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农业类地理标志是我国地理标志的主要类别,强化和完善农业类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对我国具有战略性意义。通过对樟树港辣椒产地的实地考察,发现假冒侵权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有农业类地理标志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与主要市场交易类别不符、线上销售监管困难、侵权成本低等。完善地理标志的主要交易类别保护,加强线上销售渠道的监管,加大侵权违法惩处力度等措施能够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提升我国农业类地理标志的保护水平。
关键词:地理标志 法律保护 农业发展 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4)09-158-02
根据TRIPS协定,地理标志是指具有可归因于产地的质量、声誉或者其他特性商品的标识。地理标志保护能够制止“搭便车”等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提升来自特定区域优质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从而促进整个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对从业个人、行业集体的权益保护和市场秩序的维护以及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都具有重要意义[1]。农业类地理标志是我国地理标志的主要类别,本文针对农业类地理标志樟树港辣椒进行分析,总结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一、我国农业类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概况与成因
农业类地理标志是具有可归因于当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的质量和信誉或者其他产品特性的农产品。2022年11月农业农村部宣布停止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简称AGI)的登记管理工作,目前我国还存在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两种注册认定程序,统归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在我国已经获得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注册登记的地理标志名录中,80%以上的都是农产品[2]。
我国地理标志同时存在专门保护和商标保护两种保护路径,是因为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时为与国际接轨而引入的法律制度,不可避免地受到国际条约的约束以及其他国家的影响。我国作为TRIPS协议的成员国,在商标法中已经基本完成了TRIPS协议的保护要求。但我国作为传统的农业大国,优势产业远不止葡萄酒和烈性酒,茶叶、大米、中医药、手工业品以及各种果蔬和畜禽水产资源也尤其丰富。在满足TRIPS协议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扩宽高水平特别保护的客体范围,将农产品、中医药等优势产业涵盖在内,才是最符合我国利益的选择[3]。因此,我国在商标保护地理标志的基础上设立了部门规章,探索更高水平的专门保护路径。
二、农业类地理标志法律保护问题分析
(一)湖南省湘阴县樟树镇樟树港辣椒基本情况
樟树港辣椒于2012年注册获得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2018年获得了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认定。樟树港辣椒种植历史悠久,风味独特,其市场价格是一般辣椒的75倍,且常常供不应求。随着辣椒知名度越来越高,大量外地辣椒流入当地,打着樟树港辣椒的旗号散装售卖;电商平台和网络直播平台出现了大量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名称的非授权商铺;产地内外的餐馆以低廉的价格售卖“樟树岗辣椒”等与地理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名称的菜品。当地政府和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竭尽全力,使用行政、民事,甚至是刑事领域的各种法律手段维权,但效果不佳,线上线下的侵权假冒行为屡禁不止。
(二)农业类地理标志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与主要市场交易类别不符,大大削弱保护力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准使用的商品为限。根据第五十七条,同种商品类别上使用同样的商标,可直接认定侵权;不同商品类别上就需要证明,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这说明在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范围之内,商标的保护力度更大,若不在同一商品类别,商标保护的力度就会明显减弱。樟树港辣椒的行政维权效果不佳,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核准使用的商标类别与市场主要交易形态不符。樟树港辣椒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为辣椒苗,但是其主要市场交易形态是辣椒果,商誉也主要集中在辣椒果上。当地执法机关了解市场情况,积极协助制止在辣椒果上冒用樟树港辣椒名称的行为。但异地保护就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情形。又因行政机关缺少判断混淆的专业能力,不敢妄下论断,只能再去寻求当地司法机关的帮助,这大大延长了惩治侵权行为的时间,显著增加了维权成本,助长了侵权者的侥幸心理,导致维权效果不佳。这种难题并非樟树港辣椒独有,根据数据统计,在湖南省39种畜禽水产类地理标志商标中,有64%的地理标志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与主要市场交易类别不符,包括宁乡花猪、新晃黄牛、东安鸡、壶天石羊、岳阳花猪、麻阳白鹅等。这是因为活态的畜禽水产与非活的肉类分属31类和29类商标,而大部分的地理标志都只注册了31类商标,未同时申请注册29类商标。这无疑会使得这些地理标志在今后的维权过程中遭受极大的困难。若想再重新注册29类商标,就要重新提交材料证明肉类与产地也存在客观联系,这种难度并不亚于在诉讼中证明存在商品混淆,甚至更高[4]。
(三)线上销售渠道监管难成为假冒产品重灾区
农业类地理标志不易储存,个体生产户在包装销售上具有困难,在市场上通常为散装售卖。售假人员通常以虚假宣传的方式,将大量的假冒产品在菜场、餐馆或是线上售卖。樟树港辣椒的维权主要集中在餐饮领域,行业协会每年都会根据市民举报的线索,对一些餐馆进行调查取证,然后依法维权。在行业协会看来,线下的侵权还可以有效地打击,但是线上电商平台的频繁侵权却令他们大为头痛。线上售假往往会联合樟树镇当地人开设网上店铺,在销售链接上打出“樟树港辣椒”原产地发货等宣传语,迷惑消费者。向电商平台投诉这些售假店铺,店主们会很快删除售假链接,但过不久,又会开一个新店铺重新售假。这意味着权利人必须毫不懈怠,夜以继日监测着线上的销售渠道,才能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欺骗消费者,损害地理标志的商誉。此外,调查线上个人店铺,需要请求平台协助披露经营者和产品来源信息,流程复杂,时间长,维权难度和维权成本高。除电商平台之外,一些个人通过微商、社区团购平台等销售假冒樟树港辣椒的现象也大量存在。这种形式的销售渠道更难监管,仅凭账号无法锁定侵权主体,且侵权的时间不固定,警惕性高,难以查到真正的侵权人。地理标志管理人为此感到无可奈何。
(四)违法侵权成本低造假售假人有恃无恐
虽然我国意图通过专门保护制度为农业类地理标志提供更高水平的保护,但目前专门保护的规则并不完善。一是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并不明确,2023年新修订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三十条新增9种侵权情形的规定,但对应的法律责任却并不明确,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一笔带过,这无疑会大大削弱地理标志专门保护的实际效果。二是救济途径存在歧视性和局限性。商标权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获取侵权损害赔偿,国外地理标志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但受保护的中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不仅没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连获取跨地区的行政执法支持都存在许多困难,地理标志产品也未全面开放民事救济途径。如今商标保护才是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最全面和有力的保护路径[5]。但用商标保护来保护地理标志也存在弊端。一是上文提到的消费者主观混淆证明难。二是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偏低。地理标志商标权利人并非实际使用人,难以证明侵权行为对其产生的实际损害数额,侵权人的侵权所得同样难以证明,最后只能由法官酌定赔偿数额。地理标志的管理人基于自身缺乏法律专业知识和资金等客观因素,通常以全权全风险代理的方式,委托律所向侵权人追究法律责任,自己不收取或收取较低比例的赔偿金。而律所基于其职业性质,本能地会选择通过提起批量民事诉讼,争取较高额度的赔偿款来增加其收入。法官得知这些案件的赔偿金会全部或者大部分为律师所得,并不会用于地理标志商标管理及相关经营者的损害赔偿,即使不将这些地理标志维权打假案件列为批量维权案件,也并不支持甚至厌恶此种诉讼行为,判赔金额普遍偏低,甚至低于对普通商标的赔付水平。地理标志在行政保护方面也存在不便。一是行政机关对于假冒这种过度竞争行为的干预缺乏积极性[6]。二是行政执法虽然效率高,但只能针对明显的侵权行为,如今地理标志的侵权违法的手段逐渐多样化、隐蔽化,对在不同商品类别上使用相似地理标志商标或者产品名称的行为,行政机关缺乏违法判断能力,不能迅速做出处理。以上种种不足和困难,最终导致地理标志的违法侵权成本明显偏低,面对售假卖假可产生的巨额利润诱惑,违法行为人自然是有恃无恐,越发猖獗。
三、完善农业类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对策建议
(一)实现对农产品产业链的跨类保护
农产品只有形成产业链才能最大化激发农产品的商业价值,这也是我们所倡导的农业经济发展模式[7]。在产业链中,同一种农产品会被加工成各种形态的商品,多种商品形态使其产生“跨类”保护需求。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跨类”保护需求理应得到满足。一是因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产品特性在产业链的不同商品上具有客观上的延续性。也就是说,消费者很可能会因为东安鸡在活鸡上的产品特性,倾向于选择由东安鸡活鸡制作的鸡肉、菜肴等。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早已印证了此种观点。“樟树岗辣椒”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将“樟树岗辣椒”用作菜名,容易让消费者认为该辣椒来源于樟树港,因此构成了樟树港辣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二是因为农产品地理标志在其市场主要交易形态上具有较长的使用期限、较强的市场影响力和认可度。这与驰名商标具有一定的相似性[8],古丈茶叶等农产品地理标志就通过在诉讼中申请认定,获得了驰名商标的全类保护。即便不能将一些影响力较弱的地理标志视为驰名商标,也应该将该种农产品地理标志长期使用的市场主要交易形态纳入直接保护的范围之内。农产品产业链跨类保护需求得到满足之后,维权成本就能显著降低。
(二)加强线上销售渠道的监管
在加强线上销售渠道的监管方面,可以充分利用技术手段,不仅能够节约人力和时间成本,还能显著提升监管效能。在这方面,炎陵黄桃的维权经验值得学习。2018年7月,炎陵县炎陵黄桃产业协会授权湖南新诤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其自主研发的IPRSEE鹰眼系统,针对主要电商平台,监测“炎陵黄桃”线上销售网店。监测出“炎陵黄桃”相关链接1436条,网店657家,投诉182家店铺,删除链接176条,对相关违法假冒行为造成了有力震慑。此外,电商平台也应主动承担起监管主体的责任,采取措施对其平台内的销售行为规范管理,打击假冒销售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提高守法意识
“治乱世,用重典”。但处罚从来都不是目的,而是教育手段,加大地理标志的违法侵权成本和违法处罚力度,是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
首先,应当健全地理标志专门保护的救济途径,在损害赔偿上,建议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地理标志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出台相应的指导性意见,提高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还可通过立法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其次,应当完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的行政处罚规定,依据侵权数额大小和情节严重程度,明确不同级别的行政处罚金额,加大处罚力度。最后,不仅要能够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违法数额较大、有严重危害和屡教不改等侵权违法情节严重的行为人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除此之外,还应强化地理标志跨行政区域执法合作机制,在贸易全球化的当下,满足地理标志日益急切的异地保护需求;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宣传,强化人民群众的保护意识,提高消费者的商品识别能力,助力地理标志相关产业的高质量发展和品牌价值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王笑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视角下的地理标志保护[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9.
[2] 王弘儒,杜广杰.中国地理标志的空间分布与农业经济增长[J].华东经济管理,2021(05):82-90.
[3] 张玉敏.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制度选择[J].知识产权,2005(01):14-18.
[4] 王笑冰.关联性要素与地理标志法的构造[J].法学研究,2015(03):82-101.
[5] 张伟君.我国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正当使用规则之解析[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4(01):165-175+217.
[6] 张志成.地理标志保护的法理基础及相关问题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2(06):171-182.
[7] 蒋冰晶.农产品地理标志产业集聚的发展与法律保护研究[J].现代管理科学,2015(06):112-114.
[8] 孙智.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探析——兼论后《民法典》时代地理标志特殊保护的路径定位[J].私法,2022(01):176-197.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 湖南长沙 410083)(责编:赵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