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数字货币,是基于密码学原理并利用特定的技术手段生成、存储、传输和交易的数字代表物,具有一定的价值属性和交换功能。当前,虚拟数字货币作为以特定技术为基础的新型货币类型,其定义乃至相关应用、监管在我国均未得到统一的认定与规制。随着虚拟数字货币应用交易范围的逐步扩大,公众越发关注其价值,其中的机遇与风险也逐渐凸显。基于此,本文从法律视角出发,通过分析虚拟数字货币的主要特性、规制现状以及规制困境,提出相关制度,旨在推动虚拟数字货币在我国得到科学有效的管控。
一、虚拟数字货币概述
虚拟数字货币最早出现于2009年,以比特币(Bitcoin)为代表。虚拟数字货币基于区块链等技术,有别于传统货币,有去中心化、去信任化、匿名性、可编程性、不可伪造性等特点。
第一,虚拟数字货币不依赖于中央银行或政府的支持,也不受它们对其管理或发行的控制,虚拟数字货币通过去中心化的网络协议进行自我调节和运作,由私人组织或开发者通过算法或共识机制来促进供应和流通,且由算法网络中的节点共同维护、管理。
第二,虚拟数字货币的交易去信任化。通过应用区块链技术,其交易的可信度不再依赖参与者之间的相互信任关系,即虚拟数字货币的交易可以在没有第三方信任机构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虚拟数字货币具有匿名性的特点。虚拟数字货币的本质是数学意义上的密码和算法,交易参与者的身份通常由一个地址或密匙表示,以便在交易过程中保持身份的匿名性或伪名性,而无需提供个人信息或证件。
第四,虚拟数字货币具有可编程性的特点。通过制定不影响货币功能的智能合约,虚拟数字货币在确保安全与合规的前提下,可根据交易双方商定的条件、规则进行自动支付和交易。
第五,虚拟数字货币具有不可伪造性的特点。虚拟数字货币通过密码学保证其交易的安全性、控制新单位的创建和验证资产的转移,一旦交易被确认并添加到区块链上,它就几乎不可能被更改或伪造。
二、虚拟数字货币法律规制现状及困境
(一)现状
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比特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以及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禁止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从事有关业务。2017年9月,《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首次提出了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概念,认定其为非法金融活动,要求停止一切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整治虚拟货币交易平台。2021年9月,《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及其相关活动的本质属性,强调代币发行融资涉嫌应严格限制的非法金融活动,重申了禁止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要求,增加了监管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的决心。
在我国,虚拟数字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任何与其相关的业务活动都有可能被视为非法活动。我国出台的多项规定和多个文件都足以表明对虚拟数字货币持谨慎甚至否定的态度,打击虚拟数字货币及其相关业务的发展。虽然相关政策文件颁布与实施呈现“一刀切”的趋势,但虚拟数字货币的经济属性未被否认。
(二)困境
1.立法困境
第一,虚拟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定位模糊。当前,虚拟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尚没有统一而明确的定义,学界对此观点众多,有货币论、商品论、非物非债的财产性权利客体、知识产权论、债权客体论、数据论、网络虚拟财产论等。不同学说下的虚拟数字货币的法律定位不同,涉及金融、刑法犯罪领域适用的法律条文也不同,虚拟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定位模糊直接导致后续规制时的法律应用困境。如,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裁量不清、裁量混乱等。
第二,现有立法技术无法准确跟进虚拟数字货币的发展进程。区块链技术、智能合约等创新性技术的运用使得虚拟数字货币的运作方式复杂多样。技术的快速发展和虚拟数字货币核心算法的不断更迭导致立法进程滞后于技术发展,法规的时效性和适用性受到影响。
2.司法困境
司法困境的显著特征在于缺乏统一裁量标准,在具体规制过程中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虚拟数字货币司法实践主要聚焦于刑法和民法两大领域。在刑法领域,虚拟数字货币多与非法集资、洗钱等罪名相关联;在民法领域,出现虚拟数字货币物权或债权归属定义的分歧。通过搜索“数字货币”“虚拟货币”等关键词,可发现投资、合同、委托行为纠纷或以上的复合行为是虚拟数字货币在民事领域所涉纠纷中的高发问题。由此可见,虚拟数字货币作为诉讼对象,涉及多领域、多方面的问题,司法机关在审理相关案件时面临“不易判、不能判”的司法困境。
3.价值冲突困境
相较于传统货币,虚拟数字货币的高自由度、高技术性使得其交易流程更为简易、便捷,虚拟数字货币及其衍生出的各类交易仍可以为交易者带来不少的利润,具备一定的经济效能。故,虚拟数字货币在我国仍然有大量市场,不宜全盘否定。高利润伴随着高风险,虚拟数字货币作为数字经济未来可能的发展方向之一,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为我国的经济与金融市场的发展注入新动力。但是,虚拟数字货币的交易具有极大的自主性,意味着它会给市场带来未知的不可控因素。在此基础上,如何处理公共与私人的多方关系,如何兼顾国家金融市场发展安全与虚拟数字货币的经济利益,成为监管者在制定政策时需要考虑的难题。
三、虚拟数字货币法律规制
(一)分阶段监管,实现立法、司法全覆盖
1.立法层面
适时且合理的政策支持与引导对虚拟数字货币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秉持积极态度,相关部门需规范虚拟数字货币的法律定义以及法律属性,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依据。由于虚拟数字货币尚未获得明确的官方定义,监管部门也未能得到清晰的政策指引,故采取“一刀切”的措施。
现阶段,相关部门应转变政策方向,确立积极、开放且兼具适度控制的立法态度,为虚拟数字货币的合规发展奠定基础。积极的立法、明确的政策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信息的不透明度,为虚拟数字货币市场划定合法界限,在促其繁荣的同时保证市场稳定。为使虚拟数字货币在交易过程中有法可依、监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循,相关部门应从实际出发,清楚地解释和定义虚拟数字货币的属性,并注意区分不同的货币以及交易类型,以便更清晰地规划虚拟数字货币的监管范围。同时,相关部门根据不同的监管主体,制定具有普适性的监管措施,以配合监管实践工作。
2.司法层面
司法部门应根据立法规定的法律定义及法律属性,明确与虚拟数字货币有关案件的裁判标准。2020年7月,《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指出:“加强对虚拟数字货币、网络虚拟财产、数据等新型权益的保护,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产权保护的价值引领作用。”在司法政策的引导下,司法机关应根据不同应用情境下的虚拟数字货币的不同种类、不同定义,作出不同性质的判断,逐步形成明确的保护标准或规则。同时,司法机关应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为司法适用、审判标准提供规范依据,及时补充我国在该领域现有制度体系下部分规章条文的不足,避免因法律规定的缺失而导致裁判不一。
(二)分领域监管,平衡公私利益
在公权领域,应从国家公共利益出发,以公权力为监管权力来源和监管基准目标,将公权力贯穿监管的全过程,充分平衡行政与法律。在私权领域,由于虚拟数字货币所涉纠纷大多具有较强的意思自治性、非强制性的特点,必须明确具体情境下虚拟数字货币所代表的权益,并制定相应的司法效力判定标准,从而保障该部分的权利与义务顺利履行。此外,我国虚拟数字货币的规制应当建立在公私合作的基础上,以维护国家总体的经济金融秩序为前提,借鉴法定数字货币的部分发展经验,以现有货币支付体系为框架,将虚拟数字货币的发展自觉纳入法治化范围内。
(三)分对象监管,兼顾多方权利和义务
在政策的严格管制下,要想建立公平、合法的交易平台,应当从法律角度确认其资质,设立相对应的准入门槛,确保平台本身的合法性、可信性。虚拟数字货币具有加密属性,应建立健全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平衡平台与交易者之间的信息差,增强行业自律意识。同时,应明确平台运营规则,保证交易过程公平合理,在维护市场秩序稳定的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虚拟数字货币经济效能。针对交易者个人,应强制要求实名认证,并全程监控交易记录,如发现可疑行为,通过建立风险控制机制等,在合理评估交易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后采取进一步措施。
(四)推行联动共治监管模式
建立以公权力为主导、各方共同参与的多元主体的治理体系。多元联动治理要求公权力直击虚拟数字货币的风险,在多领域、多层次通过监管解决其经营交易表象及深层问题,预防、遏制集中风险。联动监管以全面依法治国为理论大背景,以法律为政策导向,介入政治、经济等多领域,为虚拟数字货币的交易经营设定外在制度约束。此外,虚拟数字货币的法律规制离不开最基本的监管意识。监管部门应恪守职责,切实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监管过程中,应时刻保持先进意识,紧跟最新的政策动向,广泛学习相关经验,注重效果实质评估,以保证监管的有效性,为立法规制与司法裁量提供切实的法律保障。
结语
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当下,虚拟数字货币以及其背后依托的相关技术成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一环。虚拟数字货币因其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点被广泛应用于金融领域,给传统货币金融体系带来深刻变革。想要数字经济市场健康运行,我们应密切关注虚拟数字货币的监管制度建设,在市场变动、技术革新与政策转变中寻求平衡。未来,虚拟数字货币的法律规制仍将面临诸多挑战,我国仍需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实行更大力度、更高效率的监管措施,保证虚拟数字货币在合法合规的背景下实现可持续性发展,为我国经济增长作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