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大数据为突破口的“一裁两审”优化路径

2024-08-01 00:00黄思雨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4年6期

“一裁两审”是指一个仲裁案件要经过三个阶段:一个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一裁),当事人对该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两审)。通过统计和分析近五年全国劳动争议仲裁及一审数据,笔者发现“一裁两审”制度运行中存在仲裁裁决改判率较高、一审判决率与上诉率较高、仲裁与一审法院衔接不畅等问题。本文考量劳动纠纷特点、仲裁、法院属性、维护当事人诉权等要素,利用大数据打通仲裁与审判之间的衔接壁垒,在充分发挥各自独特优势的基础上形成合力,高效化解劳动纠纷,探索两者在事务上、程序上、实体上的优化路径。

一、“一裁两审”的运行现状分析

(一)劳动仲裁运行现状

全国劳动仲裁案件呈递增趋势,2023年收案数量1629000件,比2017年收案数量785323件增长107.4%。调解率较高,自2018年起均超过50%。2017年至2022年期间,劳动者胜诉数量是公司胜诉数量的两倍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解除与终止合同三类案件数量占80%以上。

(二)劳动审判运行现状

劳动案件一审收案数呈增长态势,2023年收案数量608529件,比2017年收案数量451567件增加34%。调撤率不高,均未超过50%,判决率呈递增趋势。较之普通民事案件,劳动争议调撤难度大,判决率更高。

(三)劳动仲裁与一审案件情况对比分析

全国劳动仲裁收结案数量远高于一审法院收结案数量。2017年,劳动仲裁收结案数量是一审法院收结案数量的173%,到2023年,已经增长至259%。劳动仲裁案件数量远超法院案件数量,凸显劳动仲裁化解劳动争议案件的重要性。

(四)劳动仲裁与劳动审判衔接的现状分析

在仲裁阶段,当事人提起财产保全,在法院立案后,能否直接转为审理案件的保全信息还未明确。实体上的衔接情况,劳动仲裁阶段的证据认定与事实查明在法院审理中能否直接采信没有定数。法律适用上,法院对劳动裁决的改判率仍较高。事务上的衔接情况,起诉后仲裁卷宗是否移送法院,法院裁判情况是否反馈仲裁部门并无明确规定,通常由各地法院与仲裁部门协商。

二、“一裁两审”的问题分析

(一)公平和效率问题

部分劳动者对劳动法律知识不够了解,在面对劳动纠纷时,导致其合法利益无法得到全面保障。相较于大部分单位具有熟知劳动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劳动者居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部分劳动争议案件经历“一裁两审”程序的时间跨度较长,比普通案件多了劳动前置程序。如走完全部流程,总体的处理时间超过普通民事案件。

(二)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衔接问题

第一,证据认定与法律适用规则不统一,导致法院裁判对劳动仲裁改判率较高。极少数当事人根据仲裁庭审的情况,恶意隐匿证据,从而影响审判效率。

第二,程序衔接问题。如送达地址确认书适用效力,劳动仲裁阶段认定的证据未能充分列明,审判阶段难以直接采纳等。

第三,事务性材料移送问题。如仲裁阶段的证据材料、卷宗在仲裁庭归档,未移送法院。法院裁判结果亦未及时反馈给仲裁部门等。

第四,仲裁阶段财产保全及申请执行与法院的衔接问题。劳动者申请保全、执行后,劳动仲裁部门需将材料移送至法院。但由于两个部门相互独立,移送材料周转时间较长,衔接不畅。

第五,劳动仲裁质效考评机制。法院对劳动仲裁裁决改判率与支持率是否可以作为考评仲裁员业绩的依据有待明确。

三、“一裁两审”的相关理论分析

(一)设立劳动仲裁前置的应然效果

第一,劳动仲裁更加快捷。劳动仲裁应保持其灵活、快捷化解劳动争议的特点,充分发挥仲裁的独特优势,避免走向诉讼。劳动仲裁一般不超过45天,疑难复杂的延期至60天。经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统计,2022年全区各类劳动纠纷共计16283件,进入仲裁的4791件,裁决结案1806件,法院立案754件。大量的纠纷在基层调解组织及仲裁委员会化解,进一步体现劳动仲裁快捷处理劳动纠纷的功能。

第二,完善多元化解机制,从源头上有效化解纠纷。调解机构遍布各个街镇,劳动仲裁直接对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基层调解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与工会、企业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与劳动仲裁部门共同构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体系,把纠纷化解在萌芽阶段。

第三,突破“案多人少”的司法困境。劳动仲裁作为前置程序,化解一个矛盾就能减轻办案人员一份压力,即使未能调解而进入审判阶段,劳动仲裁查明的基本事实亦能为法院查明案情提供较大的便利。

(二)劳动审判运行的应然状态

第一,充分利用已经仲裁认定的事实高效裁判。劳动仲裁部门已经充分调查劳动争议的事实部分,法院可直接确认上述已认定的事实,从而提高审判效率。

第二,劳动团队工作压力小。例如,劳动仲裁部门已经查明相关事实,该事实的适用法律准确,审判部门直接对劳动裁决予以支持即可,负责劳动纠纷的法官相当于二审法官,工作压力将减轻。

第三,及时保全、执行立案并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在仲裁阶段申请保全,仲裁部门移交法院,法院审核符合要件的案件及时采取保全、执行措施。

(三)劳动仲裁与劳动审判衔接的应然状态

第一,程序上无缝衔接。劳动仲裁案件结案后,如果当事人不服,则直接转入法院立案阶段。如果能在仲裁部门提出,则由仲裁部门直接移送法院立案审查。对于劳动者申请保全、执行的案件,劳动仲裁部门及时按照法律规定移送相关材料,法院加强对劳动报酬,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力度。

第二,事实认定规则与法律适用标准完全统一,凸显劳动仲裁程序性的价值。劳动仲裁举证、质证及其他庭审记录,法院均予以采纳,禁止当事人在一审阶段反言。劳动仲裁人员与法院人员充分掌握劳动法律知识,实现证据、规则、认识统一,保持裁决标准一致,整体上提高劳动争议化解效率。

第三,卷宗移送等事务性衔接机制顺畅。实现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系统的有限连接,资源有限共享,以便电子卷宗归档后,直接送至法院立案庭,提高审判效率。

四、优化“一裁两审”质效的大数据方案

各地法院与仲裁机构积极探索更有效的衔接方式,尝试定期联席会议、集中办公、共办接待窗口等方式,实现跨部门合作。然而,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存在诸多难点,需要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通过政府部门与法院的协作,促进“一裁两审”的制度化构建。根据“一裁两审”的制度设计,提出五点有效衔接方式。

(一)开通事务线上衔接功能

第一,通过开通线上阅卷功能,法院审判人员可以在线查阅仲裁卷宗,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在线查阅对应的法院生效判决。特别是有关仲裁、裁决、改判的文书,可以通过线上学习,充分认识事实认定规则、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差异,促进适法统一。第二,开通线上电子卷宗移送功能。当事人不服仲裁并提起诉讼后,仲裁部门可将电子仲裁卷宗移送至法院立案庭。

(二)开通程序线上功能

第一,开通线上预警功能。对于矛盾激化的群体性劳动纠纷案件等,相关部门可通过线上预警系统提前通知法院。第二,开通线上保全立案功能。例如,上海法院已经探索在线办理仲裁财产保全机制,但劳动仲裁未开通上述功能。第三,开通在线执行立案功能。仲裁裁决生效后,劳动者向仲裁部门递交申请执行书,仲裁部门可以线上将申请书及生效裁决书一并转交给法院立案庭,亦可告知当事人至法院立案。

(三)开通实体线上功能

第一,开通线上适法规则对比功能。对于某类劳动案件,当仲裁部门与法院适法规则存在不一致时,可在线统计数量,由两个部门调研分析,统一适用法律标准。第二,开通线上庭审直播功能。提前一周将法院劳动案件开庭信息发送给涉案裁决的仲裁员,仲裁员可以选择观摩事实认定技巧、庭审要点等法官查明事实的过程。

(四)开通监督考核线上功能

第一,开通生效仲裁文书上网功能。生效裁决书与生效判决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除涉及当事人隐私等情形不能公开外,公开仲裁裁决书是增强仲裁公信力,督促仲裁部门提高业务能力的重要措施之一。第二,开通线上考核功能。对于法院对劳动仲裁裁决改判的案件,可以在线统计仲裁员的改判数量,仲裁部门将其作为参考。

(五)开通调研统计等线上延伸功能

开通线上劳动争议数据统计功能。通过全面在线抓取有关劳动争议基层组织调解情况、仲裁情况、审判情况等数据,如各阶段收案数量、调解数量、判决数量、申请执行数量等,及时统计和分析劳动争议,以便了解劳动争议状况的全貌。此外,数据统计能够反映各地区、各行业和各企业主要发生的纠纷类型和数量,为政府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结语

“一裁两审”的制度设计体现了对仲裁裁决终局性的尊重,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裁两审”涉及仲裁与法院两个不同部门,利用大数据技术打通各个环节、实现网上传输具有明显优势。利用大数据衔接仲裁与审判的构想,优化“一裁两审”质效,有利于彰显法治、保护人们的合法权利、促进公平正义。从总体情况看,充分运用大数据打破裁审信息壁垒,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工作效率,优化资源配置,能够使劳动争议化解功效登上更高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