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时代背景下,国有企业资产监管不仅能让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也利于提升国有企业风险控制能力。国有企业资产监管需要健全国有企业资产监管法律体系、明确国有企业资产监管主体权限、明晰国有企业资产监管范畴边界、丰富国有企业资产监管方式方法等措施,以此激发国有企业内生动力,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国有企业资产监管的必要性
(一)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有资产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国有资产普遍由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管理,最终目的是为大家提供优质的社会生活服务。为此,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可以激励管理主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既要允许和鼓励国有企业利用资产开展各项投资活动,也需要对投资的项目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监管。
(二)巩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当前,国有资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比重较高,尤其是国家支柱产业多以国企经营为主,国有资产的稳定性对社会有强烈的影响。相关部门应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保证国有资产能够持续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同时,由于国有资产分布广泛,需要建立统一的监管法律制度,确保职能部门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有资产。
(三)提升国有企业风控能力
国有企业在开展投资的过程中,由于企业自身的逐利性,容易倾向于投资高风险项目,此种行为看似能够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但会将国有资产置于高风险环境。国有企业资产监管就是要对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指导,督促国有资产远离高风险行业。
二、国有企业资产监管面临的
法律问题
(一)监管法律依据模糊
国有企业资产监管缺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的明确指引。从《宪法》的规定情况来看,对于国有资产界定、国有资产监管主体、对象、手段、程序等定义不全面,并不足以形成国有企业资产监管的法律体系。同时,《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该领域的规定较少。我国关于国有企业资产监管的法律规定还散见于《民法典》不同章节中,这些规定没有对国有企业资产监管提供明确的要求。此外,关于国有企业资产监管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阶位偏低。国有企业资产监管还依赖于部分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但此类少部分法规文件存在冲突。比如A市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台《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虽然全面规定了国有企业资产监管的相关实施细则,但部分规定存在与上位法冲突的现象,难以在实践中落实。
(二)监管主体权责不清
我国始终遵循“国家统一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的监管原则,但在实践过程中,地方政府为了区域利益,更多地参与国有企业资产监管领域,导致中央层面的监管存在形式主义现象。同时,诸多地方国资委却过多地介入到国有企业出资活动中,比如A省国资委设立运营公司,全面参与省内各项交通项目建设,几乎将交通项目垄断,倘若继续履行监管职责,无疑会出现“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其双重身份势必会影响国有企业资产风险的判断能力。此外,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计机关监管权限混乱。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审计机关都负有对国有企业资产的监管责任,于是就容易出现多头管理的现象,不仅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不同职能部门容易存在规定冲突的现象。
(三)监管范畴尚不明确
国有企业资产监管存在“重实物、轻价值”现象,提到国有企业资产监管,诸多监管主体更看重国有企业资产的实物如厂房设备、配套设施等,但轻视了国有企业的无形资产如声誉、口碑等。由于监管部门并未将其列入监管范畴,导致部分破坏国有企业声誉、形象的行为得不到纠正。同时,国有企业资产监管范畴并未依法明确,国有企业资产监管部门已经意识到自身的责任,但在具体履责时却并未明确监管范畴,比如监管部门重视国有资产投资,但却不重视收益分配,部分环节的监管缺失或对整体监管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此外,国有企业资产监管权力寻租现象屡禁不止。由于国有资产体系庞大,涉及的利益巨大,导致部分国有企业资产监管部门出现权力寻租的现象,滥用自身的监管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比如A省资源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利用手中的权力与企业合作,以股权分红的方式帮助B企业在竞标锰矿探矿权、申请探矿权等事项,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四)监管方式单一乏力
国有企业资产监管内容繁杂,但部分监管主体人力、物力、财力资源有限,无法实现全面的监管,仅能挑选出部分内容作为监管重点,且以事后监管为主,比如A县煤炭局存在煤矿被私人非法承包,致使国有资产流失,职工生活无法保障,并在经营期间,两年内死亡6人。后来,被群众举报,即便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也无法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国有企业资产监管不善于利用社会监督力量。诸多主体选择以“单打独斗”的方式进行监管,没有全面践行法律对于监管的要求,没能充分调动企业内部监管积极性。此外,国有企业资产监管轻视司法监管。国有企业资产监管始终以行政监管为主,并没有重视司法监管,诸多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都是以行政机关处罚为主,并没有上升到司法高度,从而导致国有企业资产监管力度不足。
三、国有企业资产监管优化
与完善策略
(一)健全国有企业资产监管法律体系
通过《宪法》明确监管主体、对象、手段、程序等一系列内容,从而形成健全的法律监管体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等多个法律条文内增加关于监管的内容,确保涉及国有资产监管的行为都能够寻求到对应的法律依据。此外,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资产监管法》。通过单独出台国有企业资产监管法律法规,明确国有企业资产监管的目的、原则、目标,合理设置国有企业资产监管主体及相应的权限,明确国有企业资产监管的主要内容,比如登记、取得、使用、收益等,再制定相应的监管程序,确保责任落实到相关负责人。
(二)明确国有企业资产监管主体权限
地方政府负责地方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自然也包括国有资产的监管,需要地方政府将监管权力下放给地方国资委,而地方国资委在履行监管职责时需要向地方政府负责,及时将监管结果汇报给地方政府。同时,依法划定国资委监管权力边界。国资委是从事国有企业资产监管的专门机构,为了让其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责,需要将国资委出资权进行剥离,可以设立国有资产经营公司,防止国资委双重权利对监管工作造成负面影响,比如A市就出台《A市国资委权力和责任清单》,以此明确国资委的职责,限制国资委个过多的参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与此同时,地方人大负责国资委关于国有资产的预算审议,以此了解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情况。
(三)明晰国有企业资产监管范畴边界
首先,明确国有企业资产监管范畴。在划定监管范畴之前,需要对国有资产范畴进行界定,确保国有资产界定有法可依,以此为国有企业资产监管提供前提与基础。其次,要明确国有企业资产监管内容。国有资产取得归属于物权取得,需要依法对国有资产取得主体、方式、种类进行界定,确保国有资产取得来源合法。以A市为例,A市要求对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严格遵循“申请—审核—登记—检查—管理”的流程,并禁止国有企业随意处置国有资产。最后,增加国有资产收益及分配监管。国有资产不仅要使用得当,在完成使用后获得收益需要依法分配,国有企业资产监管主体需要介入分配过程,坚决杜绝以单位利益为重、以个人利益为重的不当分配方式。
(四)丰富国有企业资产监管方式方法
为了减少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需要监管主体事前介入,国有资产在投资之前需要向监管部门报备,得到监管部门认可后方可进行投资行为,并建立配套的投资监管制度、收益监管制度等。同时,重视企业内部与社会外部协同监管。国有企业资产监管主体要充分利用企业内部监管力量,通过严格的法律惩治措施,督促企业内部提前做好监管工作,避免发生违法违规的投资行为,为国有企业资产监管减轻压力。要积极鼓励社会公众、社会媒体介入监管,畅通投诉或举报通道。
此外,需要重视司法监管模式。国有企业资产监管主体要重视司法监管理念,减少行政对国有企业资产监管的过度干预,转而使用司法的手段履行监管职责,据相关数据显示,2018-2023年期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国有财产保护领域案件55270件、共督促收回国有财产290亿余元,收回被非法占用的国有土地6.75万余亩,足以说明司法监管效果更为明显,更能够提升国有企业资产监管质量。
结论
现如今,国有企业的竞争力、经营力、科技力均有着明显提升,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显著。为了保持国有企业经营优势,我们需要充分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面对国有资产监管过程中存在的监管法律依据模糊、监管主体权责不清、监管范畴尚不明确、监管方式单一乏力等问题,相关部门需要健全国有企业资产监管法律体系、明确国有企业资产监管主体权限、明晰国有企业资产监管范畴边界、丰富国有企业资产监管方式方法,确保国有资产得到高效利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