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红河流域民间社会力量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研究

2024-08-21 00:00范淑萍
经济研究导刊 2024年13期

摘 要:近代红河流域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在保护与治理过程中,体现出地方政府行政治理渐趋规范化和法治化的一面,更反映了民间社会力量的生态环境意识日趋提高。以普通民众为主的民间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当地水利建设,以及山林、水资源的保护与治理过程中,作为中坚力量,有效弥补了地方政府组织协调民间力量的行政缺陷,形成了“政府+民众”的环境治理结构体系,进一步提升了红河流域城市生态环境改善与治理成效。

关键词:红河流域;民间社会力量;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治理

中图分类号:F29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24)13-0103-05

因山林、水资源等过度使用导致近代红河流域地区的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民间社会力量切身认识到问题的严峻性,并积极投入生态环境的保护与治理行列,促进了民间生态环境意识的形成与发展,并让这种意识固化成为一种习惯,得以推行。

一、民间生态环境意识在乡规民约中的体现与固化

乡规民约是由当地民众认可并遵守,具有地域性、延续性、时代性等特点,内容包括禁止破坏水资源、明晰水资源的分配形式、限制山林的乱砍滥伐以及资源破坏后的相关惩罚措施等,为了加强对民众的宣传警示作用,把警示内容刻在石碑上,便于长久流传。

红河流域地区生活着诸多少数民族,形成具有各民族特点的生态环境治理规则与模式。如近代以来红河流域地区的一些彝族村寨,有着各自的乡规民约,对本寨村民的行为加以约束与引导。这些乡规民约基本是在本地乡绅或者村寨中有威望的长老们主持下制定出来的,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效用,但制定之初就得到本地民众的认可接受,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这些乡规民约和当地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重点内容相契合,包括禁止开山挖矿、乱砍滥伐、放火烧山、挖窑烧炭、偷盗木材及私自更改水道等。如果当地民众违反了以上禁令,必须接受相应惩处,根据情节轻重酌情处理,绝不徇私。情节较轻者,由村寨内部直接给出一个惩处结果;情节严重者,就要上报官府,由官府行政介入进行处理裁定。哈尼族村寨附近种植大量风景林、水源林、保护林等,这些林木产权归村寨公有,由专人负责管理,一旦乱砍滥伐,按照乡规民约规定必将受到相应处罚。轻者如拉猪、抬锅、罚款、罚菜油等;重者则驱逐出村寨或送官府严办。根据违规行为确定相应的处罚方式,除了拉猪、抬锅等实物赔偿之外,驱逐出村寨对于世代居住在此的乡民来说,是一种耻辱,是同族同寨人的一种排挤,所以这种处罚方式在民间社会更具有“杀伤力”,成为约束本地乡民行为的一种有效手段。拉猪、抬锅、罚菜xvxZlBP9unzzJETOv3z+BH/sr2a6jQoZQmT4CJMh2NA=油等处罚方式,与乡民日常生活紧密相关,既能让处罚落实到位,又能让乡民日常生活受损,进而吸取教训,以免再犯同样的错误。

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石屏县有个樵夫在乾阳山不慎失火,附近村民闻讯很快奔赴火场,奋力将山火扑灭,又下山向各村寨查访肇事者,并将肇事者上报到官府追究其相关责任,肇事樵夫也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请求在此地立一块封禁碑作为处罚,并警示后人。该碑文明确规定:凡属乾阳山的树木,无论是公地还是私地,一概不允许随意砍伐,种植在寺庙周围的松竹花果等树木,也不允许随意采伐破坏,如有发现乱砍树木或纵放野火者,本地乡绅和乡民必加以追究,绝不宽恕。从这一记载可以看出,当地乡民在森林防护方面已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有较强的自我约束能力,固化成共同遵守的行为活动,对保护对象及保护范围界定明晰。山林资源保护不仅仅是一种个人行为,更是当地民众生态环境意识提高并作为一种自觉行为加以执行的体现。生态环境与本地乡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生态环境变化带给他们的冲击是直接的、无法回避的。

另外,民间的乡绅阶层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混杂在底层民众之间,但由于自身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影响,又不同于底层民众,对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有自身的理解与认识。他们有的参与乡规民约的制定,有的与基层政府联系紧密,作为底层民众与基层政府的纽带,对乡民的生态环境意识起到重要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同时,民间乡绅热心本乡公益事业,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成为他们树立民间威望的一种手段。

民间生态意识在乡规民约中不断强化,通过罚钱、罚物、喝酒赌咒等形式加以巩固,在底层民众心目中牢牢树立起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意识,逐渐固化成一种习惯延续发展下来。

二、民间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

以农业灌溉为主的小型水利设施建设是近代红河流域地区水利工程建设的主要内容,而劳动力和资金是水利建设有效开展的两大关键。底层民众积极投身到水利建设中,带来充足的劳动力;而以乡绅为代表的民间特殊群体则提供了大量建设资金。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由最初的政府主导行为,逐渐演变成民间社会力量的一种自觉、自愿、自主行为,民间社会力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民间水利工程建设

以排涝和防洪为主的小型水利设施工程,一般由底层民众承担,改善了红河流域地区的农业生产环境。由于工程量较大,开挖水沟并不是一个家庭或者一个村寨就能完成的,尤其是一些距离较长、引水量较大的水沟工程建设,必须同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红河南岸土司辖地的大水沟工程,基本由当地土司组织附近几个村寨联合修建。光绪二十四年(1898年),元阳县芦子山村村民方公明在猛弄土司的支持下,耗资半开银元3 000个、大米200石,历时1年开挖成一条4公里长的水沟,为元阳地区的梯田农业生产奠定了重要基础。元阳县攀枝花乡被当地人称为“土司沟”的路那沟,是由土司出资并向当地民众派工修成的一条23公里长的沟渠。一些小水沟的修建,则由各村寨集体出资,甚至由个人出钱雇工修建的情况也较为普遍。位于新街、异龙湖海口河的镜波闸,是在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由本县居民王镇东个人修建;位于油栅房至冒盒村大路的冒盒堤,是在民国初年由本地人瞿荫堂独资修建;民国二年(1913年)赤瑞湖上游因河沙淤塞,沿湖周围的田亩遭遇水患危害,石屏人陈钧积极倡导并召集附近郑营、张本寨、前所乡、正街乡的乡民商议共同修建,以“沿湖按田亩出谷,沿河按田亩出工”的原则分担工费,分段修浚。这些小型水利工程,由当地民众合力完成,受益对象也是这些民众,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该区域的农业用水需求。

截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红河南岸的元阳、红河、绿春、金平等土司所辖地区的民间水利工程取得较大发展,共修建有大小水渠14 450多条,灌溉面积达25.95万余亩,其中仅元阳县就有2 600多条,灌溉面积9万余亩。水利工程建设为当地的农业生产提供了重要保障,推动了红河南岸的农业经济发展,一定程度上对于缩小红河南北经济发展差距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二)民间水资源的管理与分配

民间水资源和水利设施基本上没有统一固定的管理机构,各地所设的松散管理机构也有较大差异。红河南岸土司所辖地,土司主持修建的官沟,土司不会直接参与管理,而是安排专门的管沟人——沟长来负责,并需要支付沟长一定的管理费用。遵循木刻放水的规则,按照灌溉田亩的数量,收取若干沟谷作为沟长的管理费用,其中管理收入的一部分要直接交付给土司。普通乡民联合开挖的民沟,管理相对松散灵活一些,由相应的“管沟人—灌田户”组织来保障协商一致的灌溉用水秩序。民沟一般由当地里长、招坝等人直接指定,或由当地群众推举选出,或由各村寨有一定威望的寨老互相协商后推荐,选出代沟长(管水员)1人或数人,实行统一管理或分段管理,采取木刻放水,用水户按照木刻缴纳相应的沟谷作为代沟长的报酬。至于水沟的维修,工程不大的由沟长自行负责招募民工完成,工程较大的则由用水户共同出资和抽调劳动力完成。

可见,无论是官沟还是民沟,都有一套民间内部自行认可的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虽然不属于法律规定,但在民间有很深的群众基础,百姓认可并加以执行,用来维护民间的用水秩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管理组织形式,目的都是加强管理,使水利设施得以正常运转。

(三)民间水资源的保护

民间自行制定的乡规民约,通常需要在地方政府的认可与支持下,才会呈现出更强的实施效果,在实施过程中形成乡规民约与官府行政法令渐趋融合的态势。经过地方政府认可并批准的民间水利规约,大多被刻在石碑上,便于民众遵从流传。

1.森林和水源地保护。在红河流域地区,森林往往是各地重要的水源地,对森林的保护也就是对水资源的保护,这一点已成为当地民众的共识。

除了传统观念与风俗习惯发挥作用之外,各地对森林的保护已经进入制度管理层面。民国年间,红河南岸地区的森林资源大多归当地土司所有,森林保护则由附近各村寨来承担,森林所有权与管理权发生分离。如,元阳县各村寨范围内的森林保护,由各村的会长、箐长等具体负责,同时当地政府及村寨内部制定相应的森林保护法规及乡规民约,从制度层面严格贯彻执行森林保护规约。再如,金平县各村寨已普遍将森林划分为水源林、风景林、神山林、护寨林等功能林,对这些森林进行严格保护、分区管理,各村寨都有专人进行森林看护,甚至地方政府专门设置森林警察进行管理。森林警察的设置,就不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众行为,而是具有法律和行政效力的一种特殊存在。森林看护一般由头人、里目出面,一村或几寨共同约定护林条款并加以遵守,违约者处罚。轻者按民约规定执行相应处罚,严重违约又拒不执行民约条款者,上报上级政府机构申诉,借助地方行政权力强制执行。

2.水资源分配处理。修筑沟渠进行引水灌溉,那么水资源该如何分配与使用成为一个重要问题。前文分析中已提到,沟渠等水利灌溉系统的修建是由当地土司出钱或是由各村寨集体筹款或者是由几个村寨联合出资,甚至是由个人承担所有费用修建而成的。在修建之初,便把水沟修成之后的水资源分配问题纳入考虑范畴。各村寨根据自身未来预估的用水量,投入相应的劳动力和钱物,作为后期水资源分配的重要依据。

在红河流域地区,民间采用木刻分水的水资源分配方式,即在木槽上面有固定刻度记录,通过这些木槽自然也就将水分成了大小不等的流量,分别流入不同的农田进行灌溉。木刻分水方式不仅有效控制了水的流量分配,同时也便于水资源管理,分配标准是根据事先投入的资金和劳动力进行核算,本着“多投入多使用”的原则,防止水资源分配不均而引发纠纷。如果1条沟渠内的水要被几个、十几个甚至几十个村寨共同使用,那么就会有相同数量的分水口与之相对应。以嘉庆八年(1803年)阿迫迭莫村村民为分配水资源,议定分水文书为例,具体内容如下:

“立合同的约人张文荣、李天培二人,为因阿迫迭莫夷通迭水沟,春季用之时各有水流。原立过合同,可凭。今夏季山水过大,二人割口,当亲友议合,两下不用之水,中间旧沟放下去后,李天培开断张姓旧沟之日,另让改与张姓。李姓不用之时,地头许张姓纳沟;李姓用之时,张姓不容论(乱)放。此系二比言明,不得返悔,若有返悔者,罚银三两三钱入官公用,恐后无凭,立此合同存照耳。

嘉庆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立合同人:张文荣(花押)、李天培(花押)”

从这一份分水文书可以看出,在水资源较为缺乏的地区,水资源的分配利用可以进行正常交易。但为了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双方要签订相关协议,合同中要权责明确、惩处有据,使水资源分配合理合规。

3.饮用水的重点防护。除了农田灌溉之外,还要考虑水资源能否提供周边的人畜饮用。红河流域地区的饮用水主要依靠水井供水或雨天蓄水来解决。

很多村寨建有水井,对水井实施重点保护。村民集资在水井上建盖房舍,只留几个出水口,主要保证饮用水不被污染,甚至有些地方派专人看护水井,防止人为破坏或投毒等行为。除了保持水井的干净整洁之外,每年还要进行祭祀供奉,把保护水井纳入祭祀礼仪范畴中,护佑水井永不干涸,世代为村民使用。地处红河沿岸矮山梁子的迤萨、安邦、莲花塘、普所龙、大水塘等18个村镇,人口主要居住在山顶,水资源稀缺,对于山脚流淌的红河水可望而不可即,当地居民用水十分困难。人畜饮水和种菜、洗衣等生活生产用水,常年依靠水塘蓄水,居民家里备有很多石缸、瓦瓮等用于积蓄雨水或到距离村寨三五里之外的山沟挑山泉水饮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屏边县城仅有187户,1 300多人口,饮用水取自于干河沟和观音河自流水,取水多采用竹筒背、木桶挑或者牛马驮运的方式,山高路远,耗时耗力。白云乡阿诺诺上寨自然村有16户人家,共101人,90头大牲畜,人畜用水全靠雨天蓄水来解决;马马寨有46户,296人,282头大牲畜,必须到距离本寨2公里之外的地方驮水吃;白泥塘街有48户,280人,每年有6个月的时间严重缺水,需要半夜三更起床去排队挑水,因距离水源较远,1—2小时才能挑回一担。可见,住在山区的居民,人畜饮用水问题很是艰难,水资源已经严重影响到红河流域部分地区民众的生存与发展。对于这些珍贵的水源地,居民谨慎维护、重点保护,已经具备简单的可持续发展或循环利用意识。

三、民间社会力量的山林保护与管理

随着民间生态环境意识的不断加强,对山林保护与管理也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对于山林保护,民间的约束是多方面的,除了法律法规、乡规民约之外,还会受风水、道德、经济等观念影响。这些朴素的观念,规范着民众的行为,成为影响民间社会力量山林保护的重要因素。

(一)民间的山林保护观念

清末民初,民间对山林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加强,风水、道德、经济观念成为其重要助力。风水观念在民间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个人行为直接影响到整个村寨的风水运势,进而可能给整个村寨或乡民带来极大危害,这种观念有效阻止了一些不法行为的发生。道德观念则把个人的违法行为上升到道德层面,德行是民众最为重视的一种自我修养的肯定,也是无法让人忽视的一个因素所在。经济观念与风水、道德观念紧密结合,与乡民的经济利益挂钩,一旦山林被破坏,必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也会危及个人利益。在这三种观念指引下,山林保护成为民众的一种共同意识和自觉行为。

1.风水与道德观念。风水观念在乡民的意识中非常简单,就是山林生态环境与本地的风水紧密关联,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个人的不法行为不仅会对自己造成不良影响,更会危及整个村寨或乡亲,一旦个人行为影响到群体利益,这就不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了。所以,从风水角度约束乡民的破坏行为更符合群体意识。如果已经破坏,要尽快去补救或修复,以防遭受更大灾难或惩罚。这种风水观念可以说是民间特有的生态观念,在保护森林资源和修复生态环境过程中,是已经形成的朴素生态意识的一种升华,使民间生态观念更为牢固,更为稳定。

红河流域地区的哈尼族把森林看作是哈尼梯田的保护神,将林木细分为神树林、村寨林、水源林等,不同种类的林木发挥着不同功能,明令禁止破坏这些带有风水寓意的林木。当地最高的山林称为总管神林,周围山林称为分管神林,还有水源神林、村寨神林以及护家神树等,对于这些神林或神树要进行定期祭祀供奉,寄希望给整个村寨带来好运。每个村寨都会选定一株“寨神树”,供村人祭祀敬拜,并以这棵树为中心,划定适当范围作为“龙树林”实施封禁。旧时森林由村、族、寺庙管护,把护林行为当作“行阴公、积阴德、行善积德”的行为,认为任意毁坏林木,是一种没有公德心的行为,会受到神灵的惩罚,尤其是风景林和水源林更是神圣不可侵犯。

群众自发的护林行为,主要通过乡规民约加以保障,靠风水观念与道德规范加以约束,靠自下而上的舆论监督来推动,使民间的山林保护观念深入人心。

2.经济观念。民间山林保护的经济观念,主要体现在森林植被对水源涵养和农业生产所起的作用方面。红河流域地区的彝族,把林木细分为水源林、风景林、寨神林、密枝林、神山林、龙山林、坟山林、祖林、寺庙林等多种形式,其中龙树林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地方,妇女和外族人不得入内,明令禁止在龙树林旁边大小便、吐口水等不文明行为发生,龙树林作为重要的水源涵养地,在很多彝族村寨得到专门保护。水源林与当地水源关系紧密,如果水源林受到破坏,整个区域的水资源环境就会恶化,进而引发严重的生态危机,对当地农业生产造成致命影响。

风水、道德和经济观念揉合在一起,对民众的约束行为发挥多重效用。民间的山林保护意识是一代代乡民从自己熟悉的生产生活中获得的感知或经验,它不是被人为地按照某种模式设计出来的,而是民众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在实用+实践的理性支配下形成的一种内在具体形式。

(二)民间的山林保护措施

民间的山林保护措施,在各村寨制定的乡规民约中均有体现。林木砍伐具有一定规划性,对村有、族有山林,须经管事召集全村人或全族人议定后,才允许砍伐,违者要在祠堂接受全族人的惩治。云和乡(今李浩寨区)白者村的山林属于村有,该村派5人专门看管,曹家庄山林为曹、杨两族共有,两个家族各派1人守护。村民要用木材须经议定后才准砍伐,如偷砍每棵罚银5圆,各村所封山林和风水树也严禁砍伐,在封山区砍伐树木者罚银16圆。骑马坝村公约规定,罚款金额不论多少,需带六六数,即3.66圆、36.60圆、66.60圆,严重违反者罚“祭寨神”一次所需的所有物款,包括杀猪、备酒、供全村每户一个成年男人在“寨神山”上吃一餐饭等。乡规民约中规定每年农历二月,各村寨进行祭龙活动,检查封山护林情况,若有擅自乱砍违规行为,民约规定要罚款请客或做公益事宜抵补。如屏边县的阿季伍自然村,明确规定对偷砍树木者,其惩罚方式就是杀猪、杀鸡、宴请村民或自请挖路、修路等。这种惩罚方式具有实用性,既然偷砍的林木属于全村人共有,大家的利益受到侵害,那惩罚所得的实惠也应由全村人共享。

(三)民间的山林治理与山火防范

各村寨附近的龙树林、风景树属村寨共有,各村有伙头、会长、箐长等负责管理,大面积天然林则由土司掌管,一般每片山箐设一箐长,传达土司指令,定期实行开山封禁,制定护林规约。但由于土司对山林火灾防范不严,火灾时有发生,毁林严重。光绪元年(1875年)临安府地纳更土司区(今元阳县)的观音山发生森林火灾,延烧三十日后才被扑灭,毁坏树木不计其数。一场火灾可能会引发严重经济损失,所以乡规民约中对山火防范有明确禁令与惩罚。当地村民多采取杀猪聚众的办法,制定封山育林的村规民约,一般从封山之日起,不允许进山砍树、修枝、开荒、放牧,修枝一棵罚款3.60圆,砍树一棵罚款36圆,拒交罚款者以家养的牛、猪进行抵偿。

森林资源的消耗主要在于农村烧柴,如不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木材消耗,将会造成森林资源枯竭导致生态失衡。民国年间,林权拥有者沿用自订的各项律规对占有林地实施保护,乡民若有违规,则以重罚处之。除了利用村规民约加以规范引导之外,乡民已经有意识地种植经济林,便于日常生活所用。1937年,金平沙衣坡、鱼塘等地农民从元阳引进油桐、油茶种植成功。有的村联合组建护青会(亦称青苗会)、柳丛会,议定护林公约。道光十三年(1833年)纳楼长官司所辖范围内的车家庄、周家庄、簸箕冲、田房等10个村寨成立柳丛会,规定不许私自偷砍松树,禁止酒房买松柴,违者罚银3两3钱。民间主要采取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禁止盗砍山林、禁止砍樵、限制放牧以及禁止放火毁林等措施来保护山林,侧面说明了当时民众已经认识到保护林木和生态环境的重要性。

综上可知,红河流域地区民间社会力量的生态环境治理能力还比较薄弱,还需进一步引导、监督与强化。乡规民约体现了当地生态环境思想的逐步普及与形成,通过对普通民众的约束,使民间社会力量的环境意识形成、发展并且固定下来,成为民众长期化的一种社会行为,可见内部有一个从意识形态到行为养成的过渡过程。底层民众作为生态环境治理的中坚力量,通过改善周边生态环境,为近代红河流域城市发展提供生态保障。从生态意识到生态行为的养成,是居民素质提高的重要表现。在现代社会,要把这些生态行为落到实处,才能更好地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区域内社会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参考文献:

[1] 李金发.红河流域彝族传统生态文化的特点[J].红河学院学报,2022(1):21-25.

[2] 云南省石屏县志编纂委员会.石屏县志[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0.

[3] 李荣高.云南林业文化碑刻[M].芒市:德宏民族出版社,2005.

[4] 云南省元阳县志编纂委员会.元阳县志[M].贵阳:贵州民族出版社,1990.

[5] 郭纯礼,黄世荣,涅努巴西.红河土司七百年[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6.

[6] 云南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云南省志.水利志[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8.

[7] 云南省红河县志编纂委员会.红河县志[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1.

[8]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金平县志[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

[9] 郑晓云.红河流域少数民族的水文化与农业文明[J].云南社会科学,2004(6):103-107.

[10] 苏佛涛.石屏县文物志[M].石屏:石屏县文化体育局内部印行,1998.

[11] 云南屏边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屏边苗族自治县志[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

[12] 葛兴燕.哈尼梯田与龙脊梯田的形成利用探讨[J].现代农业科技,2015(6):253-254.

[13] 彭兆荣.论中国农业遗产的生态智慧:以梯田为例[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6):55-62.

[14] 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志.林业志[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3.

[15] 建水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建水县志[M].北京:中华书局,1994.

[16] 云南省绿春县志编纂委员会.绿春县志[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1992.

Environment Protection and Governance

FAN Shuping

(Honghe University, Mengzi 661100, China)

Abstract: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problems in the modern Red River basin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prominent. In the process of protection and governance, it reflects the standardization and legalization of the local government administrative governance, but also the reflection of the increasing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wareness of the civil society forces. Civil society power is given priority to with ordinary people to actively participate in the local water conservancy construction and forest,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process, as a backbone, effectively make up for the local government organization and coordination of civil power administrative defects, the formation of “government+people” environmental governance structure system, further enhance the red river basin urba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mprovement and governance results.

Key Words: Red River Basin Area; Civil Society;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cological Environment Governance

[责任编辑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