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为什么不尽相同

2024-08-01 00:00颜梅生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4年6期

同样是加班,为什么有的加班费多、有的加班费少、有的甚至没有加班费?其原因在于企业是执行标准工时制还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因为不同工时制下的加班费不尽相同。

标准工时制 员工有权索要加班费

【案例】一家公司与刘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实际上班时,公司却常常要求她实行“996工作制”,即早上9时上班、晚上9时下班,中午和傍晚休息1小时,总计工作10小时,且一周工作6天。刘女士能索要加班工资吗?

【点评】刘女士可以索要加班工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即标准工时制是由国家确定的一昼夜中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日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和一般职工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即对执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应当依此支付加班费。与之对应,刘女士也不例外,故可以向公司索要加班工资。

不定时工作制 员工无权索要加班费

【案例】肖先生是一家公司的外勤配送员,工资按照配送单量、单件重量、单件配送距离等标准核算,实行与工作量挂钩的底薪加配送提成。公司有外勤配送业务则请肖先生帮忙,没有外勤配送业务便由肖先生自行安排,甚至对肖先生没有考勤要求。那么,肖先生在“八小时之外”上班,能享受加班工资吗?

【点评】肖先生不能享受加班工资。这里涉及到不定时工作制,它指的是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本案情形无疑当属其列。正因为不定时工作制对员工的上班时间没有要求,而工作时间属于计算劳动者加班费不可或缺的因素之一,故除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外,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通常不适用关于加班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