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1月到1955年5月,朱德担任中央纪委书记前后共5年7个月。作为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重要成员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中纪委”)的第一任书记,在5年多时间里,朱德领导中央纪委和全国各级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富有开创性和奠基性工作,为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克服党内各种不良倾向,保持党的优良作风,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创建新中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更好地执行党的政治路线及各项具体政策,保守国家与党的机密,加强党的组织性与纪律性,密切联系群众,克服官僚主义,保证党的一切决议的正确实施,194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成立了以朱德为书记,由100名委员组成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出任中纪委书记后,朱德立即深入了解党内的纪律现状。他看到“纪律松懈是一般的现象,因此,党员违犯党纪及违法事件相当普遍”,指出了几种比较突出的表现:一是强迫命令、脱离群众,已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二是官僚主义的作风进一步滋长起来;三是摆老资格、恃功挟赏的落后思想,在某些党员干部中表现得特别突出;四是贪污腐化的行为比过去增多了。
1950年7月17日,朱德在关于中纪委3个月来的工作情况给毛泽东的报告中指出,“这一时期中,部分党员干部,特别是下级干部违反政策和纪律的思想行为是相当严重的”,而“在中央一级机关中,虽然情形没有下面的严重,但官僚主义、自由主义,不愿与党外人士团结合作的情绪,对革命工作和国家财产的不负责任态度以及摆老资格、闹地位、闹享受的个人主义等,仍然不少,仍值得我们严重地注意”。朱德认为,之所以会出现纪律松懈现象,除客观环境影响外,主观上是由于我们党内教育、党内生活、党内制度,特别是党内纪律的执行等方面存在着许多严重的问题,尤其是党内纪律执行得很差,因而违反党纪和违法事件相当普遍。对此,朱德指出:“我们必须克服这些缺点,把党和人民的事业大大地推进一步。”
1953年11月11日,在党的第二次全国纪检工作会议上,朱德指出,“党的纪律是执行党的路线的保证”“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纪律检查工作来保证党的总路线和党在各个时期的任务、计划与政策的贯彻执行”。他强调,纪律检查部门的基本任务就是“保证总路线的顺利执行,防止并克服一切破坏总路线的行为或倾向”。
1953年2月25日,朱德在第二次全国监察工作会议上强调,要继续和各种官僚主义、命令主义、违法乱纪的现象作坚决斗争,认真做好监督生产和监督财政的工作。1954年11月6日,在全国财政厅、局长会议上,他指出,要认真加强财政监察工作,向一切违反财政制度与财政纪律的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1955年5月6日,在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成立大会上,朱德指出,今后党的监察工作应该注意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执行党的路线、政策中的监察工作,主要是监督他们有无违反党的路线、政策、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的行为。
朱德主持创建中央纪委的办事机构,制订工作细则,选调优秀干部,使得新中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体系初步建立起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组织系统的人员配备逐步充实而精干,纪检机关与党的组织部门和国家的监察部门的关系得到明确,制度建设有了良好的开端。
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构无先例可循,困难不小,朱德对此有清醒认识。他说:“这个工作是个新的工作,大家经验不多,需要边做边学,细心摸索;又比如我们的人员和机构还不大充实,大家都是兼职得多,干部少,工作忙,加以有些领导机关对这个工作重视不够,就使这个工作进展得比较缓慢……今后,将视条件、需要和可能,逐步地把机构和人员充实起来。”
在中共中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之后的第十天,朱德就在关于中纪委第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给毛泽东的报告中提出:“一、起草一个工作细则,提交下次会议通过,并陈请政治局批准后施行;二、决定在中央直属各部门党委下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总支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或设纪律检查委员,支部设纪律检查委员,在党委、总支委、支委领导下,经常进行纪律检查的工作;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须设立一个经常性的工作机构,责成中央组织部负责选调干部,尽快地成立起来。”到1952年初,全国县、团以上党委均成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加强党纪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1951年4月24日,朱德在全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会议上作《为加强党的纪律性而斗争》的报告,他指出,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与党的各级组织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以便及时了解情况,制止和预防违犯党纪国法的行为和倾向发生。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还应和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在工作上密切配合。1953年10月27日,朱德在第二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提出,组织部门和纪律检查部门是两只手,左手组织起来了,右手就要去检查,看做对了没有、做错了没有。要把组织部门和纪律检查部门很好地运用起来。这两个部门互相配合得好,对保证党的总路线的实现所起的作用就会更大一些。
处理了一系列典型事件以教育全党
朱德高度重视对党员干部违法乱纪案件的及时查办,一些典型案件对全党产生了重大的教育和警诫作用。他强调,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除了密切地配合党的组织部门、宣传部门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情况,加强党内纪律教育之外,尤其重要的是通过典型案件的处理,严肃地、有力地展开防止和反对资本主义思想对党的侵蚀的斗争,并把隐藏在党内的反党分子、阶级异己分子、蜕化变质分子继续清除出党,以巩固和纯洁我们的党,保持党的肌体的健康,保证党的路线和各项政策、决议的正确实施。
新中国成立初期,有些地方党员工作中,为了单纯完成任务而强迫命令、作风蛮横,出现了一些违反党的政策和纪律的情况,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比如,1950年5月31日中共中央华东局的一个通报中反映:浙江省萧山县有两个区多山产竹,大部分群众以造纸为业。但当地工作者却忽视这一地区特点,有的村在划分阶级时将槽户主划为地、富,工人划为贫雇农,劳力强、工资收入多的工人划为中农;在反霸时斗争了槽户主,而在征粮时又对没有田的手工业者派粮,无粮可缴的只好抛售土纸,使纸价暴跌,形成绝大多数槽户倒闭,大批手工业者失业,竹山荒毁殆尽。朱德对这个通报反映的情况十分重视,立即代中央起草了转发这个通报和对手工业政策的指示,指出:“萧山县此种破坏手工业的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党恢复和发展生产的根本方针,是一种自杀政策,是绝对不允许的。对负有造成此种错误之主要责任的党员干部,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1952年1月,朱德又写信给毛泽东,报告一起利用职权、压制民主、诬陷好人、侵犯人权的严重事件。1950年9月间,武汉市医务部门曾有人匿名写信给毛泽东,揭发武汉市卫生局副局长宋瑛等的错误,中央要求武汉市委负责处理,武汉市政府将来信转给卫生局党组织查处。宋瑛见信后,却认为写信人是“动机不纯,有意破坏”,臆测这封匿名信是市属第二医院的工作人员纪凯夫等的3人所写,找他们核对笔迹,强迫他们承认错误。武汉市政府党组和副市长周季方支持宋瑛“追查控告人”。在这期间,第二医院发生一起盗窃保险柜公款的案件,周季方、宋瑛等又蓄意嫁祸纪凯夫,命令公安局将其逮捕,长期拘押逼供,并逮捕配制盗款所用钥匙的铜匠,逼使铜匠隐瞒真相诬陷好人。他们进而将盗窃案说成是“政治阴谋”,捏造证据诬陷纪凯夫是“特务”,并对向上级反映真实情况的一些党员干部进行压制打击。中共中央中南局组织部、中南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武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了解真实情况后,都对此事提出不同意见,《人民日报》还在1951年9月11日于“党的生活”专栏公开批评周季方、宋瑛的错误,但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干预进行调查,终于弄清了事实真相。
朱德在给毛泽东的信中说:“这样一个明显简单的事件,竟弄得如此复杂,久不得决,是由于周季方、宋瑛等人宗派主义和极端恶劣的思想品质以及武汉市委负责同志的主观主义所造成的。”“这一问题的严重,不仅是诬陷了纪凯夫,而更重要的是这样一种性质的错误,竟发生在武汉市的领导机关,而领导人直到现在尚不觉悟,故有向您报告的必要。”1952年2月3日,毛泽东和中央书记处其他成员一致同意中南局严肃处理周季方、宋瑛的意见。2月16日,《人民日报》在头版头条报道中共中央中南局处理周季方、宋瑛等阴谋陷害案的消息,并发表社论。
从1949年11月到1955年5月,朱德领导纪检系统处理了近30万起案件。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各级纪检机关基本上做到了“以实事求是的精神,深入地进行调查,掌握确实材料,缜密分析,弄清问题的性质,分清是非轻重,全面考虑,正确处理”。通过对案件的处理,系统地、充分有力地与党内违法乱纪的现象进行斗争,同时也以此警示和教育了党员干部,为维护党的纪律,纯洁党的队伍作出了重大贡献。
2016年11月2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朱德同志诞辰130周年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朱德“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做了大量奠基性工作……为国家政权机构制度建设、组织建设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朱德在兼任中纪委书记5年多的时间里,为加强执政党的纪检建设工作倾注了大量的心血,为从纪律上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作出了重大的贡献。他在纪律检查工作实践中所形成的有关执政党纪检建设的理论具有很强的创造性、前瞻性和实践性,对新时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纪律检查工作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摘自《炎黄春秋》朱舒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