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理解中华法治文明的精神内涵

2024-07-22 00:00:00钱宁峰
群众 2024年13期

以中华法系为标志的中华法治文明,是中华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世界法律史上具有独一无二的历史地位。2023年11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这就要求我们深刻理解中华法治文明的精神实质,把握中华法治文明的内在逻辑。

准确界定中华法治文明概念

理解中华法治文明,离不开对中华文明形态的把握。站在中华文明高度,才能科学认识中华法治文明。综合来看,学界尽管经常使用“中国法律文明”“中华法制文明”“中华法治文明”等概念,但却很少对此类概念进行清晰而准确的定义。究其原因,一方面,难以对法律范围有所框定;另一方面,文明概念本身也经常与文化概念相互混同,以至于常常因语境不同而有所差别。由于中华法治文明更多地体现了中华民族作为一个特殊族群对法观念和法规范的认知模式和行动逻辑,从而使其在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上表现出不同于其他族群的做法。鉴于此,可将中华法治文明界定为中华民族关于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的法传统。要进一步理解中华法治文明概念,需要把握“中华”“法治”和“文明”三个要素。

认同“中华”的历史观念。“中华”由“中国”和“华夏”组合而成。所谓“中国”,首先代表一个地理概念。最初为汉人自称国家,即使在少数民族入主中原之后,也常常称呼国家为中国。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已经成为统治一定区域的王朝对政权疆域和国家正统的认知概念。而所谓“华夏”,更多地代表着礼仪概念。最初,其蕴含着华夷之辨的意涵,代表了衣冠文物的礼仪文化。所以,中华既是地理概念,也是文化概念,代表了中华民族自身的身份认同和文化认同。

厘清“法治”的传统语境。从历史来看,“法制”和“法治”在中国古代典籍中均有出现。尽管法治理解有古今差异,但是在本质上均体现了对秩序的认识。中国古代无论是圣人之治,还是圣法之治,其对秩序规则的理解始终不能脱离礼、乐、刑、政四个方面。这既代表着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也蕴含着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因此,必须要从广义上理解传统法治的范围,而不能局限于刑罚部分。即使局限于法制范畴,也更多地指向各种制度,而非局限于刑事制度。

领会“文明”的价值目标。中国古代文献既有“文化”概念,也有“文明”概念。文明大致指一种状态,而文化则指一种方式。无论何者,其均站在人文立场之上,相对于蛮夷而言。此种做法也是近代文明和野蛮二分观念的来源。在理解中华法治文明时,要站在人文角度来认识。人文在秩序维度上体现为人伦。而人伦文明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有着鲜明的有序认识,其没有停留在维持人的生存需要这一物质维度层面,而是上升到对天、地、人三才的认识这一精神维度。这种文明观念必然影响到法律制度层面。

科学把握中华法治文明的基本特征

正因为中华法治文明具有独特的精神内涵,因此也呈现出自己的独有特征。众多研究者归纳出中华法治文明各种各样的特点,如人本主义、礼法结合、无讼调解,等等。然而,从文明形态来观察,大致可以从价值、形式和路径三个方面予以把握。

在价值目标上崇尚抑强植弱。中华文明具有重视人伦的文化传统,其在道义上始终以民为本,强调重视民心向背,关注民生保障,关怀穷人弱者,从而在法律上始终站在弱者或者受害者立场之上,秉持抑强植弱的价值目标。一方面,对社会中弱势群体,如对老幼鳏寡孤独者等要从精神和物质层面予以关心和帮助;另一方面,对于社会中的强势群体或者恶意行为则往往予以严格约束或者严厉惩处,如对于奸猾行为乃至黑恶势力予以打击,防止其滋生蔓延。

在法律形式上多元统一。中华法治文明在法律形式上的表现始终是多元统一的。这种多元性表现为:既重视礼乐规范,也重视刑名规范;既重视成文规范,如律令格式,也重视解释规范,如决事比、故事、大诰、断例、判例等,还重视不成文规范,如经义、家法族规、习俗习惯等。尽管随着中华法系的发展,由于历史阶段不同,这些不同法律渊源形式名称各异,但是无论哪一种形式,其均始终统一于人伦秩序之下。

在实施路径上教化惩罚并行。中华法治文明在法律实施上注重教惩并举,将教化和惩罚有机结合起来。一方面,积极扬善,通过道德礼仪、学校教育、民生保障等方式从精神和物质两个方面予以保障。在遇到婚姻家庭等民事纠纷时常常采取劝谕、调解、自省等方式。另一方面,严厉惩恶,通过律令宣讲、公开刑罚等方式树立刑名的威严性,使人知法避法。这种教化和惩罚方式既是官员处理政务的基本方式,也体现在听讼断狱之中。

重新认识中华法治文明的历史定位

中华文明是人类历史上唯一没有间断过的文明,中华民族和中华文化始终在中国区域生生不息。中华法治文明也是人类法律史上没有间断过的法律文明。尽管近代以来,由于外来侵略,中华法治文明从法律形式上一度出现断裂,但是中华法治文明在语言和价值层面上始终得到普遍认同。伴随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中华法治文明的历史地位应当重新被认识,因为中华法治文明无论在时间、空间以及所影响的群体上均具有深刻的印记。

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中华法治文明同中华文明一样自古以来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这种连续性虽然经历了先秦、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宋元明清等朝代的更迭,但其始终保留着中华法治文明的基本特点。即使近代以来法律变革使法律体系发生变迁,法律概念重新得以阐释,但是作为法律表达的语言和词汇始终离不开传统观念。

在空间上,具有扩散性。从考古来看,中华文明在中华大地上呈现出满天星斗似的分布状态。不过,通常认为,中华文明以中原为中心不断向外扩展,从而将各地文化乃至域外文化汇聚在一起,实现融会贯通。这种汇聚过程并没有改变中华文明的原生性。中华法治文明在空间发展上同样如此。虽然不同朝代在中国各个地方建立政权,但是其法治模式始终围绕政权中心向外拓展,从而呈现出同心圆状态。

在群体上,具有全球性。中华法治文明的影响力并不局限于中国区域内,而是向周边国家扩展,从而形成了朝贡法律制度。在历史上,受到中华法治文明覆盖影响的藩属国有日本、朝鲜、越南等。同时,西域诸国在历史上也一度接受这种朝贡法律制度的安排。尽管不同藩属国在法律制定上有的直接采用中国传统律令制度,有的则没有专门制定律令,但是中华法治文明的域外影响力始终存在。此外,随着东西方交流的日益频繁,中华法治文明也对欧洲诸国产生深远影响。这表明,中华法治文明所影响的民族和群体实际上已经超越东方,而远播世界。

(作者系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

责任编辑:于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