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数字普惠金融能够改善农村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缓解农村地区的金融排斥,扩大金融的服务深度和覆盖广度,通过提升农民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进而实现农民持续增收。当前,在数字普惠金融助力农民增收方面,仍面临着农民数字金融素养较低,数字金融监管体系不够完善,数字普惠金融供给创新力度不足等现实阻碍,对此,本文建议提高农民数字金融素养来弥合城乡群体之间的数字鸿沟,加强农村数字普惠金融行业监管来强化安全防护,以及创新数字产品,进而满足数字普惠金融市场供求。
关键词:数字普惠金融 农民增收 农民收入 金融服务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在一系列支农助农惠农政策措施的作用下,我国农民收入得到大幅增加。但是,2023年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1821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1691元,当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依旧突出。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推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是扎实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任务,而农民作为农村经济发挥着重要参与主体,实现其持续增收成为推动农民农村共同富裕的关键一环。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要强化农民增收举措,推动农民增收成为“三农”工作的关键内容。
金融支持作为农民减贫增收的重要手段,对农村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传统金融普惠性较低,服务范围和覆盖范围有限,使得农村地区存在着金融排斥问题,导致农村地区金融资源存在配置结构性失衡问题,难以将多数农民群体纳入金融服务惠及范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普及与运用,数字经济得到了蓬勃发展,作为数字经济时代金融业发展的新业态、新模式,具有高便捷、低成本和广覆盖等特征的数字普惠金融逐渐渗透到农村社会经济的诸多方面,影响着农村经济发展。作为传统金融的重要延伸和深度创新,数字普惠金融成为缓解相对贫困、促进农民增收的新动能和新引擎。鉴于此,分析数字普惠金融赋能农民增收的内在逻辑,剖析其存在的现实阻碍,并探寻如何进一步推动农民增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在农民各收入来源中,工资性收入和经营净收入所占比例较大,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整体所占比重虽然较小,但仍是构成农民总体收入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数字普惠金融能够改善农村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缓解农村地区的金融排斥,扩大金融的服务深度和覆盖广度,在提升农民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数字普惠金融与农民工资性收入
工资性收入作为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不仅体现了农民参与非农就业的能力,还直接关系到其富裕富足的整体水平。传统金融服务存在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服务半径受限等问题,使得农村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相对较差。数字普惠金融有助于改善农村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推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创立与发展,由此带来的“涓滴效应”能够为农民非农就业提供更多的机会和岗位,进而增加农民的工资性收入。首先,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使得金融服务能够打破时空限制,摆脱对实体网点的依赖,且一般不需要企业和个人提供抵押物,降低了建设成本和交易成本,大大提高了农村地区的创业概率和农民就地非农就业机会。其次,数字普惠金融不仅可以降低金融服务门槛与融资成本,还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安全技术等手段分析用户行为征信数据,有效降低了供需双方交易风险,也为企业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创造了有利条件,其生产规模的扩大将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从而满足农民的就业需求。最后,数字普惠金融可以通过大数据分析,根据农民不同需求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从而提升了低收入群体的金融可得性,为农民参与非农就业转移活动和医疗教育投资等方面缓解资金约束,提高其非农就业的能力。
(二)数字普惠金融与农民经营性收入
经营性收入也是农民收入的重要来源,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能够改善农民的经营绩效,进而提升其经营性收入。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应用使得数字普惠金融提高了农民的支付便捷性与信贷资源可得性,缓解了农村地区的金融排斥,使农民可以通过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扩宽融资渠道,从而开展经营性活动,直接提高农民的经营性收入水平。同时,相较于传统金融,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多样,可以更好地满足各类群体的差异化需求,将长期被排斥在传统金融体系之外的弱势群体纳入数字金融服务范围,使低收入群体也可以享受数字红利,改善自身经营绩效。另一方面,随着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会迫使想在农村地区拓展业务的传统金融机构不得不改善其产品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扩大农民金融的可得性。农村地区金融资源的增加将有利于农村产业的融合发展,进一步提升农民的经营性收入。
(三)数字普惠金融与农民财产性收入
在财产性收入方面,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能够扩大金融的服务深度,拓宽农民的投资理财渠道,进而有助于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投资理财渠道的缺乏使得农民难以充分利用自身资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农民的资产性收入增长。数字普惠金融的飞快发展,使得农村金融服务不断深化,基金、股票购买,数字保险产品以及储蓄存款综合性的线上理财产品和资产管理服务应运而生,极大丰富了农民存款渠道和参与金融市场的方式[5]。农民可以根据自身能力和偏好进行资产配置管理,选择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其财产性收入。
(四)数字普惠金融与农民转移性收入
在转移性收入方面,数字普惠金融能够提高农民获取转移支付政策信息的可得性,有助于增加其转移性收入。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农民的数字素养也将得到一定提升,农民可以通过接触互联网平台及时了解、获取政府、企业以及社团经常性转移支付信息的渠道。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缓解了农民的信息约束,农民借助数字平台可以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和政策,进一步提升了农民自身转移性收入的可得性。同时,借助数字技术、大数据、区块链等搭建的数字支付平台有利于政府和社会组织把农民低保、各类补贴等资金通过支农援农惠农项目的实施建立便捷通道及时快捷地转入农民账户,提高农民获取转移性收入的便利性。
(一)农民数字金融素养较低
数字普惠金融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和应用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农民的数字素养水平,农民广泛的数字化参与,也对农民数字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但当前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群体之间存在较大的数字鸿沟,农民数字素养较低。随着数字乡村建设行动的推进,农村地区的数字基础设施不断完善,城乡居民数字素养之间的数字鸿沟正在成为新时代数字鸿沟问题的主要矛盾。《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中国乡村数字素养调查分析报告》数据显示,农村居民数字素养平均得分比城市居民低了21.2分,两者之间相差37.7%。同时,农村社会青壮年劳动力外流严重,老龄化问题较为突出,这类群体知识水平较低,对较复杂的数字金融产品和服务了解程度和接受能力有限。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农民受教育程度多以小学和初中文化为主,农民受教育程度整体偏低,受教育程度会直接影响到其金融素养,加上农村地区的金融教育体系严重缺位,农民所掌握的金融知识比较匮乏,而数字素养低、教育水平低、金融知识匮乏对数字普惠金融发展产生明显的抑制作用,难以发挥数字普惠金融在农民增收方面的赋能效应和普惠效应。
(二)数字金融监管体系有待完善
随着数字普惠金融的发展,金融服务范围和深度不断扩大,给农村居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金融风险问题,导致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面临更多挑战,加上农村金融机构发展水平不高,缺乏充足的人力、资金等有效构建数字化风险防控体系,使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受限。一是数字普惠金融能够有效规避传统金融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金融风险,但依托于信息技术的数字普惠金融引发的信用风险、诱发算法风险、数据安全风险等将更复杂,其传染性更快、危害性更大、隐蔽性更强。数字普惠金融可以将以往排斥在传统金融服务之外、触及不到传统金融服务门槛的低收入农民群体纳入惠及范围,这类群体的收入较低、抵押物匮乏、信用资质较差、信用意识淡薄,使得普惠金融面临较高的信用风险。二是由于农民数字素养和金融素养不高,数字和金融安全意识不强,在数字普惠金融服务中很容易成为金融欺诈的目标,进而损害农民权益。同时,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较数字普惠金融发展相对滞后,且金融科技监管体系及相关措施对农村地区监管缺乏针对性,导致农村地区存在监管体系不健全、风险控制效率低下的情况。三是数字普惠金融涉及大量个人信息和资金流动,相关金融法律体系和监管政策不完善,缺乏完整的金融监管框架,使得数字普惠金融行业门槛过低,部分涉及普惠金融业务的企业未获得相关资质而脱离监管,缺乏一定的数据安全措施和法律法规保护,会给金融监管机制带来更大挑战。
(三)数字普惠金融供给创新力度不足
目前,数字普惠金融虽然能够促进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但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仍存在针对性不强、投入力度不足等问题,导致精准服务“三农”领域的金融产品供给创新力度不足,在个性化方面却无法满足农民实际需求,难以有效发挥出普惠金融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一是农村地区数字普惠金融的投入力度不足,阻碍了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发展和创新。传统金融机构因考虑到成本性、盈利性和风险性,普遍不太愿意涉足农村地区,导致金融产品的供给力度不足。数字普惠金融虽然可以缓解这一难题,但是农村地区数字普惠金融的投入力度相对不足,导致其产品服务较为单一,现有的数字金融服务和产品无法满足农户的实际需求。二是数字普惠金融服务未能满足不同需求群体的多样化需要。随着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对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需求开始呈现出个性化、多样化的特点。农户、涉农企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新型经营主体对金融需求正由传统、单一的信贷需求向综合、多元化的金融需求转变,但目前数字普惠金融产品供给创新力度不足,难以满足不同群体的差异化需求。如不同群体对农业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农业保险需求和金融衍生品交易等多种服务需求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数字普惠金融供给创新力度不足而导致产品单一、服务模式同质化严重等问题,难以满足不同需求群体多元化、结构复杂化的农村金融需求。
(一)弥合数字鸿沟,提高农民数字金融素养
数字普惠金融在农村地区的发展对农民的相关知识储备和使用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农民的数字素养和金融素养水平影响着其能否有效使用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增加自身收入的能力。当前大多数农民文化水平整体不高,对数字普惠金融概念认识不足,数字金融使用存在障碍,使得数字金融在农村地区发展动力不足,普惠效应受限。因此,在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过程中,为了更好地发挥普惠金融赋能农民收入提升的作用,就要提升农民的数字素养和金融素养,降低其数字化金融的使用门槛,缩小城乡群体之间的“数字鸿沟”和“金融鸿沟”,使数字金融真正普惠农村地区群体。一是要建立政府、社会组织和农村社区等多元主体联合参与的宣传机制,定期开展数字知识、金融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举办相关数字技能和金融使用活动,帮助农民群体制订金融素养提升相关规划方案,使其接触、学习并掌握数字技能和金融知识,进而更好地享受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带来的“数字红利”。二是要调动农民学习数字技能、金融知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农民要积极参与各种相关宣传培训活动,主动获取金融知识和数字技能,提高自身使用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参与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的能力。三是要加强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的治理工作,可通过抖音、快手等线上平台和线下专题讲座等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向农民宣讲网络金融诈骗案例,增强农民的金融风险意识,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二)强化安全防护,加强农村数字普惠金融行业监管
随着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快速发展,强化数字普惠金融的监管力度对农民来说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农村数字金融监管的强化不仅有助于保障农民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还能够提升他们的金融权益保护水平,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必须重视并强化农村数字普惠金融行业的监管力度,为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的繁荣稳定提供有力保障。一是应建立健全农村数字普惠金融行业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数字普惠金融业务的范围、标准和要求,为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还要加强对数字普惠金融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确保监管措施得到有效执行。二是建立统一的监管标准和规范。针对农村数字普惠金融行业的特点和风险,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和规范,确保各类金融机构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遵循相同的规则和标准。三是强化科技监管应用。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对数字普惠金融业务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提高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通过建立风险识别、评估和处置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潜在风险,防止风险扩散和传染。
(三)创新数字产品,满足数字普惠金融市场供求
为更好地满足农村地区不同金融需求主体个性化、差异化、多元化需要,应及时创新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一是根据农民生活、农业生产特点和现实需求,推动数字金融精准支农服务创新。鉴于农民生活生产投资回报期长、收入波动大的特性,推动金融机构从期限、利率、流程、风控等方面开发符合农业生产、满足农民需求的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二是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以政府为主体,借助相关机构出台更多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较大较强的金融机构进行数字普惠金融产品的创新,如和农民直接有关的财政补贴或者政府直接投资等方式,进一步发挥政府带市场,市场促政策的机制,来激励金融机构增加对数字普惠金融产品的投入。三是加强技术研发和应用,借助科技发展,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应该加大科技研发的投入,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发出更多符合市场需求、操作便捷、费用低廉的数字普惠金融产品。尤其在三农领域,包括农民缴纳相关保险,领取相关补贴,查询相关农产品市场状况等,应对需求,提供方便快捷的数字金融产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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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郑州工商学院商学院)
责任编辑:李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