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和多边规则谈判在我国外交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我国外交条约法律工作战线上,活跃着一批用法律和规则手段坚定捍卫国家核心利益和国际形象的外交人员,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原司长孙林就是其中的一位。
6月27日,本刊记者对孙林司长进行了专访。他从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的工作经历谈起,向我们展现了做好外交条法工作的重要性。
1992年5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公约奠定了全球气候治理的法律基础。1991年至1992年,孙林被委任为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和主要谈判代表,参加公约谈判。据孙林介绍,公约谈判的主要任务是要确立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框架,我国决定谈判由外交部牵头,由外交部主管法律部门同志主谈,并由各有关部委派得力骨干参团共同负责。
据孙林回忆,当时外交部条约法律司环境处同志在公约谈判前已参加过不少有关会议和活动,对此有较好较全面的认识。他们在拟定上报的谈判方案中,准备了一份完整的公约草案,且在草案中专门列出“一般原则”单独条款。当时国际社会逐渐形成共识的一些重要概念都被列入该条款中,如“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环境经济协调发展”“人均排放”等。
他说,在公约草案第三条“原则”(一般原则)条款的谈判过程中,开始有的代表反对制订单独的原则条款,强调国际上少有先例,并借用一些技术性理由说这些原则难以作为法律规则实施等,后经反复磋商各方达成一致,同意保留第三条“原则”条款。
孙林还谈及谈判中有关“发达国家责任”的提法。他说,我们的草案和此前联合国大会相关决议都直接指出,历史上大部分排放来自发达国家,发达国家要负“主要责任”。经磋商,各方一致同意用“率先”代替“主要责任”,即“发达国家缔约方应当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这样修改不仅在事实上并不减损发达国家应负的责任,同时也表明了各方合作共赢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的政治意愿,还排除了某些对国家责任可能直接引出法律赔偿义务的顾虑。孙林说,这些都说明,我们在谈判中不仅努力维护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合法权益,也十分注意全面地正确地贯彻落实公平、“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等原则,实事求是地努力探求各方都能接受的法律方案和条文。
据孙林回忆,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1991年至1992年共举行了五届六次会议,公约文本中绝大部分争议和关键条款都是在1992年4月30日至5月8日在纽约举行的最后一次会上达成一致的。因为谈判最后限期临近,且谈判文件中还留下许多方括号(即有争议的地方),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谈判委员会决定,谈判先在较小范围进行,就全部争议条款达成一致后,再提交谈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当时的情况是:大约有三十几个对气候变化影响较大的国家参加小范围会议,每团只准一人参加,不带助手不带翻译,仅用英文作为工作语言。小会谈判开始时,有个阿拉伯国家代表团有两位大使在座,当时就被请出了一位;美国代表团团长在谈判过程中每拿到一个磋商案文,就到会议室外去找在那里待命的法律顾问商讨。代表们努力加紧谈判,几乎每天下午晚上都开会,常常开到深夜。
孙林讲到,中国在谈判中力争把“原则”条款的文字和精神全面贯穿体现于整个公约文本中。如公约关键性条款第四条“承诺”中,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应对发达国家缔约方和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做不同的规定,对发展中国家不规定强制性义务,但是磋商案文还是要求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承担一定义务。“我们多次争取修改,都未成功。直到5月6日晚间一次会上,我利用会议继续讨论有关承诺的一个有利时机发言,再次力争,指出这样规定不符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精神,并抓住当时即时印发的磋商稿中一个法律漏洞从技术细节上做了有力分析说明。我发言后,荷兰代表表示同意改掉‘控制’(control),问我用什么词代替。我说可以用一个真正的中性词,也是在公约草案中多处使用的‘应对’(addressing)。大家都同意,这样就把这款文字最终在公约文本中确定下来了。”
关于这段细节,孙林说:“一些西方国家在草案条款有关发展中国家履行何种措施上做文章,也就是给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加上了某种程度的‘控制排放’义务,西方国家认为control是中性词,但其实control这个词是不妥当的。”
谈及这段经历的启示,孙林称,首先要深刻理解中央的谈判方针政策、认识和把握谈判性质和大局;其次贯彻执行具体谈判方案,需要一定的外交艺术谈判经验技巧;最后还需要有相当的专业素质,如法律和外语等。另外,美国非常重视多边规则谈判和制定,它通常对一个最后确定不参加的文件的制定也都积极参与,力争文件最后能尽量多地反映美国立场和利益。因此多边规则谈判和制定还是非常重要的。
孙林告诉记者:“当前国际规则制定形势复杂,各方较量更加激烈,我们可以在政策上揭露西方国家,但这毕竟是‘一家之言’。如何在国际规则制定中把我们的思想变成在国际上得到普遍公认的法律,这是我们面临的重要时代课题和任务。过去是通过战争划分利益,而现在是通过外交谈判、制定法律调整不同国家的利益。当前,国际规则制定领域斗争、博弈的具体内容非常细致,展开高质量谈判要做充分的准备。”
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加速演进,国际力量对比深刻调整,世界进入新的动荡变革期。国际博弈和斗争越来越体现为规则、制度、法律之争,国际法斗争成为政治外交博弈的重要方式,国际法作为国际关系“稳定器”“调节器”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当前,中国倡议、中国理念的落地离不开国际法,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也需要国际法的坚实支撑。这要求条约法律人赓续先贤之志,薪传条法精神,用好法律武器,继续坚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