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法检“两院”的上半年工作报告,有人认为不妥,理由是缺乏法律依据,地方组织法中所规定的“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属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而该法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职权的规定中所规定的只是“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没有赋予其听取和审议法检“两院”半年工作报告的职权。
笔者认为法律既然赋予了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法检“两院”工作报告的职权,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的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法检“两院”的半年工作报告,当属法理之中的应有之义,并无不妥,更无违法之嫌。
其实,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法检“两院”半年工作报告,是于法有据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九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九条均明确规定,法检“两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规定中的“报告工作”,自然包括专项工作、半年工作和年度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般每年举行一次,在一年一度的代表大会上听取和审议法检“两院”的年度工作报告,而在人大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其半年工作报告,对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了解法检“两院”的工作情况,切实加强针对性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大有益处的。
之所以说地方人大常委会可以听取和审议法检“两院”半年工作报告,即意味着并非必须听取半年工作报告,应从实际需要出发科学安排,防止流于形式“走过场”。譬如在人大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工作视察、专题询问、专项调研等活动,如果涉及了解法检“两院”或其中之一的工作情况比较多,对其工作情况已经比较清楚了,就不必再安排其向人大常委会作半年工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