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祝先生向记者投诉称,6月1日,他和妻子及孩子从上海返回西安,此前通过东航购票小程序订票时,他发现6月1日15点45分上海虹桥至西安的MU2160次航班执飞飞机为一款新型飞机,为了体验,他便毫不犹豫地买了价格稍高的这趟航班的机票。但等他和家人登机后,却发现安全手册上标注的飞机机型为空客A320。他询问空乘,得到的答复是机型调整了。下机后,他投诉至东航,东航客服表示,可用积分作为补偿。祝先生对此不满。
那么,航司单方面更改机型是否构成违约,能否免责?
今年3月21日,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孔得建曾在微信公众号“中国政法大学航空航天法”上刊发过一篇案例评析文章。
该文章引用的案例发生在2021年,刘某一行2人从上海虹桥前往成都双流,两人机票共3840元,购票时票面显示机型为宽体客机A350,但实际执飞机型为窄体客机A320。刘某投诉后与航司未就赔偿达成一致,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退一赔三”。一审法院认为,机型大小实为航空公司在履行航空运输合同过程中为提升旅客的旅行体验、增加航空公司对旅客的吸引力而作出的承诺,对航空公司具有约束力,即便航空公司因故需要调整机型也应在合理时间内提前告知旅客,但其并未履行告知义务,故航空公司更改机型的行为已构成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判令航司酌情赔偿刘某1000元。
(据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