捆绑生育的房产赠与,能否被任意撤销?

2024-08-09 00:00:00洪强
妇女生活 2024年8期
关键词:撤销权女方产权

结婚登记前夕,男方承诺,女方生下孩子即在房产证上给她加名。然而,女方生下女儿之后,双方矛盾骤起,婚姻破裂。离婚后,女方主张房产份额,男方却提出房产尚未加名,他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一对男女婚前约定:女方婚后生下孩子,男方就在房产证上添加女方的名字,并赠与女方一半房产

家在外地的吴诗雨,大学毕业后在上海找了一份工作。

2020年3月,经同事介绍,吴诗雨认识了比她大10岁的邱凯。邱凯有房有车,薪水也高,吴诗雨很快与他谈起了恋爱。

半年后,两人谈婚论嫁,吴诗雨带邱凯回老家见父母。吴父同意他们结婚,但提出要邱凯在房产证上添加吴诗雨的名字。

2020年9月25日,邱凯与父亲邱振青、母亲王亚琴商量后,起草了一份协议:吴诗雨一旦为邱凯生下子女,邱凯就在房产证上添加吴诗雨为共同权利人,将房产的一半所有权赠与吴诗雨。

吴诗雨认可这份协议,同意签字。

2020年10月12日,吴诗雨、邱凯签订协议后领取了结婚证。举行婚礼当天,王亚琴笑盈盈地对吴诗雨说:“你一定要给邱家争气呀,明年必须让我们老两口抱上孙子!”晚上,吴诗雨问邱凯:“是不是我生了女孩,就不让在房产证上加名了?”邱凯表示绝对不会发生这样的事。

几个月后,吴诗雨怀孕了。

2021年12月,吴诗雨在医院生下一个女婴,取名邱颖颖。颖颖满月不久,王亚琴就催吴诗雨生二孩:“邱家的血脉一定要延续下去。”

吴诗雨问邱凯,房产证加名的事怎么说,邱凯说他爸妈的意思是,等吴诗雨生下男孩再加名。吴诗雨气愤不已,与邱凯有了矛盾。

过了哺乳期,吴诗雨本打算正常上班,无奈颖颖在体检时被查出患有短时间内难以治愈的先天性疾病,她想着邱凯薪资较高,便自行辞掉了工作,打算专职带女儿。谁知,邱凯得知后指责吴诗雨擅自做主,没有征求他的意见。

隔了两天,王亚琴专程上门,边数落吴诗雨边说孙女患的是先天性疾病,不可能完全治好,还是赶紧再生一个孩子好,还说吴诗雨如果再怀孕,一定要找医生朋友帮忙,确保是健康的男胎再生下来。吴诗雨听了很愤怒:“我只想把女儿带好,根本不想生二孩!”王亚琴一听也生气了:“我看你这婚姻也是不想要了!”

吴诗雨对邱凯和他父母失望至极,决定离婚,带着女儿离开这个家。

婚姻破裂,女方要求一半房产份额,男方反悔,女方上法庭讨回公道

2022年9月,吴诗雨向上海市某基层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人离婚,并按协议分割给她一半房产。

法院调解过程中,邱凯表示同意离婚,也愿意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6000元,医药费在扣除保险报销的基础上据实负担。但是,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涉及房产赠与部分,并未征求出资人邱振青、王亚琴的意见,且该房产权属并没有变更,邱振青、王亚琴享有产权占比,请法院驳回吴诗雨对该房产的相关主张。

2023年4月,法院做出判决,准予吴诗雨、邱凯离婚,邱凯每月支付邱颖颖抚养费6000元,邱颖颖发生的医药费由邱凯据实给付,邱凯享有对邱颖颖的探视权。因双方对房产赠与的约定涉及案外人的利益,吴诗雨可以另行主张。

2023年5月,吴诗雨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邱凯按签订的协议将房屋50%的产权份额过户到她名下,并要求邱振青、王亚琴履行协助义务。

法庭上,邱凯辩称,生育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将生育作为合同对价,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涉案房屋系邱振青、王亚琴出资购买,现登记在三人名下,实际上为邱振青、王亚琴和邱凯共有,邱凯无权自行处分。即使合同有效,房屋产权以实际过户为准,现产权人并未实际变更,邱凯有权撤销赠与。

邱振青、王亚琴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他们同意邱凯的答辩意见。

法庭查明,涉案房屋于2018年5月由邱振青、王亚琴支付全款415万元购买,登记在邱凯一人名下。2021年12月30日,邱凯与其父母通过买卖的方式,变更产权登记为:邱振青(2%)、王亚琴(2%)、邱凯(96%)按份共有。

经过评估,截至2023年5月,涉案房屋价值520万元。对此估值,当事各方均予以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涉协议并未对双方的生育权进行限制,且未对双方的其他人身权利进行限制。双方签订协议的本质是在共同生育子女的前提下,邱凯自愿履行赠与义务。因此,双方对房产加名的约定并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亦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应属合法有效。

法院指出,涉案房屋虽由邱振青、王亚琴出资,但房屋交易完成的第一时间,产权仅登记在邱凯名下,因此,邱凯、吴诗雨签订协议时,邱凯处分的是个人财产。之后,邱振青、王亚琴通过买卖形式加名并各享有房屋2%的产权份额,并不影响邱凯此前对涉案房屋50%的产权份额进行处分的效力。

关于邱凯有无任意撤销权的问题。法院认为,双方的协议约定,邱凯自愿在吴诗雨生育子女后将一半的产权份额赠与吴诗雨。现双方之女已出生,邱凯理应按照约定履行赠与承诺。同时,协议涉及女方所生子女与男方的特殊身份关系问题,因此该条款不应适用法律关于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相关规定。

2023年12月,上海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邱凯、邱振青、王亚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吴诗雨将涉案房屋50%的产权份额过户至吴诗雨名下。判决下达后,双方均没有上诉。

2024年3月,吴诗雨父母筹集资金260万元支付给邱凯,吴诗雨获得涉案房屋完整的产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点评:

具有道德义务的赠与行为不具有任意撤销权

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魏""星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财产权利未转移前,且没有经过公证和不具有公益性质的赠与,可以进行任意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该项规定。本案中,邱凯与吴诗雨签订的协议,关于房产的赠与,涉及家庭伦理和妇女权益保护,系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因此,邱凯不具有任意撤销权。

【编辑: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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