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序良俗的引领和影响探析

2024-08-07 00:00王黎明刘明昊
人大研究 2024年7期

内容摘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法治建设的精神内核,贯穿于民法典的始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序良俗的引领和影响,不仅有助于提升公民道德素质,构建和谐社会,更重要的是让民法典始终体现国家的德和社会的德,推动了国家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文明的持续进步。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民法典

一、民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法律和道德的双重属性,在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时代背景下,其立法融入和司法适用已成为重要命题。自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积极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法治建设的影响逐步加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凝聚社会思想共识、推动公民道德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在民法典中,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密切相关,它通过引导公众形成共同的价值追求,提升公民道德素质,构建和谐社会。同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促进司法适用和构建法治国家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确保法律正确实施,保障司法公正。因此,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弱化分歧、凝心聚力,构建符合社会发展、人民需要的公序良俗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民法典是我国民法的显著特征。其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精神的弘扬主要体现在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两个方面。(1)在立法精神方面,我国民法典充分彰显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依法平等保护的法治理念。这也是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必须坚持的核心内容[1]。比如民法典依法平等保护的法治理念,即遵循法律平等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偏袒任何特定群体,确保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这种立法精神体现在婚姻、财产、劳动权益、合同自由等各个方面,与“民主”“平等”“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谋而合。(2)在基本原则方面,我国民法典全面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基本内涵。“爱国”是公民对国家的基本义务。典型的如民法典中的“英烈条款”。通过追究那些丑化、歪曲、诽谤英烈者的民事责任,来抵制历史虚无主义,形成崇尚、爱护、学习英烈的社会风尚是民法典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维护的应有之义。“敬业”在民法典中主要体现在“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中,要求我们在自己的事业中积极、勤勉、踏实、认真,在造成对他人损害时需要通过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来砥砺自己的敬业精神。“诚信”是指诚实信用,“友善”则是指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的善意,这与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相符合。

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序良俗引领和影响的意义

民法上的公序良俗概念最早出现于罗马法,近代则由法国民法典开其先河。随着时间推移,成为传统大陆法系的民法基本原则之一,也成了我国民法体系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在个体价值意识觉醒之今日,公序良俗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争议颇多。其中核心的问题一为公序良俗标准存在的合理性与确定性,二为该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则可以在多大程度上合理地介入道德实践。

(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角下公序良俗的界定

公序良俗,是指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所有公共交往行为和社会交往规范[2],其字面意思包含两类,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序,指的是国家社会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基本利益和根本理念。良俗即良好的道德风尚,是指社会上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公序良俗发端于罗马法,作为填补法律漏洞、克服法律局限性、连接法律与道德之间重要且有效的纽带,其在后世的法学体系以及规范社会机制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和发展。在民事法律行为中,当法律条文不足以评价主体行为时,公序良俗则可以凭其在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中独特的运行轨道,对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加以限制,防止权利滥用。在我国民法典中,进一步确认了公序良俗作为一种法律原则进行适用,强化了其适用规范,在整部法典中共提及八次。其中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此外,在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中也以公序良俗作为一条重要的判断标准。由此可见,公序良俗在我国民法体系构成和建设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是司法适用中不可或缺的一项灵活性、补充性原则。

尽管公序良俗有着一般法律条文所没有的独特道德约束作用,但因其形成时间、接受程度、适用范围等条件的复杂性,使得公序良俗的内容和价值取向标准在适用过程中没有一个清晰统一的界定,有一定的抽象性。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贯彻民法典始终的重要指导精神,对于公序良俗的认定起着决定性的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3]由此可看出,在当今社会,能够以个人意志自由支配的行为活动,必须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只有依此“骨架”和纲领,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精神内核相契合的才是公序良俗,一切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私法行为都不能称其为公序良俗。

(二)公序良俗司法适用的困境

界定模糊导致适用标准不明。如前文所述,公序良俗作为一个从社会伦理中脱胎而来的概念,因社会伦理本身就难以确定,所以其评价标准可谓是千差万别。作为个体的裁判者在具体适用时,“须适用社会上可探知认识的客观伦理秩序、规范、价值以及公平正义的原则来确定判断标准”[4]。但是,此评判标准并非是恒定的,不同的法官在不同的时期内对公序良俗的理解也是不同的,因此常常会受到个人价值取向、生活经验等主观因素方面的影响,难免会出现诸多司法裁判不一致的情形。如“泸州遗赠案”的判决结果之所以引发广泛争论,正是公序良俗在不同个体价值判断的差异性和尚无确切定论的法律适用概念之间难以调和的现实困境。

司法适用过程中裁判者容易为追求社会效应将公序良俗原则适用超越具体规则。在有法律规则的前提下,法律原则的适用有着严格的要求,关于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有三:第一,“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第二,法律原则不得径行适用,除非旨在实现个案正义;第三,若无更强的理由,不适用法律原则[5]。而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形:法官在个案司法裁判中,抛弃法律规则而直接援引法律原则进行裁判,法官如此做法或许是为了追求社会效果,又或许是为了追求实现法律原则的功能,但这样的做法并不符合要求。公序良俗原则与具体规则适用之间显现出的问题,其实就是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如何实现统一,司法自主性、能动性是否能在政策、社会舆论的“攻势下”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提到的“公正”“法治”的法律价值追求。

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在对相关案件的检索和研究中,笔者发现,适用公序良俗原则作为裁判依据的案件,同一类型中,判决的差异很大甚至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例如法院认定请托行为内容违反公序良俗,但判决结果差异很大。有的法院认为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而驳回起诉;有的法院认为请托事项违反公序良俗合同无效,应返还财产;有的法院认为因请托形成的债务虽因违反公序良俗不受法律保护,但当事人自愿承担此类债务的,亦不为法律所禁止。因不同的地区风俗习惯的不同,加之公序良俗原则的标准模糊不清,导致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严重。

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序良俗引领和影响的路径

民法典第八条即是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阐述,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兜底性、弹性的条款,本身对于所包含的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的风俗习惯并没有具体的、明确的、清晰的界定[6]。因此,公序良俗原则急需核心价值观的引导适用。

(一)从抽象层面以思想指导公序良俗

从抽象层面来看,核心价值观对公序良俗的引导是指核心价值观为公序良俗原则的制定、修改、解释提供价值目标的指引,而不是作为公序良俗原则的一部分,以法律原则的形式存在。甚至,核心价值观不是法律规范,也不能一概上升为法律规范[7]。

核心价值观对公序良俗原则制定的指引。梅因说过,任何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滞后。法律原则应运而生,填补了许多法律上的空白,在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又保证了蕴含其中的立法精神的实现。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明确其立法精神和底层逻辑是其存在价值的有力依托。其实,公序良俗原则最开始并未使用“公序良俗”这一概念,而是使用“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见,作为“德”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公序良俗原则是在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下制定,并不断丰富其内涵,在彰显核心价值观的同时,以维护社会秩序和善良风俗。

核心价值观对公序良俗原则修改的指引。公序良俗原则修改不能跳出核心价值观这个基本框架,脱离了基本框架,那便不是公序良俗原则,失去了生长土壤的公序良俗原则很快会在历史洪流中被摒弃。只有坚持核心价值观这个立法精神、指导思想不动摇,公序良俗原则才有持续的动力迎接在法治建设中的重重困难。

核心价值观对公序良俗原则解释的指引。法律解释的方法多种多样,而作为法律原则的公序良俗原则,不同主体、不同方法,甚至不同出发点对其解释都会得出不同的结果。因此,核心价值观对解释主体、解释方法,以及解释出发点的选择指引极为重要,解释后的公序良俗原则也不能脱离核心价值观的价值指引,只有这样,经过解释的公序良俗原则才能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才能在法治建设大前提下迸发无限生机。

(二)从具体层面引导公序良俗适用

增强司法人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领悟。公序良俗原则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给针对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角下的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带来了挑战。作为执法者,如果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缺乏学习和研究,将无法在运用公序良俗原则时根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进行准确评判和认定。而若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学习不够深入,缺乏全面的研究,那么在运用公序良俗原则时就可能事倍功半甚至走上岔路,无法有效向社会传达和解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和要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引领司法人员准确运用公序良俗原则是至关重要的。

建立类型化适用机制。法律原则常常具有模糊和抽象的特性,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很难准确把握其含义。通过分析我国已有的案例,并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我们可以建立独特的分类适用机制,以消除法律原则的模糊性和外部不稳定因素带来的负面影响。将已经适用了公序良俗原则的案例进行总结归纳,明晰不同法律关系之间的差异,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深入分析,明确各种法律关系的内涵和适用条件。这种类型化机制可以为法官提供一种裁判标准,使其能够客观裁判,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有利于确保个案的正义,基本上可以缓解不确定的这一公序良俗原则对法治稳定性造成的损害,并同时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谓一举两得。

加强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审核。针对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角下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面临的问题,我们还需完善对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审核机制[8]。笔者认为,考虑到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通常备受社会关注,所作出的裁决甚至可能成为后续案件审理的参考或指导性案例,因此在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时,应采用情势变更原则审查的方式,实行适用审查机制。鉴于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情景相对频繁,应当相应调整审查方式。对于一般案件,可以召集各个案件领域的出色法官集体讨论;对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则可在本级法院讨论完毕后报请上级法院裁决;对于案件影响更为显著、示范效应更高的,则应继续向更高级别的法院报请讨论,确保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要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产生积极社会影响。

(三)从民商事司法裁判中规范公序良俗在具体案件适用的说理

核心价值观对公序良俗原则的指引价值不仅仅体现在其本身存在和具体规范的意义上。“如果说,将核心价值观融入制度建设的重点在于立法的话,那么引领和塑造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契机就是司法。”[9]在民商事司法裁判中,对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须将适用的事由、适用的具体内涵、适用的目的或意义等问题表述清楚,不然其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正当性就值得商榷。对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事由进行阐述,是对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合法性的说明;对所适用公序良俗的具体内涵进行阐述,是对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合理性的说明;对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目的或意义的阐述,是对适用公序良俗原则正当性的说明[10]。将核心价值观融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的合法性、合理性、正当性中,既能修饰其适用的说理,又能在一次次个案中宣扬核心价值观的思想,使得社会共同达成的共识与信念得到不断加强,将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成为每个公民的行为准则。

参考文献

[1]罗昕.论《民法典》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J].西部学刊,2022(11):95-98.

[2]谢晖.论“可以适用习惯”“不得违反公序良俗”[J].浙江社会科学,2019(7).

[3]习近平.青年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M]//习近平.论党的青年工作.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22:71.

[4]杨仁寿.法学方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5]舒国滢.法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6]李昊雨.《民法典》中公序良俗的类型化研究[J].法制博览,2024(2):1-4.

[7]徐清清.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方式及实践路径[J].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2022(24)

[8][10]周妍,聂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视角下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适用探析[J].法制与社会,2020(4).

[9]彭中礼,王亮.司法裁判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运用研究[J].时代法学,201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