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图档•道光朝》所见盛京官地之建造用地管理

2024-08-17 00:00赵彦昌冯嘉然
档案管理 2024年3期

摘 要:盛京官地之建造用地主要用于官房的修建。官房的修建工作已于康熙年间结束,至道光年间多为官房的维修等事宜。《黑图档·道光朝》中存在许多记载官房管理的相关档案,通过梳理,将其划分为人员管理、日常运营管理与纠纷处理三个方面。本文以《黑图档·道光朝》为基础,结合其他相关史料,论述盛京相关部门对盛京官地之建造用地的具体管理事宜及处理流程,以期为学界进一步研究盛京各部管理盛京官房的具体内容提供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黑图档》;人员管理;官房维修;官房租赁;官房纠纷

1 引言

在我国长达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土地作为人们赖以生存的最根本的物质基础,是人类的生存之本、发展之源。盛京官地是清朝统治者为维持皇室日常生活需要和维护在东北地区的统治而设置的一种独具特色的土地占有形式,指清山海关以外,内蒙古、外蒙古以东,奉天府尹及奉天、吉林、黑龙江三将军所辖地区的,归清王朝及皇族宗室权贵所有的土地。本文研究以《黑图档·道光朝》为基本史料,通过梳理相关盛京官地的档案,根据其用途可以分为农耕用地、建造用地和兵马用地,本文从盛京官地之建造用地的角度来论述其具体管理事宜。

盛京官地中的建造用地最终是以官房为呈现形式体现出来的,所以在本章便以官房为切入点论述盛京官地之建造用地的管理。官房作为清代盛京国有资产的存在形式之一,其租金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自康熙年间开始,政府便开始新建官房用于出租或者官兵购买,增加供给,解决需求,起到稳定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由于官房自身具备优越的地理位置,备受商人青睐,在盛京官房租赁时有发生,所以在《黑图档·道光朝》中对官房记载大多都是围绕官房租赁而展开的,其中不乏官房修理和官房纠纷的档案。本文通过对《黑图档·道光朝》中关于官房的档案进行梳理,将从人员管理、日常运营管理和纠纷处理三个方面来探讨对盛京官地之建造用地的管理。进而梳理官房租赁涉及的部门、前后任的交接,以期还原道光年间官房租赁的一系列流程,并结合具体的案件纠纷探讨调查过程以及处理结果。

2 盛京官房概述

在盛京官地的建造用地中主要用于官房的修建,盛京官房的修建于康熙年间已完成,到了道光朝主要集中于官房的维修、为了充实国库对官房的租赁,以及官房纠纷案件的处理。官房(Camera)源自拉丁文“Kamera”,原意是房屋。在中世纪是指国库,后被用来指代掌管王室财政收支活动的政府机构。[1]在《汉语大词典》中“官”被解释为国家的或公家的,“房”是住人或放东西的建筑物,房屋,房产,房舍。在《辞海》中“官房”解释为“公家所有的房舍”。结合两者的解释,可以认为官房在清代就是国家所有的房屋、房产,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保证清代盛京官项的充足。祁成龙在《晋冀豫官房戏楼考略》中将官房定义为“官地房屋”,[2]这个解释明确阐明了官房和官地之间的关系,即官房就是在官地上所修建的房屋,由于官地是国有土地,国家是土地的所有者,因此官房也具有了国家所有的性质。故盛京官房为在盛京地区,修建在官地之上的、归国家所有的房屋。在明确官房定义之后,还有必要确定官房与营房两个概念的关系,即官房包括营房。相对于营房来说,官房是一个泛指概念,即归国家所有的房屋,营房具有官房的性质。“营房,也称军营,或兵营,是军队驻地房屋、辅助设施及周围防御构筑物的统称,是军队屯兵的重要场所。”[3]因此营房相对于官房来说,具有较强的军事属性。

通过梳理相关史料,对盛京官房的研究较少,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盛京官房的修建。在《单士元集 第3卷 清代建筑年表4》中指出:“在乾隆年间,盛京各部官员当差拮据,大多均为租赁房屋居住,于是政府动用官项在空地修建官房,每月以较低的房租租给无房官员,所得房租归还政府。”[4]第二,盛京官房的维修。在《中国清代营房史》中作者指出:“盛京官房的规制建设较为滞后,盛京官房的维修在乾隆四十九年发生了较大的革新,官房维修所需银两要视具体情形而定,所需银两在10两以下者兵丁自行修葺,所需银两在10两以上动用房租银两,即以租养房。”[5]学界并未对盛京官房做一个系统的论述,故而本文依据《黑图档·道光朝》盛京官地之建造用地的相关档案,对其具体管理过程做初步的梳理与研究。

3 对盛京官地之建造用地的人员管理

由于盛京官地之建造用地为国有土地,必须有专门的人员负责管理,但其又区别于盛京官地之农耕用地中的负责人员——庄头。农耕用地面积大,较为集中,人员更替严格按照长子、长孙袭替的人员管理制度。盛京官地中的建造用地分布较为分散,数量较多,分布范围广,采取同农耕用地类似的庄头制会造成人员冗杂、禄银花费较大、多头管理等弊端,故而为了精简管理,由各行政区域官员负责官房的各项事宜。在《黑图档·道光朝》中关于官房的人员管理的档案涉及较少,内容有限,主要从官员的升迁与补放两部分进行论述。

3.1 官员的升迁

在《黑图档·道光朝》中关于责任官员升任的档案记载较为简略,仅简单列出其升任职位和升任年限。如道光二十四年《盛京户部为借俸修理官房事咨盛京内务府》中记载:“盛京内务府咨据正黄旗佐领三布呈称,职于道光二十三年升授佐领,接住本旗随缺官房。”[6]档案内容为,三布于道光二十三年升授佐领一职,接官随缺官房。

3.2 官员的补放

盛京官房的负责官员在接任过程中,不像庄头那样有着严格的承袭性,官员听从上级的指挥,接任去世或者是升任官员的空缺,以此来承担起官房的维修、租赁和纠纷处理事宜,此种人员管理称为官员的补放。

道光三年《盛京内务府为补领新任佐领书麟接扣前任修理官房借银后应领之俸银事咨盛京户部》中记载:“档案房呈,为补领俸银事,本年八月季,应领俸银佐领三员,各应领俸银五十二两五钱,内一员病故,此缺尚未补放到任,俟补放到任之处再行补领等因咨行在案。今准都虞司咨开道光三年四月十五日,奏盛京佐领舒泰之缺将应放之员外郎书麟,升安副恭领广玉带引见奉。旨盛京佐领着补放书麟钦此。钦遵等因前来,今佐领书麟于本月二十六日到任。照补放之日应领俸银五十二两五钱,内接扣前任佐领支借修理官房银二十五两外,实应领俸银二十七两五钱。”[7]在该档案中,补任的书麟应该承担起前任官员维修官房的所需银两,按照已有规定,按季扣除。

4 对盛京官地之建造用地的日常运营管理

根据已有史料记载,官房最早修建于康熙年间,有的用于出租,收取租金;有的用于官兵居住,官兵居住官房需要购买,其购买方式并非为一次付清,而是从俸禄中扣除置买官房所需银两;政府对于贫苦旗人,还会实行免除租金、令其免费居住的政策。自康熙至道光,官房已然历经二百年之久,破败难免,需要对官房进行维修,故而在《黑图档·道光朝》中有许多关于官房维修的档案。其中主要涉及两个部分的内容,分别是官房维修部门的交接和官房维修银两的按季扣除。

4.1 官房的维修

由于官房包括营房,所以营房的部分维修规制与官房是相通的。在《中国清代营房史》中记载:“清代营房维修,按项目可区分为两类,一是大修,一是小修。所需银两前者专项奏请,后者由各自不同的正常费用内支付。大修的界限虽向来不大清晰,且各省也不尽相通,但从有关文献的记载中,大体可归纳为最基本的两条,一是已过保固期限;二是全部或部分坍塌,难以继续居住。”[8]通过对《黑图档·道光朝》官房维修档案的分析,发现记载的内容均为大修,其中不乏“年久坍塌,瓦片脱落,墙垣倒坏”等字样。在对《黑图档·道光朝》中围绕官房维修展开的档案进行分析时,笔者发现官房维修这部分档案根据档案内容主要分为两个部分,分别是官房维修主体部门交涉与协商的档案和官房修理中所体现出的借银俢署制度。

4.1.1 官房维修之部门交接

官房维修单从实施主体来看是由盛京工部经办,但官房的修理事宜涉及财政和工料,需要不同的部门之间进行商定。通过对现有梳理档案内容来看,主要涉及盛京内务府、盛京户部和盛京工部。“盛京内务府又叫盛京总管内务府,是清政府在其陪都盛京设立的皇家服务机构。”[9]其管理事务繁杂,涉及皇庄管理、官员选拔、差银管理、地亩考成与官项保证等。盛京户部掌管盛京财政赋税等方面的事务。盛京工部主要负责“宫殿维修事如核算、查勘、估修工程所需物料匠夫银两数目、何时整修、溢领银退回等”[10]的事务。

如在道光二年《盛京内务府为修理随缺官房事咨户工二部》中记载:“盛京总管内务府咨称,据本衙门正白旗佐领舒泰、镶黄旗佐领庆长呈称,职因接任旧有随缺官房一所,历年久远,有渗漏倒坏,不堪居住。曾援例指俸,各借俸银三百两作为六年十二季扣还,其间如有升迁事故,即在于接任之员名下按季扣还以完官项等因咨准在案。今准户工二部咨开饬分晰确估,事竣核实报销将应修前项房间文银做法需用工料银两,造具细册送部核办。”[11]可见该份档案是盛京内务府为修理随缺官房一事发给户部与工部的公文,与两部门进行协商。工部首先需要对拟修理房屋进行详细的查估,然后拟定需要使用的工料与清单,作为盛京户部拨发银两的具体依据。又如道光二十四年《盛京户部为借俸修理官房事咨盛京内务府》是盛京户部为正白旗佐领成廉修理任内随缺官房事发往盛京内务府的文书,户部官员在文中提及:“官房漏水,木头俱已腐烂,不堪居住。而后又援引前任官员修理官房旧例所需银两,最后同意正白旗佐领成廉修理官房的请求,官房所借银两分六年十二季在其俸禄内进行扣还。”[12]除此之外,在修理官房之前,查阅历次修缮档案也是其必须进行的一个环节。通过历次修缮档案的回顾,可以对修缮年份和具体所费银两有一个全面的把握。如道光二十四年《盛京将军衙门为查报佐领成廉何年借俸修理官房并与何年扣结事咨盛京内务府》中记载:“现今官房各头停渗漏,木植糟朽,实属不堪居住。职查得嘉庆二十四年,前任佐领舒泰二十五年佐领庆长,道光三年佐领贵保,各指借俸银作为六年十二季扣还在案。今呈请指借俸银三百两仍照前案,自本年秋季为始,作为六年十二季,由俸禄扣还。”[13]记载了在官房修理之前,对该官房之前历次修理的档案都进行了细致的查阅。

4.1.2 官房维修之借银俢署制度的贯彻

提及官房维修所需银两,其中涉及一个不得不提及的制度为“借银俢署制度”。借银俢署制度确立于乾隆四十三年,虽然在康熙雍正年间已对官房修理事宜做出明确规定,但后来随着国势的增强,奢侈之风日益盛行,虽然引起了朝廷的重视,但由于措施不力,未能遏制不良风气的蔓延。针对以上被动局面,乾隆皇帝在深思熟虑后发谕:衙署小修仍由官员自理,大修即由官员借闲款实施,然后分年从其养廉银内扣还,从而把国家负担转嫁到了官员身上。既无需动用国库银两,又改善了衙署面貌,也减少了铺张浪费,并随后议定了官员借银数额、还款及其保固期限的规定。

盛京为清代发祥地,清初官房维修多沿用以往旧制,维修规制建设较为滞后。乾隆四十九年才奏准:“凡遇房间应修之处,需银两在十两以下者,仍照例令住房兵丁自行修葺。其在10两以上者,责令该旗据实结报,动用房租银两。”[14]由此说明,盛京官房在乾隆四十九年以前,官房维修有其专项资金,需银10两以上者全部由公款维修;以后全部实现了以租养房,即用官房租赁所得进行维修。通过梳理可以得知在《黑图档·道光朝》中所有论述官房维修均属于大修。由于房租所得较少,难以全部供养官房维修,即官房修理也需要借款实施,分期从所任官员的俸禄中扣除。这便是借银俢署制度的生动体现,从而说明借银俢署这一规制在盛京是实施起来的。本文的这一观点与赵生瑞先生在《中国清代营房史》中所提出的“借银俢署这一规制,在东北基本未实行起来”[15]这一观点相悖。

由于大部分官房修建于康熙、雍正年间,房屋年代久远,有破损的情况也在所难免。需要对官房进行维修,以保证能够维持正常居住和出租。在确定要对官房进行维修之后,首先由负责官员提出官房维修申请,由工部审定,再由户部负责拨发银两,实质是借给银两。在后续过程中均需要在在任负责官员的俸禄中分期扣除。例如在道光二十四年《盛京内务府为请印领正黄旗佐领三布修理官房支借之俸银事咨盛京户部》中记载:“正黄旗佐领三布呈称,职于道光二十三年升授佐领,接住本旗随缺官房。曾经前任佐领贵保于道光三年九月内指俸借银修理官房,按季扣还完结……今官房墙垣倒坏……职今呈请援照旧例指俸借银三百两,仍照前案,自本年秋季为始,作为六年十二季扣还。”[16]在此档案中还可以分析得知,前项借银扣还完结者,才能继续再借,若未扣完则不准再借。

官房维修反对铺张浪费在《黑图档·道光朝》中也有所体现。例如在道光五年《工部为查报随缺官房作何修理以杜浪费事咨盛京内务府》中记载:内务府佐领贵保修理随缺官房,经查明该项官房于嘉庆十三年佐领祥瑞置买,迄今仅十余年。按正常情况来讲,并不至于坍塌,不堪修理。内务府佐领贵保在提出维修请求后,又擅自变卖,用银四百两另行置买。自然应该房料坚实,可期居住,却又用银三百九十余两进行修理,认为情况不属实,“至所用银两俱属笼统”,“任意报销,殊属糜费。本部断难率准,应咨盛京内务府转饬查明,将此项官房作何修理之处,遵照定例据实查办,以归节省”。[17]其中所记载的便是官房维修所借俸银应从所需实际角度出发,杜绝浪费。由此例可以看出,官房并非都是由政府修建,也可通过置买的途径得来。

4.2 官房维修所借银两扣除的衔接

官员随时会面临调任与升迁问题,俸禄仍然需要按照之前的规定,定季定期扣除,那么修理官房的俸银必须在接任官员的俸禄中进行扣除,以此完结官项。如道光二十四年《盛京户部为借俸修理官房事咨盛京内务府》中记载:“今佐领三布修理官房指借俸银三百两作为六年十二季扣还,其间如有升迁事故,即在于接任之员名下按季扣还,以完官项。”[18]在道光三年《盛京内务府为请验照发给佐领贵保修理随缺官房支借之俸银事咨盛京户部》中也同样记载:“今职请仍援例支借俸银三百两作为六年十二季扣还,其间如有升迁事故,在于接任之员名下按季扣还,以完官项。”[19]上述两份档案均体现出从接任官员俸禄中扣除官房维修所需银两的规定。

可见,官房修理所需俸银存在比较严格且合理的规定,在时间上衔接也比较紧凑,不会因为官员的升任而中断官项的扣除。官员除了有计划性和预见性的调动,还会有不可预见的情形出现。如果官员意外病故,未来得及领俸禄和扣除修理官房用银,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便由补放官员承担。如道光三年《盛京内务府为补领新任佐k+WcBl78FmcZj9dGvuwVlQ==领书麟接扣前任修理官房借银后应领之俸银事咨盛京户部》中记载:“档案房呈,为补领俸银事,本年八月季,应领俸银佐领三员,各应领俸银五十二两五钱,内一员病故,此缺尚未补放到任,俟补放到任之处再行补领等因咨行在案。今准都虞司咨开道光三年四月十五日,奏盛京佐领舒泰之缺将应放之员外郎书麟,升安副恭领广玉带引见奉。旨盛京佐领着补放书麟钦此。钦遵等因前来,今佐领书麟于本月二十六日到任。照补放之日应领俸银五十二两五钱,内接扣前任佐领支借修理官房银二十五两外,实应领俸银二十七两五钱。”[20]在该份档案中展示的就是这种不确定性,由于佐领舒泰病故,接任官员尚未及时到任,只能等到书麟到任之后领取俸银,扣除官项。

4.3 官房的租赁

官房空缺会导致资源浪费,且不利于官房的长期养护,所以会对空缺官房进行出租,从而官房租赁也是《黑图档·道光朝》中记载较多的内容,其间大多记载了官房租赁关系的生成,以及租赁关系的解除及其解除原因。

4.3.1 官房租赁关系的生成

通过招租的方式使有需求的商人对官房进行租赁,从而民众与官府的租赁关系生成。在官房租赁档案中对商人的身份、官房的信息、具体租银与对日后变故情形的处理措施等都有着详细的记载,说明官房租赁至道光年间已经非常成熟。如道光十三年《盛京内务府为出租铺面官房事咨总管内务府》中记载:“据民人陈士际呈称,小的访得鼓楼南坐东向西面铺面官房前后共六间,每间每月交租银三钱三分,一年按十一个月算,一年共交租银二十一两七钱八分。开设木铺生理,自认租后,倘有拖欠官租,小的情愿将所设生理物件变价入官,恳祈恩准等情。”[21]在这份租赁档案中,首先详细记录了商人的姓名为陈士际,其身份为民人,租赁官房是为了做木材生意;其次介绍官房的具体位置为鼓楼南坐东向西面,官房数量为六间;接着记载具体租银以及计算方式,即每间官房每月租银为三钱三分,每年的租银按十一个月算,呈明总数为二十一两七钱八分。最后写明未按时交租的处理方式——即变价入官,将店铺中所有物品按照当时市面的价格折合出卖之后,将所得银两上交官府,以抵租银。经查阅所有相关官房租赁关系生成的档案,发现全部由该四个部分组成,为进一步了解清代官房租赁文书的写作格式与要素提供了借鉴。相似官房租赁档案还有很多,例如道光六年《盛京内务府为民人刘贵等租赁官房开店事》中记载:“道光五年十月初一日民人刘贵呈称,窃小……东有官房五间,每月每间租银一两三钱,一年按十一个月算,共交租银七十一两五钱。情愿认租,不算务于年终交足,倘有租银拖欠,小人情愿将所设生理物件变价入官,恳祈恩准。”[22]其中也是包括认租人姓名、官房位置、具体租银以及未按时交租的处理方式四部分内容。

4.3.2 官房租赁关系的解除

官府将官房租给商人之后,总有各种原因导致商人退租,官房的租赁关系由此解除。《黑图档·道光朝》记载了许多官房退租的案例,在档案中详细记载了商人信息、官房的地理位置、退租原因,以及房租交纳情况。如道光六年《盛京内务府为收回民人赵珠退租之官房事咨总管内务府》中记载:“佐领广德等呈为咨报事,据广储司司库保住等呈称,道光五年十二月初六日,据名人赵珠呈称,身原租铺面官房一间,开铺生理以来,每年俱照例交纳房租,并无拖欠。今因买卖淡薄,无能营运官租,攸关未便……伏乞恳准将原官房收回另租。”[23]在档案中,除了记载一些基本信息,如商人身份、官房信息等,还记载了商人退租的原因为买卖淡薄,没有办法继续经营,恐拖欠官租,无奈只得退租。房租交纳情况为全部缴清,并无拖欠。

在梳理官房退租档案的过程中,发现其退租原因主要集中于以下两点:

第一,官房年久坍塌,木材糟朽,难以租用。

大部分官房建造时期尚早,年久失修的情形普遍存在,官房为国有资产,租户只得租用,无权私自维修,情形严重之时只得退租。如道光二年《盛京内务府为四平街铺面房年久未修实难招商租住事咨总管内务府》中记载:“今因此项官房年久坍塌,瓦片脱落,墙垣倒坏,每逢夏雨连绵,积水无处走泄,碍难居住生理,伏乞恩准将官房收回,……查此项房间自认租之后迄今五十余年并未修理,实难招商租住,亦无人认领,统俟呈明修理整齐,另行招商认领租时再行咨。”[24]在该份档案中记载到,民人李在成租赁官房七间,后由于官房年久塌陷,故而请求退租。

第二,买卖淡薄,无能营运。

自乾隆后期开始,清代的政治、军事、经济已显示出全面衰败的迹象,到道光朝时期社会经济总量更是严重下滑,对小商小贩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无奈只得退租。如道光七年《盛京内务府为民人刘士志交回铺面官房事咨总管内务府》中记载:“道光七年二月初十日,据民人刘士志呈称,身原租得钟楼北铺面官房二间,开铺生理以来,每年俱照例交纳房租,并无拖欠。今因买卖淡薄,无能营运,官租攸关,诚恐拖欠罪未便,伏祈恩准将原官房收回另租,实为德便。”[25]又如道光八年《盛京内务府为民人刘贵租用官房经商生意惨淡声请退回另租他人事咨总管内务府》中记载:“道光八年二月二十五日,据民人刘贵呈称,身原租得钟楼北路东门面官房五间,开设帽铺生理以来,每年俱照例交纳房租,并无拖欠,今因买卖淡薄,无能营运,官租攸关。诚恐拖欠于罪,未便伏乞恩准将原官房收回另租,实为德便。”[26]记载民人刘贵于道光八年退租官房,距离在道光六年《盛京内务府为民人刘贵等租赁官房开店事》[27]中记载民人刘贵于道光五年租得铺面官房五间仅三年,铺面买卖便难以为继,反映出当时社会经济萧条,鸦片的输入导致大量白银外流,从而白银价格飙升,民间贸易遭受冲击。

道光年间,即使是经济发达的江南地区,“富商大贾,倒罢一空,凡百贸易,十减五六”,导致一半以上的店铺关门,盛京亦是如此。从表面来看官房退租归咎于年久失修和买卖淡薄,但究其根本原因还是由于清代后期社会经济总量下滑,从而导致官房制度的衰落。一方面规章制度松弛,维修银两短缺导致大量官房倒塌;另一方面又千方百计降低建筑、保固期限和维修银两的标准,使得维修之后的官房还是处于“岌岌可危”的状态,加速了官房制度的瓦解。

5 对盛京官地之建造用地的案件纠纷处理

盛京官房的纠纷是围绕保证官房国有资产的性质以及官项的正常跟进与民众私自占有之间的矛盾而产生的一系列争端,纵观《黑图档·道光朝》49册全部档案,记载的全部纠纷均系一人,虽然该案件在整体上可视作一个案件,但该案件涉及方面众多,性质多元且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所以在这个部分主要围绕该案件展开论述。

5.1 私租官房

官房为国家所有,一部分按市价出租后分给各旗自行管理、维修和收租,住户不得转租或抵押。尽管清代有许多制度禁止私租官房,但私租官房的事件仍时有发生。私租官房是指民众通过正当程序租得官房之后,由于某种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运营,在正常情况下,民众应上报官府,将此官房进行退租,但其非但没有上报官府,反而将此官房自行出租。如在道光五年《奉天府府尹衙门为详报民人李万卿私行出租官房审明之缘由使咨盛京内务府》中记载:“丰天府府尹衙门,为咨行事,道光五年三月初三日准。盛京内务府咨开广储司案呈据司库保住等呈称,查得本衙门征租官房内有坐落鼓楼南大街路东向西门面官房三间,每间每月租银三钱三分,一年按十一个月收租,计收银十两零八钱九分。原系开设源长木补铺名人郝姓认租,后因木补铺生意不作,伊伙计名人李万卿生理认租。今因伊生意不作,将门面关闭,于本年二月间竟自胆敢贴出此房出租典字样。职等闻知传伊到署开遵,伊认租官房非私房,可此例不准转行租典。”[28]在该份档案中记载的便为民人李万卿在认租官房之后,由于生意不作,遂将门面关闭,之后又贴出出租该官房的字样,将官房与私房性质相混淆,该行为与官房为国有资产的性质相违背,奉天府府尹衙门向盛京内务府官员发文协商处理办法。

5.2 官房内私建房屋

在该案件的分析中,发现民人李万卿除了存在私租官房的违法行为,还存在在官房内私建房屋的行为。同样在道光五年《奉天府府尹衙门为详报民人李万卿私行出租官房审明之缘由使咨盛京内务府》中有所记载:“既不能生理,应将官房交回,伊闻此言,不但官房并不呈交,反行讹赖,据说兼有私行添盖房间,并未报过本司存案增租,又言及修理官房共费用过钱二千八百吊。今开印贴自持到职司,向官中索要。”[29]可见李万卿在官房内私建房屋事宜属实,并曾修理官房,但是并未向上级部门报备。如在道光五年《盛京户部为如何办理于所租内务府官房院内自建房间租银事咨盛京内务府》中记载了对该案件的部分解决办法:“盛京户部为行事农田司案呈,旗民人等在地内间覆盖房间例,应照依上等上则征租。至租户在所租官房院内自建房间,迨生理关闭另租应如何办理例无寻条令。承德县民李万卿在所租内务府官房院内自建房间应如何征租,其将来如租户不住或欠官租撤房应如何办理之处应请户部核拟示覆遵办。至李万卿所欠现年官租钱应行文奉天府府尹衙门,转饬承德县押令追交,并先行知照。”[30]在该份档案中记载,在官地内私建房屋的案例可以遵照前例进行处理,但是在官房院内私建房屋的案例无从考证,具体征租事宜还需进行协商查办,但是李万卿所欠官租应由当地官员追回。可见在道光年间在官房院内私建房屋类似案件发生较少,所以没有相关记载。

5.3 霸占官房

官房作为清代盛京国有资产的存在形式之一,“出租官房,增加供给,解决需求,对居者有屋住,自然是必不可缺少的,起到稳定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作用是积极的”。[31]霸占官房会导致官产遗失,在对李万卿案进行详细分析时,其在租赁官房的过程中还存在着霸占官房的行为。如道光五年《盛京内务府为查办民人李万卿霸占官房事咨奉天府府尹衙门》中记载:“查得征租官房内有坐落鼓楼南路东向西官房三间,系民人李万卿认租生理,后因伊生理不作,将门面关闭,竟自贴出转行租典字样,是以另伊退交,该民李万卿不但并不呈交官房,反行讹赖兼称私行添盖房间并理官房费用过钱二千八百吊,势必向官中索要等情,甚属刁恶玩法之极。前经申明呈请咨行奉天府府尹衙门严行惩办等情咨行在案,今经月余,并未见贵衙门咨覆,亦并未见饬令该民李万卿呈交官房,仍召集闲杂人等居住延日久别滋事端,诚恐官租无着。……奉天府府尹衙门希为即令速交官房办理之处见覆可也,等情据此为此具呈。”[32]正如档案中所见,民人李万卿由于在官房内私建房屋,花费较大,势必向官府索要相关费用,由于协商未妥,遂霸占官房拒不归还,还召集闲杂人等在内长期居住,该行为影响恶劣,严重威胁了官项的安全。

5.4 拖欠房租

在民人李万卿官房纠纷案内,由于其私建房屋花费较大,退租时势必要向官府索取相关费用,协商未果,民人李万卿便拖欠房租。如道光六年《盛京内务府为销算民人李万卿拖欠道光五年份官租房租银事知照奉天府府尹衙门》中记载:“佐领广德等呈,为咨催事据广储司司库保住等呈称,案查民人李万卿承租本门官房,抗租不交一案前经咨行。……盛京户部咨称此项自盖房间应如何征租,其将来租户不住或欠官租撤房应如何办理之处咨部核拟示覆遵办等语。本部查民人在所租官房院内自建房间与在官地内建盖房间事同一律自应依照上等上则征租。至将来如租户不住或欠官租撤房,即将此项自建房间一并撤出入官以归画一应咨盛京户部查照办理,并知照本府前来查名人李万卿原租官房三间,每间每月征银三钱三分,每年案十一个月核算,共交租银十两零八钱九分。其自建瓦房三间,今即例应照依上等上则征租,惟每间每月应征租银若干。本府无例可稽,且此项房间系于嘉庆十六年建盖,所有应征租银应于何年起征为始相应呈请咨行盛京户部。照例核定咨覆并希转饬咨奉天府府尹衙门查照,严饬承德县押令名人李万卿即将此项应征租银并拖欠道光五年分原租官房三间租银十两零八钱九分速即按数交纳本府。”[33]正如档案中所见,针对民人李万卿抗租不交一案,盛京户部及其相关部门厘清纠纷所在,皆在于官房内私建房屋的花销出自李万卿,但官房内私建房屋本属违法,所以在最后的处理结果中判定若李万卿退租即将所建官房一并撤出,并饬令承德县令追缴所欠官房租银十两零八钱九分。

经过对该案件所涉性质的详细划分,可以发现清代对官房租赁案件处理缺乏相应的条例与政策,在相关纠纷发生时会出现“无例可稽”的情形,从而延长了类似纠纷的处理时限。从案件发生的缘由上看不难发现,道光时期官房制度的衰败也是引发纠纷发生的根本原因。道光时期财政困难,官房无力维修,在维修工程方面减成发银,又或者有的地方官员借银俢署,借而不修,疏于管理均会引发官房纠纷。

6 结语。

综上所述,《黑图档·道光朝》保存着部分有关盛京官房管理档案,通过对这部分档案进行深入系统研究,发现不论是官房修理,还是官房租赁,抑或是官房纠纷的处理,相关部门之间都密切配合。通过深入研究官房维修规制,提出借银俢署制度在盛京现实存在且得以贯彻实施的新论点,为学界深入研究盛京借银俢署制度奠定了研究基础。此外,通过对官房租赁档案的深入研究,厘清了文书涉及要素与主体,可以进一步为研究清代盛京官房租赁文书提供有益的借鉴。

本文系2021年教育部重大招标项目“元明清时期中国边疆治理文献整理与数据库建设研究”(项目编号:21JZD04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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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辽宁大学信息资源管理学院 赵彦昌,教授,博士生导师,院长;冯嘉然,2021级档案学硕士研·究生 来稿日期:202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