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在新闻报道中的合理使用

2024-08-21 00:00朱楠楠
经济研究导刊 2024年13期

摘 要: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具有非常大的经济价值,所以要审慎对待个人信息的使用。尤其是在新闻报道领域,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个人信息的频率日益增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了新闻报道中使用个人信息的合法性基础,即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可以合理使用个人信息。对“为公共利益”应当认定为:客观行为上确实维护了公共利益。同时,规定信息使用者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广泛界定“新闻”类型,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新闻报道;对“合理使用”的判断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和必要原则。此外,新闻报道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可能造成公民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冲突,以及公共利益和个人信息权益的冲突。面临这些冲突矛盾时,可以从合理使用角度来找寻解决之道。

关键词:个人信息;新闻报道;公共利益;合理使用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4)13-0129-04

一、我国立法关于个人信息合理使用的解释

随着社会发展,我们已经进入大数据时代,在商业领域大数据有着极高的商业价值,尤其是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对维护公民隐私权、公共利益都极其重要。但在实践中,个人信息的泄露、被过度收集和滥用的情况愈加严重。为了保护个人信息和回应公众需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有多条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以人为本的理念。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不意味着强调个人对信息的绝对控制和绝对排他,而是在个人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使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其他主体在法律设定的范围内可合理使用个人信息[1]。学者对于在各个领域如何合理使用个人信息做了研究,针对在新闻报道中个人信息的使用主要规定在《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我国立法强调在新闻报道中对个人信息的使用须以公共利益为目的,以合理使用为范围[2]。

二、法律意义上“新闻报道”的意涵

在传统新闻学的理解下,新闻往往被理解为时政类新闻。随着网络的发展,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渠道、方式发表自己对一些热点事件、新闻的看法和意见。媒体也在各个网站、社交账号上发布信息。各种信息在网络上传播,以致公众无法辨别真假。是因一些媒体为了流量,发布虚假信息引发公众讨论,公众在不了解客观事实的情况下容易被一些媒体利用。在这个网络媒体时代,任何人都可以注册账号成为一个自媒体,在这些众多的网络媒体中,是否所有网络媒体对社会事件的评论、意见而形成的传播都可以说是新闻报道。通过对新闻信息的类型和新闻报道主体的阐释来界定新闻报道的定义。

(一)新闻的信息类型

传统观点认为新闻信息是指时政类新闻信息。在这种界定下,新闻是指与公共利益有关的时事信息,即新闻是人民群众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关注,经过媒体和网络的传播,就会形成社会性的新闻。在此界定下的新闻只对国家和社会等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事情进行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规定: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新闻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也有规定:新闻媒体应当对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行为进行报道。个人的日常活动与公共利益无关,不是新闻[3]。但这种传统对“新闻”的界定面临以下冲击。

其一,网络时代报道内容多样化的冲击。在互联网时代,人们在互联网平台可以接触到各类社会新闻,不仅是公共事务,还有一些由公民个人发布在互联网平台上的个人事务。在这个互联网时代,每个人都在接受公民的审视,个人行为在互联网平台上被无限放大。即这种多元化内容也可以成为新闻。如,现在互联网平台上被大家所广泛关注的“萝卜大叔”,一个博主通过自己拍摄的视频让大家关注到了“萝卜大叔”,在社会上引起了热议。

其二,娱乐化的冲击。在这个“快餐式”的娱乐化时代,公众对娱乐新闻大感兴趣。而娱乐明星的影响力也日益增加,娱乐明星的粉丝规模巨大,他们所发表的评论、观点也深刻影响着他们的粉丝群体。对明星的活动报道符合“公共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将对明星的报道也列入新闻报道内。

综上,新闻报道不仅包括对公共事务和公共人物的报道,新闻报道的对象也越来越广泛。新闻的信息类型包括对公共事务以及娱乐等特定区域内或者个人新近信息的报道。

(二)新闻报道的主体

在传统理解下,只有新闻机构才有权进行新闻报道,但是在当今网络时代背景下,这种传统理解已经无法满足当下社会的需求。当下的新闻传播不仅仅是依靠新闻、电视等传统路径,现在新闻报道有着更广泛的传播方式,公众可以在各类APP软件、公众号、自媒体账号等途径获取新闻。而在这些途径中,已不是单一的新闻机构来发布新闻,不具有专业资质的个人账号也可以进行新闻传播、报道[4]。因此,新闻报道的主体不能局限于新闻机构,而应该扩大性理解,即任何人都可以进行新闻报道。

三、新闻报道中个人信息使用原则

(一)为了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999条规定,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个人信息是为了公共利益。换言之,只有新闻报道是为了公共利益时才能合理使用个人信息,为了公共利益合理使用个人信息是抗辩事由。若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使用个人信息不免责,新闻报道者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新闻媒体进行新闻报道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了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一己私利。尤其是新闻媒体在报道中要传播正向的价值观,引导正向的社会舆论。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新闻报道无法免责[5]。如果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的过程中,揭露一些违法、不道德行为是为了个人目的,但却在客观上维护了公共利益,那么从总体来讲也维护了公共利益。若从主观上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但客观行为却损害了公共利益,那该行为仍然要承担法律后果[6]。总之,为了公共利益不要求主观上有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但要求客观行为上确实维护了公共利益。如若不然,要求主观上有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在证明责任上不好划分。新闻报道为了公共利益使用个人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其一,揭露违法犯罪行为。新闻报道是为了揭露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时,合理使用个人信息时是为了公共利益。众所周知,违法犯罪行为关乎公众的人身、财产、健康等权利。同时,违法犯罪行为的揭露也有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如“昆山反杀案”,案件发生后,新闻媒体在报道过程中挖掘出案件双方的社会背景以及家庭情况。在报道中披露了双方的个人信息,但也正是因为新闻媒体对案件的如实报道,使公众了解到案件的发生发展及结果,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共利益。

其二,报道社会重大公共事件。新闻媒体在报道有关社会重大公共事件时,尤其是在时间紧迫但又关乎公众重大利益的情况下,新闻媒体的报道使用个人信息具有合法性。

以上两种情形只是新闻报道涉及公共利益而使用个人信息的常见情形,还有其他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进行的新闻报道也具有合法性。

(二)合理核实义务

《民法典》第1025条明确了新闻报道行为人的“合理核实义务”,第1026条列举了违反“合理核实义务”的认定因素。合理核实义务是对新闻报道行为人的限制,即使新闻报道行为人是为了公共利益,但是在报道、评论中损害了他人的权益,也要承担侵权的法律后果。首先,合理核实义务不仅要核实自己所写的新闻报道或者评论等内容,也要核实自己从他人处转载的内容[7]。其次,有资质的新闻媒体、平台、平台用户等所有实施新闻报道行为的自然人和单位都要尽到这个义务。此外,在互联网社会,报道和网络信息都追求时效。无论是新闻媒体、网络平台还是平台用户都可以随时随地发布信息,但一些信息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实就被发布在网络平台上。也就是说,在一些社会事件发生后,有些媒体和网络用户为了流量,在事件情况不明确的情况下,不明真相地公布双方当事人的信息,甚至恶意揣测事实真相,给事件的当事人造成了伤害。

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应当明确自身定位,遵守个人信息使用的合法界限。媒体在报道时应当注意表述客观事实,不添加个人观点。新闻报道应该具有客观性,探寻事实真相,至于孰是孰非应由公众来评说。首先,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公众有时会在网络上发布一些不公正的事情,或者向媒体寻求帮助,在媒体上将一些不公平的事情公布出来。这种做法会得到更多的关注,但弊端是无论是媒体还是网络用户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的事实情况真假难辨。这就要求媒体发布新闻报道时要尽到一定相应的合理核实义务。然而,不同的新闻报道行为人需要尽到的核实义务等级不同,专业的新闻媒体需要尽到的核实义务更高层次一些,而网络用户不需要尽到高度核实义务,只需要履行一般层次的核实义务即可[8]。新闻报道行为人是否需要尽到高度核实义务也与《民法典》第1026条中的认定因素有关系,如“受害人名誉可能的贬损程度”,如果贬损程度高,那么新闻报道行为人需要尽到高度核实义务。例如,在司法案件中涉及犯罪问题,不当的新闻报道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伤害性更大,这就需要新闻报道行为人尽到高度核实义务,以免加重对他们的伤害。

四、新闻报道中个人信息使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矛盾分析及解决之道

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随着社交网络的发展,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日益增多,可以在各个网络平台发表自己对各类社会事件的看法。新闻媒体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负有报道社会事务的权利和义务,一些新闻媒体的报道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公民个人信息。当某些新闻极具争议,且关乎社会重大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此时权威的新闻媒体报道就更具有权威性、说服力。因此,新闻媒体应当肩负起新闻报道的义务,不因新闻的争议性而退缩。在新闻媒体报道中,有时不得不涉及当事人的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家庭情况和社会背景等个人信息。此时,个人信息的使用会与个人信息的保护发生冲突。

(一)新闻报道中个人信息使用与个人信息保护的矛盾原因分析

1.公民知情权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正因为公民享有知情权,国家保护公民的知情权,新闻报道的范围以及主体才会如此广泛。新闻报道是公民了解社会事件、热点的重要途径。新闻媒体大多会将事件的真实原貌展露给公众,满足公众对知情权的需求。在实践中,公民不愿新闻媒体使用其个人信息,不愿接受新闻记者的采访。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各种各样,但主要还是依靠新闻报道,公民享有知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知情权,信息的主要来源渠道是新闻报道,那么保障记者的采访权就尤为重要。若记者的采访权得不到保障,何谈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在实践中,公民不愿新闻媒体使用其个人信息。此时,公民知情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产生冲突。新闻媒体如果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了个人信息,新闻媒体会依照程序对个人信息适当地进行处理,对涉及公民隐私的个人信息“脱敏处理”[9]。在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关联性很强。并且在网络技术格外发达的今天,个人信息收集到一定程度很有可能导致信息的泄露,从而侵害到公民隐私权。因此,公众更加注重个人信息的保护,对新闻报道中涉及个人信息的情况更加敏感。而新闻报道又是公民实现知情权的重要途径,因此,会产生公民知情权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

在突发性的重大公共事件中,由于时间的紧迫抑或是事件的性质问题,新闻报道无法同时兼顾公民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实现。尤其是涉及公民人身安全的重大公共事件中,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实现是公众的主要诉求。如要更好地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实现,就要公开公民个人信息,但公民若由于种种原因不愿公开,就无法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即无法使公众知悉相关信息,从而使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无法得到保障。

2.公共利益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冲突。公共利益是指社会上大多数人的利益。在大数据时代,公共利益的实现依托着个人信息的收集。在现实情况下,个人信息包含个人自行公开的信息和非公开的个人信息。对于已公开的个人信息在处理过程中,要注意个人信息主体是否明确表示拒绝,若个人信息主体明确拒绝信息处理者使用个人信息[10],那么信息处理者不得使用其个人信息。对于非公开的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应当为了公共利益合理使用。在大数据背景下,对于个人信息的收集有利于实现数字化发展,更利于生产生活的便利化。如在突发的社会公共事件中,个人信息的收集既有利于公众防范风险,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但在个人信息的收集过程中,个人信息主体不希望被打扰或者维护自身信息安宁的状态,与个人信息使用发生冲突。公众希望在突发社会事件中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权益,但是新闻媒体为了信息能够得到传播不得不使用个人信息,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为了公共利益而使用个人信息,但是个人信息主体的安宁状态被扰乱。此时,产生了公共利益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冲突。

3.新闻报道必要性与个人信息权益的冲突。由于新闻报道的必要性,在一定程度上赋予了新闻工作者新闻报道自由的权利。公民享有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权益,但这种保护并不意味着个人信息不能被合理使用[11]。同时,新闻媒体在为了公共利益使用个人信息时,也并不意味着新闻媒体能够随意滥用新闻报道权。新闻媒体只能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个人信息,不能随意侵入公民生活的一切领域。若过度强调新闻报道必要性将有可能侵害个人信息的合法权益,但如果过度保护个人信息权益,那么新闻报道将无法展开,即新闻报道必要性与个人信息权益之间的博弈。

(二)解决之道:合理使用个人信息

根据《民法典》第999条的规定,在“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等行为”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时,还需满足“合理使用”要件才能构成侵害他人人格利益的抗辩。在新闻报道中,个人信息可能会泄露,公民接触到的信息大多都是新闻媒体发布出来的。互联网平台上媒体众多,公民可能无法分辨真假。一些媒体为了赚取流量发布虚假信息,抑或是真实信息但不当地公布新闻当事人的信息,使当事人陷入舆论旋涡,更有严重者会陷入网络暴力。新闻媒体在发布新闻报道时,应当注意合理使用个人信息,不得随意公布个人信息[12]。在不使用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就能维护公共利益时,不得使用公民的个人信息。在新闻报道过程中要尽可能地隐去公民的个人信息。同时,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过程中相应地使用个人信息,是为了维护较大的公共利益时,可以使用相应范围内的公民个人信息[13]。在新闻报道过程中,合理使用的范围可以通过比例原则和必要原则来判断。

1.比例原则。比例原则在新闻报道中适用,其大致含义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使用个人信息,与信息主体造成损害的程度符合一定的比例。即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个人信息所实现的公共利益程度远高于对信息主体造成的损害[14]。主要是判断新闻报道维护的公共利益强弱程度,新闻报道使用个人信息实现的公共利益程度要高于对信息主体的侵害,在这种情形下是符合比例原则的。如果使用个人信息给信息主体造成不可磨灭的伤害是为了维护程度较弱的公共利益,这种情形不符合比例原则。

2.必要原则。法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在新闻报道中合理使用个人信息是合法的。虽然新闻报道有合法依据,但对个人信息的使用会对信息主体有一定的影响。所以在合理使用个人信息时要符合必要原则[15]。是否符合必要原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判断。

首先,判断新闻报道的目的是否合法,即新闻报道的目的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实现。若新闻报道的目的只是牟取私利,那么新闻报道的目的是不合法的,更无须谈论使用个人信息了。例如,在娱乐新闻中若新闻媒体报道的是明星的一些违法犯罪行为,抑或是涉及公序良俗的行为,是可以合理使用个人信息的。但如果一些新闻媒体为了牟取私利而报道不涉及公共利益的明星八卦新闻时,侵害明星个人信息权益的,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次,判断使用个人信息与新闻报道目的有无关联性[16]。若新闻报道所需的信息资料中无须使用个人信息,那么新闻媒体不得随意使用个人信息。例如,新闻媒体只是批判某类行为的典型,那么就无须将行为人的个人信息公布出来,因为这与新闻报道的目的没有关联性。

五、结束语

在大数据时代,信息传播速度极快,传播范围极广。个人信息的泄露会对信息主体造成损害,侵害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个人信息,信息使用者要注意“为公共利益”和“合理使用”的范围及标准。为了公共利益不要求主观上有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但要求客观行为上确实维护了公共利益。新闻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应当履行合理核实义务。在新闻报道中使用个人信息,涉及公民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与公民知情权、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新闻媒体可以依照合理使用中的比例原则和必要原则解决冲突,使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个人权益的保护达到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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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