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我国老龄化进程的不断深化,如何应对人口老龄化已成为国家亟待解决的问题。养老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需要社会各界力量的参与,在“十四五”期间,国家提出要拓宽金融支持养老服务渠道,发挥金融行业在解决老龄化问题过程中的作用,这也为各类金融机构创造了众多发展机遇。当前,我国养老金融发展结构还不太完善,特别是第三支柱的优势还未充分发挥出来,因此,面对第三支柱广阔的市场前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理财公司各自呈现出不同特点,如何利用自身优势在老龄化大背景下突出重围、提升竞争力,是各类金融机构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老龄化;养老金融;“三支柱”;金融机构;多元化;银发经济
中图分类号:F840.67;TU20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4)09(b)--04
截至2023年底,60周岁以上的人口数量已经增长至29697万人,占比21.1%,老龄人口的增长已经远远超过了新生人口的增长,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人口老龄化是今后较长一段时期我国的基本国情,“十四五”时期我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面临的需求更为迫切。这主要表现为,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高龄和失能失智老人数量不断增多,养老服务需求持续增长,对服务能力和质量提出更高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在金融助力养老事业发展中明确提出要拓宽金融支持养老服务渠道,一方面鼓励金融机构在遵循市场化、法制化的原则基础上,为养老机构等养老服务的供给方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支持;另一方面支持金融机构研发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养老保障需求的金融产品。2023年10月31日,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首次提出要重点发展养老金融,这意味着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发展养老金融已经迫在眉睫。2024年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发展银发经济增进老年人福祉的意见》,这是我国首个支持银发经济发展的专门文件,其中,关于丰富发展养老金融产品这一举措,《意见》指出要支持金融机构依法合规发展养老金融业务,提供养老财务规划、资金管理等服务。为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原银保监会和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也密集出台了相关新政尝试探索解决老龄化的思路,由此金融行业衍生了众多战略机遇。
1 养老金融概述
“养老金融”最早源于Blake,D.提出的“养老金金融”(Pension Finance),主要研究养老基金对金融资产、不动产、衍生工具的投资以及其他投资,较为关注养老金在金融市场中的表现。从老年群体的养老需求来看,首先需要具有稳定的养老金等养老资产,同时也需要满足多样化需求的养老服务,这些养老需求都需要金融提供支持。基于此,孙博(2016)将概念延伸为以养老需求为中心的所有金融活动(Aging Finance),细分为养老金金融、养老服务金融以及养老产业金融三个分支。其中,养老金金融的对象是养老资金,通过金融手段使养老金资产进一步积累并增值;养老服务金融的对象是老年人群,通过各种金融产品满足老年人群多样化的金融消费需求;养老产业金融的对象是养老产业,通过金融行业资金的运用为养老产业建设提供投融资支持。因此,养老金融是一个系统概念,其不仅仅是养老与金融概念的相互叠加,实质是以金融为核心的,针对养老需求的金融供给。
目前,我国养老金融的主体是养老金金融,因此本文主要介绍我国当前的养老金体系。随着老龄化趋势加剧,我国养老金体系可持续发展受到挑战,因此养老金金融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
2 我国养老金金融发展现状
2.1 我国养老金“三支柱”体系
我国目前已基本建成养老金“三支柱”体系,即由政府主导的第一支柱,由企业发起的第二支柱,由个人自愿购买、商业机构提供的第三支柱,三支柱相辅相成,具体构成如图1所示。
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目前已基本实现了全覆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数据,截至2022年末,基本养老保险目前覆盖了国内10.53亿人口,覆盖率达90%以上,全国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为6.89万亿元,总支出为6.31万亿元,总体处在收支平衡状态。
第二支柱年金制度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及个人,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在国家财政的支持下,职业年金基本实现法定人群全覆盖,但主要由企业出资、基于自愿原则建立的企业年金制度的推广受到了企业出资能力和意愿的限制,截至2022年末,全国有12.80万户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参加职工3010万人,占全国就业人员比例约为4.10%,覆盖率偏低,且企业年金发展动力不足。
第三支柱由个人自愿参与的商业养老金融和个人养老金制度构成。我国老龄化存在“未富先老”的特点,传统养老观念根深蒂固,一直以来“养儿防老”观念深入人心,与此同时,老年人接受新观念能力较差,并未形成良好的养老观念和合理的养老规划。而第三支柱通过由商业化机构提供市场化产品,需要个人自愿承担相应费用,因此现阶段第三支柱占比最小。
2.2 “三支柱”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阶段“三支柱”体系结构不合理。由图1可以看出,其中由政府主导的第一支柱占比57%,其覆盖面广,长期以来是我国居民退休后的主要收入来源,这就加大了政府的负担。第二支柱占比约为42%,其中事业单位参保的职业年金占比将近一半,企业自愿参保的企业年金的参加职工仅占全国就业人员比例约为4.10%,覆盖面窄,且参保企业多为大型央企和其他有实力的大型企业,中小型民企参与意愿比较低,这导致第二支柱中企业年金的体量比较小。第三支柱占比微乎其微,为1%,商业养老金融改革方面包括养老储蓄业务、商业养老保险业务、个人养老金制度等,截至2023年1月,特定养老储蓄业务余额263.2亿元,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累计实现保费42.7亿元,其中个税递延养老保险在2018年才开始试点工作,截至2023年4月底,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累计实现保费收入3亿元,参保人数4.76万人,这与此前市场预计的规模相去甚远;2022年11月25日,个人养老金制度在36个先行城市(地区)正式启动实施,人社部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第一季度末,个人养老金的实际缴存比例为31.37%,如何提升个人养老金的参与度成为摆在市场面前的一大难题。
整体看来,第三支柱虽然从无到有逐步发展,但其发展速度缓慢,目前规模依然较小,第三支柱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第一支柱采用现收现付制,以近期内横向收支平衡为原则来筹集资金,即当期收取的保费金额由当期的给付金额确定,由此保险基金整体上来看处于收支均衡状态。其稳健运行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人口结构必须是稳定的,但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深化,我国基本养老金虽然短期收支处于均衡状态,但长期或将出现较大资金缺口,可持续性受到老龄化的挑战。第二支柱则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调动企业或单位的积极性,其发展取决于企业或单位的资金实力,因此其覆盖面非常有限。面对第一、二支柱存在的问题,第三支柱的重要性更加凸显。
3 养老金融多元化发展路径
针对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发展,2022年以来,国家密集出台了相关养老金融的政策,如2月出台了《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关于扩大养老理财产品试点范围的通知》等对具体的养老金融业务进行了规范,4月21日出台《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对个人养老金制度建设提供指引,5月10日出台《关于规范和促进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发展的通知》对养老金融统一做出原则性规定,与此同时,原银保监会还加快了开展养老储蓄、商业养老金管理业务试点的工作部署。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原银保监会及证监会出台了《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规范了个人养老金账户问题。同期,原银保监会还相继出台了《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个人养老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对于商业银行、理财公司和保险公司开设个人养老金业务的基本要求。2023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8月31日出台了《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停止向新客户销售税延养老险,支持将税延养老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税延养老险保单,该衔接工作可推动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第三支柱”的进一步完善。10月31日,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指出,要做好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养老金融、数字金融五篇大文章。这是第一次在高层官方文件中提出“养老金融”的概念,在老龄化背景下成为我国金融工作的重点。这都反映出金融业解决老龄化问题不是空谈,各金融机构的发展也抓住了很多机遇。
3.1 商业银行
2022年5月,在银保监会的指引下,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四家大型银行在部分城市开展养老储蓄试点工作,推出特定养老储蓄产品,相比一般储蓄产品,养老储蓄产品期限更长,分别为5年、10年、15年和20年四档,这是为了符合客户长期养老需求和生命周期的特点,对资金的领取也需要设置一定条件;产品类型分为三种,包括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收益稳定且本息有保障,与养老投资的低风险偏好相契合。银保监会选择在四大行率先进行养老储蓄试点,一方面是因为四大商业银行经营稳健,能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另一方面是因为四大商业银行网点众多,能够有效提高居民购买的便利度,具有一定的普惠性。随着个人养老金制度的推广,根据《个人养老金实施办法》的规定,首先需要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并在商业银行建立与之相对应的唯一特殊专用资金账户。这意味着商业银行成为对接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入口”,这就为商业银行在养老金融轨道发力提供了领先的一步。
商业银行在养老金融领域的发展拥有先天的优势。首先,我国居民基于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的影响之下,储蓄率一直以来处于世界较高水平,这对于商业银行发展养老储蓄业务形成了天然优势,可以通过大数据画像分析为已有客户提供有针对性的产品,进行精准营销;其次,商业银行线下网点众多,大型商业银行网点覆盖全国范围,地方性商业银行也拥有广阔的下沉市场,随着金融科技的发展,各商业银行手机APP与线上网点也在不断成熟,这就使商业银行拥有了规模较大的用户群体;再次,对于养老金融产品而言,需要满足长期持有、收益稳健、长期领取的养老属性,这使商业银行稳健的投资风格与老年人的养老投资需求相匹配,商业银行一直以来以安全、值得信赖的口碑受到老年群体的青睐。
3.2 保险公司
目前对于特定的商业养老保险并没有明确的划分标准,对于具有储蓄性质且保险期间长的保单,特别是在退休后可以领取的保单,均可以定义为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关于保险公司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对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的标准,从其期限来看,保险期间不短于5年;从保险责任来看,主要包括给付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因此对保险公司而言,面对老龄化市场,保险公司一方面可以提供相关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如推广护理保险、失能保险等满足老年人的护理需求,研发个人养老金保险产品为老年生活提供风险保障;另一方面,可以产品为核心,提供多元化服务,如建设养老社区,满足养老多元化需求,打造保险+服务来提升自身竞争力。
目前,部分大型保险公司均在积极布局养老产业,打造养老社区。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其资产端与负债端均存在久期长的特点,这与养老社区投入的长周期相匹配,保险公司能够获取长远收益。表1为我国主要开设养老社区的保险公司及养老社区的建设情况,从投资模式中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对于养老社区投入较大,多采用自建模式,这也进一步能够引导保险资金在运用过程中流入养老产业,缓解养老产业资金短缺问题;从其定位中可以看出,目前保险公司的养老社区大部分是针对高净值客户,通过购买保险公司指定种类及金额的保险产品来获取养老社区的入住资格,保单总保费为150万~300万元,部分公司会在业务推动期间降低保费要求。虽然现阶段养老社区入住资格较高,但随着保险资金涌入养老社区建设中,未来的商业养老保险与养老社区将会进行有效结合。
3.3 理财公司
从2021年9月起,原中国银保监会决定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简称为“四地四机构”,即工银理财、建信理财、招银理财和光大理财四家理财公司在成都、武汉、深圳、青岛四个城市开展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工作。2022年2月,又将试点规模扩大到“十地十机构”,同时还将合资理财公司贝莱德建信纳入养老理财试点机构,这意味着养老理财试点已经基本构建出了“10+1”的格局,具体试点理财公司如表2所示。试点由四地增加到十地,是由于各地区人口结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养老需求等因素各不相同,纳入更多养老理财试点城市能够有效地满足更多群体养老理财需求;增加贝莱德建信加入养老理财产品试点工作,是因为其母公司贝莱德集团是全球规模最大的养老金专业管理机构,对我国养老市场的发展能够借鉴国际先进的管理经验。
11家理财公司背后都有强大的母行作为依托,其母行均有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和成熟的理财手段,理财公司可以借助母行的线下柜台、网上银行、手机客户端、理财公司网站等多渠道展开营销,并对母行拥有的客户资源进行大数据分析,进而展开精准营销,能够进一步拓宽养老理财产品的覆盖面。截至2023年12月,11家理财公司共存续51只养老理财,2022年新发了9只产品,2023年新发1只养老理财产品。从风险和收益角度来看,主要分为固定收益类,能够有效规避利率和汇率风险的同时获取超额收益;混合类,可以通过调整资产配置组合以实现收益最大化,体现出养老理财产品运作稳健的特征。从期限角度来看,多为3年以上的封闭净值型理财产品,体现出养老理财产品投资周期长的特征,同时封闭式也为产品的赎回设置了条件,能有效提升产品的养老特性。
4 结语
金融能够跨时空进行资金融通,这符合养老领域的生命周期理论,因此利用金融工具解决老龄化问题的重要方式,也是发展“银发经济”、满足人民多元化养老需求的必经之路,由此衍生出的养老金融得到了众多关注。在老龄化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养老金融如何进一步发展,这显然是金融行业发挥力量需要明确的前提条件。本文以养老金融中的主体——养老金金融为主要研究对象,面对“三支柱”发展严重失衡的现状,特别是“第三支柱”难以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探讨了以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理财公司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如何在老龄化的大环境下借助自身优势发展的方向。
除了金融行业明确自身发展方向外,想要养老金融获得可持续发展,还需要国家进行引导。首先,需要国家出台相应政策为养老金融的发展保驾护航,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配资源的主导作用,以市场需求为主体,对积极参与养老金融产品研发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理财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予以一定鼓励政策,提高金融产品的个性化、多样化。与此同时,加强财政支持力度,引导金融业资金投资养老产业,更好地推动养老金融和养老市场的有机融合。其次,加强对养老金融市场的监管,目前各类养老金融产品试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随着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参与机构的不断增加,需要监管部门出台统一、明确的监管政策,坚持正本清源,明确养老金融产品的标准,守好老年人的“钱袋子”,保护消费者权益,避免出现养老诈骗等性质恶劣、严重危害社会的事件。最后,加大对人民养老观念的教育,我国“养儿防老”的传统养老观念根深蒂固,并没有系统完善的养老规划,这就使得社会对养老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不高。因此,国家还需要通过各种方式帮助人民群众转变养老观念,发现真正的养老需求,营造良好的养老金融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Blake,David.Pension Finance[M].Chichester,John Wiley& Sons Ltd,2006:101-102.
孙博.老龄化时代应建立大养老金融思维[J].清华金融评论,2016(2):91-94.
胡超元.与老龄化趋势相匹配的中国养老金融研究[D].北京: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 2019.
董克用, 从养老金到养老金融:中国特色的概念体系与逻辑框架[J].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 2021(6):15-23.
国信证券.个人养老金行业专题:金融机构如何掘金个人养老金融市场[EB/OL]. 2022.05.24.https://caifuhao.eastmoney.com.
张琳喻, 李志华, 王美玲.呼和浩特市长期护理保险推广分析[J].老字号品牌营销, 2022(17):105-107.
朱文佩, 林义.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金融风险的识别、防范与治理[J].当代经济管理, 2023(9): 79-89.
黄涛.优化养老金融供给, 助力个人养老金发展[J].中国社会保障, 2023(12):50-51.
邹新月, 张锦鸿.中国特色金融发展之路的理论内涵与实践模式[J].广东财经大学学报, 2024(2): 4-10.
朱文佩.养老金融创新与个人养老金制度优化研究[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 2024(5):3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