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成因错综复杂,既有宏观经济环境、产业结构等外部因素,也有某些特定行业自身的诸多顽疾。例如,建筑行业竞争激烈,利润空间有限;工程款支付周期长,结算手续复杂;建筑行业用工管理松散,层层转包导致责任主体虚化;个别施工企业经营观念落后,内部治理不完善;农民工自身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不强,在权益受损时缺乏有效的维权手段。这些问题的存在,加剧了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风险。本文通过分析两个典型案例,探究法院和仲裁机构在裁判过程中适用法律规则、彰显司法理念的基本路径,以期为依法保障农民工权益提供有益的启示。
【案例1】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将工程分包给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乙方)。乙方法定代表人周某将公司印章交由高某管理使用,高某作为乙方全权代表,负责现场管理及与甲方结算,并约定按400元/工日计算高某的报酬。高某记载自己工作139.9个工日,工资总额为55960元,已付7000元,未付48960元。高某向县仲裁委申请,要求甲乙双方支付剩余工资。经裁决,乙方支付22321元,甲方支付26639元。甲方履行了支付义务,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的支付部分。(巴劳人仲裁字〔2021〕153号)
对于农民工参与一线劳动的部分,适用有利于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定;对于农民工受企业委托从事管理的部分,则适用一般劳动法律规范。在认定农民工工资数额上,最大限度保护农民工利益,可综合参考农民工工作记录、项目工资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
这一案例中,该仲裁委展现了“农民工利益最大化”的司法理念。面对身份复杂的农民工,仲裁委准确识别其农民工身份,适用有利于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定,最大限度实现农民工工资的快速清偿。同时,对高某不同工作内容采取区别对待的做法,既彰显了对农民工利益的倾斜保护,又兼顾了基本法律原则,实现了裁判效果的平衡。
【案例2】某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工地秦某等7人因被拖欠工资,向县仲裁委申请仲裁。经查,该建设有限公司允许自然人以公司名义施工,导致拖欠工资,应当清偿。该公司不服裁决,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后撤诉。同项目王某某因欠薪争议申请仲裁。与秦某不同,王某某未参与一线劳动,只是受包工头委托管理工人并约定工资标准。仲裁委裁决驳回王某某的请求。(巴劳人仲裁字〔2023〕114号)
对于虽在工程项目中工作,但未直接从事一线劳务的人员,不宜简单适用农民工工资优先受偿规则,而应根据其实际法律关系定性,适用相应的法律规范。
这一案例体现了仲裁机构对法律关系审慎认定的态度。在农民工工资纠纷中,准确区分一般民事关系与劳动关系,是正确适用法律、平衡各方利益的关键。
在农民工工资拖欠纠纷的司法实践中,仲裁机构和法院应立足于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价值取向,根据农民工的实际工作情况、法律关系性质,灵活适用有利于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定,充分彰显责任与担当。
司法实践在维护农民工工资权益、惩治欠薪失信行为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要彻底解决农民工工资遭拖欠的问题还有赖于源头治理,必须从体制机制层面堵塞漏洞。这就需要施工企业切实担负起保障农民工权益的主体责任,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从根本上扭转农民工工资频频被拖欠的不利局面。
司法实践和企业管理,一个是事后救济,一个是事前预防。只有两者形成合力,双管齐下,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才能标本兼治、综合施策,农民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才能真正提升。
一方面,司法裁判是保护农民工工资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各级法院、仲裁机构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农民工工资优先受偿原则,依法惩处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有力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司法机关还应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大力推行诉调对接、简易程序等,提高农民工讨薪时效。
另一方面,源头治理也离不开施工企业的自觉作为。企业作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体,必须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完善内控制度,规范用工行为,通过加强劳务管理、实行实名制用工、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等措施,从源头上防范化解拖欠风险,最大限度保障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司法实践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提炼出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裁判规则。这些司法智慧和裁判方法,对于指导企业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欠薪风险,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树立农民工权益优先理念。司法裁判机构坚持农民工工资优先受偿原则,彰显了对农民工群体的倾斜保护。施工企业应以此为镜鉴,树立农民工权益至上的理念,在工资支付、劳务管理等方面给予农民工更多关怀,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明晰劳务关系,规范用工行为。司法实践注重甄别农民工的法律地位,严格区分一般民事关系与特殊劳动关系。施工企业应借鉴这一思路,明确界定与农民工的劳务关系,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依法规范用工行为,从源头上防范欠薪风险。
强化内控管理,细化工资发放。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重视综合运用工作记录、工资标准等证据,合理认定农民工工资数额。施工企业应吸取这一经验,加强劳务用工管理,完善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流程,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妥善处理纠纷,构建和谐劳资关系。司法机关积极探索诉调对接、简易程序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有效化解劳资矛盾。施工企业应搭建沟通协商渠道,合理处置劳资纠纷,推动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司法裁判蕴含的理念和方法,对于施工企业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从源头预防欠薪问题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企业应认真总结司法经验,充分吸收裁判要点,并结合自身实际,不断健全内控机制,切实加强农民工权益保障,最大限度降低潜在风险,维护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秩序。
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有效治理,离不开司法实践与企业管理的协同发力。一方面,司法裁判通过惩处违法行为、化解劳资纠纷,倒逼施工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依法保障农民工权益;另一方面,施工企业以司法裁判为重要参考,借鉴司法经验完善内控机制,从源头上防范欠薪风险,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营造良好环境。司法实践和企业管理应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共同织牢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网。
作者单位 湖北省巴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