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表现为农村社区多方参与治理成效显著、农村社区协同治理能力持续提升与公共空间管理效用增强。然而,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仍面临治理主体利益分异、多元治理体系失序和治理行动进程缓慢的现实困境。应关注主体利益、文化价值与公共精神等关键影响因素,在治理实施过程中,通过深化农村社区治理主体利益联结、优化农村社区共同治理行动流程及完善农村社区动态评估与绩效评价体系等策略,为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奠定坚实治理基础。
关键词:乡村振兴 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 现实困境 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4)09-160-02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为实现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指明了发展路径。在乡村振兴视域下,提升我国农村社区治理水平,构建新兴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对于促进基层社会和谐发展、推动农村经济深化改革、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现实需求具有重要价值。现阶段,我国农村社区治理虽取得较好成效,但仍面临治理主体参与性弱、治理体系不健全与治理行动迟缓等方面的现实挑战。因此,深入研究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现状、问题并找出其关键影响因素,据此提出实践优化策略,对于提升党领导的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意义重大。
一、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发展现状
(一)多方参与农村社区治理成效显著
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是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基本形式。现阶段,农村社区治理参与主体涉及党委、社区委员会、社会民间组织、社区群众,这些主体共同构成社区治理共同体行动体系,为化解社区治理难题、维护农村社区居民利益发挥重要效能。在乡村振兴背景下,各地区积极畅通多元主体参与农村社区治理渠道,通过县级以上干部在农村社区挂职、大学生村官参与治理、社区精英参与决策等多种形式,充分激发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治理活力,形成党建引领、全民参与的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1]。并且,各地区积极引导农村社区群众参与其中,提升了社区居民政治参与深度,调动社区居民依据社区自治章程与村规民约主动参与农村社区治理,推动农村社区治理自治、德治、法治有效结合,实现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治理效率最大公约数。
(二)农村社区协同治理能力持续提升
乡村振兴视域下,伴随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不断深化,各方参与者的协同治理能力上得到有效提升,呈现出群众需求有求必应、历史遗留问题有效解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有效衔接的治理现状。在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推动下,各地社区逐步构建社区协商治理机制,通过优化协商平台、健全协同机制等举措,进一步明确农村社区社会组织、服务组织、监督组织协同共治的治理共同体运行机制,有效提升社区治理能力科学性与时效性。另外,部分农村地区在深入推进社区治理共同体过程中十分重视公共道德及公共价值,通过培育农村社区治理经营,吸引新乡贤参与基层工作,明显提高了社区协同治理能力,增强社区治理共同体意识,为完善农村社会治理工作内容提供重要参照。
(三)农村社区公共空间管理效用增强
农村公共空间主要作用是服务社区居民,是各主体参与社区事务治理的重要场所。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逐步扩展农村公共管理空间,促使居民突破社区居民个体身份,形成更加广泛深层次的农村社会关系,为社区治理提供重要物质载体[2]。如部分地区建立社区治理试验区,现已成为农村社区民间组织开展社区人文活动、组织协商交流、提供特色服务的专业场所,满足社区居民对美好生活的期盼,是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实践过程中的代表性场域。同时,此类型农村社区公共管理空间以群众组织为纽带,深化国家机关与社区群体互动性,有效通过社区组织与政府转型协调治理的方式,实现维护社区居民利益,统筹公共利益的治理目的。
二、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的现实r6kjfGX7Wt/fh5Yto9GbWu9gEdzxeudqsS4JEbGOhMw=困境
(一)治理主体利益分异,价值认同有待深化
社区作为居民日常生活中的重要载体,其管理者应形成社区内各主体有责、尽责、共享、共治的管理理念。然而,当前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实践过程中,由于社区内各行动主体多元化的利益诉求,导致公共决策参与边缘化、居民参与度弱化等问题严重[3],制约了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发展。一方面,缺乏相应柔性化治理措施。在科层制思维下,政府部门有其总体行政目标,需按照标准化、制度化方式维持制度体系良性运转,但这往往不适用于小范围内富含人情的农村社区,治理手段缺乏柔性,治理效果不显著。另一方面,服务效率较低。在治理共同体重心下移情境下,居委会的角色定位与现实不相匹配,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服务效率。与此同时,在权利与条件无法满足现实场域下,居委会尚未针对农村社区相关任务的派遣活动提供针对性服务工具,形成治理主体分异现象,抑制了服务效率的提升,形成不主动、不积极的治理惯例,与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的理念相悖,制约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发展。
(二)多元治理体系失序,平台框架有待完善
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是乡村振兴发展的理论遵循,对社区实现共治共享具有重要意义。而现阶段,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过程面临多元治理体系失序、治理行动碎片化问题,导致制度基础与沟通平台建设滞后。一方面,农村社区共治机制保障不完善。在社区治理共同体共建环节,由于社区内多元主体力量不均衡,各主体参与共建积极性较弱,制约社区整体治理制度的彰显。加之社区协商机制和沟通渠道单一化,使得各主体对社区公共事务的协商意愿不强,共治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农村社区共享服务欠缺。在农村社区多元治理过程中,社区主体对社区资源的共享程度有限,共享成果与共治实践存在偏差。这不利于社区主体发挥社区共建主动性,制约整体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建设与发展。
(三)治理行动进程缓慢,治理效能有待提升
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社区治理方式发生转变,即由自上而下的行政传达转向全体居民的协商自治。然而在此过程中,农村社区统合与协商治理功能未能有效发挥,陷入松散的治理困境。一是治理主体对原有乡村管理体制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惯性,导致治理效能提升速度缓慢。在共治过程中,相关主体在推动治理重心下沉的同时并未赋予农村社区各行为主体相应的资源配置[4],导致各主体共治参与积极性较低、治理主体随意性与主观性问题突出,阻滞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行动进程。二是参与治理主体在由管理对象转变为协商治理主体过程中虽身份角色发生变化,但尚未具备科学的治理理念与共治思维,协商反馈与问题处理能力较低。在此情境下,基层政府在农村社区治理中工作量不减反增,进一步导致农村社区内部组织行动乏力、管理职能超载,阻碍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有效发展。
三、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影响因素
(一)主体利益影响因素
需求与利益是支配人类全部社会活动的内在依据。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社区内部共同利益需求将各参与主体相互串联,形成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在共治过程中,各主体受利益激励与聚合驱动,以利益诱导为前提参与农村社区共治,驱动各主体从利益与价值出发,达成社区共治集体行为,从而构筑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5]。因此,主体利益因素成为多元主体参与农村社区共建共治共享的根本依据,是影响共治成效的关键因素。
(二)主体行为影响因素
治理主体是组成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基本要素,其治理行为最终反映共治逻辑与共治效果。一是政府主体行为。政府以组织者身份推进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并在共治当中发挥主导作用,其主体行为决定了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实施方向与具体路径,是有效推进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关键因素。二是社会组织主体行为。社会组织的介入与自主性行动为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注入新鲜活力,是考察农村基层社区共治的重要切入口[6],能够切实反映农村社区共治体系的不足,并根据协商提供有效治理措施,对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具有重要影响。
(三)公共精神影响因素
不同行动主体经过长期社会交往中会产生公共意识与公共精神,促使各主体不断凝聚力量,为主体间合作参与提供动力[7]。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即是来自各治理主体对共同体价值的认同、凝聚和引导,从而形成社会参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责任担当的公共精神价值。因此,公共精神是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形成的重要影响因素,为农村社区事务共治提供价值指引。
四、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发展策略
(一)深化农村社区治理主体利益联结
强化农村社区各主体需求导向与利益关联是当前乡村振兴视域下构建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的重要前提。一是明确行为主体需求侧重点。政府应更多从宏观层面关注社区紧急事务及历史遗留问题,在综合考量制度执行与治理负荷承受力前提下,实行分级管理,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互嵌套的基层治理体系,保障各层级职权明确,提高办事能力与服务效率。居委会等社区自治组织等应明确自身内在职责,时刻关注社区生活事项,并及时采取解决措施,将社区治理得更加安全、更加便捷,提升社区居民安全感与幸福感。二是深入挖掘各主体现实优势。各地应最大限度采纳不同主体对于社区治理的合理建议,在协商中实现共建共治共同体价值理念,发挥社区热心民众影响作用,组建农村社区助老扶弱志愿者团队,在提高社区居民参与度的同时,促进社区内居民互动与情感交流,为驱动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营造良好社区氛围。
(二)优化农村社区共同治理行动流程
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的构建离不开合理、完善的治理行动制度保障。一是,各地区应厘清社区治理各主体权责关系,区分政府、社区组织、社区居民职责边界,并对社区资源进行整合与规划,明晰社区治理共同体行动流程。政府相关部门依据事件重要等级与问题性质进行合理划分,合理让渡部分权利,与社区各主体相互配合,提高办事效率。二是,各部门要强化政社互监,加快完善多元主体参与治理的规则制度,对多元共治成果进行综合评估,提升服务质量与执行效果。另外,由于社区在共治发展中存在人员结构、文化形态与利益诉求的变动与差异,社区应根据自身发展现状进行适度调整,在不违反法律前提下构建符合本社区发展的规章制度及划分相应的职责权利,完善社区共治行动流程。三是,社区内部应积极开展多层面交流互动活动,发挥社区党员带头作用,鼓励社区群体贡献己力,扩增社区优势资源,形成动态化治理行动方式,不断优化共治行动流程,赋能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发展。
(三)完善农村社区动态评估与绩效评价体系
完善农村社区动态评估与绩效评价体系,是确保农村社区治理全面性、规范性与科学性的有效手段。首先,制定完整科学的治理评价标准体系。各地政府应将当地经济发展状况、乡风文明建设、环境治理等纳入评估,并结合当地村域人口数量、人口分布等现实因素,建立社区治理共同体动态评估体系。具体地,可从治理措施、群众反馈、治理成效等多角度设置评价体系内容,保障共治体系有效有质进行。其次,建立社区居民动态化评价体系。农村地区各社区应不断完善群众评价体系,鼓励引导社区居民对社区治理主体过程中呈现的共治能力与共治效果进行评价反馈,以此检验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实效,保障社区居民切身利益。最后,优化社区共治责任分工评价体系。社区相关组织应以精细化治理为方针,发现并及时弥补责任岗位空缺,秉持有序严谨的治理态度,并依靠当地农村社区现状与发展特色,对社区共治责任分工进行科学配置,调整治理主体结构,构建适宜当地社区发展的治理评价体系,为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的建设和发展贡献己力。
[基金项目:1.2023年度成都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都市数字乡村建设路径与评价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23BZ154);2.成都市社会治理与终身教育基地2023—2024年度项目:乡村振兴视域下农村社区治理共同体实践研究(项目编号:2023JDXZ0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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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邬家峰.乡村治理共同体的网络化重构与乡村治理的数字化转型[J].江苏社会科学,2022(03):81-89.
(作者单位:四川开放大学乡村教育与产业振兴研究中心 四川成都 610073)
[作者简介:柳菲(1982—),女,山西临县人,硕士,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管理;余春莲(1991—),女,重庆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终身教育;胡丽(1991—),女,云南玉溪人,博士,讲师,研究方向:终身教育。]
(责编:赵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