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乡村振兴的主体力量之一,是农业领域的新兴力量,充分发挥其在带动小农户发展、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升级、建设中国特色农业强国的重要作用,有助于推进我国农业农村现代化进程,实现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农民富裕。当前我国新型农业主体助农发展普遍存在利益联结关系不够稳固、金融融资获取存在梗阻、涉农服务供给精确性差等现实难题,需要多措并举去解决一系列问题,以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助力乡村振兴发展。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乡村振兴 路径探析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小农户是当前我国农业生产的主力军与重要主体,但在工业化与第四次科技革命浪潮的冲击下,小农户所固有的小农思维与其在农业生产上的弱质性限制其进一步拓展农业生产功能、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根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显示,我国现有农业经营户约20743万户,其中规模经营农户约398万户,占比不足2%,而小农户占比达98%以上,这也决定了我国农业现代化建设中决不能忽视小农户、抛弃小农户,而是要将其引入到现代农业发展轨道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反映了当前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方向,能够对小农户发展起到引领与带动作用,满足小农户的发展需求,减少小农户在对接大市场时所面临的竞争压力,实现小农户与大市场的有机链接。
(一)利益联结关系不够稳固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作为农业生产的主体力量,在农事活动中都希望自身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在生产经营中彼此双方互相信任与友好合作,以谋求足够可观的农业生产收入。但在实际生产运作中,小农户受限于自身的生产规模、市场化程度低、信息接收渠道狭窄,在对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时常处于被动地位,片面的接受其引领与帮扶,一旦涉及利益上的纠纷时,常作为风险转嫁的对象,不利于小农户主体性地位的确立。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组织规模相对较大,市场化程度高,相应要承担的市场化风险较高,在面对农业生产的不确定风险时,以利润导向为原则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常将组织利益放在第一位,可能会出现侵占农户权益的行为,易导致其在与农户的合作中出现信任危机,进而影响区域内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的集体信任度,不利于推进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此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交互过程中,大多数农户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自身缺乏主观能动性,导致其在参与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导的集体,如农民合作社,易受行政干预的影响,较少去熟知双方合作的特点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机械地执行合作社的指令,较少主动去了解当地种植的实际特点以及种植优势,难以发挥其在合作社中的主观能动性。在合约签订方面,大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按照实际规定与农户签订合同,多见于一些约束性不强的合作关系如口头承诺、约定俗成等,致使双方难以保持稳固的利益诉求关系,不利于构建稳定可持续的利益联结机制。
(二)金融融资获取存在梗阻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金融发展提出了新要求。相比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程度更高,加之农业生产经营周期较长,对融资规模和融资期限结构的多元化、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等都提出了更高标准,做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拓宽金融融资渠道,尚存在以下症结。一是以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多为家庭式管理,组织约束力弱、管理水平低下,且存在多数合作社成员挂名情况,难以实际参与到组织的管理与建设中,易产生家庭农场主体与业主个人账户不分、资金体外循环、回款难以监管、融资用途不明等问题。此外,经营主体所从事的农业生产活动受自然因素影响大、回款周期长、稳定性差,用于银行贷款融资的合格可质押物相对较少,导致其在融资获取上存在天然劣势,影响金融机构的融资积极性。二是金融机构以商业性银行为主导,在融资对象的选择上偏向于利润导向,对于小额贷款需求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业务办理较少,促使经营主体偏向于民间借贷以及亲系之间资金拆借,无形中加大了经营成本,限制其生产规模的进一步扩大。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融资实践中,金融机构很难在短时间内对自然灾害、产品商业价格波动、产品销售量预期做出准确的评估,进一步降低了金融机构的融资意愿,致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获得资金支持。
(三)涉农服务供给精确性差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整体规模大、实力强,在带动小农户发展方面作用明显,是新时代推进乡村振兴工作的一大抓手。在对小农户提供农业生产服务过程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服务供给常呈“大水漫灌”之势,精确性与特色化水平低,既造成了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农户更好的利用涉农服务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农民生产合作社多奠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村领导班子牵头的合作社本应发挥其产前、产中、产后的农业服务支撑作用,但因为多数“空壳社”的存在,对小农户的服务仅限于土地流转的协商、农资农具的购买,对小农户实际服务需求的了解不够,致使其在良种采购、农作物烘干仓储、农产品市场销路调研等方面缺少服务供给。而针对合作社提供的农机具、农资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服务,因涉及利益较多,容易出现利益输送行为而难以得到小农户的认可与支持,涉农服务空有其表而无其实。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业领域深耕数年,组织与管理经验丰富,但在于小农户的合作中只侧重于合同交易,对于小农户技能培训服务支持少。农户的短期收益虽得到提高,但在职业素养的提升上前景堪忧。部分农业企业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重于理论知识教学,未加以实践操作,多以此类行为套取国家扶持资金,未能真正培育小农户的现代农业发展意识与能力。
(一)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益联结机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推动乡村振兴的重要力量,要努力构建起与小农户的合作共赢关系。一是充分重视并发挥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的各自优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良种良技、资金、管理、运营、销售等方面优势显著,要发挥好其带动小农户生产的作用,但是在此过程中,不能忽略小农户,将其归类为“附庸劳动者”。而是要正视小农户的主体地位,吸收小农户在农业生产中积累的丰富经验,与现代生产技术相结合,创新农业生产劳作的方式方法,提高劳动生产率。发挥小农户精耕细作的优势,打造特色化农产品,扩大市场占有率,实现两者共赢。二是探索建立正向激励与失信黑名单机制。积极探索建立政策红利分享制度,把带动小农户的数量和增收效果作为新型经营主体培育考核、政策支持的主要指标。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展新业态,结合当前银发经济趋势,在自然条件优越的农村发展康居养老,增加就业岗位,促进农民增收。对于履约能力不强、侵害小农户权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时给予惩戒,必要情况下予以曝光,纳入失信黑名单。同时加强对农户的教育引导,宣扬诚实守信、互利共赢的村规村风,减少机会主义行为的出现。三是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及时总结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小农户发展的经验教训,形成一批可推广、易操作、可接受的典型案例,鼓励并支持各村落因地制宜构建小农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益联合体。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的互动性,通过发展订单农业、产销对接等多种方式将小农户引入到合作机制中,增加小农户的发言权,鼓励小农户以土地、农机农具、特有专技等多要素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此外,还应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小农户利益联结氛围,为农业现代化建设创造有利条件。
(二)探索金融服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模式
以金融之手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创新专属金融产品,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的可行性、覆盖面、便利度,有利于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一是要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与管理机制。稳步有序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明确农户土地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积极推进小农户土地向种植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扩大经营规模以获取融资支持;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建立管理服务台账,确保工作有记录、管理可追溯、过程有监控,主动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厘清发展思路,找准发展项目,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分配机制,解决发展难题,构建优质承贷主体。二是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一方面要加强农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村数字基础设施优化升级,在一定条件下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农村数字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组建农业产业联合体,壮大现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落实数字基础设施升级行动,以乡村数字经济新业态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内生动力。另一方面要积极探索“农业大数据+金融”支农模式,为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发差异化、个性化的数字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的精度与效度。三是拓宽农村产权抵质押物范围。商业性金融机构与政策性金融机构要着力研究和开发符合本地区实际融资特点与需求的金融产品,提高产品的适配度,完善信贷品种。推进农村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建立相关产权抵押登记场所。推进财政金融融合,使贷款用途更加细化,探索和推广农村动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农机具抵押、活体畜禽抵押以及农业设施等抵质押融资模式。
(三)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涉农服务精度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引领农民发展高效特色农业产业,实行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品牌化生产经营等方面,已经凸显出强大的辐射带动能力。一是创新服务,大力推进农业生产托管全覆盖。积极推进规模化集中育秧服务,提高粮食的抗风险能力。开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流转闲置土地进行规模化种植与生产,工厂化育秧、机械化插秧、植保无人机施肥等高效托管服务。创新“县级服务中心+乡镇服务站点+村级托管人才”三位一体服务模式,通过遴选确定有资质的农业企业为区域农业生产服务中心承接主体,承接地区农业生产托管和农民合作社服务有关业务。二是联农带农,探索构建多形式利益联结机制。联合多主体开展涉农服务,在传统的“合作社+小农户”的服务供给基础上,探索实施“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运作模式,发展农作物种植、收购、销售与深加工产品销售代理等业务,有效链接“农头”与“工尾”,实现小农户的增收致富。三是探索多种联农带农服务经营模式。积极探索集中流转、土地托管、“龙头企业+家庭农场+农户”“农产品交易市场+合作社+农户”“公司+基地+农户”等多种经营模式,发挥经营主体辐射带动作用,支持经营主体开展订单农业、精准销售,鼓励以高于市场的价格与农户提前签订收购合同,形成稳定产供联结关系,提升联农带农服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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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河南工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李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