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从公司内部权力分配规律、董事责任严格化趋势及我国法律实践来看,将合规义务纳入董事义务体系是更为合理的选择。《公司法》应当明确公司合规的要求,并在董事义务中对合规作出更具体的规定。从内涵目标和已有实践来看,董事合规义务可以作为勤勉义务的一部分。公司董事有义务建、完善合规计划与内控机制,并利用该机制对公司经营行为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合规风险并进行妥当处置。法律也应当确立合规义务违反的基本标准,并通过设置违反义务的责任促进董事合规义务的履行。
关键词:公司合规 合规义务 董事义务 公司治理
中图分类号:F271;DF41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24)09-037-02
一、公司合规的内涵与价值
(一)内涵
起源于美国的公司合规,现已跨越国界,在全球范围内广泛推行,并被众多企业采纳为内部治理策略。简而言之,“合规”即意味着遵循既定规则,而“公司合规”则指企业在其日常运营活动中,须严格恪守国家法律法规、商业道德准则、行业行为规范以及企业自身制定的管理制度与伦理标准。
(二)价值
1.完善公司治理体系。合规可以完善公司内部治理体系,并更好地适应市场和社会的需求。通过合规约束自身行为,有利于降低企业违法风险,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一方面有利于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一方面避免违法被监管机关重罚。同时,随着中国企业广泛参与跨境贸易、跨境服务、跨境投资,通过合规主动适应规则,有利于企业在世界其他市场树立正面形象、规避法律风险,更好地参与到世界市场的竞争中去。
2.节约执法与司法资源。对建立合规体系的企业采取执法和司法层面的宽大处理可以起到节省执法与司法资源的作用。一方面,作为一种有效的激励手段,可以鼓励更多公司积极考虑并着手实践合规制度。越多的公司践行合规,就有越多的合规风险被规避,违规行为也会随之减少,执法和司法成本便有所节约。另一方面,为了争取通过合规来获得宽大处理,公司需要积极配合执法或者司法机关的工作,在此情形下,执法和司法机关在调查、诉讼等诸多环节可以节省不少成本,同时也提升了执法和司法效率。
3.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各企业广泛建立合规的情况下,市场的竞争关系能够整体上更加有序,有助于构建一个透明、公正的商业环境,吸引更多投资者和创业者。通过强调合规的预防性效能,能够显著降低商业社会整体面临的合规风险,进而推动社会总体财富的稳健增长。这种预防性价值不仅保护了企业的稳健运营,还促进了经济环境的健康与繁荣。也有利于将遵纪守法的观念渗透到各个领域,在全社会树立遵纪守法的风气。
二、公司合规纳入董事义务的合理性
我国《公司法》第十九条要求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这种宣导性的“公司守法义务”并不意味着所有类型公司均当然地负有“合规管理义务”。《公司法》中未出现 “合规义务”的明确表达,对公司的合规要求缺乏具体的制度设计更没有对具体主体提出合规的责任。虽然在一些规章中对合规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但是作为规章立法层级低于法律,且其适用对象有限。实践中,部分企业缺乏合规意识,决策层和管理层也表现出对合规管理不重视、不主动、不支持的态度,最后导致合规机构设置混乱,职能交叉混同,权责不清晰,合规管理难以真正发挥作用,沦为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交易的附庸。因此,明确确立公司的合规义务,并将其落实到特定主体身上是非常有必要的。结合理论分析、我国国情和各国实践,将合规义务纳入董事义务体系,由董事作为合规义务的主体是更合适的选择。
(一)匹配公司内部权力分配规律
在现代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领域内,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已成为一种常态现象,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畴,董事会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核心与决策中枢。合规管理和合规计划的制定属于公司的重大决策和管理事务,应当归属于董事会。同时,因为董事的履职行为很大程度上塑造着公司的行为决策方向,董事若行为失当,往往会成为导致公司触犯法律法规的诱因。将合规义务纳入董事义务的范畴,也有利于规范董事自身行为,迫使董事遵守法律规范,以提高公司在社会中的合规性。
(二)适应董事责任严格化的趋势
修订后的《公司法》中,新增了多项董事会可被授权行使的职权,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确立十分明确,与职权增加相伴而来的是董事责任的强化。在公司合规的目标下,以董事义务的方式引入合规义务,除了对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的核心从领导层面发挥作用保障公司合规的考量外,也是为了通过合规义务制约董事滥用权力以至于带来公司合规风险。通过义务的配置,使得公司董事在未能履行合规义务的情况下能够被追究责任,顺应了董事责任严格化的趋势。
(三)符合我国实际
董事承担合规义务,符合我国的实践实际。一方面,董事合规虽然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提及,但在很多规章中都明确了由董事承担合规的义务,如《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实施指引》《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等;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层面积极探索合规义务框架的建立与完善,中央与地方政府协同努力,已初步构建起一个董事合规义务体系。虽然这些规范性文件对董事合规义务的规定在内容上有分歧,但董事会的合规职能与董事的合规义务均被确定。因此,结合现有规定,将公司合规纳入董事义务更符合我国实际。
三、公司合规纳入董事义务的域外经验
(一)美国
在法律法规层面,《反海外腐败法》《公司合规计划评价》等构建了详尽的指导框架,旨在促进并保障合规计划及体系能有效设立并运行。司法实践上,美国司法系统对公司不合规行为的处理,既强调董事在合规监督中的核心作用,也倡导其积极践行守法原则。其一,对董事未主导参与的公司不法行为,董事应当履行监督的义务,作为会议机关的董事会应当对下属行为的监督与管控。其二,针对董事所主导的行为,法律设定了明确的守法义务,以此来约束董事参与公司行为时的合规性。
(二)日本
在立法上,日本《公司法》规定大型股份公司必须构筑内部控制体系,日本法还规定,若公司设置监察委员会则必须构筑内部控制体系。与此同时,日本《公司法实施规则》第100条规定了构建内控体系的类别,具体包括:合规体系、信息保管体系、风险危机管理体系等七项体系。在司法实践领域,日本法院认为董事的职责远不止于单纯遵循法律法规,他们还被赋予了建立有效法律遵从制度的责任。这一责任被视为董事注意义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强调了董事在维护公司合规性方面的积极角色与深远影响。
(三)德国
在德国,“合规”已成为优质公司治理架构中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董事的合规义务也构建起了涵盖了守法义务、体系构建义务以及持续监督义务的稳固的框架体系。具体而言,董事被赋予责任,需严格遵守所有与企业运营相关的法律法规,其范畴不仅限于现行法律条文的遵循,更要求董事主动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企业行为始终与法律精神相契合,同时,还需具备前瞻视角,能够及时洞察并有效防控经营活动中潜藏的法律风险,以维护企业的稳健运营与良好声誉。
四、公司合规的公司法设计
(一)概括性的表达
我国《公司法》第十九条对公司合规有了初步的规定,但在条文中并没有明确提出合规义务,且内容范围相对狭窄。应当在《公司法》总则中构建对公司及其成员统一适用的一般合规义务,以发挥合规义务的价值引领功能,从而促进公司及其成员在经营活动中主动奉行法治要求。
(二)进入董事义务体系的具体思路
1.路径。我国在董事信义义务的细分问题上采纳了二分法的立场,即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笔者认为,合规义务是勤勉义务的一个子义务。
首先,从内涵来看,合规义务与勤勉义务二者契合,目标具有一致性。在勤勉义务的要求下,董事有义务以同岗位所要求的技能和判断力谨慎管理公司,以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积极行事。具体来说,董事要在了解公司的运营、财务和行业相关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决策,日常监督公司运营,审查财务和其他业绩报告。董事在决策时应掌握公司所面临的合规风险,董事监督公司运营,也包括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整改纠正。这与合规义务要求董事落实监督,防止不法行为发生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涵要求相契合。其次,将合规义务纳入勤勉义务符合我国现有实践。比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8条明确将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作为勤勉义务的内容进行了规定。该指引虽然不是正式的法律,但也被上市公司普遍遵守,在实践中予以落实。
2.合规义务的内容。规义务通过勤勉义务的路径进入公司法后,还应当对义务的内容进行细化的规定。董事履行合规义务应当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包含建构合规监督审查机制、日常常态化的监督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对等多方面的内容。
首先,董事有义务建设合规计划与内控机制。董事应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公司的合规计划。董事的决策应当建立在全面信息的基础上,恰当的合规机制必须能建立有效报告的程序,方便董事获取信息,以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在建立了科学合理的机制后,要确保该计划的执行和落实,董事应当运用这套机制对公司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控,及时获得有关信息。同时,在机制运行的过程中,实施评估和改进,确保机制的持续有效。科学的机制有利于发现问题,但风险的确认和问题的解决还是要依靠董事的积极作为。通过合规机制获取信息后,要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适时介入调查,如确认存在违法违规风险,应果断采取措施,对主要责任人作出惩罚的同时,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可能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3.确立违反义务的判断标准。公司董事合规义务包含建构合规监督审查机制、日常常态化的监督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对等多方面的内容。如果公司的合规内控机制没能设置或设置不科学,会通过具体的事件反映出来。因此,特定事件的出现可以用来判断董事违反合规义务。当公司出现重大不合规事件或者长期、普遍、持续地出现不合规事件,即反映出公司合规体系建设的不完善。除非董事举证证明其已经设置必要的合规机制加以预防或及时补救,如在公司内部作出的努力,从公司外部获知有益信息的尝试,对公司违法犯罪行为采取的纠正措施等。前二者用于证明董事会已经采取措施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后者用于证明董事会设置的合规机制正在有效运行,且董事本人不存在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意图。董事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积极参与监督的情况。
(三)合规机制的设计
建立监督体系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成本,并非所有的公司都必须建立专门的合规监督机构,但广义上的合规体系应当是每个公司所必需的。
达到一定规模的公司、国家出资公司、特定行业公司(如金融行业、房地产行业等)建立专门的合规监督机构是有必要的。这些公司,因其规模大、行业领域关乎国计民生或者对社会利益影响较大等原因,应当加强内部合规监管,建立专门的合规监管机构。对于那些面临较低合规风险的企业,建立专门的合规组织并非必要之举,转而采取针对性的个别措施来充分履行其合规义务,便足以满足需求。对于建立专门的合规监督机构的公司,可以在董事会设置合规委员,全面负责公司合规管理。每年,合规委员会应呈交一份涵盖合规计划的执行进展及其有效性的综合评估报告,此外,一旦发现公司存在潜在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管理体系中存在重大缺陷,合规委员会或指定的合规官员应立即发出警示,并积极推动采取必要的纠正与改进措施。
五、小结
合规实践的兴起,为公司治理与公司法带来了新的命题。合规影响了公司经营决策和对公司目的的认识。公司法应对合规进行回应,为合规机制嵌入公司治理建立必要的通道,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转型。董事会应当是合规义务最重要的承担主体,负责全面领导公司的合规事务。董事合规义务属于勤勉义务的具体类型,法律应对董事合规义务的内容、体系、规则、标准等作出更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激励董事积极履行合规义务,推进公司治理的更新和完善,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本文系湖南省教育厅优秀青年项目“企业合规建设的动力和路径”(项目编号:21B0852)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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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梁爽.美、日公司法上的董事合规、内控义务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中外法学,2022,34(02):521-540.
(作者单位:湖南警察学院 湖南长沙 410133)
(作者简介:徐争,女,湖南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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