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的是积利金交易,发生纠纷的是银行系统错误基础上发生积利金交易后的法律后果问题。积利金是一种金融产品,这种金融产品的法律基础则是积利金协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应当按照积利金协议确定。
积利金协议的基本内容
根据中国银行官网的介绍,个人积利金产品,简称为积利金,也称为普通型积利金产品,指中国银行(以下简称“银行”)为符合积利金参与条件的个人客户(以下简称“客户”)开立积利金账户,记录客户存入黄金重量的负债类业务产品。客户可以通过积利金账户进行买卖、定投、定存黄金现货等操作。积利金账户的余额分为活期余额和定期余额。
积利金交易的法律基础是积利金协议,即所谓“个人积利金产品文件”。中国银行官网对积利金协议的具体内容有专门介绍,例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积利金产品协议(2021 版)”。
积利金交易仅支持手机银行、E 融汇等电子渠道签约,但这不影响“个人积利金产品文件”作为是民事主体之间确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该协议属于民法中的合同(《民法典》第464条),可称为积利金合同。
积利金合同的当事人是客户和银行。客户应当年满 18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照民法典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体现为具体条款。从中国银行官网上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积利金产品协议(2021 版)”等文件的具体介绍可知,积利金合同中的有些条款基本上是由银行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好的,在订立合同时也不会与对方协商,属于民法典所谓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内容没有法定无效情形的,经当事人同意订入合同的,就构成了合同内容,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然,构成协议内容的还有其他书面文件。
积利金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权利义务,在协议第3条有专门约定。基于积利金合同,客户和银行都享有相应的权利,在法律性质上,主要应该是债权。依据积利金协议,客户作为甲方,最主要权利是根据积利金的约定在交易时间内向乙方提交交易申请书以叙做个人积利金产品。当然,客户还享有其他权利,例如,有权查询其在银行开立的结算账户和积利金账户中的余额变动情况。依据积利金协议,银行做为乙方,主要是依据积利金协议提供相关服务,包括有权撤销非正常的交易。
可见,积利金合同的主要内容是:银行为符合积利金产品参与条件的客户开立积利金账户,记录客户存入黄金重量的负债类业务产品;客户可以通过积利金账户进行买卖、定投、定存黄金现货等操作。对于积利金合同这种客户在银行进行积利金交易操作、银行应当按照客户指示完成相关记录并进行相应结算的合同,民法典并没有专门规定。因此,积利金合同属于非典型合同。
系统错误下的积利金买卖
本案中,因银行系统内部升级导致客户交易数据异常,客户在此基础上进行了交易,交易内容超出了应有额度限制。这种情形,应当属于积利金协议约定的“非正常交易”。
所谓非正常交易,依据积利金协议约定,“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进行的不正当交易、非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系统故障、电力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故障等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事件原因造成的非正常交易(如成交价格有误、成交金额有误、成交币种及账户相关明细项目有误的交易,或在非交易时间段内发生的交易等)、明显偏离市场价格的非正常交易,乙方不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并有权采取措施防止该类交易继续发生。乙方将在撤销非正常的交易前通知甲方。”本案中,银行因系统内部升级导致客户交易数据异常,部分购买积利金的客户账户内出现黄金克数虚增至 900 克的情况,且该时段内积利金买卖交易无法及时完成核销。虚增部分以及无法及时完成核销基础上的交易,属于协议所称的“非正常交易”。
依照协议,因银行系统内部升级导致客户交易数据异常发生的不正当交易,银行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撤销并相应返还即可。所谓“撤销”,不是民法典中因为意思表示瑕疵而撤销法律行为,也不是债权人为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而享有的撤销权,而只是取消客户的交易指示。交易指示依照合同约定取消的,当事人取得相关财产欠缺法律上的基础。依照《民法典》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客户所得的利益即其基于被银行取消的交易而取得的款项,依照《民法典》第985条的规定,客户取得该款项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客户在案发后出售积利金所得钱款已全部退还给银行,应当属于返还不当得利。
应当注意的是,本案涉及客户与银行之间的积利金账户关系外,还涉及结算账户关系。基于结算账户关系,银行应当按照客户指示进行积利金交易,并通过结算账户进行结算。银行按照客户的指示进行相应结算,但客户对结算账户上金额不存在民法上的占有。
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了占有,但其客体仅限于物,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民法典》第115条),但均限于有体物。有体物之外,不存在占有问题。本案中,积利金协议是银行和客户之间的协议,协议确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客户在银行的积利金账号上的记载,仅表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积利金交易的额度限制,但不是民法上的物,不存在民法典中的占有。用于积利金交易的资金结算账户,即结算账户,与积利金账户相类似,仅表明客户与银行之间债权债务的限额而已,也无所谓占有关系。
本案虽不存在民法上的占有,但是否构成刑法上的占有,尚须进一步研讨。二者虽然用语相同,但规范意旨不同,不能把民法上占有的含义直接照搬到刑法上,而应当作出符合刑法要求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