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契合法律职业主要问题与优化路径

2024-09-23 00:00:00张瑶瑶
新西部 2024年8期

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密不可分,但实践中却产生了脱节,引发了诸多矛盾,原因主要在于法学教育理念落后、法学教育模式单一、法学教育体系不科学。为了平衡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应致力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推进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课程体系改革,促进法律人的职业素质养成,以加强二者衔接。

“法律圣殿的守护者不是立法者,也不是法官,而是法学家。”[1]因此,高校法学教育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根基所在。当前我国高校法学教育实际状况与培养复合型、应用型的法治人才目标仍有较大差距,且法学教育一直存在与法律职业之间联系不紧密、衔接不充分等问题。因此,如何提升法学教育质量、实现二者的契合与衔接是当下亟需思考与解决的问题。本文从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关系出发,通过分析问题及原因,探索二者的良好契合路径。努力构造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过渡模式,从而为法学生实现良好就业、发挥法学教育应有价值以及推进法律运行效果作出贡献。

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的关系

法律职业是一种专门化的职业,与其他高度专业化的职业相同,都需经过系统的学习与训练。而法学教育的目的是通过系统的法学知识学习,培养学生思考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使其积累到从事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与技能。[2]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密切相关,在正式进入法律职业之前需通过事前的、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目前法学教育改革的重点在于处理好法律职业和法学教育的契合与衔接,只有平衡好二者关系、把握好二者联系才可实现我国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如下:首先,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开启的基石。法学教育是从事法律职业所必经的过程,其提供的法律知识、职业技能以及伦理道德一并为从事法律职业奠定基础。法学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指导着法律职业,包含着对法律职业的训练。应注意的是:法律职业的训练不仅仅局限于课堂之上,还存在于模拟法庭等模拟的实践场景之中,学生通过亲身的感受与体会,锻炼了自身技能,丰富了实践能力,为以后的从业打下基础。其次,法律职业是法学教育具象化的体现。二者是实践与理论的关系,法学教育是一种偏理论的活动,其主要通过传授理论使学习者掌握法学知识,而法律职业是实践性的,是需要运用所学的法学知识去分析解决实践中的难题。法学教育的目标是由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决定的,法律职业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法学教育就培养该种类型的人才。一般来说,法律职业所需要的人才需要满足以下方面的要求:即具有丰富的法学知识、基本的法律职业素养、良好的职业伦理等。最后,法学教育因法律职业不断发展变化的需求而丰富其内涵。众所周知,法律职业是实践性较强的行业,若要从事该行业不仅需要丰富的理论知识,还需一定的实践经验。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职业对从业者所提出的要求也在不断改变,这种改变与需求也最终将影响到高校法学教育的培养方式。因此高校的教育也需要顺应着法律职业的需求不断进行调整,从而使法学教育的内容得到丰富与完善。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休戚相关、相得益彰。当二者契合时,均会得到健康发展,当二者产生矛盾、脱节无法形成良好的衔接时,将会导致发展失衡。高素质的法学人才,不仅是掌握了法学知识的人,更是集法学知识、职业技能以及法律职业素养为一体的人。如何更好厘清以及平衡好二者的关系是关系到法学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

法学职业培养与法学教育的脱节及原因

(一)法学职业培养与法学教育脱节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在广度与深度方面都取得了一定发展,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培养方面产生脱节。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法学教育忽视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据了解,我国高校的人才培养模式中都比较重视对课程知识的讲解,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思维能力往往容易被忽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密不可分,因此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应兼有法律职业培养训练的特点。很明显,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尚未达到这种程度。其次,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间缺乏联动机制。高校法学教育与职业培养之间的要求缺乏有效衔接,具体表现为法学教育职业培养意识落后,且法学院校中开课形式相对统一,缺乏创新,同质化严重,基本不开设法律事务部门,即使开设了也形同虚设。老师们在课堂上讲授的内容主要围绕着现有的部门法进行简单诠释,很少涉及实务案例,即使涉及案例讨论得也不够深入,都是浅显的讨论与模拟,形式化严重,学生们很难从中学到十分有用的知识。最后,学生法律职业素养标准缺乏统一。因为法律行业是一个相对专业化的行业,在执业过程中不仅仅注重法学知识体系,一个人所体现出的社会责任感与品格也是行业所必需的。法律职业是一个承载着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特殊行业,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仰来自每一个可能从事的司法工作者,所以对法律职业从业者要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法律职业从业者要接受两种教育,即普通教育和专业教育。在西方的某些国家,其他普通教育是在法学教育之下的,大学阶段不开设法学专业,只有在经过大学四年的普通教育后才可以学习法学,其目的是培养全能型法学人才。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培养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出现了矛盾或缺陷,那么整个法学教育系统都会受到影响。因此分析好二者脱节的原因、处理好二者的矛盾是目前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法学职业培养与法学教育脱节的原因

1、法学教育理念落后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国家所需要的是新型的、全面综合型法学人才,因此高校的教育理念与目标也需要随之改变。但是部分高校没有认识到这一个根本问题,仍然保留着从前的教育理念,不更改人才培养目标、不调整课程设计,本科院校的课程总是对标更高等的研究生教育。现在大多数高校都将学生的就业方向定为律师、法检人员等优质群体,通常都把深抓知识、厚抓知识作为培养方向。但现实残忍的是:学生仅仅通过本科四年的学习真正成为法官与检察官的可能性较低,竞争性大,只有少部分人可以做到。因此很明显的可以看到,我国高校的人才培养计划与现阶段社会所需求的人才以及与当前自身所能达到的目标不相适应。而且自从2018年进行统一司法改革之后,司法考试就被很多学校作为衡量法学生能力的一个重要指标,也被认为其是对学生进行职业教育的一种途径,这种想法显然是错误的,如果依然按照这种轨迹和想法对学生进行教育,将会加大目前困境。

2、法学教育模式单一

有文件指出,我国高等教育存在结构性矛盾突出、同质化倾向严重、毕业生就业难和就业质量低等问题。[3]同样的,我国法学教育也存在着这种问题。法学培养模式的同质化导致法学人才产生了结构性矛盾,存在规模与质量、培养模式与多样化需求、大中城市人才供过于求与基层人才短缺等方面的失衡。[4]近年来,国家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很多大学生毕业之后找不到合适的工作,法学作为一个专业性较强的学科,也面临着就业难的问题。法学生就业率低下、市场趋于饱和,这恰恰说明了当前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与市场所需不够匹配。原因在于高校之间人才培养模式同质化严重,热门专业挤破头,冷门专业无人问津。且这些学校未把握好自身存在的师资力量、教育资源的差距从而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性化教育,也没有围绕着自身的办学优势、周边优势进行因地制宜性教育,因此法学人才过于单一化,真正全能型人才较少。大多数高校都希望自己教育出的法学生去做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但这些职业市场上已经饱和且竞争极大,只有很少一部分可以如愿进入这些职业。相比之下,法院书记员、仲裁员等职位却会被忽略。在部分学生因找不到理想工作而从事其他职业时,精通英美法、地方特色法务的法律人才又奇缺,这种现象形成了非常鲜明的对比。由此可说明,目前我国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过于已经不适应实践需求,学生品质过于单一化。[5]

3、法学教育体系不科学

目前部分高校的培养内容与法学职业教育的匹配存在一定差异,法学生仅有理论知识,实践能力与处理实务的能力不足。分析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点:首先是学校的课程设计方面,缺乏学生职业能力培养方面的课程。目前大多数高校的课程设置都是基本遵照着“16门核心课程+若干个部门法”展开,[6]基本是理论课程,像法律实务课,比如案例分析、法条检索、知识查找等课程相对较少,有的甚至完全不开设。其次是教学效果不理想,据了解,模拟法庭和实习是提升学生实践能力的较好方法,但当前我国实践效果并不理想。模拟法庭上模拟的案例大多是经过删减的,且学生在上台之前已经准备好了角色剧本,表演成分较重,实际效果不佳。至于学生们的实习一般只安排在大学最后一年,实习内容多是整理案件卷宗、联系当事人等专业性不强的工作,学生可以真正学到的实践技能十分有限。第三是教学资源分配不均。目前我国多数院校的实验室、实践基地都比较有限,导致学校欲开设一些实践课程但因为教学设施、教学资源的不足而受到影响。

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的优化路径

在新时代下,必须将法律职业能力作为一个重要培养方式,补足我国法学教育的短板和弱势,促进法学教育功能更好地实现。法学教育是法律职业的基础,并且服务于法律职业,为更好促进二者的衔接与契合,必须立足我国现实,提出适合我国具体实际的措施。

(一)法学教育应致力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律语言、利益共同体、精神理念及知识的共同体。法学专业是一个专业性较强的学科,这个学科关系到我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我国司法全局。当前我国的法学教育办学主体比较特别,而且培养方式与培养目标与当前实践不符,因此学生在毕业之后,进行就业时很难拥有共同的法律语言。但在法学教育比较发达的国家里,都具有严格的法学教育准入制度,借鉴别国经验,我国也需要进行改革与调整。具体来说,是要在高校保留部分自主性的同时赋予其统一的标准,尤其是在课程设计方面、职业培养方面制定一个最低标准,高校要严格执行。同时还需要对高校的教育状况进行检测与监督,处理好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将他们各自发挥的作用最大化。

(二)推进以职业能力为核心的课程体系改革

课程的设置是专业进行建设的重要依托,直接关系到我国人才培养问题。针对上文所提到的高校在课程设置上的不合理,其应当依照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构建更加合理科学的课程体系。首先可以根据法律职业对法学生的能力需求,开展相关能力培养课程,并根据学生的不同情况开展特色的教学。其次可以开展线上线下一体的课程系统,学生除了在线下到教室学习理论知识之外,还可以针对自己感兴趣的部分在网络上进行课程选择,通过线上的方式完成知识的吸收。目前很多高校都已经建立了超星和慕课等线上平台,但是普及度仍需要加强。最后各个高校可以尝试开设一门新课程,即案例研讨课程。该课程需做到以学生为中心,而不是教师起主导作用。课堂上,学生可针对实务中发生的热点案例进行讨论分析,如果方便的话可以直接展开课堂辩论,学生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与困惑,通过相互交流得到解答。这种课程的开设将大幅提升学生的思辨能力与实践技能,为以后的就业打下坚实基础。但需要注意的是课堂上所挑选的案例必须是经典的、具有争议性质的、能够引起兴趣的。此外需注重案例类型的多样性,使学生们可接触到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案件。

(三)致力于促进法律人的职业素质养成

法律人需要一个统一的可以适用的职业伦理与素养,这样在从事具体工作时就会减少矛盾、减少分歧。若他们具有相同的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在面对同样一件事情时,其价值观是基本相同的。在当前这个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案子是综合型的,可能混合好几个学科知识,仅仅具有法学知识尚且不够,学生还需要具备一个正确的价值观与良好的道德与伦理。因此学校在培养学生方面,除了教授法学知识外,还应注重对学生职业能力与思维能力的提升。具体来说,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主要包括法律意识与现代司法理念、法律精神与法律信仰、法律职业伦理与执业规则、法律语言与法律思维、法律方法等。职业能力主要包括自学能力、创新能力、组织和协调能力、信息处理能力、社交与表达能力、适应和应变能力等。通过研究西方国家的法学教育,得出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还需要进行改变与调整。课堂上应注重法律职业素质的培养,将普通教育与法学专业教育一并结合,通过二者之间的相互促进与互动,培养一批高素质、综合型的法治人才。

参考文献

[1]朱明哲:《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国法学教育》,载《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7(2):163页。

[2]王皓:《职业伦理:法律职业共同体和谐互动之基》,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7。

[3]涂富秀、陈笑霞:《法科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的改进路径研究》,载《福建江夏学院学报》,2020,10(03):101-108页。

[4]曹文泽:《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高校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创新》,载《法学》,2017(7):3-10页。

[5]陈露、何颖:《地方特色应用型本科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研究》,载《哈尔滨学院学报》,2019(6):114-116页。

[6]王红:《我国新建本科高校应用型发展问题与对策——基于“十二五”168所新建本科高校合格评估数据的分析》,载《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6):76-81页。

作者简介

张瑶瑶 湖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