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数字技术的高速发展,重塑了如今万物的存在形态以及互联方式。对于法治领域而言,法治的转型离不开对数字技术的应用与把握,而数字检察可谓是将数字技术与司法实践结合的典型例证,同时也是当下法治转型的必然选择。ChatGPT作为新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代表,具备超强的数据处理能力、深度学习能力,将其与数字检察融合不仅能够接轨将数字技术作为司法实践辅助工具的国际法治风潮,还可进一步提升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运用数字技术的能力。二者的融合可从三个方面展开:其一,可运用ChatGPT加强算法模型贯通融合,建构司法裁量智能辅助范式;其二,可运用ChatGPT健全与完善数据法益保障制度;其三,可运用ChatGPT增强法律监督效能,推动数字法治监督制约机制衔接贯通。同时,还应当规避对ChatGPT使用过度依赖的人伦风险以及ChatGPT使用过程中数据泄漏的技术风险。
关键词:ChatGPT;人工智能;生成式AI;数字检察;数据风险
基金项目:海南省研究生创新科研课题“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刑事合规问题研究”(项目编号:Qhyb2022-12)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982(2024)02-0040-08
毋庸置疑,当下我们已经步入了数字时代。数字技术的高速发展,重塑了如今万物的存在形态以及互联方式。以数据为表达方式将一个又一个实体物转化为元宇宙场域下的虚拟物是这一时代最基本的现实写照,这种表达方式不仅打破了传统社会下现实与虚拟二元对立的逻辑思维方式,而且还进一步模糊了现实与虚拟的应有界限。(1)在数字时代的变革影响下,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法学研究是一个不容忽视的方面。近年来,在数字技术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寻求将数字技术与司法实践相融合的法治道路,我国也不例外,其中数字检察就是这一背景下诞生的一个全新的命题,这一命题的分析解读对于我国法治的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2) 2022年11月30日,美国人工智能研究公司OpenAI正式发布了一款名为ChatGPT的生成式人工智能聊天机器人,这款机器人一经发布便推动着人工智能浪潮迅速席卷全球。ChatGPT作为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代表,几乎完美地具备当下人工智能技术的所有优点。(3)而依本文所见,这些优点如果能够应用到我国数字检察建设的过程当中,那么必然会对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起到极富启示性的作用。如何将二者结合以及更好地结合,本文将围绕着这个问题展开分析。
一、数字检察:大数据时代下法治转型的必然选择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大数据不仅是一场技术革命,一场经济变革,也是一场国家治理的变革”,“大数据正有力地推动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走向现代化,正日益成为社会管理的驱动力、政府治理的‘幕僚高参’”。(4)对于法治领域而言,同是如此。大数据时代下,法治的转型离不开对数据的应用与把握,而数字检察可谓是将数字技术与司法实践结合的典型例证,同时也是当下法治转型的必然选择。
(一)数字检察的理念解读
数字检察是指以大数据技术为基础,利用现代数字科技实现将人工智能技术与法律监督工作的深度融合,由此完善智能机器学习机制,建立起法律监督数字模型与配套系统的一个动态过程。对此,也有学者将这一过程形象地比喻为“数智”检察、法律监督数字化。(5)数字检察主要由“数字”与“检察”两个核心概念构成。其中,“数字”主要是指处理数据的数字技术,数字技术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包括对数据存储、利用、处理等各个方面的技术。而“检察”则是指检察机关所负责的工作,在我国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其工作主要是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具体包括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两个方面。自大数据时代到来伊始,我国检察数字化的改革就历经了智慧检务、智慧检察,以及数字检察的发展过程,可以说数字检察就是在前面二者的基础之上的深入探索。(6)通过上述对数字检察理念的分析,我们可以认为,数字检察的构建实际上就是实现对检察工作数字运用的过程由“工具化”向“要素化”转变的过程,让数字不再仅仅是一种工具,更多的是检察工作本身的一种要素。
(二)数字检察的任务
1.效率保障:检察工作效率的提升
司法权本质上是一种判断权,这种判断权实现的过程就是司法活动展开的过程。司法效率的保障是司法活动顺利开展的基本逻辑,也是司法公正得以维持的内在要求,正如那句法谚所云——迟到的正义为非正义,这种正义包括两个层面的内涵:一方面,保证不让清白的人承担不应由其承担的时间责罚;另一方面,保证不让有罪之人承担超出其责任范围的时间责罚。在传统的司法理念当中,司法活动的根本价值在于司法正义而非司法效率,但这并不能否认司法效率是司法正义实现的基础。尤其是进入现代社会,在人际关系高度复杂化以及市场、货币、网络媒介共同作用的背景下,矛盾纠纷也是越来越复杂,司法效率提升的积极意义便能得到充分的体现,它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修复或者恢复社会关系,为社会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充分发挥其财富效用。(7)有资深检察官更是指出,在司法实践当中,检察机关通过数据分析形成违法犯罪线索追踪的“筛子”,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就能通过这个“筛子”过滤出来的数据交集点与异常点,从而精准锁定犯罪嫌疑人,这就极大地提高了司法效率。(8)数字检察将数字效能和法治效能紧密融合,二者的有机融合不仅充分焕发了现代法治的社会治理效能,而且也为检察机关将社会治理“后半篇文章”做成保障“中国之治”的“大文章”提供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契机和强劲动力,让“中国速度”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也能得到充分彰显,为司法正义的保障打下了坚实的时间基础。
2.正义护航:检察工作司法公正的促进
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就好像真理是思想体系中的核心部分一样。在司法领域当中,一些法律或者制度无法体现公平正义,那么不管它们被安排得多么妥当,执行得多么有序,它们所面临的结局也定然是被改造或者废除。而在数字检察工作中,正义同样应当放在首要位置,正如有学者所言:“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数字正义证成是数字检察建构的使命。”(9)关于正义的定义,罗尔斯曾指出,“正义是指在一个社会里平等公民的各种自由确定不移,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绝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在这个社会当中,正义意味着否认了为了一些人的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这一行为的正当性,同时亦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10)数字检察工作推进的目的之一,就在于最大程度地保障司法正义。在大数据时代,我国正处于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万物皆可转化为数据是这一时代最为显著的一大基本特征。可以说,数据的掌握与应用事关科技发展、社会生活、信息交流等各个方面。而数字检察工作,则是将数据这一新的生产要素融入到了检察工作当中,让它的能量得到充分施展,为检察工作的发挥深度赋能。大数据技术的加持将会大大降低检察工作过程中错误发生的概率,从而促进检察工作的司法公正性。
二、ChatGPT与数字检察融合的必要性
ChatGPT的全称为“Chat Generative Pre-Trained Transformer”,可以直接翻译为“聊天生成预训练转化器”。从广义层面来看,ChatGPT是指在综合了多种人工智能技术之上,具有数字学习能力、创造能力、编辑能力,能够收集、加工、优化各种信息数据,然后根据使用者的需要生产出满足其预期的内容的一种智能式认知理解模式。而从狭义层面来看,ChatGPT就是一款基于GPT-3.5架构的大型语言模式(Large Language Mode, LLM)。(11)无论是将ChatGPT定义为一种“认知理解模式”,还是定义为基于复杂技术的大型聊天模型,均不能否定ChatGPT与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的高度关联性,换言之,ChatGPT本质上就是一种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12)从ChatGPT的运行特点来看,其具备超强的学习能力、创造能力与交互能力,而这三种能力是现代法治当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因此如果将ChatGPT融入到我国数字检察建设的过程当中,不仅能接轨国际法治风潮,还可赋能国内法治现代化动力。
(一)接轨国际法治风潮
当今世界正处于信息变革的时代,在数字信息的主导下,互联网领域实现了由桌面到掌上,再到智能全球的质的飞跃,而这一飞跃不仅引发了社会秩序的重大变革,同样也引起了人们对现有价值理念的思考。世界各国法治发展的智慧化与数字化便是这种重大变革以及价值理念思考过程的应有之义。对此,有学者更是指出,“从法学的视角来看这种变革,我们可以发现世界各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实践正在面临着‘破窗性挑战’和‘创造性破坏’,如何应对或者适应这种‘挑战’与‘破坏’是当下司法实践不可回避的重大理论命题。在一定意义上讲,这早已不再是对新问题、新挑战、新领域的简单作答,而更像是一场涵盖法学理论、法律制度以及司法实践的‘法律变革’。”(13)人类社会经历了农业社会、工业社会以及信息社会后,开始正式步入智慧社会。本质而言,智慧社会与人类进入互联网信息时代密切相关,与人工智能技术、云计算技术、物联网等技术的发展密不可分,由此观之,智慧社会是以数字化为前提,智能化为手段,网络化为路径,三者深度融合而形成的一种社会形态。在智慧社会下,全球法治风潮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不仅影响着法治实践领域的变革,在思想领域还深度影响着法律价值、法律关系、法律行为这些方面的变革。
首先,在法律价值方面,全球法治出现了全新的数据正义观、算法正义观等理念。数据正义观是指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数据的合理利用、存储等方面,通过法律的手段予以保护的观念。在现有数据违法犯罪行为猖獗的情况下,这种法律正义观所能彰显的时代价值更是展露无遗,例如2013年雅虎网络防护措施失策被黑客破解,直接因此导致了30亿账户数据被泄漏出去;又如2016年网约车平台Uber公司受黑客攻击,导致用户数据的泄漏;再如2018年Facebook公司的“数据门”事件,都是当下恶劣数据环境的真实写照。(14)而更让人们费解的是,一些科技巨头对于这种恶性数据泄漏事件竟采取沉默的态度。(15)事实上有学者通过研究指出,除了数据泄漏外,目前世界各国的互联网领域还存在着诸如数据投毒、数据伪造、数据窃取、数据滥用等新型的数据侵犯方式,如此种种,足以引起人们对数据安全的重视。(16)而算法正义观则是数据正义观的衍生产品,算法是建立在数据的基础之上进行运算的代码方程式,算法正义观要求人们所采取的这种代码方程式必须做到公平公正,而不能利用其中的信息差剥夺相关利益群体的基本权益,诸如算法霸权、算法杀熟、算法歧视等均是算法正义观所不能容忍的行为。
其次,在法律关系方面,权利义务关系也发生了结构性的转向。一方面,新型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类型日益增长,这样一来也间接地影响了原有权利义务关系的结构,例如智能机器人究竟是不是“人”?即便是“人”,它又能否或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呢?这是主体层面显现出来的法律基本问题。另一方面,私权利与公权力的同步增长,也对现代法治权利义务关系的结构性转向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由于网络空间具备高度的自由,无论是个人还是国家都在这个自由的空间里享有着自己的权益。就个人而言,诸如信息自决权、网络隐私权等都是私权利涌现的一个重大体现;而就国家而言,亦产生了诸如网络主权、“国家监管权”等新型权力,面对权利和权力的剧增,我们不仅要想办法将其限制在合理的限度之内,还要思考如何预防以及调和二者之间的矛盾,使得二者能够进入一个良性发展、循环的范畴。
最后,在法律行为方面,司法实践当中则是形成了诸如双重空间、行为协同、人机混合的复杂行为模式、因果关系以及社会后果。在现代法学理念当中,法律行为就是指具有法律意义和属性,能够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对社会的调整是通过对各种具体社会行为的调控而实现的,从这个意义来看,法律就存在于可以观察到的行为当中,而非完全建基于法律规则当中。法律虽然表现为规则体系,但是实际上则是以人的行为作为逻辑起点。前述复杂的行为模式下,司法实践中因果关系的判断就会变得更为困难,为了保障办案机关的效率与准确性,就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世界各国均在司法实践中融入了人工智能数字技术,并通过这些技术来尽可能取代一些简单的程序性工作,这是一种国际化趋势。
面对上述国际法治的重大变革,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们如何去应对,将会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时代命题。应对上述重大变化,一方面需要投入巨大的物力支持,这种物力的支持更多的是体现在经济层面,通过经济支持来完善现有数字技术,让数字技术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发挥其应有的效用;另一方面则是需要投入巨大的人力,而从目前我国司法实践来看,案多人少是现在最为显著的一个特点,在这种情况下,亟须寻求一种能够中和上述问题的有效之策。而依本文所见,ChatGPT作为一种新型人工智能技术,将其融入到数字检察建设的过程中,对于推动我国与国际法治接轨无疑是一个非常好的选择。将ChatGPT融入到数字检察的过程当中,一方面不仅能够推动现有司法实践的办案效率,删减一些繁杂而又不是必须由人工处理的程序性工作;另一方面则能够顺应上述国际法治风潮,在法律价值、法律关系以及法律行为的理解上与国际高度接轨,如此一来便确保了我国能够与世界各国在同一理论平台上讨论数字法治问题,这对我国的司法实践而言大有裨益。
(二)赋能国内法治现代化动力
法治现代化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开展就是围绕着中国司法实践的现有问题,点对点、面对面地形成应对方略,从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的法治现代化道路。(17)纵览目前我国司法现状存在的问题:一方面,当前司法数据显示我国基层法院法官、检察院检察官人均结案数非常庞大,这种高强度的工作要求,让众多法官、检察官的精力难以跟上,因此越来越多入额法官、检察官都选择了跳出司法系统,投身律师行业;另一方面,通过大数据的分析与扫描,还可以发现许多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冤假错案,主要都是在证据方面出现了比较严重的问题,而证据的审查主要是依靠人力审查,因此事实上这些问题的发生原因主要是集中在一线办案人员有能力所不为或有能力无精力为之上。(18)总而言之,目前司法体制下,单纯依靠一线司法办案人员还无法过滤掉证据中所有的瑕疵。从目前所显现的这些问题来看,我国法治现代化能力的提升具有速度、精准度以及广度的现实需求,只有满足这三大需求,我国法治现代化的建设才有望实现。速度要求司法办案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尽可能快速;精准度则是要求办案机关不办错案、冤案,更不能办假案;而广度则是要求必须利用好现在互联网时代下的大数据工具,从各个知识领域中提取相关要素从而充分分析案件情况,为前述的速度、精准度服务,争取整个办案过程快而准。
围绕着这些角度,必须引进ChatGPT作为赋能我国法治现代化动力的必要工具,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我国法治现代化的需求。从ChatGPT的技术内容来看,其主要融合了基于人类反馈的强化学习(Reinforcement Learning from Human Feedback, RLHF)与指示微调(Instruction Tuning)两项核心技术。(19)在这两项核心技术的支持下,ChatGPT近乎完美地表现出了启发性内容生成、对话情景理解、序列任务执行以及程序语言解析能力,基于庞大的数据支持,这些能力能够保障ChatGPT可以对多种代码程序进行解构与算法分析,同时根据使用者的需求自动生成相应的代码程序对相关问题进行分析解读,进而生成答案或处理方法,这样一来便能够确保我国法治现代化发展的速度、精准度与广度,为我国法治现代化赋能。
三、ChatGPT与数字检察融合的实践路径
基于上文对数字检察以及ChatGPT的简要分析,可以得出的结论便是将ChatGPT这项技术融入到数字检察建设的过程中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是如何将二者结合还是一个亟须阐明的问题。本文将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谈谈如何将ChatGPT融入到数字检察当中。
(一)运用ChatGPT加强算法模型贯通融合,建构司法裁量智能辅助范式
算法本质上是一种数学模型,这种模型是被设计来评估数量巨大的人群的,算法极其擅长处理巨量数据,而且处理成本很低,这也是它们的优势所在,因此算法本身就是一个辩证的事物,用得好将会带来益处,用得不好将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有学者也将算法比喻为一种数学杀伤性武器。(20)无论是ChatGPT,还是与ChatGPT同类的新型人工智能产品,例如无人驾驶汽车、面容识别软件、智能家电等均离不开算法的支持。ChatGPT所涉猎的是人类语言模型部分,而人类语言部分由于人类大脑是人体最为复杂的部门,因此在算法设计的过程当中面临非常大的挑战,算法本身也注定特别复杂,换言之,即便这种算法设计出来,也必须依靠强大的“算力”才能够支撑。(21)在算法运行的过程中,统计系统必定需要反馈通路,以保证系统出差错时运行者能察觉到。而ChatGPT本身具备超强的学习能力与模仿能力,当这一反馈通路中出现障碍,ChatGPT便会启动应激方案,不断地使用这一差错训练模型,以此深度剖析该模型并纠正其中的瑕疵,使之变得更加智能化。面对不同的领域,ChatGPT会采取不同的算法进行运算,然后得出数据供人们使用。通常而言,由于ChatGPT处理的数据量十分庞大,如果依靠人力将不同领域的数据进行对比和分析,那么其成本将会非常大,有时甚至还无法完成。因此,必须要推动ChatGPT本身来融合各个领域的算法模型,让这些模型在运算之初就能够朝着人们提出问题的方向合乎逻辑地运作,这样一来,比起前述算法模型的单独作战而言,这种团体合作模式更加合理高效。
在算法模型贯通融合的背景下,检察工作进行过程中便得到了强大的数据材料支持,将这些数据材料运用到司法裁量的过程中将会取得非常可观的收益,也由此更能推动司法裁量智能辅助范式的构建。(22)司法裁量智能辅助范式是指在司法裁量的过程中融入人工智能技术辅助定罪量刑,从而达到提高司法办案效率,降低司法工作人员压力以及提升定罪量刑质量的司法实践模式,这种模型一旦形成,便具有推而广之的属性。(23)基于前述ChatGPT的强大功能,因此将其作为司法裁量智能辅助范式中的基础工具具有天然的优越性。在检察工作当中,司法裁量主要包括定罪与量刑两个方面,因此在运用ChatGPT时必须服务于这两个方面。具体而言,可以通过ChatGPT对大量案件司法裁量数据的对比与分析,将这部分数据放置于前述“团体合作模式”的算法模型下进行归纳,并且由此总结出规律,然后形成一个可以供大家参考的数据报表,司法工作人员再对数据报表进一步分析,最终作出决策。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司法裁量智能辅助范式的重点是这种人工智能的融入必定只能是种辅助机制,绝不能喧宾夺主而成为检察机关刑罚裁量的决定性依据。正如有学者所言,“无论算法技术如何升级,智能裁判终将只能由人类作出,机器只不过在特定事项上独立替代法官作出裁判决策而已。”(24)本文认为,在司法裁量的过程中,定罪部分是决定案件“质”的部分,这一部分直接关乎着当事人的命运,因此在这一部分当中ChatGPT的使用必须充分克制。而量刑部分则更多的是决定案件的“量”,重要性相较于前者而言相对较弱,因此在量刑部分则可以进一步发挥ChatGPT的技术优势。
(二)运用ChatGPT健全与完善数据法益保障制度
传统法学理论当中,法益概念的界定必须符合四个基本原则。首先,法益必须是与“法”相关联的;其次,法益必须与利益相关联;再次,法益必须与人相关联;最后,法益还必须与宪法相关联。有鉴于此,当前法学理论通说认为,一般意义上的法益概念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25)法益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的根本标准,没有法益概念的存在,那么对行为法律层面的判断将失去了基本的参照。在数据不法行为的判断当中,同样离不开法益概念,只是在数据不法领域所依据的是数据法益。数据法益是指不法行为所侵害的受法律保护的数据利益。由于数据的多元化与复杂化,如果说没有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是很难对现有数据利益进行归纳分类的,因此ChatGPT的介入显得尤为必要。依本文观点,可以从以下三个步骤展开对ChatGPT的应用,从而达到健全与完善数据法益保障制度的目的。
首先,运用ChatGPT完善现有数据犯罪的刑事制裁体系。数据犯罪不同于传统计算机犯罪,也不同于网络犯罪,该类犯罪特指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将数据作为犯罪对象,由此严重扰乱国家数据管理秩序的那部分犯罪行为。(26)数据犯罪是一类具有极高科技性、复杂性的犯罪类型。数据犯罪的猖獗,对我国现有刑事制裁体系造成了冲击:一方面,大数据背景下的对数据安全造成威胁的特别危险无法一一具体化,只能通过现有办案经验来抽象感知;另一方面,前述特别危险行为背后的法益如何类型化也变得十分困难。(27)治理数据犯罪,还是得依靠数据技术本身,此时可以依靠ChatGPT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将司法案例中的危险行为数据提取出来,然后一一具体化为检察机关提供可用参考,随后再进一步将危险行为所侵害法益进行类型化区分,从而完善我国现有数据犯罪的刑事制裁体系。
其次,运用ChatGPT完善涉人工智能管控失职类犯罪的司法责任体制。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犯罪当然是一种犯罪行为,但是人工智能作为一种国家高度监管的事物被用来实施犯罪,这背后是否又存在着监管失职的现实问题?毕竟如果监管到位,那么这类犯罪的发生率将会大大降低。但是从目前的司法体制来看,这类犯罪的归责体制仍未明确。因此通过ChatGPT完善涉人工智能管控失职类犯罪的司法责任体制也是健全与完善数据法益保障制度非常重要的一环。一方面,可以通过在相关人工智能管控单位植入ChatGPT以实现对这方面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另一方面,可以利用ChatGPT将已经出现的涉人工智能管控失职类犯罪进行分析归纳,例如对惯用行为方式、工作风险点、责任形式、主体特征等归纳总结,由此完善该类犯罪的司法责任体制。
最后,运用ChatGPT增强刑事诉讼过程动态智能化能力。例如在对刑事诉讼活动辅助性工作当中,可以通过ChatGPT实现对知识服务智能推送、远程视频办案、视频智能分析、智能语音传送等工作的分担。(28)而进一步到刑事诉讼的具体活动中,还可以通过ChatGPT完成组织专家论证的工作,通过对收集到的司法数据进行深度学习,然后提升决策模型的复杂化程度,最后模仿专家论证得出结论。当然,在刑事诉讼的具体活动中,不应当过度强调ChatGPT等人工智能技术的使用,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在实务中把握好具体的度。
(三)运用ChatGPT增强法律监督效能,推动数字法治监督制约机制衔接贯通
近年来,检察机关利用大数据技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已经成为常态,通过大数据技术检察机关可以准确把握犯罪的基本特征,并且监督办案机关形成快速反应机制,从而高质量地指控犯罪,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总而言之,数字技术能够有效地提升检察监督办案质效和监督能力,是数字技术与检察监督的“跨界融合”,是检察实践发展的客观趋势,只有顺应这种趋势,才能书写数字检察的新篇章。(29)而ChatGPT作为当下人工智能技术的代表,将其融入到数字检察的过程中,能够起到增强法律监督效能的作用,具体可以在ChatGPT算法中设置数据收集程序,收集运作过程中人民群众所反映的情况,然后再通过ChatGPT精准识别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最后由ChatGPT在综合分析前面二者的基础之上,形成反映人民群众真实意愿的初步报告传递给检察系统,最后由检察系统作出决策。
四、ChatGPT与数字检察融合过程中的风险规避
虽然ChatGPT能够为我国数字检察的建设带来大量的福利,但是在人伦层面、法律层面,这种新型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仍然存在着不容小觑的应用风险,这是必须引起我们重视的一个环节。从人伦层面观之,我们面临的问题是,ChatGPT好用是否就意味着人类可以过度依赖这种工具,而逐渐忘记自己存在的意义。从法律层面观之,ChatGPT作为一种新生技术,它仍未完全成熟,其中还存在着技术性风险(30),这种技术性风险主要就体现在数据的保护层面。对于这种数据的保护,我们是否又应该要给予足够的重视?本文将这项风险归纳为内在风险与外在风险两个方面来进行解读。
(一)内在风险规避:防止对ChatGPT使用的过度依赖
系统思考的能力或者说思维方式,以及不断去挑战极限的精神,应该是人类立足于世界的根本所在。每出现一次思维方式的突破,人类的思考能力就完成了一次进化,这对于今天或者未来的人而言,应该对世界永远充满这些需要突破的极限而感到兴奋。智能时代已经悄然降临,计算机、人工智能或许能够帮助我们解决问题,但是却不能够取代我们提出问题,也就是说思考能力不仅在人类进化和现代智人形成的过程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未来也依然是人类这一神奇物种最为独特的“生物标签”。(31)人类如果要继续生存下去,就必然不能够放弃或者说肆意挥霍这种独有的思考能力,在每一次的科技进步当中,人类都必须要深入反思,究竟这种科技进步的背后是否潜藏着消灭或者说引导人类消灭自己思考能力的危险性。对此,有学者也指出,“不可否认,人类社会的每一次重大变革,人类历史的车轮不断朝前迈进都离不开科学技术的驱动,可以说,每一次技术突破都极大地提升了人类的生产力,但是在这种变革背后所潜藏的却都是扼杀人类深度思考能力的巨大风险,因为‘坐享其成,安于现状’毕竟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劣根性,同时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一次又一次的技术突破还会让人们对于‘劳动创造价值’失去了概念,由此而动摇了人们长久以来通过劳动获取回报的经济机制基点和精神激励体系,如果说前者是技术变革给人类这一物种带来的精神层面的溃败,那么后者便不仅局限于精神层面,更有物理溃败的意味蕴含其中,这种溃败是我们看得见、摸得着的,这或许将成为智能时代人类所面临的最大的挑战。”(32)由此观之,在ChatGPT与数字检察融合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时刻保持“人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同时明确工作中ChatGPT使用的红线,不能让人工智能成为司法工作的主角。
(二)外在风险规避:防止ChatGPT使用过程中数据泄漏
ChatGPT由GPT-3.5模型提供支持,其本质上是一种具有超强算力的基于互联网可用数据训练的文本生成的深度学习模型,ChatGPT之所以具备这种超强算力,原因在于为了应对大量的数据处理的现实需要。OpenAI公司主要使用的是公共爬虫数据集,其中蕴含着超过亿万的人类语言单词量。对于ChatGPT这种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以及算法硬件能力,有学者更是将其类比人类大脑运转的状况,“人类大脑皮层大概有140多亿个神经细胞,每个神经细胞有3万余个突触,因此,大脑皮层的突触总数超过100万亿个,神经细胞通过突触相互建立联系。一旦GPT-4实现100万亿参数规模,就可以堪比人的大脑,意味着它将达到与人类大脑神经触点规模的同等水平。这是相当令人震惊的一个水平,换言之,ChatGPT即将有望达到人类的思考能力。”(33)但是这也只是理想状态下才有可能达到这种水平,事实上这还只是人们的主观臆想。在庞大数据处理的背后,不可避免地还会出现数据泄漏的风险。正如有学者所言,“ChatGPT依赖数据、产生数据,是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的数据流动,这种大规模的数据流动,由于其流动速度极快,流动范围极广,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发生现有法律法规的适用性、数据的外泄及主控权等风险。”(34)事实上,除了ChatGPT本身的问题之外,数字检察体系所依赖的大数据技术本身就具有数据价值密度低和数据关联性强的特点,这使得数字检察一方面在检察监督的过程中必然会在无形中扩大数据暴露的风险,另一方面在司法数据共享的过程中也在加剧数据泄漏的风险。(35)由此观之,在将ChatGPT融入到检察工作的过程当中必须规避数据泄漏的风险,总体而言包括国家机密数据、公民个人信息数据以及社会公共信息数据。一方面,检察机关在运用ChatGPT之前应当制定以数据风险为核心内容的相关配套制度与守则,明确罚则;另一方面,在使用ChatGPT之前必须集中对相关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化的培训,从而充分规避ChatGPT在使用过程中数据泄漏的风险。
五、结语
即将袭来的以数字技术为基础的机器人、机器学习以及电子个人助手可能会引领着人类法治开创一个全新的时代。(36)在这个时代当中,越来越多由个人从事的工作都将由机器来完成。但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以人为中心的法治观念必须作为司法实践永恒不变的旋律。一方面,我们不必对数字时代的到来产生抵触,甚至是恐惧的情绪;另一方面,我们仍需进一步以积极的心态去接受、接纳数字技术与法治实践融合的客观事实。因为我们必须明白这样一个道理:无论历史进展如何,由人从事的工作肯定不可能消失殆尽,数字技术再先进也不可能彻底取代人类。大数据在社会发展中的巨大意义并不代表其能取代一切对于社会问题的理性思考,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逻辑不会被淹没在海量的数据当中,换言之,对于“数据”这种蕴含着无限能量的“煤炭”,如何对其正确地开发与利用,决定权仍然掌握在人类的手中。(37)回到本文数字检察这一命题,我们应当顺应数字时代的变革浪潮,积极探索检察数字化的新进路与新方法,将数字思维融入到检察工作当中,同时还要深度强化司法数据库,利用好现有数据,进一步发挥大数据在检察监督中的作用。(38)
注释:
(1) [英]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盛杨燕、周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2页。
(2) 参见贾宇:《检察机关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现代化的实践面向》,《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1年第3期。
(3) 参见丁晓蔚、周孟博:《ChatGPT的内在与外在矛盾探析——兼及矛盾化解之道》,《当代传播》2023年第6期。
(4) 参见《国家大数据战略——习近平与“十三五”十四大战略》,新华网2015年11月12日。
(5)(9) 参见高景峰:《数字检察的价值目标与实践路径》,《中国法律评论》2022年第6期。
(6) 参见练节晁、刘晨雨、杨玥:《数字检察之“数字”突围——从“数字”壁垒到“数字”边界》,《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年第1期。
(7) 参见程关松:《司法效率的逻辑基础与实现方式》,《江西社会科学》2015年第8期。
(8) 参见贾宇:《论数字检察》,《中国法学》2023年第1期。
(10) 参见[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11) 参见于水、范德志:《新一代人工智能(ChatGPT)的主要特征、社会风险及其治理路径》,《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5期。
(12)(34) 参见张夏恒:《ChatGPT的逻辑解构、影响研判及政策建议》,《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5期。
(13) 参见马长山:《智能互联网时代的法律变革》,《法学研究》2018年第4期。
(14) 参见马美瑶:《企业数据合规的现实困境与实践路径》,《信息安全与通信保密》2022年第7期。
(15) 参见吴攸:《从“人工智能”到“人文智能”——论科技与人文融合的问题与前景》,《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12期。
(16) 参见林伟:《人工智能数据安全风险及应对》,《情报杂志》2022年第10期。
(17) 参见范进学:《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特色、标志与方法》,《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年第3期。
(18) 参见潘庸鲁:《人工智能介入司法领域的价值与定位》,《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10期。
(19) 参见郝磊、温志强、王妃等:《ChatGPT类人工智能催生的多领域变革与挑战(笔谈)》,《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4期。
(20) 参见[美]凯西·奥尼尔:《算法霸权》,马青玲译,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第16页。
(21) 参见沈书生、祝智庭:《ChatGPT类产品:内在机制及其对学习评价的影响》,《中国远程教育》2023年第4期。
(22) 参见彭中礼:《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的正当性》,《政法论丛》2021年第5期。
(23) 参见张玉洁:《人工智能辅助量刑的法律风险与制度建构》,《学术交流》2023年第3期。
(24) 王玉薇:《智能裁判风险的技术正当程序控制》,《求是学刊》2022年第4期。
(25) 参见张明楷:《法益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62-167页。
(26) 参见刘宪权:《数据犯罪刑法规制完善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22年第5期。
(27) 欧阳本祺:《论数据犯罪的双层法益》,《当代法学》2023年第6期。
(28) 参见项金桥:《数字检察的实践背景与深化路径》,《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9期。
(29) 参见白秀峰、许奎:《数字检察法律监督新范式探索》,《人民检察》2022年第21期。
(30) See Matt Reynolds, Words with Bots How Chatgpt and Other AI Platforms Could Dramatically Reshape the Legal Industry, ABA Journal, 2023, 109(2), p.2.
(31) [美]伦纳德·蒙洛迪诺:《思维简史:从丛林到宇宙》,龚瑞译,中信出版社2018年版,序言第2—4页。
(32) 参见齐佳音:《从ChatGPT谈人工智能时代的管理范式变革》,中国社会科学网2023年3月7日。
(33) 参见朱光辉、王喜文:《ChatGPT的运行模式、关键技术及未来图景》,《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4期。
(35) 参见揭萍、孙雨晨、王攀:《数字检察中的数据安全:风险、困境与保护》,《中国检察官》2022年第23期。
(36) See P. Sean Morris, Global Innovation Law, Harvard Law Review, 2020, 96(2), pp.5-6.
(37) 参见乔路、白雪:《人工智能的法律未来》,知识产权出版社2018年版,第81页。
(38) 参见金庆微:《数字检察引领下民事诉讼类案监督的实践与发展》,《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11期。
作者简介:蔡鹏程,海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海南大学犯罪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南海口,570228。
(责任编辑 程 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