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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91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律师评析
在现实生活中,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比较常见。用人单位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但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侵权职工追偿。这种责任也在理论上被称为替代责任,即由他人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由于工作人员是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从工作人员的工作中获取一定的利益,因此,工作人员因工作所产生的风险,需要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相比,一般经济能力较强。让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有利于更好地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促进用人单位在选任工作人员时尽到相当的谨慎和注意义务,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我国对于用人单位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只要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不能通过证明自己在选任或者监督方面尽到了相应的义务来免除自己的责任。但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了侵权。也就是说,只有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用人单位才对该侵权行为对外承担无过错责任。
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另一重要前提是工作人员的行为与“执行工作任务”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授权或者指示进行工作。与工作无关的行为,即使发生在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也不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由工作人员自己承担。例如,一职工在上班时间因私事将一朋友打伤,受害人就应当直接找该职工要求赔偿。
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只有职工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其才可向实际侵权职工追偿。一般认为,有重大过失的行为人欠缺一般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的注意,其漠不关心的冷漠态度已达到极致,从而与故意的心理状态在法律和道德上的应受谴责程度已相差无几,其与故意几乎应等同对待。如果行为人仅是缺乏具有一般知识、智力和经验的人诚实处理事务所应有的注意,仅构成一般过失,不构成重大过失,用人单位不可以向其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