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般是指涉嫌犯罪的案件,包括涉嫌犯罪的行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涉及的相关事实。刑事案件中的电子数据由虚拟空间产生,在电子数据形成、展现等环节,应该利用计算机对数据进行编码、压缩以及解码处理,同时利用相关电子设备才可以有效形成上述证据。电子数据有助于侦查人员处理刑事案件,为制裁违法犯罪提供重要依据。基于此,针对办理刑事案件,本文重点分析收集和提取电子数据之法律规制。
一、收集和提取电子数据的现状
在刑事案件的审判方面,法律向来以实现正义为基础。但是,一场审判会涉及复杂因素,容易导致对正义追求的偏离。一方面,其主要体现在位于实质正义以外的意义更为重大的程序追求,以充当文明演化的代价。另一方面,这可能来源于一种违背人们朴素情感的法律上的平衡,关乎权利高于权力的价值权衡,避免导致公权力朝着利维坦式(比喻专断或专制统治)的方向演变。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电子数据会被质疑证据来源的真实性及完整性。相较于传统证据,电子数据由于具有易篡改的特点,证明力度不足,故无法用于精准判定嫌疑人的罪行,使得法律达不到预期的惩戒效果。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在电子数据的证据形式、证据收集程序、证据收集主体的合法性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这主要依靠技术规范建立机制。虽然相关法律对电子数据的收集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大体上还是参照其他证据的封存和搜查规定,并没有充分考虑电子数据的特殊性,这产生了一系列的证据证明问题,致使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对其合法性及来源产生价值疑问。因此,电子数据的合法性显得尤为重要。
二、收集和提取电子数据中的
法律规制分析
随着我国司法体制的不断进步和深化改革,刑事案件侦查人员辩护全覆盖是处理刑事案件的一个重要措施。刑事案件侦查人员辩护全覆盖有助于被告人清楚自己需要列举什么证据以保护权益。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追求正义,而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是实现正义的重要一环。从现实情况看,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存在少数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一般情况下,警方或公诉人在获得逮捕证之前,要向法庭提交一份书面报告,说明获得逮捕令的必要性。如有紧急情形,警方可立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但必须经过法官复审。在逮捕相关犯罪嫌疑人后,检察官必须于次日将被捕人移交法官。现场环境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可能导致证据收集增加难度和不确定性,需要运用有针对性的采样方法和分析手段。对于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工作,必须全面、细致地调查现场,以保证调查结果的准确性。
现实是,极少数工作人员没有对现场的相关犯罪进行密切的跟踪,影响了其对案件的整体判断,阻碍了刑事案件证据收集工作的有效进展。在刑事案件执法过程中,证据的可靠性与合法性之间需要维持一种平衡。一方面,证据必须经过科学分析和验证,确保真实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在收集刑事案件证据的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均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调查取证、了解案情。特殊情况下,侦查人员可以持授权委托书到有关部门调取证据材料。在侦查阶段,如果侦查人员想查阅案卷材料,需要先与办案机关联系,由办案机关决定是否同意其查阅。调查取证是侦查人员的权利也是义务,不会影响其辩护职能的发挥,也不会对其执业产生不利影响。
侦查人8+yAffIxBPB36AYVREfL/YYcKvVBJ2klCV9DLl2YELA=员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以确保所取得的证据合法。例如,收集有关单位、个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调取证书、物证时,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并核实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调查证人证言时,应向证人当面核实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侦查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与合法权益;等等。
为了有效地获取电子数据并符合法律标准,侦察人员在证据收集主体的认证中应选择灵活的规则或做法。侦查人员在主持取证活动并有其他技术人员参与时,应当附具说明文件或者提取笔录。必要时,其他技术人员可以出庭应对质证。此外,如果在非法软件取证过程中存在与技术侦查方法相似的隐性特征,且缺乏完善的法律规定或者不符合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则不应予以认证或采信。但是,非法软件仅涉及版权侵权,而不存在技术问题,基于当事人的自我认同和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侦察人员可以允许认证或采信。
三、收集和提取电子数据的优化策略
(一)加强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认证
电子数据的收集包括犯罪现场证据的调查收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电子设备数据的恢复、提取和固定,网络后端和服务器的远程取证,相关个人、经营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单位的电子数据的提取和固定。电子数据来源广泛、操作条件不稳定,会随着时间自动执行计算或更改。在证据收集过程中,相关人员的疏忽极易导致关键数据丢失或改变。一部分电脑用户的网络安全观念只是事前防范、事后打击。一些受害者出于维护商业信誉或声誉,对市场形象的考虑,或担心被长期调查等,可能选择隐瞒网络犯罪或自行处理,导致电子数据获取不完整、不及时。
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认证对于办理刑事案件具有重要作用。例如,手机中的IMEI号码类似于计算机中的MAC地址,可以精准锁定设备。互联网设备中的IP地址属于网络设备的逻辑地址,主要通过不同的网络协议组合手动配置或自动配置。IP地址的时效性较为突出,属于基于某一设备上某一时间段的网络地址。因此,侦察人员可以通过系统时间来判断IP地址的相关性。然而,有些IP地址会被恶意篡改或存在虚假信息,这可能导致在确定电子数据位置的过程中产生不确定性。对此,可采用专业鉴定和公证程序解决这一问题。在电子设备中,GPS可以用于锁定人的位置,并分析位置之间的相关性。
电子数据具有可恢复性和脆弱性的特点,容易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判断,但其真实性可以通过技术和法律手段进行验证。刑事案件依据电子数据的固有属性选择特殊的标记方式,充分提高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审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可以充分保障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的权益,提高诉讼效率。
对此,侦查人员可以通过比较原始数据与提交的法庭证据,并使用哈希校验文件中CRC32、SHA1/2、MD5的校验算法。根据该算法,文件所生成的代码都存在唯一性。如果校验值与电子数据保持一致,就说明该数据没有被修改过。但是,这种方法的缺点在于如果原始数据被破坏,则验证值没有实际意义。因此,侦查人员对于此类案件,应采取制度性措施,重点保护原始信息的安全。
(二)提高侦查人员工作水平
加强刑法理论学习,提高程序法和实体法理论学习水平,为侦查案件奠定理论基础。如,充分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熟悉取证程序规定,确保调查取证依法进行。侦查人员应提高正确理解和运用法律规范的能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侦查人员还应树立科学的刑侦观念,充分认识现实行为与数据内容之间的关联性。例如,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网络平台的聊天记录可成为案件举证的关键电子数据。以微信聊天记录为例,在行为关联方面,是指对聊天记录行为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实施状态的判断。如果行为人基于数据实施犯罪,那么这种电子数据将具有很强的证据力。
(三)提高电子数据收集的信息化水平
电子数据验证的对象不同于一般的验证对象,证据收集的一般对象是实物,而电子数据收集的主要针对虚拟空间中的相关数据。由于电子数据的虚拟性和非接触性,其存在环境难以被检测,故容易被篡改和伪造。一些加密的电子数据只能在特定的设备和系统环境中使用。当前,电子数据取证软件种类繁多,不同地区侦查部门对取证软件的选择也存在差异,取证软件的合法性问题应得到重点关注。对此,侦查人员必须采用高科技手段,引进先进的电子数据收集、分析和鉴定工具,提高电子数据的获取、处理和分析能力。
为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执法办案的规范化,侦查人员应构建信息化平台,确保电子数据收集及时、办案程序合法、监督到位,并实现电子数据的标准化、格式化和自动化处理,提高电子数据的收集效率。此举有助于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加快刑事案件的办案速度,提高刑事案件的办案效率。
此外,区块链技术是一项集成密码学、点对点传输、分布式存储等信息技术的技术应用模型,核心特点是上链后确保数据不可篡改。区块链技术在证据上链后可以确保其真实性,解决信息交互过程中的“信任”问题,为侦破刑事案件提供相关支持。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同步存储证据的国家机关、司法机关、检验鉴定机构、第三方公证机构等,可以在不泄露存储数据信息的情况下证明所存储证据的真实性。如,在每个节点保存一份完整的电子数据副本,进行相互验证,实现数据一致性、可用性、容错性的有机统一。
结语
刑事案件关乎对公民人身自由、生命权利、财产权利的暂时性甚至永久性的剥夺,其后果极为严重。因此,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侦查人员收集和提取电子数据问题应获得更大的关注。电子数据应具有唯一、确定、可靠的来源以及清晰、客观、准确的内容,其收集和提取应全面、安全且客观。电子数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的特点,是案件侦破及定案的重要证据,也是印证犯罪嫌疑人供述、行为等最有力的证据之一,刑事案件侦查取证对电子数据的信任度与包容度会逐渐加深,电子数据将会在未来的刑事诉讼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