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胎儿预留份额的遗产如何继承

2024-08-01 00:00廖春梅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4年6期

胎儿虽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人”,但我国法律在遗产继承上给予了其“特殊待遇”。

遗产分割 应当保留胎儿的遗产份额

【案例】饶女士的丈夫不幸遭遇车祸离世。不久,她的公公婆婆因担心身怀六甲的饶女士转移遗产,便对遗产进行了分割。虽然饶女士以胎儿系丈夫骨肉、日后需要抚养费用为由,要求给胎儿留些遗产,但被公公婆婆拒绝。

【点评】饶女士有权要求公公婆婆预留胎儿继承遗产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分别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也指出:“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即胎儿同样享有继承权,无论是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在计算参与遗产分割的人数时,都必须将胎儿列入计算范围,按照普通继承人计算所应获得的遗产。

人工授精 受孕胎儿也必须保留份额

【案例】因为丈夫没有生育能力,林女士和丈夫协商后决定采取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一名孩子。林女士怀孕后,丈夫却后悔并要求林女士引产。被林女士拒绝后,丈夫为发泄不满,立遗嘱表示其遗产不让尚未出生的孩子继承。事有凑巧,一个月后,林女士的丈夫在一场意外事故中去世。那么,对林女士所怀胎儿应否预留遗产份额呢?

【点评】林女士所怀胎儿应当预留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即夫妻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的,应当征得女方同意。在未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出生的子女尽管与男方没有血缘关系,但仍应视为双方的婚生子女。与之对应,林女士的丈夫在遗嘱中表示不让尚未出生的孩子继承其遗产,是对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违反,当属无效。

胎儿死体 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案例】谢女士的丈夫在一场交通事故中不幸去世。在遗产分割时,家属预留了谢女士所怀胎儿的份额。由于谢女士悲伤过度等原因,胎儿出生时却是死体。谢女士认为自己是胎儿的唯一权利人,预留的遗产份额只能归自己。她的公公婆婆则认为因为是胎儿死体,他们作为儿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有权分享。究竟该怎么办呢?

【点评】谢女士丈夫的遗产应当由他的全体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民法典》第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分别规定:“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也指出:“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与之对应,鉴于谢女士的胎儿娩出时是死体,包括继承在内的所有权利能力都归于消灭,为胎儿预留的遗产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由被继承人(谢女士丈夫)的法定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