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中国古人为确保祖先祭祀与家庭血统的绵延不绝,通过立嗣来弥补自然子嗣继承的缺憾。目前已有的立嗣纠纷研究多基于清代内陆地区,对于清朝“龙兴之地”即盛京地区涉及较少,且研究粗疏。文章通过对《黑图档·道光朝》内立嗣纠纷档案的整理,从立嗣前嗣子人选、立嗣时行为要件和立嗣后权利义务三部分研究立嗣纠纷档案的构成,总结立嗣纠纷档案具有呈现立嗣程序、反映立嗣纠纷过程和揭示立嗣纠纷解决方式等方面的价值,不仅补充清代盛京地区立嗣方面的研究,而且为研究清代东北地区的社会治理提供了重要参考。
关键词:《黑图档》;盛京地区;立嗣纠纷
分类号:G270
A study on Heirship dispute Archives in Shengjing area as Seen in Heitu Dangse of Daoguang Period
Zhao Yanchang1, Qu Haiyue2
( 1. School of Information Resources Management, Liaoning University, Shenyang, Liaoning 75d639e6b50eff87e33bc9960161eeef110136;2. School of Law, Inner Mongolia Minzu University, tongliao, Inner Mongolia 028000 )
Abstract: In ancient China, the establishment of heirs was used to make up for the lack of natural succession in order to ensure ancestor worship and the continuity of the family line. At present, there have been heirs dispute research based on inland area in the the Qing dynasty, but for the Qing dynasty’s "Longxing land" (the hometown of the Qing dynasty royal family), namely Shengjing area, is less involved, and the researches are few and not in-depth. Through the collation of the archives of heirship disputes in Hetu Dangse of Daoguang Period, this paper studies the composition of the heirship disputes archives from three parts: candidates for pre-heirship succession, elements of conduct in establishing a succession, and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after the heirship. It summarizes that the heirship disputes archives are valuable presenting heirship proceedings and reflecting heirship disputes and revealing the solutions to heirship disputes. This not only supplements the research on heirship in the Shengjing area of the Qing dynasty, but also provides an important reference for studying the social governance in the northeastern region of the Qing dynasty.
Keywords: Hetu Dangse; Shengjing Area; Heirship Disputes
立嗣虽然属于民间行为或私域行为,却攸关社会秩序的稳定。“自古以来在礼制、习惯及法律等方面,所累积的运作规则,到清代已成为一套完善且严密的制度,并根深蒂固地深植于寻常百姓的日常生活中。”[1]虽然清代立嗣制度已形成相当完善的运作原则,但在地方上经常发生关于立嗣问题的争执和诉讼。由于官方历史文献中对下层社会生活的记载较少,而目前涉及立嗣档案的研究多局限于中原等地的汉族地区,尤其是“现今研究者便利接近的那些司法档案原生地(如淡水厅、新竹县、宝坻县、巴县、冕宁县、南部县等)”[2]。而作为清朝除北京以外又一政治中心的盛京地区,关于该地区的立嗣研究相对较少。《黑图档·道光朝》是道光时期(1821—1850)盛京总管内务府衙门往来的公文汇抄副本,对于研究盛京地区立嗣问题具有重要的价值。《黑图档·道光朝》中有大量的立嗣档案,档案名称中皆可见“嗣子”“过继”“继嗣”“子嗣”等,又因立嗣附随取得财产的效果,家庭内部的其他行为尤其是财产性行为也会牵连立嗣内容。如分家析产案件《盛京内务府为查报孀妇冯张氏控产案内家财田产等物已按股交清等事咨盛京户部》[3],遗产案件《盛京内务府为壮丁任世杰控任成材霸占胞弟遗产案内之财产已照部断交领清楚事咨盛京户部》[4]和欠债不偿案《盛京内务府为壮丁李殿杰之孀妇李代氏控叔翁李广学隐匿典契欠债不偿事咨盛京户部》[5]等。
这些立嗣纠纷档案,使我们能够更全面、细致地了解立嗣的运作程序,通过分析立嗣的相关法律规定和纠纷解决方式,更具体地了解立嗣纠纷的解决路径,为法律史研究提供丰富的素材,而立嗣制度的实践反映了家族在盛京地区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家族之间的互动和联盟,对于研究东北地区社会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有重要意义。
1 立嗣纠纷档案的构成
立嗣是在满足双方家庭需求的基础上进行的,清代对嗣子行为进行总体上的规制,而盛京地区因其“特殊身份”,形成了本地的立嗣程序。虽然从实质和程序上都对立嗣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但是仍然避免不了纠纷的出现。
1.1 确定嗣子人选的纠纷
“按照《大清律》的规定,立嗣继承法律关系如要成立及立嗣继承的发生首先要求嗣子必须是同姓同族,而且嗣子的昭穆伦序必须相当,如果尊卑失序,那么此立嗣继承法律关系是不成立的。”[6]《户部则例》在八旗立嗣条下放宽立嗣条件,允许立旗人异姓亲属之子为嗣,“如实无昭穆相当之人,准继异姓亲属,取具该参、佐领及族长、族人生父列名画押印甘各结送部,准其过继”[7]。“在实际中八旗人口稀少,异姓之间多为亲戚关系,因此,异姓承嗣并不少见。”[8]“立嗣继承法律关系的成立即立嗣继承发生的另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当事人及第三方的意愿,特别是立嗣继承当事人的意愿,而其中最关键的则是立嗣者个人的意愿。”[9]亲族众人在立嗣继承中充当第三方参与立嗣继承中,他们明确地表达自己的态度与意见,“立嗣的双方当事人都得尊重他们的意见和态度,立嗣继承必须是在他们同意至少是不反对的基础上才能得以发生”[10]。
(1)立嗣家庭的同意
嗣子人选必须符合国家成文法的规定,《大清律例》规定立嗣继承人的顺序,“第一顺序是同父周亲之侄,第二顺序为大功、小功、缌麻服属的子侄,第三顺序为本宗远房和血缘关系更远的同姓”[11]。同时为了尊重立嗣者个人立嗣意愿,《大清律例》规定“无子立嗣,若应继之人平日先有嫌隙,则于昭穆相当亲族内择贤择爱,听从其便”[12]。“所以‘应继’与‘爱继’间实存有一定顺序关系,然‘平日先有嫌隙’乃自由心证,该条件的设计反而可能助长纠纷的发生。”[13]清代国家成文d74ca0dc76984ea0623e5e8f3c95166c法规定立嗣的权利主体主要有两个:需要立嗣的夫与妻。“无子之家立嗣时,夫在,则丈夫是立嗣权利的主张者;夫亡而妻愿守志,孀妇就成为立嗣权利的主张者。”[14]《大清律例》“立嫡子违法例文”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15]清代无子寡妇取得立嗣子权利,是基于“合承夫分”的缘故,但寡妇权利主张并不完整,这也增加了纠纷的可能。如孀妇代李氏过继嫡堂弟代国念之子为嗣一案,此案因“孀妇代李氏婆媳结称与同祖代国伶素有嫌隙,不愿过继伊子为嗣,再代国伶之子尚幼,氏实不愿意过继为嗣”[16],最终过继嫡堂弟代国念之长子代宏先为嗣。
(2)立嗣家族的同意
清代立嗣并不纯粹是无子家庭内部事务,它牵涉到家族的利益,是整个家族关注的事情,族亲特别是家族的尊长在宗族内部发生立嗣继承法律关系时享有较大的发言权,甚至是决定权。[17]立嗣当事人得到亲人、族人的支持或同意,对于立嗣继承的发生也是必不可少的条件。如《盛京内务府为加结传送孀妇罗氏过继子嗣族中人等之甘结事咨盛京户部》[18]《盛京户部为孀女翟赵氏过继远支取具近族之人无争甘结事咨盛京内务府》[19]等。也有因族人不同意,而最终未立嗣过继的案例。如汪宗孔等阻拦近支汪连寿过继子嗣一案。[20]此案汪连寿的母亲王氏和妻子孙氏认为汪宗俊是自幼抱养的,已经二十多年,成年娶妻,可以延续香火。而且近支虽有子侄八名,但都不符合祖母孀妇王氏以及哑巴汪连寿、孙氏夫妇的心意,坚持要过继汪宗俊为嗣子。后来因为汪宗孔到京城上告狡辩阻拦,汪王氏以及汪连寿和妻子孙氏恳求不要再受纠缠,不愿意过继子嗣,情愿母子婆媳自己过日子。汪宗孔、汪宗元声称汪连寿夫妻既然不过继汪宗俊为嗣子,他们也情愿了结此事,永远不再争执。
(3)被选嗣子家庭的同意
立嗣是双方自愿的行为,既不能强迫别人为嗣子:“迫之命立,可谓无状”;也不能硬要充作别人嗣子:“嗣续重事,固有当继而不屑就者,未闻以讼而可强继。”[21]如果“硬欲为人之后”,“迫之命立”,一定要人家立自己或自己的子孙为嗣子,属于无效行为。如翟赵氏过继远支一案。“亲丁翟万杰之妾李氏呈称伊夫兄弟二人,翟万知物故乏嗣,伊夫翟万杰现有一子名长宽应继与翟万知为嗣。惟伊孀妇赵氏嫌伊子年幼,坚欲过继翟万年之子长立承嗣。李氏呈控不应过继远支,应过近支他的幼子。翟赵氏呈称切(妾)氏夫翟万知生前无子,故后嗣孀守乏嗣,无人接续香烟为大,氏思翟李氏之子应承本支,氏伏想年近五旬,素有老疾,不知岁朝夕,若过他未岁幼子及抚养成丁,恐氏赶不上他送氏终。族中择翟万年之弟三子长立,现年十九岁,为人忠厚,性情朴实,堪可属意承嗣宗祧。庄头长庆结称情因身户内孀妇赵氏乏嗣情愿照依择贤择爱过继族弟翟万年之三子长立为子,接续香烟以承宗祧,翟万年夫妻亦甘愿出继,其赵氏之夫翟万知与翟万年系同高祖,伊等呈明,照依择贤择爱之例过继……”[22]
(4)所选嗣子人、名、册、谱必须相符
对于嗣子人和名必须相符,并要求嗣子名字丁册与家谱必须一致。如庄头苏朝柱患病无子赡养拣得堂侄苏永隆为嗣案,“此案家谱苏永隆之名与家谱内永龙之名不符,后查得庄头苏朝柱家谱内载亲丁苏永龙原因避讳龙字,随将丁册更正永隆字样,其家谱未经更正,实系永隆,今准驳查前来,除将本处存注家谱粘签更正外理合将此缘由一并声明呈请转呈等情,据此相应咨核总管内务府可也”[23]。
因此,对于嗣子人选的确定,就程序上来说,首先,必须符合成文法的规定,在可选嗣子范围内择选;其次,立嗣家庭内部和宗族意见必须一致;再次,被选嗣子家庭也要同意;最后,嗣子人、名、册、谱必须相符。这样才能保证立嗣法律关系的成立。
1.2 立嗣行为缺少要件引发的纠纷
“立嗣过继是一项家庭和家族行为。这一行为一般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的家庭,易生矛盾和纠纷。”[24]因此,“立嗣通常会订立继嗣文书,名为‘继单’‘嗣单’‘抱约’等,书明择立之原委,嗣子的权利及义务,并由族亲等以见证人的身份,在继书上签名画押,再交由立继人与承继人(或其本生父母)双方各执一纸,作为承继关系成立的证明”[25],避免日后立继人和承继人翻悔、捏造等。立嗣行为的要件包括立单、甘结和过册。
(1)立单
立单,即立继人与承继人订立继嗣文书。立嗣法律关系并不是成立后一直有效,在某些条件下立嗣法律关系还会失效,导致立嗣继承中止。立嗣目的,“一是望其承继祖业,维持宗祧祭祀不隳,光大门庭;一是望其承欢膝下,以享家庭天伦之乐”[26]。若嗣父母发现嗣子无法达到其要求,嗣父母可以中止这一立嗣。对此,《大清律例》“立嫡子违法条”规定:“无子立嗣,除依律外。若继子不得于所后之亲,听其告官别立。”[27]一旦“所后之亲”觉得嗣子或嗣孙“不得于”己,就可以上告官方以中止此立嗣继承,这样原有的立嗣继承就会失效。所以,立单不仅是立嗣法律关系成立的要件,更是立嗣法律关系存在的凭证,是作为嗣父母与嗣子共同和各自的权利的保障。如李广增之妻闫氏过继李广义之子福寿过继承嗣时,立有过单字据。此案“缘内务府廂(镶)黄旗管下故丁李广增与李广兴系同胞弟兄二人,于嘉庆九年晰(析)居时,李广增分受祖遗册地十五日(亩),又分接典地三十一日(亩)共地四十六日(亩),后李广增物故缺嗣,其妻闫氏于道光二年间向族中人等商妥情愿将堂弟李广义之子福寿过继承嗣改名李殿杰,维时立有过单字据,是年李闫氏带领李殿杰搬至沈城居住,即将所分之地交与李广义照管耕种,每年送吃粮烧柴等物”[28]。
(2)甘结
甘结,族中人对于立继人所立嗣子出具无争甘结,即对立继人所择选的嗣子无异议。“立嗣关涉家族或宗族的延续,非同小可,因此要得到被继承人所在宗族族尊的同意即‘通族佥同’。”[29]王跃生认为,“为使这一重要的家庭事务得到族人的认可,在宗族组织负责人或宗族内近亲主要成员出席的情况下来履行相关程序的做法应该是比较普遍的”[30]。如前文提到的案例中,查该孀妇代李氏过继嫡堂弟代国念之子为嗣一案,“现据该族长代成让并同祖支派代国龄、代国忠,又兼户族长人等出具无争甘结四纸,本旗加具印结一纸一并呈请咨送等情转咨前来”[31]。再如《盛京内务府为加结传送孀妇罗氏过继子嗣族中人等之甘结事咨盛京户部》[32]《盛京户部为孀女翟赵氏过继远支取具近族之人无争甘结事咨盛京内务府》[33]等。
(3)过册
过册,立嗣通过调整双方家庭及宗族关系而形成亲属关系,这种亲属关系非天然的,涉及家庭成员和家族结构的变动,因此,需要程序上面确保此项行为,保障双方家庭的合法权益。对于立嗣行为,于法须经官除附,才算立嗣一事为官府认可。“所谓‘除附’,就是办理名籍转移手续。如甲户立乙户子为嗣子,则报经官府,得到官府的确认与备案,并除去乙户子原来的名籍,将其归附甲户名籍。”[34]只有这样,才算获得了完全的合法性。
1.3 嗣子权利义务不一致引发的纠纷
(1)嗣父母又生子,嗣子被逐出归宗
“嗣子是为承继宗祧而立,负有养老送终、继立门户的义务,并享有继承家产的权利。”[35]因此嗣子成为财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人,嗣子的财产继承权得到明确的确认和保护。“立继后,继父母如果又生子者,嗣子身份并不丧失,仍然有权获得财产或者适当分给财产作为补偿”[36],清律规定:“若立嗣之后欲生子,其家产与原立子均分。”[37]如武生王德儒之弟王德仕过继给其叔父为子案。“此案缘王廷杰之父王义、叔王礼弟兄二人同居过度,王义有子三人,长王廷祥,次王廷杰,三王廷智。”[38]王廷杰娶妾之后育有两个儿子,于是就将早年过继来的王德仕送出去,让他回归本宗(不再是嗣子身份)。因为王德仕早年已经被报入册档(在官方存在其过继的相关记录等),立嗣的法律关系是成立的,所以对于王廷杰的财产王德仕是有继承权的。因此户部断明应当让王廷杰酌量给予王德仕财产来资助他生活,然后就让王德仕归宗(回到原来的本生家族等)。王德仕转移登记在其生父王廷祥的名下,此案件终结。
(2)嗣子未尽义务,自愿退出归宗
清人有言:“父母之立继子,一则望其乘业,一则望其承欢。若使所立非贤能,则其事不治,何能乘业?所立非亲爱,则其情不洽,何以承欢?”[39]立嗣之人对嗣子的希望不外是秉承家业并光大之、尽享天伦之乐。所以,当嗣父母发现“嗣子的品行有问题或者亲情有限时,其对嗣子的冀望有落空的危险,为保障自己的利益,其采取补救措施也就在所难免”[40]。嗣父母发现嗣子不能承其业,反而给家庭财产造成负担,将其逐出归家,嗣子也情愿退出归宗。如壮丁任世杰控任成材霸占胞弟遗产案。[41]此案嗣父母任世彩夫妇因嗣子花费多,而且嗣子“任成材因欠外人钱项过多,无计可处,亦情愿退出归家,同族中人立有执照字样为证”[42]。因此,嗣父母过世之后,他们所遗留的房产和土地与被逐出的嗣子没有关系。因此,判决命令任成材将任世彩所遗留的房产和土地全部交还。
2 立嗣纠纷档案的价值
2.1 呈现了盛京地区的立嗣程序
立嗣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包括一连串的行为。《黑图档·道光朝》中的立嗣纠纷档案记录了当时立嗣这一行为发生的程序及重大事件,为今人呈现了盛京地区立嗣的多重样貌。首先,立嗣者确立嗣子,继嗣必须优先择立同父兄弟之子,然后再从五服内的侄辈中选立,两者俱无方可择立远房之侄,即选立嗣子。然后,官府核实备案,呈明本旗主管官允许,由族长及族人即本生父出具保结,即确立嗣子,如《盛京内务府为结报孀妇代李氏过继嫡堂弟代国念之子为嗣族内并无争竞事咨盛京户部》[43]《盛京内务府为加结传送孀妇罗氏过继子嗣族中人等之甘结事咨盛京户部》[44],并由本管佐领、参领加具印结,送户部注册,即必须通过官府,不得私自抚养和立嗣,即官府核实。最后,办理名籍转移手续。如《盛京内务府为查报历年旗存户口册内并无旗人徐景荣过继与徐章名下字样事咨盛京户部》。[45]
2.2 反映了立嗣纠纷贯穿立嗣全程
立嗣作为家庭行为,会形成三种关系,即继人(立嗣者)关系、承祀(祭祀)关系和承业(财产)关系,三者关系紧密。继人关系是作为某个人(包括故人)在这个世上人格的延续,承祀关系是通过祭祀行为来公示自己作为某个人的人格延续存在的事实,承业关系是作为某个人人格连续的结果,即作为祭祀义务的保证。因家族财产始终都应该保留在同族之内,而祭祀又存在鬼神不享非类之祀限制,所以承继资格者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定,再加上立嗣家庭资产多寡、立嗣家庭与嗣子关系好坏等因素都影响立嗣行为,使得立嗣这一创设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因牵涉家族内的利害关系而变得复杂起来。
一方面,立嗣行为并不是立继家庭的私行为,立嗣家庭所选嗣子必须得到亲、族的同意,受家族的监督。另一方面,立嗣家庭所选嗣子必须征得被选嗣子家庭的同意,否则立嗣程序不能发生。还有立嗣时因程序要件缺乏而引发的纠纷。立嗣不仅需要双方家庭协商一致订立“立嗣文书”,还要由族中人出具对立继人所立嗣子无争“甘结”,并且双方家庭要在户口册上除名和加名,作为家庭人员整合和家族利益调整的依据。再有立嗣后因嗣子权利义务不一致时常引发纠纷。如嗣子有明显不端行为的,在官府被证实后,就会让其断绝关系,而被断绝关系的嗣子回到生身之家,也会产生各种利益纠纷。
2.3 展示了立嗣纠纷的解决方式
立嗣纠纷一般以调和结案,包括官方调解和族内调解,相比官府立嗣纠纷解决方式而言,家族内部解决成本更低,而且社会和法律都承认家长或族长司法上所处的重要地位,“以家长或族长为每一单位之主权,而对国家负责”[46]。“中国的家庭制度一直是社会稳定、历史连续和个人安全的根源。同时它也是导致紧张、挫折和痛苦的原因。”[47]立嗣因涉及家族血统和财产分配等问题,容易产生纠纷。如迫不得已立异姓者,即立昭穆不相当的嗣子,只要被族人默认也就过去了,也非官方想要干涉的事,可是一旦族人有异议,产生纷争引发诉讼,官方就必须有态度。但是官方的目标不是主持公道,而是息讼。因此,多数纠纷仍以民间调和的方式解决。一方面,立嗣是在平衡生父母、养父母和亲族利益关系后所确立的,是双方家庭资源的整合,因此更多的情况是对各方都有利,这种对自己无害甚至有利的行为,发生了纠纷人们不愿意告官;另一方面是立嗣行为本身并未造成大的伤害,或者是没有得到“好处”,如果告了官反而可能会对自己造成更大的伤害。既然老百姓没把“报官”当作解决问题的方式,没有感到不公平、非正义,没有产生诉求,那官员或许就没有必要去解决纠纷。再加上立嗣作为私领域的行为,官方本着“民不举、官不究”,因此,官方对立嗣纠纷的干涉和影响是有限的。
3 结 语
总之,盛京地区立嗣纠纷档案中嗣子人选是首要问题,确定嗣子人选涉及立嗣资格、财产分配和道德与情感冲突问题。其中,立嗣资格的争议反映了社会对于家族延续和传承的严格规范,以及人们对于家族血脉和名分的重视;财产分配问题则揭示了经济利益在立嗣过程中的关键作用;情感与道德冲突问题凸显了立嗣不仅仅是法律和制度层面的问题,更是涉及亲情、伦理和道德的复杂关系。这些档案让人们更全面地理解那个时代的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也为探讨人类在面对复杂伦理困境时的选择提供了珍贵的样本。
此外,立嗣属于要件行为,强调了当时社会对立嗣有一套明确且被广泛认可的规则,需要通过不同形式的文书来确认和遵循,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这说明当时的社会环境中人们对于立嗣这种行为有契约性认知,各方权利义务需要以文书形式明确,强化了立嗣行为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表明立嗣是严谨且遵循一定程序的,不是随意的个人行为,而是关系整个家族体系稳定和延续的集体抉择。
面对立嗣纠纷,更多的是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相比官方,当事人更倾向于借助宗族的力量,通过宗族内部的调解,尽量避免纠纷的扩大化和外部化,维护家族的声誉和团结。这些现象有助于理解传统社会基层组织(家族、宗族等)在社会治理中的角色和处理方式,为当代基层治理中如何协调多元利益主体等提供启示。总之,立嗣纠纷档案是一个多维度反映历史社会治理的宝库,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可以为理解过去、把握现在、展望未来的社会治理提供坚实的基础和独特的视角。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 《黑图档·档案房》档案整理与研究”(项目编号:21BTQ015)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贡献说明
赵彦昌:指导论文整体思路与结构框架、指导修改;曲海月:提出论文整体思路与结构框架,撰写论文定稿,修改论文。
注释与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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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 洁 陈 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