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制度中认罪问题的困境与出路

2024-09-26 00:00:00谢芬
经济师 2024年9期

摘 要:文章以中小微企业为切入点,阐述企业合规认罪的必要性,深入分析企业认罪面临检方接触认罪时间较晚影响诉讼效率、企业认罪真实性受质疑、检察院自由裁量权过大、外部监督不力、企业难以在认罪和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等困境,进一步从保障诉讼参与人和公众两方人员的知情权、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对直接责任人员慎用不起诉三个方面提出解决路径,以推动企业合规经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企业合规 认罪问题 中小微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0;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4)09-043-03

一、认罪在企业合规中的必要性

(一)规范认罪标准,维护法律平等

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认罪认罚从宽”原则的界定,没有指出对适用罪名的限制,强调适用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传统的刑法理论重视单位内部自然人的行为,将其作为构成单位犯罪的基础[1]。涉罪企业内部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实施了犯罪,其犯罪意图究竟是单位的意志还是个人的难以区分,易造成犯罪主体与责任者承担无法保持同步的局面。例如,单位的整体行为构成犯罪,由于单位内部高层管理人员不记名投票表决形成的决策造成该局面,从而让单位内部的自然人逃避刑事责任。这让企业涉罪成为单位内部自然人逃避刑事责任的“避风港”,使得企业涉罪行为变得更加隐蔽,更加难以追究责任。因此企业合规认罪制度的建立具有重要的作用。应将自然人责任和单位责任区分清楚,这样可以有效避免企业因单位内部个别员工或者高管的违法行为而不合理地承担刑事责任。这有助于实现司法正义和维护法律平等、促进企业合规发展,从而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二)认罪是企业合规计划实施的重要前提

涉罪企业认罪是合规考察程序启动的前提和基础,通过向办案机关供述相关案件信息,它可以帮助办案机关更好地了解犯罪企业的经营状况、管理制度、财务状况等,发现存在的管理漏洞和需要整改的部分,从而推动后续一系列的合规整改有序进行。

在典型案例“新泰某建筑企业串通投标系列案”中[2], 2019年2月,新泰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新泰市某建筑公司串通投标案时,发现J公司等6家企业在被查处前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遂向其提出检察建议,要求J公司等6家企业制定合规计划,对合规建设过程进行跟踪监督。收到检察建议后,J公司等6家企业均主动与检察机关联系,积极开展合规建设。2019年3月,检察院对J公司等6家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整改以后企业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合规意识得到每位员工的重视。

司法实践表明,涉罪企业如实供述有关案件信息,不仅能及时发现企业内部存在的管理漏洞,为企业合规整改有效实施提供方案,而且能够建立健全合规机制,使得不合规行为能够被及时发现并纠正。

(三)认罪为检察机关采取合规不起诉提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自愿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作为认罪的标准。合规不起诉考察程序的启动条件是以涉罪企业的认罪为前提条件,只有企业认罪,明确表达悔罪意愿,才能体现出一种“积极配合”的态度,有获得合规考察并且争取到合规不起诉的机会,这是一种对企业自我认知和认罪态度的检验,也是检察机关保护企业利益和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7月21日发布的第三批涉案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王某某泄露内幕消息、金某某内幕交易”案。该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在得知其所在K公司与某上市公司达成合作意向的消息后,两次向其好友金某某泄露重组计划和时间进程等内幕信息,致使金某某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成交金额为人民币411万余元。该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与金某某从事内幕信息交易的行为均属于刑法中规定的“泄露内幕信息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被告人可能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某向办案机关阐述了其所犯下的罪行。检察机关开展了对该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的工作并向法院提出了从宽处罚的建议,该建议最终被法院采纳。

《企业合规意见》相较于之前,仅保留了认罪条件,体现出这一条件的重要性,同时也表明了企业认罪在此过程中的重要作用。企业认罪实现了“以合规换取不起诉”的目的。企业进入合规考察程序后,检察机关从传统追求刑事处罚的角色转变为监督和审查合规结合的角色,加强对企业合规认罪的引导和监督,确保企业在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积极实施合规计划,从而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认罪在企业合规中的困境

据《2019—2020企业家刑事风险分析报告》显示,企业家犯罪案例共2635件,犯罪的民营企业家人数共2876人,约占犯罪企业家总人数的93.32%。在3245次企业家犯罪中,民营企业家犯罪数为3011次,约占92.79%[3]。这表明涉罪企业大部分为中小微企业,占民营企业多数,企业合规制度试点也主要面向中小微企业。为了研究的针对性,本文围绕中小微企业以及负责人展开论述。

(一)检察机关接触企业认罪时间较晚,影响诉讼效率

最高检发布企业合规改革经典案例“上海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显示,2020年6月公安机关将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移送至检察机关进行深入调查,最终于2020年12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才作出判决。检察机关在督促企业做出合规承诺并开展企业合规建设的过程中,检察机关应当完成以下工作:首先向企业相关人员了解企业情况、查询相关资料、走访调查核实、并撰写调查报告,其次进行不定期跟踪访问,审查合规计划。最后待企业完成合规建设后,还需要对合规计划进行补充建议并进行合规监管。

该案件整个诉讼过程中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这就导致本来可以在法定时限内完成的案件被拖了很久,甚至有可能不能按时完成。

(二)企业认罪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涉罪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在面对法律的惩罚时,很容易将个人的犯罪意图归结为企业的意愿,用各种理由来掩饰自己的罪行从而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涉罪企业同样也难以达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这一标准。因此,企业认罪的真实性容易受到质疑[4]。

如果相关负责人不能依法承担责任,可能会让涉罪企业面临失去营业执照、失去市场和客户、股价下跌等风险或者更为沉重的代价。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往往是单位意志的表达者和体现者,在符合单位犯罪的形式要件下代表企业认罪,其企业认罪的真实性容易受到质疑。

(三)检察院自由裁量权过大

例如,法律条文中对“确有悔罪表现”中“悔罪”的具体表现究竟是什么并没有做出具体的阐述和说明。法律条文中不明确的规定给了检察机关较大的发挥自由裁量权的空间。这种情况会对当事人造成损失,导致司法活动不统一和不透明。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如果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有罪,那么就应该听取公安机关和受害人的意见来确定是否需要提起公诉。当犯罪嫌疑人质疑检察机关做出的决定时,检察机关应即刻提起公诉。然而在司法实践当中,检察机关只是把公安机关和受害人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参考,最终的决定权仍然掌握在自己的手里[5]。可见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和隐患,这可能会导致不公正的现象出现,比如说不承认涉罪企业的认罪或者对认罪标准的规定不统一。同时,这种情况的出现也会损害到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为此,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来限制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四)外部监督不力

检察机关应当充分发挥其监督功能,但是,如何有效地监督是值得深思的问题。在试点工作中,主要是通过内部来实现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经过本院检委会的讨论、检察长的批准,书面报请省级检察机关审批后,方可启动合规考察或者合规考察合格后拟作出不起诉决定,以此方式来实现对检察机关的有效监督[6]。通过层层审批可以实现对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但是对于外部监督,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保障,可能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在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监督检察机关权力的运行,但是其权利范围有限,不能完全做到对检察机关的有效监督。这样很难对检察机关的权力实现真正的制约,难以达到该制度设置的初衷。因此,应当充分考虑到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机关权力运行的重要作用,采取适当措施加强人民监督员制度建设,以保障检察机关权力运行机制的正常运行。

(五)企业难以在认罪和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

涉罪企业在认罪时,会考虑到认罪后带来的法律风险和赔偿责任,对企业利润、企业形象以及市场信誉的损害。大多涉罪企业难以兼顾责任与利益,导致企业合规中认罪陷入困境。涉罪企业如何做到平衡责任与利益是一大难题,在二者之间寻求平衡点,以最大限度减少损失和风险,以避免因认罪而进一步损害企业形象和市场信誉。但我国未在法律层面对这一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实践中需要企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三、企业合规制度中认罪问题的完善路径

2020年最高检启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优化了营商环境,营造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但是中小微企业合规实践中也暴露出认罪问题在试点工作中陷入的困境,下面提出解决方案。

(一)保障诉讼参与人与公众的知情权

需要明确涉罪企业对该案件的知情权,否则易产生对认罪事实的错误认识,使得企业认罪的真实性受到质疑。除此之外,还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对案件和司法机关起到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

1.保障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借助知情权可以在被告人与检察机关之间建立起一座公开透明的信息桥梁,有利于减少被告人被错误定罪的概率。检察机关应当履行好证据开示的义务,向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提供自行查阅、摘抄和复制案卷的机会,增强了双方之间的信赖程度,有利于诉讼进程平稳进行,但是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案卷都供其查阅,只需要提供达到罪名标准的证据即可。

2.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公众实现监督的方式有两种:一是参加听证会,二是从媒体、网络平台上获取。检察机关通过在报纸、官方媒体、公众号等平台上主动公开不起诉决定书,详细列举涉罪企业涉嫌罪名、犯罪证据、犯罪经过等信息以及启动合规不起诉的原因和理由。公众对不起诉决定存有异议的,确保提出批评、建议的通道畅通,及时反馈给检察机关,起到监督检察机关的作用。

(二)监督方面: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

1.严格准入,建立第三方监管人员数据库。严格准入资格,要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严格要求准入标准。建立一套第三方监督管理人员数据库,为第三方机制有效运行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第三方管理人员的选任标准和职能划分由检察机关负责,并提供业务培训机会,通过案例分析、网上授课、专家座谈等方式,让第三方管理人员熟悉流程,为审查企业合规做好充分准备工作。

2.对第三方监管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对选任的第三方监管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以满足不同犯罪类别企业合规案件的需要。对监管人员实行专项培训,提升他们的业务专业水平,以适应办理不同类型企业合规案件的需要,打造具有专业能力的企业合规师、合规监管人。同时,为了实现“因案治理”,从数据库中选出符合该案的监督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实地考察和审查,以确保监管工作的专业性和针对性。

3.积极听取第三方监管人员意见。检察机关在合规制度中往往占据主导地位,检察机关面对第三方监管人员提出的建议,不能只听不采纳。为了打破该局面,可以允许第三方监管人员向检察长、监察机关提出异议。可以达到更好的监督效果,同时让检察机关更加重视第三方监督管理人员的监督意见。

(三)责任方面:对直接责任人员慎用不起诉

1.首先,要明确犯罪主体是谁,即谁构成了单位犯罪;其次,单位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主观和客观方面的条件:一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二是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三是单位需要有自己独立的意志。我国刑法推定单位的行为和过错主要看直接责任人员,而难以从单位自身推定单位的犯罪意图。英美等国家提出的“组织责任理论”中强调单位独立意志,只要单位具备了独立的行为和过错,司法机关就可以向其追究刑事责任。但我国的单位犯罪并没有对单位内部责任人员和单位之间的责任做出明确划分,在判定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时,也易于混淆。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有必要对单位犯罪制度进行重构。

2.w6NEwlG6yiYWAikg96MNNcnHUQ/x6KDj8AuMm8gOvS8=检察机关慎用不起诉。司法机关在做出合规不起诉、变更强制措施等决定时,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边界,而是要综合考量初犯、认罪认罚从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等情节,于法有据地做出决策。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当把握好对直接责任人员的不起诉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内,以防止过多的不起诉决定对企业和个人造成负面影响。

四、结语

2018年11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使得对民营企业开展了一系列的刑事司法政策保护。企业合规制度是企业认罪的高级形式,有利于预防、调查和惩罚犯罪。规范企业合规制度中的认罪问题,有利于帮助企业认识到错误并且能改过自新,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构建起规范的企业合规体系。司法是优化营商环境最有力的保障,完善企业合规中的认罪制度是法治化的理性选择与路径。

[基金项目: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项目名称:《企业合规建设的动力和路径》(编号:21B85208);湖南警察学院科研项目,项目名称:《认罪认罚反悔问题研究》(编号:2021YB05)]

参考文献:

[1] 陈瑞华.合规视野下的企业刑事责任问题[J].环球法律评论,2020,42(01):23-40.

[2] 周振杰.刑事合规的实践难题、成因与立法思路——以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为视点[J].政法论丛,2022(1):106-115.

[3] 周志超,王文俊.新时代我国民营企业家精神的培育路径[J].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9,33(04):43-47.

[4] 李泉桦.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企业刑事合规研究[D].青岛:山东政法学院,2022.

[5] 董坤.论企业合规检察主导的中国路径[J].政法论坛,2022(01):117-131.

[6] 刘艳红.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关键问题研究[J].中国应用法学,2022,36(06):62-76.

(作者单位:湖南警察学院 湖南长沙 410138)

[作者简介:谢芬(1983—),女,湖南涟源人,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理论的研究。](责编: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