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实建构、中西融通与现实关怀

2024-09-04 00:00:00朱磊
社会科学动态 2024年8期
关键词:中西法学史料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以中央名义印发关于加强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专门文件,对于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具有里程碑式意义。《意见》指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立足中国实际,推进法理学、法律史等基础学科……更好融入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强化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据此,在党中央加快构建中国特色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总体要求下,长期在法学学科体系中处于“冷门”的法律史学研究可谓是迎来了重大发展机遇。在此背景下,陈景良教授在《学步古今:中国法律史略论稿》中展现的注重史实构建、中西融通与现实关怀的学术旨趣与方法,必将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与讨论。这些也是法律史学人推动学科发展、助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使命。

20世纪80年代以来,著名法律史学者陈景良教授深耕于中国法律史领域,尤其致力于宋代法史研究,成果丰硕厚重,卓然立于学界。2022年,他汇总集成多年学术成果,相继出版《跬步探微:中国法史考论》(共1册,法律出版社2022年版,以下简称《考论》)和《学步古今:中国法律史略论稿》(共4册,台北花木兰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22年版,以下简称《论稿》)两部专题著作,5册百万余言,引起学界瞩目。已有学者撰文评介《考论》(1),本文拟结合《考论》,围绕《论稿》的学术特色及编辑出版等略陈管见。

《论稿》以中国法律史为主要研究对象,内容纵贯中西古今,写作时间跨30余年,汇集作者各类论文、书评、笔谈、演讲稿等文章42篇,共分为4册。其中,所收最早者为发表于《江海学刊》1988年第4期的《英宗新政与〈大元通制〉》,至迟者为发表于《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的《十年一剑:〈陕派律学家事迹纪年考证〉的史料与法学价值》。《论稿》结构齐整,设置五编,依次为“宋元法史论稿”“比较法视野下的中国法传统及其价值”“当代中国法律思想研究”“阅读与评论”“演讲与笔谈”。王小康在评介《考论》时将其总结为“方法的省思”“道统的自觉”与“现代的重构”三端。申言之,即“从中国文化的内在理路诠释中国传统法文化”“把握儒家士大夫在传统法秩序中的主体地位”“在宋代场域中考察传统法秩序的近世化转型”(2)。陈景良教授的研究取径为从中国文化的内在理路理解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体察传统法理的传承与借鉴意义。在这一总体思路之下,4册《论稿》所展现的思考面向着实丰富多元。

一、还原传统法文化图景

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文化热”席卷我国学界,法律史学界因学术取向的创新而有“描述性法史学”与“解释性法史学”之分野(3)。陈景良教授学术起步和成长于其时,自然沐浴此风而投身其中。总体而言,他以士大夫切入研究宋代司法传统的致思路径,颇具“解释性法史学”特征。与此同时,他也高度重视考证比勘与史实构建,强调“对史料所载之史实,穷追猛打,拷问明白”(4)。这种“创新而不忘旧,前进而不忘本”的态度,事实上超越了“描述性”与“解释性”的差别,作为其学术趋向的重要特征之一,可称之“新与旧的兼顾”。此处先就注重史料一端作简要评介。

在《论稿》颇具特色的问答体序言《江南雨中答客问——宋代法律史研究中的史料、理论与方法》一文中,作者沿着傅斯年、邓广铭等史学大家开创的学术传统,结合宋代司法传统研究的具体情境,系统阐述了对史料考证的深入认识,并举例说明论证方法。其例如下,据宋代基本文献记载,宋神宗与编敕大臣对话之时曾对敕、令、格、式有过规范性定义。但就“敕”“令”二者的定义而言,文献中的记载前后矛盾,且文意相反。《宋史·刑法志》及《容斋随笔》称“禁于未然之谓敕,禁于已然之谓令”,而《宋会要辑稿》及《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的则是“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就此问题,邓广铭先生通过史料考辨,认为《宋史》记载有误,正确者应为《辑稿》《长编》所载。然而,凌郁之教授新近出版的《容斋随笔笺证》(中华书局2022年版)依然作“禁于未然之谓敕,禁于已然之谓令”,且认为此条来自宋人编《国史·刑法志》,若说有误,也是宋人之误。就此历史公案,陈景良教授明确赞成邓广铭先生之说,并从史料辨别与综合辩证等角度给出了详细理由。其论如下:其一,李焘《长编》小注引文明确记载为《国史》;其二,并无明文证据表明洪迈的此条史料源自《国史》,凌郁之教授的说法只是推测;其三,除了《会要》《玉海》《朱子语类》等史料可作为旁证外,还可以从综合辩证的角度,推论“敕”之为法乃是有关“禁于已然”的刑事法条。盖传统中国自汉以来,法律形式的划分已达到很高水平。《史记·太史公自述》有“夫礼禁于未然之前,法施于已然之后”之说。高明士先生认为,礼不仅与律关系密切,礼亦可转化为令。在礼与令的转化关系视角下,令与礼一样,规定行为的应为、可为或禁为,设定假定条件、行为模式,但并没有直接规定法律后果——罚则,就此而言,令理应为“禁于未然之前”,这在《天圣令》文本中可得到印证。编敕作为“刑名”之属,自然是“施于已然之后”,也就是针对犯罪行为发生后适用的规范或原则,相关敕文中足可证明这一结论(5)。综合宋代文献的矛盾记载,邓、凌二先生的不同论证,以及陈景良教授的后续补充证明,史料比勘、史实构建对于法律史研究的重要性跃然纸上。

《论稿》内外,作者多次撰文阐述宋代法律史史料的重要性及其分类与使用方法。在为法史名家黄源盛先生的著作《汉唐法制与儒家传统》(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0年版)所作序言暨书评中,陈景良教授称:“近年来,我重点致力于从宋代史料与历史文献中,研讨古典中华法理,寻求中国人过日子的规则与逻辑。”(6)在《宋代司法传统研究中的若干问题》一文中,他指出:“宋代司法传统可用史料可分为基本史料、法律类宋代专业史料以及史料笔记类文献三大类”,“历史学研究中求客观、真实的价值原则,亦同样适用于法律史的研究之中……史料如同建筑材料,譬如钢筋、砖瓦、水泥、木材等。离开材料,各种风格的建筑物无从谈起,故史料为史学之基础。”“研究法律史,首先必须重视史料的搜集、甄别、阅读与理解,因为历史之真须通过史料呈现。然梳理史料、呈现历史之客观、叙述事实,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与研究问题有关的史料,尽可能广泛搜集;搜集来的史料应在阅读时辨伪考异;史料的取舍应与宗旨对应等,都必须经过史学的严格训练,掌握一定的史学方法。”(7)

二、探求传统法文化意义

深入体察中华传统法文化内在理路、丰富面向与现代价值,除了突破中国法律史研究中的“类型学”方法之外(8),在中西法律传统的谱系比较中探求中华法律文化的丰富性与独特性,发现中国人过日子的规则与逻辑,也是《论稿》的重要进路。其基本思路可总结为:以西方文化为参照,揭示中国法传统的特质,强调礼法传统与中国现代法治的有机联系,重新认识传统法文化对于建设现代法治的价值。当然,这不是中西法律事实的简单描述与对比,而是一种中西法理论、法精神的接触与对话,是对具有普遍意义的法文化的根源追求与意义探求。

早在1992年,陈景良教授即在《试论中西传统法文化的内在差异及其历史的借鉴》一文中指出,“在中国这块古老的土地上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决不能脱离本民族的历史传统,而要解决与现代法制建设的关系问题”,因此,“必须揭示中西传统法文化的内在差异”(9)。循此进路,他在《法与人:中西法文化人格差异的解读》一文中指出,从中西法文化的人格差异来理解中西法文化之别颇为关键,并将此题分解为中西文化怎样解读法、中西法文化如何理解人以及赋予人在社会中处于何种地位三题。例如,从社会与文化角度回答人的属性,中西文化有着截然不同的答案,由此埋下了中西法观念差异的根本基因。综合而言,其一,人在中国文化中是一个伦理的人、道德的人;西方文化则把人看作是理性的存在。其二,人的属性在中国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摆脱不了儒家道德伦理的羁绊,人的价值、尊严与超越总是在若即若离的日常人伦生活中,人的物质属性与精神属性没有内在的张力,总是形影相随,统一于礼法结合的道德生活中,其发展形态呈单一性,没有经过肯定、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辩证历程,缺乏内在的活力;而西方文化对人的认识则呈现出多彩多姿的发展形态,人的现实性在古希腊、古罗马首先得到肯定,然后于中世纪受到神学的否定,此后于近代再度得到肯定。人的现实属性于精神与肉欲的高度紧张中得到进一步的实现。(10)《探赜索隐,尽显中华法理之妙——读黄源盛〈汉唐法制与儒家传统〉》一文提出,与西方不同,在中国人看来,法之正当性的最高依据是儒家经典,在汉代表现为“春秋决狱”,在唐代表现为“一准乎礼”。(11)社会生活与司法审判的终极标准,是合乎儒家的人伦道德,即人伦日用之常,这便是中国人的天理,也是老百姓过日子的规则与逻辑。法之价值的最高范畴是追求社会的和谐,并引导人们向善,这就是古典中国法的基本原理,也是它不同于西方法文明的最大特征。(12)

就其具体而言,陈景良教授以士大夫这一司法主体为切入点来研究宋代司法传统,力求在把握中国传统法制的精神根脉的同时,借由“讼师与律师”的比较,考察中西传统法文化的差异与历史借鉴。例如,在探求讼师与律师的不同命运及其意义之时,他总结为文化背景不同、置身的诉讼权力结构不同、诉讼机制不同,因而二者历史命运不同。在讼师与律师的比较之中,中英两国司法传统的差异得以清晰呈现,且发生深省。相关研究集中见于《讼师与律师:中西司法传统的差异及其意义——立足中英两国12—13世纪的考察》。(13)当然,陈景良教授并非一味讴歌传统,陷入另一种化约,从而与事实偏离,而是在对中国法律传统多重面向的甄别与阐发之中,承认局限,可谓持论平允。例如,在《崔述反“息讼”思想论略》一文中,他充分肯定崔述“思想史家的眼光”,认为其在“传统的理论框架内最大限度地批评了‘息讼’的弊端”,但在中西比较之后,也坦诚表示崔述难以超越“时代”局限和“文本”界限。(14)

三、发掘传统法文化价值

历史研究的使命并不仅在于对历史现象的客观性考察,还需要开掘历史之意义、延续传统之生命,在“过去”与“现在”和“未来”之间建立起联系,让历史有意义地进入现代、走入未来。法律史作为法学与史学的交叉学科,尤其需要在古今中西对照中发掘传统法文化价值。

在《用现实的眼光洞察法史,与法史研究中体悟现实》一文中,陈景良教授指出:“对中国法律史的深入研究,离不开对现实问题的观察。在一定程度上,正是对现实问题的焦虑,才激发了我研究宋代法律史乃至宋代司法传统的无比深情。”(15)诚然,历史与法学均源于生活,同一片土地上的古今之人在生产生活中会面临具有共同属性的法律问题,古人法律智慧有可能为当代提供借鉴。在具体研究中,陈教授秉持古今对话眼光,关注当代中国的现实问题。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两宋海外贸易立法演变”和“宋代吸引外商的法律措施”等颇具现实意义的问题,就进入他的论域。(16)此后,陈景良教授围绕这一专题长期深耕,并以《宋代司法传统及其现代意义》为题作学术演讲以阐释主旨。他指出:“传统与现代密不可分,现代与传统之间有着传承关系。尊重传统而不沉湎过去,学习西方而保持警醒、反思之态,是我们处理传统与现代关系时应有的一个基本立场。”进而,他认为尊重传统,阐释传统,激活传统,是我们这一代学人义不容辞的责任。(17)譬如,宋代司法传统中的“分权制衡、鞫谳分司”以及裁判民事纠纷时对下层民众利益的关注均应引起我们特别的重视,在这些司法制度与实践的背后,涌动着宋人尊重生命、重视刑狱、维护公平正义的人文精神,这正是现代司法精神的希求,传统与现代于此形成视界融合。因此,陈景良教授对于学界轻忽中国古代传统的研究倾向提出恰如其分的质疑和批评。(18)

在探究古今对话的道路上,近十余年来,陈景良教授还多次提出“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必须重视从中华法制文明中寻求资源”以及“汲取传统中国的法治资源”等呼吁,并对民法典的编纂提出“突出民族性是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当务之急”等建议。例如,针对民法典编纂要突出“民族性”的问题,他明确提出,“民族性”体现在中国历史文化的原理和老百姓的社会生活之中,因此,我们应当把思想的视角根植于中国历史文化之中,于中华法制文明的深层结构中探求“民族性”的内涵与奥妙,并依次论证了什么是传统中国人生活的文化原理,中国古典法律如何规制人们的民事生活等内容,呼吁编纂一部适合中国人生活的接地气的民法典,突出它的“民族性”才是当务之急。(19)上述均可体现一位法史学人深沉的现实关怀。

总而言之,《论稿》优点甚多,限于笔者学力,以上评介难免挂一漏万,还请广大读者启卷知新,自行体悟。此外,若能在《论稿》每一主题之前加上引言数则,适当阐明该主题的写作背景与研究思路,或能方便读者更为深入地体悟著者的研究旨趣。如能同步或者稍后推出该书的简体中文版,也将更加有助于传播推广陈景良教授的学术思想进而引起学界的深入研讨。

注释:

(1)(2) 王小康:《在历史的视域中探索法治的中国图景——评〈跬步探微:中国法史考论〉》,《原道》2022年第2辑。

(3) 胡旭晟:《解释性的法史学: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研究为侧重点》,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2页。

(4)(5)(12) 陈景良:《学步古今:中国法律史略论稿》,台北花木兰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22年版,序言第16页、序言第14—25页、正文第586—587页。

(6)(11) 陈景良:《探赜索隐,尽显中华法理之妙——读黄源盛著〈汉唐法制与儒家传统〉》,《法治现代化研究》2020年第4期。

(7) 陈景良:《浅谈宋代司法传统中的若干问题》,张志铭主编:《师大法学》2017年第2辑。

(8) 陈景良:《反思法律史研究中的“类型学”方法——中国法律史研究的另一种思路》,《法商研究》2004年第5期。

(9) 陈景良:《试论中西传统法文化的内在差异及其历史的借鉴》,《法学评论》1992年第4期。

(10) 陈景良:《中西法文化人格差异的解读》,《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6期。

(13) 陈景良:《讼师与律师:中西司法传统的差异及其意义——立足中英两国12—13世纪的考察》,《中国法学》2001年第3期。

(14) 陈景良:《崔述反“息讼”思想论略》,《法商研究》2000年第5期。

(15) 陈景良:《用现实的眼光洞察法史,于法史研究中体悟现实》,《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

(16) 陈景良:《两宋海外贸易立法演变论略》,《南京社会科学》1992年第5期;张中秋、陈景良:《宋代吸引外商的法律措施叙论》,《法学研究》1993年第4期。

(17)(18) 陈景良:《宋代司法传统及其现代意义》,《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19) 参见陈景良:《中国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必须重视从中华法制文明中寻求资源》,《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陈景良:《汲取传统中国的法治资源》,《人民日报》2014年11月24日;陈景良:《突出“民族性”是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当务之急》,《法商研究》2017年第1期。

作者简介:朱磊,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副编审,黑龙江哈尔滨,150028。

(责任编辑 刘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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