在分析《威尼斯宪章》的核心概念时曾提到过英法两版之间的一些差异,并指出英文版并没有把法文原版最原始的一些思想表达出来,比如其蕴含的非常强烈的哲学思想[2]。

二、中文译本版本

目前正式发表的《威尼斯宪章》中译本有两个版本。其一是陈志华先生首发于《世界建筑》1986年第3期的译文(以下简称“陈译本”),标题译作“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文末缀“译者附注”[3]。该文于2013年再次刊载于《中国长城博物馆》,译文与1986年版一致,文后扩充原“附注”为“译者附记”[4]。1992年,陈先生在1986年译本的基础上修改了少量措辞,收入《保护文物建筑和历史地段的国际文献》[5],由台湾博远出版有限公司出版。2021年,商务印书馆出版《陈志华文集》[6],卷七收录了《威尼斯宪章》译文,系在1992年译本基础上再次修订而成。

考虑到1992年译本的出版地在中国台湾,而2021年译本距今天太近,因此1986年的译本应是陈译本多种版本中影响最广泛的,故本文所采用的陈译本以该文为主。

另一版本是国家文物局官方译本(以下简称“官译本”),收录于1993年国家文物局汇编出版的《国际保护文化遗产法律文件选编》,标题译作“关于古迹遗址保护与修复的国际宪章”[7]。这一译本后来也通过国家文物局官网发布,成为国内遗产研究领域的通行版本,影响广泛。

三、新译本翻译原则

1.译校结合

尽管英文版与法文原版之间存在一些差异,但译者仍然采用英文版作为蓝本展开翻译,同时参校法文原版进行修正。原因有二:一是英文版是更加通行的“国际版”;二是英法有异也是大同小异,远小于因语言、文化巨大差异给中文读者带来的隔阂感,而翻译首先是消除隔阂以求顺畅、准确地理解原义,使用英文版为蓝本,不妨碍达成这个目标。

对法文版的参校利用有两种方式:一是如果法文版的内容更准确、周延或者更适用于中文语境,择善而从,直接采用法文版的表述方式。二是对英法版本有差异但难以评价高下的内容,则以英文版为主提供译文,但在译注中同时提供法文版译文,供读者参考。

2.译注结合

对《威尼斯宪章》的关键词句不加解释,直接“填鸭”给读者,或许是旧有译文的最大弊端。即便诸如“古迹”“保护”“修复”等最关键的概念,中文读者也只能望文生义,流于一知半解,以致造成很大误导。因此,本次翻译对关键词句进行了详细注释,尽量用较少的文字解释清楚来龙去脉,特别是通过与中文对应的名词术语的对比,讲清楚其间的区别与联系,力图帮助中文读者更准确把握原文的含义。

3.把握语体色彩

尽管《威尼斯宪章》不具备国际法地位,是一份非约束性的指导文件,但其语体色彩类似于法律条文,有些内容又类似于标准条款的语体色彩。因此,翻译时尽量体现专业性、严谨性,用语平实,不追求文雅或为提高情绪而“慷慨陈词”。

翻译中还注重把握能愿动词的使用。例如,强制性条款(对应英文must)用“必须”或“应当”,要求性条款(对应英文should)用“应”,推荐性条款(对应英文recommanded to)用“建议”或“宜”。反面表述则分别是“禁止”“不得”“不应”“不准许”“不建议”等。

4.符合现代汉语表达习惯

本次翻译最大初衷,就是让中文读者以中文语境为参照去理解西方观念和话语。翻译中尽量摆脱“翻译体”的腔调,不用晦涩、别扭的词语及句式,力图让表达更符合现代汉语表达习惯,让中文读者阅读更顺畅、清晰。

古迹遗址保存与修复国际宪章

(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于1964年5月25—31日在威尼斯通过)

世代传承至今的古迹浸透着岁月的信息,是古老传统鲜活的见证。人们越来越意识到人类价值观的统一性,并将古迹看作共同的遗产,赞同为后代保护古迹是共同的责任。将古迹真实、完整地传承下去是我们的职责。

至关重要的是,古代建筑保存与修复的指导准则在国际间得到普遍认同和确立,各国负责在各自文化和传统内加以落实。

1931年的《雅典宪章》(The Athens Charter)首次规定了这些基本原则,并促成广泛的国际运动,具体体现在各国文件的制定、国际博物馆协会(ICOM)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的工作,以及后者成立的国际文化财产保存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不断强化的意识和批判性研究,给越来越复杂多样的问题带来了压力。重新检讨原有宪章的时机已经到来,借此可深究相关原则,扩充范围,形成新的文件。

为此,1964年5月25—31日在威尼斯召开了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通过了以下文本。

定义

第一条 古迹的概念不仅包含单体建筑,而且包括能见证特定文明、重要历史进程或历史事件的城乡区域。不仅适用于艺术杰作,也适用于因世易时移而获得文化意义的平凡作品。

第二条 古迹的保存与修复应当依托于研究和保护建筑遗产的一切科学和技术。

第三条 保存与修复的目的,是将古迹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

保存

第四条 长期持久的保养维护对保存古迹非常重要。

第五条 给古迹赋予有益社会的功能始终能促进古迹保存。因此利用是可取的,但不得改变古迹的布局和装饰。因功能或习俗改变而产生的改动需求,只有在此限度内才能提出方案并获得批准。

第六条 保存古迹意味着保护一定规模的环境,凡传统环境应当予以保存。禁止任何改变体量和色彩关系的新建、拆除或改建活动。

第七条 古迹与所见证的历史或者赖以形成的环境密不可分。除非出于保护古迹本身的原因,或者关乎国家或国际重大利益,不准许对古迹整体或者部分进行迁建。

第八条 作为古迹整体组成的雕塑、绘画或装饰,只有在不移除无以保存时才允许从古迹上移除。

修复

第九条 修复过程是高度专业化的操作,旨在保存和揭示古迹的美学与历史价值,并以尊重原有实物和确凿文献为基础。修复不得出现臆测部分,而且任何必要的添加都应当与建筑构成要素有所区别,并留下当代标记。在任何情况下,考古及历史研究应当贯穿修复工作始终。

第十条 当传统技术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现代保存和建造技术对古迹进行加固,其功效需经过科学数据验证和实践检验。

第十一条 各时代对建筑物有价值的贡献都应当予以尊重,因为修复的目的不是追求风格的统一。当建筑物上叠压了不同时期的做法时,揭露底层做法的措施,仅在例外情况下获得正当性,且满足以下条件79d32da1c1e01bfc334f25076a70131b:被揭除部分价值很低而暴露的部分历史、考古或美学价值极高,且保存条件足以支持揭除作业。对所涉部位的重要性评估以及取舍决定,不应由该项工作负责人单独作出。

第十二条 缺失构件补配后应当与整体保持和谐,但同时应当区别于原作,避免修复过程中艺术或历史证据被篡改。

第十三条 不准许进行任何添加,除非添加物不会贬损建筑物有价值的部分、传统环境、构图均衡以及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遗址

第十四条 纪念性遗址必须成为特别照管对象,以保护其完整性,并确保用恰当的方式进行清理并展示。对此类场所开展的保存与修复工作,应参照前述各条原则进行。

发掘

第十五条 发掘应当坚持科学标准,并遵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56年通过的关于考古发掘的国际准则。

遗址应当得到保护,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持久地保存、保护建筑遗迹和发现的遗物。同时应当尽最大努力增进对古迹的理解,揭示而不是歪曲其意义。

任何重建的可能性都应事先排除。只准许原物复原(anastylosis),即将现存散落构件重新组装起来。用于补配的材料应具有可识别性,且在保证古迹保存及重建其形式连续性的前提下,尽可能少用。

记录与公开

第十六条 一切保存、修复和发掘工作都应有准确的档案记录,形成分析性和批判性报告,并配以插图和照片。清理、加固、整理和整合的每个步骤,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对工艺和形式特征的认定均应记录在案。记录档案应存放于公共机构的档案馆里,向研究人员开放。报告建议出版。

参考文献:

[1][2][17][23] Jokilehto J.Observations on Concepts in the Venice Charter[M]. México: Instituto Nacional de Antropología e Historia,2021.

[3] 陈志华.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J].世界建筑,1986(3):13—14.

[4] 陈志华.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J].中国长城博物馆,2013,(2):2—4.

[5] 陈志华.保护文物建筑和历史地段的国际文献[M].台北:博远出版公司, 1993:3—7.

[6] 陈志华.建筑遗产保护文献与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2021:23—26.

[7] 国家文物局法制处.国际保护文化遗产法律文件选编[M].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93:162—165.

[8] 王巍.西方权威化遗产话语的再认识及其在中国的本土化表达[D].天津:天津大学,2018.

[9][22] 李东遥. 地以高贤胜,图将美迹传——窥探图像中的中国传统古迹保护与阐释[D].天津:天津大学,2022.

[10] 辞海编辑委员会. 辞海(7版)[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9.

[11] 王依.社会——空间视角下古迹的“修”与“用”[D].天津:天津大学,2023.

[12] 郭满.方志记载折射出的中国古代古迹观念初探[D].天津:天津大学,2013.

[13] 吴葱,郭满,张英琦,等.保护与修复?——试论《威尼斯宪章》中译本对核心概念理解上的偏差[C]//金磊(主编).中国建筑文化遗产(2).天津:天津大学出版社,2011.

[14] 王依,吴葱,王巍.“原状”的困惑——关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原则的再思考[J].建筑遗产,2022(3):38—44.

[15] 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J].文物,1961(Z1):3.

[16][19] Jokilehto J. A History of Architectural Conservation [M].Oxford:Butterworth- Heinemann, 1999

[18][20] 梁思成.蓟县独乐寺观音阁山门考[J].中国营造学社汇刊,1932,3(2).

[21] 梁思成.杭州六和塔复原状计划[J].中国营造学社汇刊.1935,5(3).

[24] UNESCO.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Z/OL].(2024—07—15)https://whc.unesco.org/archive/convention-en.pdf.

(责任编辑:孙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