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全过程人民民主不仅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显现,而且是一种伦理文化形态,蕴含了丰富的伦理元素。在马克思主义的视域中,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伦理要素主要展现为人民至上的伦理旨向,以民主统合自由、平等的伦理内核,诚信、勇敢、宽容的公民参与美德与社会公平正义的伦理诉求。构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伦理引导机制,是充盈全过程人民民主伦理意蕴,强化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效能的客观需要。为此,要在“人民至上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公平公开原则”等伦理原则的指导下,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深化民主参与、推进民主实践的现实进程。
关键词:全过程人民民主;伦理元素;人民
DOI:10.15938/j.cnki.iper.2024.04.003
中图分类号:D621;B8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9749(2024)04-0015-06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全过程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属性,是最广泛、最真实、最管用的民主。”[1]它发源于中华传统民主思想,植根于我国民主政治的伟大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最新表现形式。然而,全过程人民民主不只是一个政治概念,而且还是一种伦理文化形态,蕴含了丰富的伦理元素。在新的时代背景下透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伦理内涵,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伦理引导机制,对于优化民主发展路径,实现全过程人民民主效能最大化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众多学者从社会主义民主、协商民主、政治民主等维度剖析了中国式民主的伦理意蕴,但是对于全过程人民民主伦理意蕴的揭示以及引导机制的相关研究还略显不足。为此,立足中国民主政治发展实际,对全过程人民民主展开伦理透视具有重要意义。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民主模式新形态
民主关涉一个国家的行政决策方式,预设着国家权力的归属,受政治体制变革的影响而变动不居。“民主”一词始见于《尚书·多方》所载的“天惟时求民主,乃大降显休命于成汤,刑殄有夏。”[2]这里的“民主”指的是黎民之主,即充当社会统治者的帝王。随着民本思想的进一步发展,人们的主体意识不断觉醒,对黎民之主的认识更加深刻与科学,“民主”一词的外延也在不断扩大。新中国的成立宣告了中国话语体系下的“民主”指的是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即自己成为自己的主人,实现人民的自我管理、自我统治,体现了人民对于掌握自身命运的殷切期盼和美好追求。
在世界政治历史的发展中,形成了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两种民主模式。古希腊时期的雅典城邦制度是公民直接参与政治活动的典型代表,这种直接民主在小国寡民的国家或地区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对国土面积庞大、人口众多的现代国家而言却是极不现实的奢侈幻想。直接民主强调公共意志至上,只要赢得多数公民的认可就能制定为法律,但受限于公民的有限理性、经济人立场以及彼此间的信息不对称,很多不合理的决策也有可能通过公众投票顺理成章地上升为国家意志,进而导致“少数人的暴政”,造成“民主的误用”。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人民尝试通过选举的方式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来组成政府,代替自己参与到国家事务的管理中去,从而构成一种新的民主模式——代议制民主。美国政府就是代议制民主的典型代表。诚然,代议制民主通过选举、监督与协商的方式提高了政府的行政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公职人员腐败行为的发生。但西方数百年来的代议制民主实践向我们证明,民主在选举后将会“休眠”,代议制民主终将流于形式,无法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
扎根中国国情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吸收借鉴了直接民主与代议制民主的优长,开创了具有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民主模式新形态。全过程人民民主对既有民主模式的超越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参与民主的主体更全面。明确民主的适用对象,确定民主代表哪一集团的利益是任一民主模式都不可回避的首要问题。与近代资产阶级的代议制民主将少数精英团体视为社会的主人不同,全过程人民民主将广大人民群众视为国家的主人。人民是民主的主体,全体社会成员不因职业分工、肤色种族、性别收入差异,都有资格成为民主参与的主体,成为民主权益的获得者和享用者。第二,民主涉及的领域更广泛。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决定了人民的一切事务都将采用民主的形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范围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领域,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可见民主的“身影”,所有社会事务都按照民主模式进行解决。第三,民主的时间链条更完整。西方资本主义民主的本质是“选举民主”,民主只有在选举时得到彰显,在选举后便会消失。与之相反,中国式民主体现在选举前、选举中和选举后各环节,拥有完整的时间链条。从民主选举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协商和民主监督始终贯穿始终,并推动民主进程滚滚向前。第四,制度载体更有力。“在人类文明发展历程中,制度始终是实现各种民主理念和民主价值的可靠保障与逻辑前提。”[3]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科学有效的制度安排,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信访制度、听证会制度等具体制度都是从人民的立场做出的,是实现民主的有力保障。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伦理展现
“民主作为一种价值,作为一种精神状态,就已具备了一定的道德意义。”[4]马克思也曾指出,“真正的自由和真正的平等只有在共产主义制度下才可能实现;而这样的制度是正义所要求的”[5]。换言之,民主本身就是一种伦理元素,民主制内蕴着人民至上、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伦理价值。但是,西方代议制民主弱化了民主的伦理价值,违背了民主制的伦理要求。与西方代议制虚假民主不同,全过程人民民主是最真实的民主,人民至上、自由平等、公民美德和社会公平正义等伦理要素在其中得到充分彰显。以伦理学视角观之,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一种伦理文化形态,展现出丰富的伦理色彩。
1.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伦理旨向:人民至上
伯里克利在著名的《丧葬演说》中宣称:“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制,是因为城邦是由大多数人而不是由极少数人加以管理的。我们看到,法律在解决私人争端的时候,为所有的人都提供了平等的公正”[6]。这就是说,雅典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主权在民”,雅典城邦机构的运作需要公民的平等参与。美国《独立宣言》的主要起草者托马斯·杰斐逊继承和深化了这一理论,认为他们的祖先移居美洲之前,便享有被造物主赋予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也就是说,与人的肉体相伴而生的还有上天赋予的基本权利,国家由人民组成,旨在满足人民的权益和需求。由此可见,从伯里克利到杰斐逊,他们的民主理论蕴含深刻的“主权在民”思想,将国家权力的来源归结为“民”。只是西方主流民主理论对于“民”的理解与马克思主义的理解存在分歧。古希腊时期的民主政治规定,“本邦成年男子自由民”才是政治的参与者、国家的主人,妇女、奴隶、未成年人和外邦人均不享有政治权力,公民只能占到居民总数的十分之一左右。而近代西方民主实践也从未真正实行过全民民主,剥削阶级对被剥削阶级的压迫仍旧存在,带有明显的“民主乌托邦”色彩。诚如美国学者托马斯·戴伊等人所认为的,美国的民主政治活动是“由一小部分人掌控,大多数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决策都由少数精英制定,而不是广大民众。”[7]唯有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将全体人民视为国家的主人,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可见,此前的民主运动多是披着“民主”外衣为少数人服务的,而在无产阶级政党民主观指导下的民主运动就是要同资产阶级的“虚假民主观”做斗争,废除资产阶级所有制,让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实现“人民当权”。列宁也认为无产阶级民主是绝大多数人的民主,并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实践中注重发展教育、经济、政治,不断扩大民主的覆盖范围,人民群众享有的选举权、罢免权、监督权、管理权等基本权利得到了充分保障。新时代以来,我们积极发展基层民主,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通过基层民主,人民群众可以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社会主义民主拥有了最广泛的实践形式。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的民主理论继承和改造了西方民主理论中的“主权在民”思想,将全体人民视作国家的主人,“人民至上”的伦理旨向落到了实处。
2.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伦理内核:以民主统合自由、平等
以伦理视角透视“全过程人民民主”,可以看出其核心概念在于“民主”二字,但仅有民主之名是无法保障民主之实的,还需要自由、平等等伦理要素的补位。否则便如西方国家一样,虽然一直标榜“自由、平等、民主、人权”,但现实却是公民争取自由、平等、民主和人权的诉求被精英统治者以维护自由、保障人权的理由压制,沦为了“虚假的民主”。在中国民主实践中,民主运作形式不断优化,最终产生了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五大民主运作形式,将自由、平等的伦理理念贯穿于民主实践全过程。
自由、平等是实现民主的动力与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以民主统合自由与平等,最大程度地促进了民主的实现。自由与平等本身就是极其重要的政治伦理价值。自由是人们可以根据自己所想,在规律的作用下去做或者不去做某件事。密尔认为,自由是有条件的,合规律的自由才是对人性的彰显,是进步唯一可靠而永久的源泉。自由不是直接、绝对的,将自由视为人民应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观点,将导致“无序混乱的大民主”。而没有边界的自由将是对少数人的自由的侵犯,容易产生多数人对少数人专政的局面。平等则意味着不同的人是同等重要的,应该无差别对待。但是人自出生来到世间,就面临着各种自然与社会上的不平等,如智力发育、健康状况、身份地位等。民主政府固然要解决社会存在的不平等,但是政府也不能过于强调平等,否则将不利于个人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列宁深刻地洞见了自由、平等和民主三者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民主就是公民拥有的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事务的平等权利,这种权利,对公民而言,也是自由。“没有‘自由’的地方,当然也就没有民主。”[8]自由与平等是民主在个人权利维度的展现,人民群众追求民主的历史就是追求个人自由与平等的历史,而我们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就是“要推动社会向着自由、平等、公正、文明、团结、和谐的方向前行。”[9]在中国,人员可以自由流动、思想可以自由表达,人人平等地拥有管理国家的权利,自由与平等已经深刻地融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进程之中。
3.全程人民民主的伦理表述:诚信、勇敢、宽容的公民参与美德
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体是人民,民主的实现离不开人民的有序参与。“全面发展协商民主,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10]就是借助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人民团体协商等渠道扩大人民的有序参与,推动国家民主进程。所谓公民参与,即公共(公众)参与,就是公民影响公共政策和公共生活的活动集合,公民通过参与政治活动来表达自己的诉求、改善自己及他人的生活状况。无论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公民参与民主政治必然存在的一个内在矛盾是公民个人民主权利与公共权利行使机构之间的矛盾。全过程人民民主就是在这一矛盾的出现、解决、再出现、再解决中得以产生和不断优化的,在此过程中,不同民主个体之间形成的诚信、勇敢、宽容、信任构成了公民参与民主实践的伦理规范。
第一,诚信是个体参与民主政治的道德基础。《论语》有云,“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11]这说明孔子将诚信作为为人处世的重要德目,不讲诚信的公民得不到公众的认可。在当下的民主参与中亦是如此,人无信不立,只有为人诚信方能得到公众的信任、支持,否则将会遭受公众的质疑、抛弃。第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现需要公民勇敢地参与政治活动。正所谓“暴虎冯河,死而无悔者,吾不与也。”[12]勇敢不是丧失理智的鲁莽,而是智慧与勇气的结合。公民参与民主实践的过程,既是通过合理表达个体意愿、诉求来影响政治决策的过程,又是勇敢监督公权使用、与腐败行为作斗争的过程。惩治腐败需要民众勇敢参与,只有敢于亮剑才能对腐败分子形成强大震慑,保障民主模式健康运行,第三,民主参与离不开宽容。民主与专制的最大区别在于,民主社会的每一个体都有权公开发表自己的观点,且不同观点可以共存,即有违自己意志的观点也能得到尊重。“中国的协商民主,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促进不同思想观点的充分表达和深入交流……体谅包容、真诚协商而不偏激偏执”[13]。这便是宽容在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体现。公民参与民主生活中体现的宽容美德在中国式民主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对于推进民主协商、凝聚社会共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4.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伦理诉求: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民主是全体社会公民一道参与社会管理的政治活动,任何一方的正当利益被侵蚀都将导致民主的失败。唯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方能恰当处理各方利益,进而推动民主社会平稳运行。因此,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伦理诉求在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其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全过程人民民主围绕实现社会公正开展了多重实践。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以人民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人民至上的伦理旨向,以公平正义为遵循,开展了卓有成效的民主实践。在这一过程中,人民的生活水平显著提升,彻底摆脱了绝对贫困的制约,共同富裕正在逐步实现。政府对公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更加有力,不断加大对腐败行为的惩治力度,确保权力为全体公民公正享用。第二,全过程人民民主将社会公正作为民主好坏的评价标准。“好的民主,应凝聚社会共识,而不是造成社会撕裂和冲突;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不是导致社会阶层和利益固化”[14]。质言之,能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已经成为了评价民主好坏与否的一项标准。评价是人们对价值关系的认识或反映,按照社会意识反作用于社会存在的基本原理,作为民主评价标准的社会公平正义属于先进的社会意识,这必将引导全过程人民民主沿着社会公平正义的方向前进,最终达成社会公正的伦理诉求。第三,全过程人民民主将社会公正置于比社会效率更高的位置。西方政党唯效率论民主,将民主视作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以选举民主取代了实质民主,最终结果将是割裂民主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成为少数政党牟求政治利益的工具。全过程人民民主否定了西方强调效率优先的虚假民主,依据中国国情的客观实际,坚持按照全人类共同价值发展民主,以公平正义原则开展民主实践,以维护社会稳定美善为导向,根据中国实际走出了一条富有中国特色的民主道路。
三、构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伦理引导机制
民主从来都是一把“双刃剑”。通过开展伦理实践可以不断丰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伦理内涵,发挥民主的正向价值,更好地将理论形态的存在转化为客观实际,规避民主使用不当带来的负面作用。这种伦理实践应该是在全面考量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主体、客体以及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坚持人民至上原则、知情同意原则、公平公开原则等伦理原则的指导,于内实现民主主体能力提升、于外构筑有力的伦理保障机制,从而起到大幅提升全过程人民民主现实效能的作用。由此可见,构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伦理引导机制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1.人民至上原则: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伦理遵循
人民群众既是民主的主体,又是民主的受益者,全过程人民民主效力的发挥离不开人的因素。“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15]人生长于自然,也作用于自然。人“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16],改造自然、利用自然,并围绕自己的实践活动织就社会联系网络。与这张社会之网相伴而生的,还有个人素质的提高,即人的发展。社会存在的改善与人的发展是相互作用的,我们构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伦理引导机制,放在首位的就是持续提升人民素质,坚持人民至上原则。
“人民至上”既是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的核心观点,也是当代中国的核心追求。马克思从社会实践活动入手,在科学分析人与社会生产劳动、教育活动和实践活动关系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人的全面发展离不开物质生产、教育事业和实践活动。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关于人的发展的论述,为我们在新时代背景下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第一,大力发展物质生产,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人的全面发展与物质生产活动相一致,“是在现有的生产力所决定和所容许的范围之内取得自由的。”[17]原始人时代的生产劳动促进了人对身体的了解,手工业时代的生产劳动使人类积累了丰富的生产经验,大工业时代的生产劳动促进了人对机器的掌握,而当今智能时代下的生产劳动也正敦促人类不断提高自身的科学文化修养与思想道德修养。发展生产力意味着社会财富的增量,民主制度作为一个国家的上层建筑,必然受经济基础所决定,这是亘古不变的真理。大力发展经济产业不仅可以促进人的更高水平的发展,更是对民主进程的直接推动。其次,发展教育事业,提升国民素质。马克思认为科学的教育“是生产劳动同智育和体育相结合,它不仅是提高社会生产的一种方法,而且是造就全面发展的人的唯一方法。”[18]显然,马克思提倡采用生产劳动同教育相结合的方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教育就是解放,是培养和提高个人素质的主要方法。通过发展教育事业,可以广泛开启民智、增强民权意识、培育人民的科学素质和道德修养。发展中国教育事业要平衡地区间教育差距,重点提升教育基础薄弱地区的教育质量;要适应时代要求,不断优化教学内容;要改善教育环境,提高教育智能化程度。最后,开展多维度实践活动,调动个人投身社会实践的积极性。如果将影响个人发展的相关因素划分为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的话,那么,代表社会生产力水平和教育质量的外部环境则是外因,个人参加实践活动的程度则是内因。个人发展水平的差异是社会分工的结果,而非社会分工的原因。于个人而言,只有积极参加物质生产实践与精神生产实践,不断缩小与他人的差距,才是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根本动力。
2.知情同意原则:深化民主参与的伦理前提
民主参与的前提是公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确保公民都能够知悉政策的制定、修改。如果公民知情权得不到保障,那么也就无法在民主过程中准确表达自己的观点、意见和分歧,无法进行表决。“拉票时受宠、选举后就被冷落,这样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19]可见,民主参与不可或缺,离开了真实有效的民主参与便没有民主可言。卢梭想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20]。他认为这种结合的形式可以通过公民将自己的一切权利让渡给整个集体,由公民利益的共同部分组成“公意”。“公意”指导下的公民是自由追求自己利益的,由此,人民主权便得以实现。诚然,卢梭认识到“公意”有时可能是错误的。因为公民内部派系林立,当某一派系强大到压倒其余一切小派别之时,“就不再有公意,而占优势的意见便只不过是一种个别的意见。”[21]卢梭借鉴莱格古士均分土地来消除等级与党派对立的方法,给出的解决之策是确保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派系一旦存在,“就必须增殖它们的数目并防止它们之间的不平等。”[22]可是,卢梭忽略了历史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23]历史条件下的个人总是会以自身的能动性去改变社会秩序,影响整个人类社会的运行规律,仅通过施加外部限制而非调动每一公民有序参与来确保“公意”正当性的尝试,注定是理论层面的空想。
国家的有序运行离不开公民的有效参与。“中国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既有完整的制度程序,也有完整的参与实践。”[24]坚持知情同意原则,不断深化民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重在落实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知情权是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知是行之始”,人们对公共事务的知晓是参与公共事务的前提。然而社会现实表明,公民受经济实力、社会地位、知识水平差距的影响,知情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为此,要坚持知情同意原则,多渠道、多形式进行信息公开,提高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知晓程度。第二,树立和增强人民的主人翁意识。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受千百年来奴隶思想的影响和冲击,无论是个体意识还是社会意识都很难真正将人民群众视为社会的主人。人们所讲的主人,往往是“人民”这样一个总体概念,而忽视了单个的人,制约了公民参与积极性。只有不断强化自己的主人翁意识,将自己视为社会事务的管理者、自治者,才能实现思想领域的人人平等,才能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协商和决策。第三,健全和扩大公民参与的渠道和方式。一方面发挥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民主征询会以及信访制度的作用,另一方面发挥新媒体平台促进公民网络参与的作用。政府部门可采用多种推动公民参与的工作方式,如积极下沉社区、“送政上门”等点对点的工作方式,以更有效地倾听人民心声,确保公民参与落到实处。
3.公平公开原则:推进民主实践的伦理保障
长期民主实践中探索出的全过程人民民主,形成了以民主选举为初始起点,民主决策制定政策和法律,公民自我管理付诸实践的民主程序。民主协商和民主监督贯穿民主程序的全程,以此确保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实现理论上的实质民主。理论向实践的转化需以公平公开的民主程序为抓手。如果把民主理解为人民群众自由、平等地参与社会管理,那么民主的程序正义便是指人们在法律法规的引导下,按照公平公开原则展开管理社会的行动。由此可见,一种民主模式正义与否,往往取决于民主程序是否正义,即民主程序的设计与执行是否正义。这样一来,就不需要再纠结于由谁来分配蛋糕,只需要按照程序正义的原则履行民主程序,就可以最有效地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落实。因此,坚持程序正义原则就是在程序设定和程序执行上严格遵守公平公开原则。
其一,从民主程序设计上看,要按照公平公开原则建构民主程序。新中国成立以来,凡涉及重大事项的决定,无不经由充分民主程序的审议。在此过程中,民主程序不断得到优化,并逐渐形成了完善的民主制度体系。这基本保障了人民民主的有序运行,但在中国民主政治的实际运转中仍存在某些非正义问题有待解决。比如,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收入差距较大、教育资源分布不均等影响民主质量的现实性问题。为此,有必要依据公平公开原则,不断加强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建设,营造民主有效运作的公平社会环境。
其二,从民主程序向实践转化的过程中看,要按照公平公开原则推进民主程序的实施。民主程序的实际运行受金钱、权力、个人素质等多方因素影响,某些政治利益集团利用自己在上述方面的优势干扰民主程序的运行,使民主实践偏离民主的轨道。这就需要对民主实践进行规约,以公平公开原则指导民主实践的推进。公平原则要求对参与民主实践的各方一视同仁,避免因社会贫富、权力强弱造成的参与不公,充分保障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平等。公开原则要求对民主实践进展以及反民主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公示,使社会公众及时知晓并完善民主程序。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充分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25],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为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有效实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平稳推进。历史和现实均已证明,伦理道德作为制度体系的有力补充,能够在制度乏力的地方发挥作用。在新发展阶段,为进一步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涵式发展,仍需发挥伦理道德的约束和引导作用,系统阐释全过程人民民主蕴含的“人民旨向”“自由平等元素”以及“公民参与美德”等伦理要素。基于这一思路,我们构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伦理引导机制,就是坚持以“人民至上原则”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伦理遵循,以“知情同意原则”为深化人民群众民主参与的伦理前提,以“公平公开原则”为推进民主实践的伦理保障。总之,只有将有关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研究深入到伦理层面,才能更加全面地理解全过程人民民主,进而促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践效能的有效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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