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质效开展看守所内个别谈话的路径与常用技巧

2024-08-19 00:00邵宁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24年7期

摘 要:与在押人员个别谈话是实现看守所派驻、巡回检察任务的重要抓手。实践中因缺乏对个别谈话的操作指引,致使该工作未完全发挥出应有作用。准确把握、选择谈话对象,遵循体系化的工作流程,形成规范化的工作留痕是高质效开展谈话的一般路径。重视对谈话对象耐心倾听、平等以待,学会与谈话对象换位思考、建立信任,注意在谈话时主导推进、把握细节、审慎表态、有理有节,则是高质效开展谈话所应掌握的重要技巧。

关键词:个别谈话 看守所 路径 技巧

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7条明确将派驻、巡回检察作为检察机关履行看守所检察职能的两种基本方式。《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5条明确,驻所检察人员应当每周至少选择一名在押人员进行个别谈话,并及时与要求约见的在押人员谈话。《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亦将与在押人员个别谈话作为巡回检察工作的方法之一。可见,与在押人员个别谈话不仅是看守所派驻检察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看守所巡回检察工作的重要手段。

一、看守所内个别谈话的现状及意义

由于目前对如何开展看守所内个别谈话的规定较为原则,且散见于《办法》《规定》和《指引》中,缺乏具体、系统性的操作指导,因而存在派驻、巡回检察人员选择谈话对象较为随意,谈话过程流于形式,忽视谈话在实现保障被监管人合法权益,促进看守所严格执法及更好实现巡回检察与相关职务犯罪侦查相衔接等看守所派驻、巡回检察重点工作中的抓手作用。事实上,因在押人员是各项监管和诉讼工作的直接接受方和体验方,高质效开展看守所内个别谈话,不仅有利于及时、全面、系统开展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助推提升看守所的监管执法水平,还有助于及时发现侦查、审判监督及相关职务犯罪线索,更好实现一体履职。

二、高质效开展个别谈话的路径解析

(一)准确把握、选择谈话对象

个别谈话因“依申请”和“依职权”两种方式启动。依申请启动的谈话申请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在押人员主动提出约见;二是在押人员的辩护人或近亲属代表其提出投诉或控告。由于“依申请”谈话对象大都具有提供信息的主动和积极性,因而也是谈话需要着重把握的群体。

依职权启动的谈话则应根据谈话目的筛选出可以提供客观、全面信息的谈话对象。想要获取监督信息,可以围绕某项监管工作,如适用禁闭,使用械具、临时固定措施,受到重大奖惩等,筛选该工作所针对的在押人员“重点谈”;或者围绕某个监管民警,筛选其所管理监室的在押人员,针对其工作的具体内容“全面谈”。想要发现侦查、审判监督及相关职务犯罪线索,可以筛选维权意识较强或对反映问题顾虑较少的在押人员就其发现或了解的监管、诉讼工作问题“有的放矢“地谈。另外,想要查明依申请启动谈话的相关基础事实,可以找知情在押人员“延伸谈”。

(二)遵循体系化的工作流程

依申请启动的个别谈话,检察人员应要求提出申请的在押人员或辩护人、近亲属书面提交简要的情况材料以便提前根据情况对谈话进行分类并有所准备。其中,对“控告举报申诉”及“投诉”类的约谈,应在谈话时问清诉求的具体情况和依据的基础事实,并及时将处理进展或结果向在押人员反馈。对“法律咨询”类的约谈,则应提前熟悉相关规定后再向在押人员释法说理,并有针对性的答疑解惑。

依职权启动的个别谈话,检察人员应在谈话前根据谈话目的制作谈话预案、提纲,在谈话时按照预案、提纲推进谈话进程,并根据在押人员的回答,围绕待查事实或待解决的问题进行衍生性提问,力求全面掌握谈话对象所知信息。

[实例1]巡回检察组在开展工作时,在押人员仁某某(化名)反映同监室章某某系“牢头狱霸”。检察组经将提供的章某某姓名输入信息系统查询后发现并无此人。为查明仁某某所反映情况是否属实,检察组拟定了以:“监室氛围,与同监人员的关系如何,是否存在脾气较大的在押人员,有无在押人员欺负他人或者与同监人员相处时存在明显的异常行为,是否认识章某某,其姓名如何书写、多大年龄、涉嫌何种犯罪、进出该监室的具体情况,对章某某如何评价,为何如此评价等”为内容的递进式询问提纲。通过与该监室在押人员谈话,检察组查明章某某系监室报告员,因平时言行不拘小节,因而部分在押人员对其观感较差;仁某某认为章某某系牢头狱霸仅指其交流态度和行为方式,属对“牢头狱霸”的理解存在偏差。同时,虽然通过谈话无法直接掌握章某某的准确姓名,但检察组根据在押人员反映章某某的大概年龄、涉嫌罪名及调整监室的大概时间及情况,在系统中查出了章某某的真实姓名。后巡回检察组结合上述情况,就监管民警在选任监室报告员及在押人员管理方面存在的隐患性问题向看守所提出口头检察建议。

(三)形成规范化的工作留痕

首先,应当形成包含“编号、收件日期、在押人员姓名、诉求(谈话)概要、处理意见”等相关要素信息的电子及纸质谈话台账。其次,谈话应由一名检察官在内的两名检察人员共同进行,原则上形成笔录并使用执法记录仪等便携式设备进行同步录音录像。笔录内容除应涵盖检察人员身份介绍及对谈话对象如故意做虚假陈述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常规告知,谈话对象的身份情况、涉嫌(判决)罪名、入所时间、目前所在诉讼阶段等内容外,还应重点记录诉求内容、理由或影响待查事实处理的关键要素,并由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同步录音录像则应涵盖谈话对象从进入谈话室开始至离开谈话室结束的整个过程。

三、高质效开展个别谈话的常用技巧及实例分析

与侦查审讯不同的是,除调查相关涉及在押人员利益的徇私舞弊类犯罪需要外,个别谈话双方基本不存在原则性的立场对立及利益冲突,所以检察人员只要在遵循前文所述谈话路径的基础上,在谈话时掌握以下技巧和原则,就能够顺利获取相关信息,最大程度避免因言行有失而产生涉检矛盾。

(一)耐心倾听,平等以待

“耐心倾听”是指充分给予谈话对象阐述诉求和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的自由,切忌生硬打断谈话对象或者对其陈述表现得不耐烦。“平等以待”是指充分尊重谈话对象在谈话中的主体地位,让其感受到虽是在押人员但并未受到歧视,检察人员并非“高其一等”亦不会居高临下的颐指气使,而会通过依法履职来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其解决问题。只有对谈话对象耐心倾听、平等以待,才能在心理上最大程度赢得其认同,避免在押人员因对检察人员抵触和对抗而增加双方的沟通成本,从而确保所获信息的完整性、客观性。

(二)换位思考,建立信任

要让谈话对象感受到不会因谈话而遭遇不利后果,检察人员亦不会因其所涉案件或所犯罪行而对其存有偏见,从而使谈话对象愿意交流并提供信息。“建立信任”通常通过两种方式实现:

1.输送“安全感”。在谈话对象顾虑是否会因为提供信息而遭遇不利后果时,向其详细解释说明派驻、巡回检察人员的职责立场,并告知其谈话后如果遇到问题可以随时提出约见进行反映,检察人员亦会及时向其提供帮助。

2.发现“兴趣点”。在进入主题前先尝试营造轻松的谈话氛围,并通过找到谈话对象感兴趣的话题,再逐渐将其喜好与主题之间建立一定联系,在其卸下心理戒备后再步入正题,并逐渐对谈话目的形成认同。

[实例2]在押人员章某某(化名)一审被判处死刑后,多次通过看守所向法院申请尽快执行死刑,并经常因情绪问题在所内实施闹监行为。检察室接到看守所通报后决定主动与章某某谈话。开始,章某某低头不语,问及为何数次实施闹监行为,亦拒绝回答,仅简单陈述希望尽早被执行死刑。检察官遂尝试以了解其杀人原因为切入点与之交流,发现其对该话题有交流意愿且在陈述中喜欢夹杂一些诗句,经过进一步交流又确认其爱好古文学。检察官遂以此为突破口,告知其古人最注重礼仪,并暗示其既然对古文学感兴趣,是否也应该在守礼方面效法古人。章某某思考片刻后表示认可,后看守所反馈其在监室内表现有较大改善。

(三)主导推进,把握细节

“主导推进”是指牢牢掌握谈话的主导权,引导谈话对象按照检察人员的思路去提供信息。尤其在面对个性较为自我,喜欢用自己的思维方式长篇大论或毫无逻辑的反映诉求的谈话对象,检察人员更应尽量采用限定提供信息内容的发问方式来推进谈话,避免谈话对象提供信息过于发散、凌乱而浪费不必要的谈话时间。“把握细节”是指在面对避罪侥幸心理严重、投机取巧的谈话对象时,检察人员应注意在谈话时同步将其前后所提供的信息相关联,如存在逻辑矛盾时应立即要求谈话对象作出解释,避免进一步查证虚假信息而浪费司法资源。

[实例3]在押人员申某某(化名)有过多次前科,再次涉嫌犯罪被羁押在看守所后,因意图逃避刑责且对管教民警的正常监管心存不满,遂以其所涉案件及看守所的监管活动等均存在问题为由约见检察人员。与申某某见面后,检察官发现就申某某所提诉求向其了解情况时,其基本都不按照检察官的思路提供信息,甚至打断提问后转而阐述其他诉求或者直接进行反问。检察官遂向申某某指出,如果继续不正面回答问题,将无法清楚了解其诉求并为其提供帮助。申某某表示认可后,检察官遂采用如“当时大概是什么时间?上午、中午还是下午?”等限定提供信息内容的发问方式来推进谈话,并在申某某习惯性的转移话题时及时打断并提醒其按照要求进行回答,最终在较短的时间内逐一获取了申某某诉求所涉事实的关键要素。谈话中,申某某还申请检察机关对侦查违法行为进行监督,表示侦查人员所作讯问笔录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后又称侦查人员在其未阅看笔录的情况下就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字。检察官立即指出,既然未看笔录,为何会得出笔录内容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结论。申某某一时语塞后表示撤回该诉求。

(四)审慎表态,有理有节

“审慎表态”是指当对谈话对象提出的诉求如何处理,疑问如何解答没有足够把握或者诉求、疑问所涉之规范性依据存在空白或者争议时,不要轻易表态。“有理有节”是指遇有无理取闹或因不满处理结果而反复提出重复诉求的谈话对象,应在简明扼要释法说理的同时,避免与之过多纠缠。

[实例4]在押人员良某某(化名)有国外留学背景,因多次向看守所申请提供英文圣经无果而心存怨怼,遂以申请检察机关监督保障其宗教信仰权利为由约见检察人员。检察人员在与良某某见面前经了解情况得知,看守所已向良某某提供圣经的中文译本,由于是否必须提供英文圣经无明确规定,所以一直未提供。与良某某见面后,检察官在良某某确认已获得圣经的中文译本但仍坚持其诉求,并数次询问是否会帮助解决问题时,并未直接回答良某某的提问,而是告知其会尽力与看守所协商此事,同时提醒其目前对于看守所是否必须按照在押人员的要求提供书籍并无明确规定。后经沟通,看守所同意向良某某提供英文圣经。良某某对检察室与看守所共同积极解决问题表示肯定和感谢,还在之后撰写感谢信放入检察官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