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唯聪
[摘 要]数字技术在传统农产品贸易环节的深度应用引发了数字化发展浪潮,形成了传统农产品贸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动能。当前,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面临地区布局失衡、进出口市场结构单一、贸易品多样性程度低等问题,导致国家间农产品贸易合作“大而不强”。而近年来“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互联网普及率、信息和通信技术(ICT)使用率与ICT服务出口水平逐年提升,已经具有一定的数字经济发展基础。通过推动建立更高水平农产品贸易格局、促进农产品贸易供需双侧匹配和优化、降低传统农产品贸易成本、催生农产品贸易新模式新业态,数字化发展正在深刻赋能传统农产品领域的高水平高质量发展。现阶段,数字化赋能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高质量发展面临着来自各国内部和国家间新旧矛盾叠加的困局,以及数字贸易治理摩擦和数字鸿沟等严峻挑战。有鉴于此,文章提出了数字化赋能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路径,包括加快数字技术同传统农产品贸易的深度融合,培育数字贸易领域的高水平人力资本,打造共享、共研数字技术共同体,协调统筹开放合作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等。
[关键词] 数字化;数字技术;农产品贸易;“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中图分类号] F30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3-0461(2024)07-0063-14
一、引言
当今世界正经历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经济持续低迷,国际经贸局势紧张,中美贸易摩擦愈演愈烈,农产品贸易发展受到影响,规模和增速均有所放缓。以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为首的逆全球化与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农产品市场准入门槛不断提高,对中国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农产品贸易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的挤压,例如,截至2022年年中,全球已有超20个国家宣布对农产品施行粮食出口限制或升级管理,严重制约了各国农产品贸易的发展①,尽快开辟新的农产品贸易发展路径,寻求区域间农产品贸易合作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的共同诉求。同时,俄乌冲突、日本核废水排海和新冠疫情全球大流行等诸多不稳定因素,加剧全球农产品价格的波动和国际市场农产品贸易竞争激烈程度的同时,也形成一定的贸易创造和转移效应,有望重新调整全球粮食供给关系和农产品贸易格局。
2023年正值“一带一路”倡议提出10周年,伴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持续推进,这10年来中国与共建各国基于互利共赢的农业经贸合作日益密切,贸易总量和增速呈现持续增长态势,并形成了既具贸易竞争性又有互补性的双边和多边农产品贸易合作伙伴关系。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UNCTAD)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2022年,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农产品进出口总额从9933亿美元增长至33907亿美元,实现年均增速突破1857%的瞩目成就②。这10年来,“一带一路”倡议已获得世界近2/3国家和32个国际组织认同并签署了200多份共建“一带一路”合作文本,中国也已成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最重要的贸易伙伴。尽管成绩斐然,亮点众多,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合作仍面临风险与机遇并存的市场环境。一方面,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盛行,贸易摩擦不断,以发达国家为首的众多国家鼓吹“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版“马歇尔计划”,严重影响中国与共建国家开展正常经贸合作。与此同时,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合作本身也展现出“大而不强”和低效率、粗放型增长等问题,在发展模式、质量效益、供应链体系不健全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另一方面,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一系列数字技术为代表的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催生了大量贸易新业态,实现了数据要素跨境自由流动,以数字技术和相关配套设施的创新迭代扩展了贸易深度与广度,深刻影响着当前国际贸易结构和形式,为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驱动力。2017年,习近平在首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首次提出建设“数字丝绸之路”,指明数字化对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新格局的关键意义。2021年,习近平在第二届联合国全球可持续交通大会上再次强调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核心之一便是加快建设“数字丝绸之路”。方芳(2019)[1]对“数字丝绸之路”的概念做出界定,提出分区“精准”对接有效需求、统筹推进“数字丝绸之路”建设的可行路径;姜峰和段云鹏(2021)[2]通过研究发现数字“一带一路”可以有效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易多样性,进而提高中国产品出口的技术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因此,在我国致力于构建新发展格局背景下,为应对世界经济和贸易环境复杂多变的发展局势,深入探讨如何通过数字化赋能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和食品安全方面的优化升级,实现“量”和“质”双重提高,推动农产品贸易领域的高质量发展,对于施行双循环发展战略、深化区域合作和加快中国农业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对农产品贸易内涵的界定可以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两方面入手。农产品货物贸易指不同经济体之间的蔬菜水果、动物产品、谷物、水产品、油和油籽、糖类、咖啡和茶、棉花等WTO《农业协定》所划定的一系列实物产品交易行为。农产品服务贸易特指因不同经济体购买或提供一系列服务而产生的资金、人员、技术和数据等要素的跨国流动,具体包括两方面:一是涵盖农业生产、研发、加工、物流和消费等环节的生产性农业服务业的进出口贸易,如跨境物流、种子研发、技术支持、信息咨询等服务,以及传统服务业中涉农部分的服务贸易;二是以跨境金融服务、市场信息交换、农产品种植培训等为主的传统服务业中的涉农贸易相关部分。
2019年1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加快培育贸易竞争新优势,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使“贸易结构更加优化,贸易效益显著提升,贸易实力进一步增强,建立贸易高质量发展的指标、政策、统计、绩效评价体系”。据此,本文从贸易水平、贸易结构、贸易动能和贸易效益四个维度对农产品贸易高质量发展加以界定。具体包括农产品贸易规模的稳步扩大、贸易结构的逐步均衡、具备支持农产品贸易创新发展的主体和动能、显著的贸易效益等内容。从农产品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四个维度来看,当前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区域划分和农产品种类界定
本文将“一带一路”65个共建国家划分为7个区域[3],包括东亚的蒙古、中亚5国、南亚8国、西亚北非18国、东盟10国、中东欧16国和独联体7国,具体划分如表1所示。
本文将农产品范围划定为“WTO《农业协定》+水海产品”,具体商品范围为海关统计商品目录HS编码1~24章和51~53章,具体类别如表2所示。
(二)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农产品进出口现状
近年来,在中美贸易摩擦的冲击下中国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农产品贸易合作持续增强。中国商务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2022年中国与共建国家进出口总额逐年增加,进出口总额从2009年的2137亿美元增长至2022年的89497亿美元。其中,出口额从2009年的9933亿美元增长至2022年的33907亿美元,同期进口额从11437亿美元增长至5559亿美元,基本呈现贸易逆差特征,而且逆差规模逐年扩大,由2009年的1504亿美元增至2022年的21683亿美元(如图1)。持续扩大的贸易逆差反映出我国出口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相对匮乏[4]。
从进出口市场结构来看,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表现出明显的地区分布失衡特征[5](如表3和表4)。以2022年的进出口数据为例,2022年中国对“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出口农产品目的国前十位依次是越南、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俄罗斯、新加坡、阿联酋、印度、孟加拉国,出口额合计为273923亿美元,占当年中国对共建国家农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为8079%。这其中,所属东盟区域的国家有6个,出口额总计229684亿美元,在总出口额中占比高达6774%。同年中国自“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进口农产品来源国前十位依次是泰国、印度尼西亚、俄罗斯、越南、印度、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巴基斯坦、摩尔多瓦,进口额合计为466929亿美元,占当年中国自共建国家农产品进口总额的比重高达84%。这其中,所属东盟区域的国家有6个,进口额总计356451亿美元,在总进口额中占比高达6412%。可见,东盟是中国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国和进口来源国,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农产品进出口市场结构失衡问题较为突出。
对应地,本文进一步整理出2022年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进出口农产品排名后十位国家(如表5和表6)。仍以2022年的进出口数据为例,2022年中国对“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出口农产品目的国后十位依次是马其顿、巴勒斯坦、黑山、马尔代夫、乌兹别克斯坦、亚美尼亚、叙利亚、阿尔巴尼亚、阿塞拜疆、斯洛伐克,出口额合计为0974亿美元,占当年中国对共建国家农产品出口总额的比重仅为029%。这其中,所属中东欧区域的国家有4个,出口额总计0374亿美元,在总出口额中占比仅为011%。同年中国自“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进口农产品来源国排名后十位依次是巴勒斯坦、也门、马尔代夫、巴林、科威特、卡塔尔、乌克兰、伊拉克、阿曼、阿尔巴尼亚,进口额合计为0008亿美元,占当年中国自共建国家农产品进口总额的比重接近于0。这其中,所属西亚北非区域的国家有7个,进口额总计0003亿美元。总体上,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农产品贸易集中在东盟国家,对相对距离较远的西亚北非和中东欧国家的农产品贸易水平偏低,在空间上呈现出明显的梯度差异特征(如图2)。
从商品结构来看(如表7和表8),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农产品贸易品主要以低附加值劳动密集型的初级产品为主,深加工产品占比偏低。以2022年的进出口数据为例,2022年中国对“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出口农产品品类排名前三位依次是第52章(棉花)、第7章(食用蔬菜、根及块茎)、第8章(食用水果及坚果;甜瓜或柑橘属水果的果皮);进口农产品品类排名前三位依次是第15章(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第8章(食用水果及坚果;甜瓜或柑橘属水果的果皮)、第3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中国出口农产品仍以劳动密集型的果蔬水产产品为主,竞争力弱、附加值偏低、缺少自主品牌,导致潜在的贸易风险增大[6]。而进口商品主要以高附加值的食糖和油料作物等土地密集型农产品为主,反映出中国与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具有较强的互补性。
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不同区域的农产品商品结构来看,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表现出区域产品集中度偏高,不同区域产品集中度差异较大的特点。以2022年中国对共建国家分区域出口农产品类别比较为例(如表9),2022年中国对“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第52章棉花出口目的国集中在东盟和南亚等国家,占当年对共建国家棉花出口总额的比重高达8881%;第3、7、8、16章农产品出口主要流向东盟国家,占当年各类农产品出口总额比重分别达到8252%、8065%、7598%、9007%。对其他农产品出口规模整体较低,对东亚主要出口第17章(糖及糖食),对中亚农产品出口以第8章(食用水果及坚果;甜瓜或柑橘属水果的果皮)为主,对中东欧农产品出口以第24章(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为主,对独联体国家的主要农产品出口品类为第20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对西亚北非出口以第20、24、52章产品为主。中国对共建国家出口农产品集中度偏高,表明我国农产品出口种类单一,产品多样性程度不强,对农产品深加工水平不足,面临较高的市场风险。
(三)“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数字经济基础
加快数字经济发展是实现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必要条件[7]。随着数字“一带一路”建设的持续推进,“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互联网普及率出现显著提升。
区域的互联网普及率由1409%提升至5969%,东亚区域的互联网普及率由1994%提升至8433%,年均增速分别为4623%和4613%,成为共建国家互联网普及率增长最快的两大区域。其次是中亚、东盟及西亚北非等国。独联体和中东欧国家虽然互联网普及率增速较低,但互联网普及率水平均达到60%以上,为数字化赋能共建国家的贸易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
表11给出了2017年和2019年“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分区域信息和通信技术(ICT)使用指数的平均得分,该得分用以衡量一国使用信息和通信技术的频率、程度和水平,得分越高表明该国的信息和通信技术越发达。表11所示,中亚、南亚、东盟和独联体国家整体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使用指数出现显著上升趋势,而东亚、西亚北非、中东欧地区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使用出现下降趋势。相比之下,中国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使用水平提高最快,年均增速高达1486%,而南亚等部分共建国家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使用水平较低,这也为中国与这些国家开展数字经济合作提供了空间和动力。
信息和通信技术(ICT)服务贸易是各国产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来源和提升产业自主创新力的重要基础。从2014—2021年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信息和通信技术(ICT)服务出口占比来看(如图3),中国与共建国家ICT服务出口规模虽然整体呈现逐年扩张的趋势,但各国的ICT出口水平差距较大,其中南亚国家ICT服务出口占比最高,说明南亚地区对信息和通信技术出口的依赖性最强,中亚国家ICT服务出口占比最低,反映出该区域国家信息化基础和应用相对落后。但共建各国ICT服务出口占比均大于0,说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已经基本形成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中国与共建国家的数字经济合作潜力巨大,如何以数字化赋能共建各国产业高质量发展,带动各国实现跨越式增长成为当前亟待探索的关键问题[8]。
三、数字化赋能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机制
国际贸易领域数字化是在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贸易标的物、贸易工具和贸易方式“数字化转型的发展趋势[9]。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和虚拟现实等数据技术,数字化发展能够对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相关的海量信息数据进行即时处理,有效降低数据分析、传输和存储成本,提高贸易流程的精准度和高效性,从而深刻地影响和转变传统贸易活动。因此,厘清数字化应当如何赋能我国与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高质量发展的问题,是目前我国加快农业强国建设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中亟待深入思考的关键议题之一。
依托数字技术在传统贸易领域的广泛渗透和深度融入所引发的一系列贸易模式、贸易标的和贸易工具的创新变革[9],数字化赋能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机制和影响途径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运用数字技术拓宽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现有农产品贸易合作领域,深化农业贸易合作层次,从各个方位全面激活区域农业贸易合作潜能;二是利用数字化技术提高农产品贸易市场中供需匹配精准度[10],有效防范因信息不对称引致的贸易低效率问题,促进农业贸易结构优化升级;三是凭借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有效降低运输、物流和仓储等环节的贸易成本,有效提高农产品贸易效益和质量;四是打造农产品贸易新业态新模式,全面激活农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新动能。
(一)数字化推动建立更高水平农产品贸易格局
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能够以信息流推动技术、人才等知识性要素和数据生产要素在地理空间上无限延展,表现出广泛链接特性;在时间上具有即时性和高速性[11]。随着数字技术与传统农产品贸易的深度结合,以数字技术所创造的数字化趋势动能成为推动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建立更多方位、更宽领域和更深层次的贸易开放与合作新格局。
第一,数字化破除了区域要素流动桎梏,疏通了信息流通的“脉络”[12],实现了要素、交易与传输的虚拟化和货物贸易的数字化交付过程,加速了信息跨地区的传输速度,形成了生产环节的集约化管理,提高了要素的跨区域协调分配效率,释放农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活力,同时加快了农业领域先进技术的域内溢出与扩散,有利于实现跨区域产业间知识和技术要素共享,从而形成更具国际竞争优势的智慧农业产业综合生态圈。此外,数字技术的普及应用使得传统农业与配套服务业之间的联系强度、深度和高效性得到极大提升,尤其是配套服务业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结合协作能够加快构建农产品上下游相互配套衔接的全产业链,让农产品生产趋于个性化、柔性化和高端化,从而实现单一农产品购销贸易转向多元要素融合共享,为强化我国农产品贸易和服务竞争优势提供持续动能。
第二,数字技术在传统农业的广泛应用及由此形成的数字化动能推动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更宽领域农产品贸易合作格局的形成。一方面,数字化发展能够加速推进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农业科技合作,包括应用智慧精准农牧渔业、农业信息化数字化管理、现代农业生物技术、卫星遥感与导航定位技术等,充分挖掘共建国家的农业贸易潜力,帮助它们发挥各自的农业比较优势,能够有效利用国际市场资源,提高各国农产品进口来源地和出口目的地的多样性,优化调整双边农产品贸易结构,提高贸易效率,从而增强中国与共建国家在更广泛的领域开展农业发展经验互鉴及农产品贸易合作,通过农业国际合作联盟实现互利共赢;另一方面,数字技术凭借其广泛辐射性、渗透性和灵活性特征,突破了实体市场地域分割、制度距离和文化性贸易壁垒限制,搭建了中国本土市场跨区域线上市场合作平台,有利于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农业集聚度和出口产品附加值,帮助更多企业通过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与国内企业自主研发创新相结合的方式实现传统农业向外贸企业转型,有效提升我国不同地区的农业对外贸易水平和开放程度。同时,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实现了各省跨区域农业产业间高级要素自由流动、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共享,加快了本土企业开发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能力,也提高了农产品加工在国际市场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数字化推进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对接农业标准国际化步伐,形成用数字经济发展相统一的农产品贸易合作规则、标准、制度和管理。作为当前极为重要的经济形态,数字经济的发展使得传统国际经贸规则面临巨大挑战,全球经济治理体系和国际经贸规则的发展演变需要不断适应数字经济时代下产业数字化转型的大趋势。因此,农业强国建设必然要求充分把握数字化所带来的前沿技术及其发展趋势变化,以同当前国际数字经贸规则标准有效对接。以数字化赋能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高质量发展,能够及时追踪跟进国际市场标准动态,并制定相应对接农业标准国际化方案,降低贸易壁垒,加快推进本土农业对接国际市场标准,从而逐步提升双边国家农产品国际贸易话语权,有助于各国进一步参与和融入到国际农产品标准的制定设计之中,也是我国加快实现农业标准国际化的重要途径。
(二)数字化促进农产品贸易供需双侧匹配和优化,充分释放供给端与需求端潜力
一直以来,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在农产品跨境贸易模式中长期存在因供需匹配效率偏低、信息沟通时效性差引致的贸易低效率问题。数字化凭借其虚拟性、即时性和无界性特征[13],能够有效缩短农产品贸易供给国和需求国之间的信息传输鸿沟,提高双边沟通时效性和供需匹配效率,解决供需两端升级转换错位滞后问题,并有效缓解贸易主体因对市场反应迟缓引发的矛盾。随着农产品贸易领域及其上下游产业环节和配套服务业与数字技术的深度融合,传统农产品贸易领域涉及的生产、包装、销售、运输、交付和消费的完整链条体系发生重大变革,数字化成为加速传统农产品贸易供需两端间的数据信息传输效率的有效工具之一。
具体地,数字化促进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供需双侧匹配和优化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数字化有效提高了中国与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供给侧的生产效率。数字时代背景下,数据成为新型生产要素,依托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关键数字技术[14],供给端企业能够对市场消费需求及时作出比较精准的预测,改变传统农产品贸易供给端要素投入、组合及利用模式,降低低端无效供给规模,有效提升农业生产领域各类投入要素的综合利用率和最优配置,实现农业最适配、最高效、效益最大化的产出水平,从而实现农业供给端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助力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高质量高水平可持续发展。第二,充分发挥数字化创新驱动和赋能作用,可以全面激活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农产品消费端潜力,刺激消费需求规模扩张和结构升级。伴随着农产品贸易产品、途径和工具的数字化转型,国内外市场对农产品的消费需求日趋多样化、个性化、柔性化,跨境电子商务通过数字化赋能线上线下消费场景,一对一满足定制需求的“零单贸易”逐渐增多,为传统农产品贸易开辟新的零售渠道,塑造品牌优势,同时通过海外仓孵化模式引进国际市场优质产品,为线上货物订单提供各类数字化服务,从而持续拓宽国内外农产品市场消费需求边界。第三,数字化有助于破除供给侧和需求侧的信息壁垒,畅通数据信息传输渠道,缩短供需市场信息互换时间,有效提高供给侧对市场需求变化的反应速度,从而缓解因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供给端与需求端市场失衡与不匹配问题。
(三)数字化降低传统农产品贸易成本,提升贸易主体的效益空间
传统农产品贸易活动中,从提供跨境产品和服务、客源需求对接、磋商、跨境物流运输、交付货物到货款结算等各个环节构成了贸易成本的支出来源。数字化背景下,传统农产品贸易的产品、工具和途径等加快实现数字化创新升级,使得各贸易环节的成本支出显著降低,更多的农产品市场主体既可以利用数字技术降低供需双方因市场搜寻匹配所付出的额外搜寻成本,也可以在更为广阔的市场平台配置资源要素,凭借数字化物流系统提高商品流通效率和要素配置效率,推动我国农产品出口目标市场趋于多元化,同时帮助更多小农企业降低运营成本,将更多资金投入到农产品加工及其跨境服务的研发创新中,从而加快传统农产品加工业的转型升级。首先,数字技术与传统贸易的深度融合改变了传统农产品生产模式和贸易方式,加速了跨境电子商务、个性化定制订单、跨境云服务等各类新型、多样化的贸易模式兴起,引起世界农产品贸易由大宗贸易模式向平台化、分散化模式转变,同时农产品生产企业需要及时获取国际市场差异化农产品需求信息并做出相应调整,并基于国际市场消费者个性化和差异化需求提供定制化生产与服务。数字技术既能够高效传递国际供需市场信息,也可以依据农产品供需市场海量数据的量化分析搭建供需端多样化对接方案,降低潜在客户搜寻成本,增强企业对于多元化市场需求的供给创新能力和适应性,通过供需双侧协同发力,持续有效挖掘农产品贸易市场潜力,提高贸易效率。其次,数字技术驱动下传统农产品贸易逐渐向网络化和智能化转型,依托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15],买卖双方能够缩短商务谈判和交易磋商的时间,国与国之间能够增进彼此了解与信任,降低因制度差异引致的贸易低效率问题。在数字化发展的影响下,地理边界、语言沟通障碍、社会文化差异等传统贸易壁垒的影响趋于弱化,农产品贸易成本显著下降,贸易效率明显提升。再次,在农产品清关交付和贸易结算阶段,数字技术赋能通关口岸数字化转型,通过对订单信息、支付凭证、物流溯源等电子数据进行自动采集分析,并及时形成报关数据,极大地提高通关贸易便利化水平,通过这种“数字清关”模式有效缩短货物清关时间,降低农产品损耗率。最后,在冷链物流运输过程中,农产品因其易腐烂、不易储存的本质属性,对冷链运输及配套设备有较高的要求,长期面临高昂的运输成本、仓储成本和管理成本等。伴随着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跨境物流体系中,数字化能够加快实现海外仓数字化和物流数字化系统的建设与完善,帮助涉农贸易企业合理规划选择低风险、高效率和全程可视化的农产品冷链货物运输路径与运输方式,使用高效的冷藏保鲜技术、形成智能温控储藏和分区仓储,实施农产品质量溯源和全程监控,最大限度地延长产品保质期,降低坏品率,从而极大地降低传统农产品贸易冰山运输成本。
(四)数字化催生农产品贸易新模式新业态,培育重塑贸易链条的全新动力
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数据成为新型农业生产要素,数字化加快了传统贸易领域新模式、新业态、新形势的出现与发展。传统贸易模式已然难以适应当今国际市场个性化、集约化、高弹性和多元化的新兴市场需求,以区块链、物联网、5G技术和大数据为代表的数字技术为传统贸易转型与创新发展提供了关键契机。一方面,数字技术的应用拓展了现有农产品贸易及其配套服务品类,精简跨境贸易流程,缩短贸易链条,改变了农产品贸易链条上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加快形成线上线下双线联动的贸易模式,实现了传统农产品贸易的创新升级与转型优化;另一方面,利用数字技术能够高效整合“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差异化、个性化的市场需求,催生出更加多样化的贸易产品,提升我国与共建国家的消费者福利。同时,数字技术加速了新模式新业态的出现与发展[16],如农产品跨境电商、订单农业、海外仓、外贸综合农业服务业等,为特色优质农产品出口提供畅通高效的贸易渠道,持续释放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增长新动能。更重要的是,数字技术有助于加速农业与第二、三产业的深度融合和有效联动,形成完整的农业贸易产业链和价值链,进而优化中国与共建国家农业资源优化配置,更好发挥各方的农业资源优势,提高我国与共建国家农业生产现代化和规模化程度,拓展农产品贸易增值空间,充分挖掘各方农业多功能性和创新竞争力,也驱使各国农产品贸易市场利益分配格局优化升级,加快农业价值链的分工升级。
四、数字化赋能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高质量发展的现实挑战
(一)“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数字贸易治理摩擦和数字鸿沟问题突出
数字化时代背景下,数字技术在产业和贸易领域的广泛应用与数字化发展加快推进了数字“一带一路”建设,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创造了更加多元、更为开阔的经济发展路径。但由于不同国家处于不同的数字发展阶段,各国产业基础、国别利益和监管理念等具有较大差异[17],导致“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在数字经济治理机制和数字贸易规则上呈现出泛化、碎片化和缺乏约束力的特点,不利于中国与共建各国从数字贸易和数字经济发展中获取更大效益。一方面,“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之间的数字治理摩擦不断,各国针对数字税收治理、数字技术伦理、数字平台竞争、源代码保护、网络数据安全、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等方面的价值取向和核心主张存在显著差异,既加剧了“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数字经济治理和数字贸易合作过程中的矛盾与摩擦,限制了数字化发展所营造的协调一致性和包容性发展机遇,也增加了我国建设农业贸易强国在国际合作领域的挑战和压力;另一方面,与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长期致力于强化数字贸易规则话语权,寻求数字经济战略发展同盟来确立和巩固他们在全球数字经贸领域的主导地位不同,“一带一路”共建发展中国家对数字经贸发展的核心诉求更倾向于推动本国现有产业链和经贸体系的升级优化,更侧重于采取更为公平开放,更加循序渐进的制度安排和对外开放策略,以达到降低数字化变革对国内市场冲击的目的。
(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数字空间治理水平较低,人才配套基础薄弱
数字空间治理水平对“一带一路”数字化发展具有显著促进作用。一直以来,“一带一路”共建不同国家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差异较大,部分国家互联网普及率和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处于较低水平,多数传统企业缺乏包括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相关数字贸易技术支持和数字金融工具的使用,也尚未建立统一的数字空间治理机构,导致各国农产品产业链的数字化转型成本较高,难以有效形成相互包容、彼此合作的“一带一路”数字化发展领域协同治理格局。此外,部分共建国家及地区的恐怖主义高发与政权更迭频繁,不利于贸易的数字化转型,加上众多国家人口生育率偏高、基数过大,数字经济发展水平严重滞后于人口增长速度,导致“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空间治理水平出现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在新冠疫情全球蔓延和逆全球化思潮涌动背景下,共建国家的部分跨国企业产业链在国际市场显示出其脆弱性,并逐渐加强本土企业生产能力,缩小多步骤、多国家供应链,更不利于“一带一路”数字化治理水平的提升。更重要的是,“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有关数字技术领域的复合型人才和高级研发技术人员存在严重短缺,技术“卡脖子”的现状尚未得到根本改善。在核心数字技术领域人力资源严重匮乏背景下,共建各国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核心元器件、操作系统和国内高端芯片研发使用等领域同样面临着低自给率和技术攻关迟缓难题,严重制约了各国产业数字化转型进程。
(三)有关农产品数据跨境传输安全威胁持续升级,传统关税监管面临挑战
实现数字化赋能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的关键在于解决跨境网络开放共享的需求与数据安全保护之间的关系问题。数字贸易的发展使得“一带一路”发展中国家数据跨境流动、存储和使用变得更为频繁,目前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尚未建立有效、相对完善的数字知识产权保护和数据传输安全保护体系,网络恐怖主义和网络犯罪问题频发,如窃取商业机密、数据滥用、网络诈骗、侵犯隐私、被他国监控数据等问题已经成为数字化赋能我国与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合作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障碍之一。此外,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尚未建立协调一致的数字服务税体系,数字化发展驱动下双边和多边农产品贸易的跨境电商交易规模日益扩大,共建各国逐渐采取单边开征数字税的方法来维护其税收主权地位和利益,加大了中国与共建各国农产品的贸易摩擦,也可能影响未来跨境数字贸易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准入和开展。
五、数字化赋能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路径
以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虚拟现实和大数据等数字技术与传统贸易相结合所形成的数字化新动能是实现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着力点。因此,有必要针对数字化赋能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机制,针对当前数字化赋能中国与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高质量发展的现实挑战,提出利用数字化发展新机遇,加快推进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高质量发展与中国农业强国建设的“中国方案”。
(一)加快数字技术同传统农产品贸易的深度融合,塑造“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高质量发展“新底座”
针对当前不确定性风险增强的国际经济形势和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长期低效率低质量的现状,一方面,我国应强化战略统筹,加快数字技术同传统农产品贸易的深度融合,充分利用数字化新机遇,既要高效率、高质量发展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农产品贸易,又要完善跨区域农产品贸易发展的机制体制,切实保障新形势下国家粮食安全;另一方面,我国应紧抓数字经济发展机遇,以数据为关键要素,以发展智慧农产品贸易为重点,以农业供应链数字化转型为主线,全面聚焦“一带一路”区域资源要素,创新贸易合作机制,实现数据资源共享互联、农业全产业链赋能增效,提高我国农产品在与共建国家贸易中的国际竞争优势。首先,应将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5G通信、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与传统农产品贸易模式进行深度融合,瞄准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三环节,促进共建国家农产品加工现代化和智慧化转型,为生鲜农产品打造智能化加工体系,赋能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和附加值提升。同时重视建构农产品产业数字交易平台,通过整合线上线下农业资源、提升贸易配套服务、实时监测和传递农资采购和农产品流通等数据实现农产品贸易流通环节的精简,降低信息不对称成本,优化贸易结构,从而实现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的高质量发展。其次,我国应大力推进国内智慧农业发展,促进数字技术与农机、农艺、农业生产等领域的融合应用,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步伐。一是加快农业生产要素的网络化、数字化、在线化。利用数字技术实现对农业种植环境、养殖业生长信息、农机装备机械供求信息的数字化获取和标示,同时实现远程数字化信息共享和调度,实现农业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与有效利用。二是强化智能化和云计算技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调控和决策力度,全力打造智能加工车间。凭借云计算技术对农业生产数据进行有效分析和加工处理,优化农产品加工和动植物优化生产结构调控模型,实现农业生产周期的全面化、及时化、智能化调控,从而有效提高农产品加工效率和质量,强化农产品出口竞争优势。三是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加速实现农业全过程、全环节、全链条协同化与一体化。通过云计算平台和区块链去中心化技术将分布式农业生产、流通交易及消费系统整合为一体,从而实现国内各地区农业加工生产、经营管理、消费出口等环节与农业生产主体工作保持协同优化和同频共振。最后,强化利用数字技术推进农产品标准化和品牌化建设意识,赋能中国出口农业品牌产业发展。例如,利用射频识别技术(RFID)自动、快速、准确搜集和存储农产品全链条全周期的跟踪监测,建立农产品质量追踪溯源信息管理系统,对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要求未达标的农产品及时作出预警,强化出口农产品跨境存储、流通、销售的全流程质量检测服务,塑造安全、生态、健康的出口农产品品牌形象。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农业龙头外贸企业数字化转型的引领带头作用[4],加快建设农业品牌产业数字化平台,通过为传统企业在农业生产、品牌营销管理、品牌服务等环节提供数字技术支持,深度挖掘农业品牌数字化转型空间,塑造中国农产品出口品牌优势。此外,应充分重视我国农业企业通过跨国投资方式将农业技术和数字技术在共建国家推广应用,统筹推进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二)培育数字贸易领域的高水平人力资本,打造“一带一路”共享、共研数字技术共同体
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应重视加强科技交流合作,充分利用各国的前沿科技基础,为“一带一路”数字化发展提供长期的人力资本支持[8]。在数字经济发展和贸易数字化转型的主流趋势下,加快推进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数字贸易领域创新型、技能型和研究型人才队伍建设,打造“一带一路”共享、共研数字技术共同体应是优化区域内农业资源配置,推动技术、资本、信息与服务等高级要素在域内自由流动,提高共建国家数字技术与农业深度融合,加速数字化赋能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高质量发展的破局之路。一是我国应充分重视数字技术领域技能和研发人才培养,在“一带一路”共建优化算网融合和先进计算等技术空间布局优化,塑造农产品贸易数字化转型新优势,助力我国与共建国家紧抓数字化发展机遇,建设高质量、高效率、高效益的农产品贸易合作网络,实现农产品贸易高质量发展。二是我国应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共同打造共研、共享数字技术共同体,充分利用各自的前沿技术基础,加快数字技术人力资源的跨境交流往来,持续强化科技交流共享,加快建立完善资金性和政策性的共享、共研数字技术合作关系,鼓励和支持拥有数字技术先行优势的国家或企业基于尊重原创、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开展数字技术人才培训,主动分享前沿技术,加快共建各国农业供应链数字化转型,共建国家也应为提供技术指导的国家或地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此外,中国应与共建国家共同推进数字技术人才联合培养长效机制,探索成立跨区域数字经贸人才培训中心和数字技能学习平台,加快形成满足我国与共建各国贸易数字化发展需求的高素养、高水平和复合型人力资本蓄水池,实现域内数字技术专业人才合作务实化和常态化,打造服务于农产品贸易高质量发展的优质人才储备,从而为中国与共建各国农产品贸易合作提供长期的技术支持。三是应由我国牵头,推动共建“一带一路”数字服务平台,深化全方位数字技术交流合作,并联合丝路基金、亚投行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政策性银行设立农业数字化转型专项资金或种子基金,为企业数字化转型、数字标准联通和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定向资金支持,降低农业企业数字化转型融资压力,有力保障“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传统农业企业的数字化发展,拉动各国农产品供应链数字化转型,提高对进口农产品的需求程度和消费水平,从而扶持和引导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数字化发展。此外,成立第三方数字技术评估机构也是保障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数字技术标准公平、公正、合理的可行方案,助推数字化赋能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高质量发展。
(三)协调统筹开放合作与国家安全之间的关系,开拓农产品贸易合作新空间
数字化发展虽然为传统农产品贸易增长创造了新的突破口,但也间接带来国家间数字贸易壁垒和数据安全争端问题。数字技术是贸易数字化的关键工具载体,而数据信息则是关键的生产要素和核心战略资源。因此,在协调统筹好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各国国家开放合作和国家安全关系的同时,更要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和数字技术与传统农产品贸易充分、高效地有机结合,不断拓展现有农业经贸合作边界,开拓农产品贸易国际合作新空间,提升我国在“一带一路”农业贸易战略竞争与合作过程中的影响力。这是实现我国与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制度保障,更是我国推动农业强国建设中的聚焦重点。一是应尽快建立完善“一带一路”数字经济安全治理机制。应由中国牵头积极推动“一带一路”区域网络数字安全治理合作,完善数字治理机制,充分利用“一带一路”高峰论坛、上海合作组织、互联网治理论坛、亚信会议和金砖国家组织等合作机制,定期交流、分享数字技术和数字经济治理经验,积极推动“一带一路”数字安全治理合作平台建设,在数字货物、数据监管、跨境数字税收、网络安全治理和数字知识产权保护等国际规则与技术标准等方面建立长效的沟通机制和国际合作治理方案,加快形成以“一带一路”共建各国政府为主导,社会各方协作的数字空间治理格局。同时,应充分借鉴吸纳欧美发达国家的数字安全治理经验,尽快完善相关跨境传输、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反垄断和平台保护等一系列规则体系,推进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各国的数据保护法律法规建设,加快完善数据要素确权、交易、转让和使用等相关标准制度,规范海关进出口、移动支付、跨境运输、跨境物流、个人出入境等数据的频繁交流互动、汇集、处理和保护,形成统一的“一带一路”数字经贸合作领域法律制度框架,切实保障中国与共建国家数据信息跨境自由流动的安全性。二是面对“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庞大的农产品市场规模和极为迫切的农业转型升级需求,我国应立足“数字丝绸之路”建设,充分利用数字化赋能契机,科学、有效、循序渐进地挖掘我国与共建国家的农产品贸易合作空间,实现互利共赢。一方面,我国应利用数字技术加快布局高效、安全、稳定的“一带一路”农产品供应网络,大力发展农产品生产的数字信息化指导系统、农产品数字化结算平台,创新数字化与农产品流通体系和农产品电商品牌塑造等一系列农产品贸易相关的数字产品和服务出口,积极扩大数字货币合作和移动支付,率先探索和落实域内数字化赋能农产品贸易规则[18];另一方面,中国应在“一带一路”域内推广产业数字化转型的中国经验,努力打造农产品贸易纠纷处理机制和数字贸易协同发展机制,强化双边和多边数字经贸规则磋商,缩小和弥合中国与共建各国的数字鸿沟,构筑“共商共建共享”的“数字命运共同体”,提高数字化发展背景下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开展农产品贸易合作过程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在当前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世界经济发展充满不确定性风险大背景下,实现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农产品贸易高质量发展,对于推动我国本土农业产业结构高级化、加快农产品外贸市场多元化布局,进而实现农业领域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当前中国与共建国家农产品贸易合作仍面临诸多风险和挑战,贸易合作潜力仍未得到有效发挥,如何借助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化发展的力量,科学、有效、合理地解决农产品贸易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充分盘活共建各国农产品贸易合作活力,有效提升我国农产品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贸易竞争力,不断创新贸易模式、扩大贸易规模、强化贸易保障,是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共建更高层次、更高水平、更高质量农产品贸易合作所必须认真考虑的问题。
[注 释]
①
资料来源于国际食物政策研究所(IFPRI)发布的《2022年全球食物政策报告》。
② 数据来源于《中国商务部农产品进出口月度统计报告》。
③ 农产品品类52代表HS编码第52章(棉花)、7代表第7章(食用蔬菜、根及块茎)、8代表第8章(食用水果及坚果;甜瓜或柑橘属水果的果皮)、16代表第16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20代表第20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3代表第3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21代表第21章(杂项食品)、24代表第24章(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9代表第9章(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17代表第17章(糖及糖食)。
④ 农产品品类15代表HS编码第15章(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8代表第8章(食用水果及坚果;甜瓜或柑橘属水果的果皮)、3代表第3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10代表第10章(谷物)、52代表第52章(棉花)、23代表第23章(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置的动物饲料)、7代表第7章(食用蔬菜、根及块茎)、11代表第11章(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12代表第12章(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2代表第2章(肉及食用杂碎)。
⑤ 农产品类别1代表HS编码第1章(活动物)、2代表第2章(肉及食用杂碎)、3代表第3章(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4代表第4章(乳品、蛋品;天然蜂蜜;其他食用动物产品)、5代表第5章(其他动物产品)、6代表第6章(活树及其他活植物;鳞茎、根及类似品;插花及装饰用簇叶)、7代表第7章(食用蔬菜、根及块茎)、8代表第8章(食用水果及坚果;甜瓜或柑橘属水果的果皮)、9代表第9章(咖啡、茶、马黛茶及调味香料)、10代表第10章(谷物)、11代表第11章(制粉工业产品;麦芽;淀粉;菊粉;面筋)、12代表第12章(含油子仁及果实;杂项子仁及果实;工业用或药用植物;稻草、秸秆及饲料)、13代表第13章(虫胶;树胶;树脂及其他植物液、汁)、14代表第14章(编织用植物材料;其他植物产品)。
⑥ 农产品类别15代表HS编码第15章(动、植物或微生物油、脂及其分解产品;精制的食用油脂)、16代表第16章(肉、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的制品)、17代表第17章(糖及糖食)、18代表第18章(可可及可可制品)、19代表第19章(谷物、粮食粉、淀粉或乳的制品;糕饼点心)、20代表第20章(蔬菜、水果、坚果或植物其他部分的制品)、21代表第21章(杂项食品)、22代表第22章(饮料、酒及醋)、23代表第23章(食品工业的残渣及废料;配制的动物饲料)、24代表第24章(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51代表第51章(羊毛、动物细毛或粗毛;马毛纱线及其机织物)、52代表第52章(棉花)、53代表第53章(其他植物纺织纤维;纸纱线及其机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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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gitization Enabling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Trade between China and Countries along“the Belt and Road”:
Mechanism, Practical Challenges and Implementation Path
Xu Weicong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Northwest A&F University,Xianyang 712100, China)
Abstract: The deep application of digital technology in traditional agricultural product trade has triggered a wave of digital development. This has formed an important driving force for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traditional agricultural product trade. At present, the agricultural trade between China and “the Belt and Road” countries is facing problems such as unbalanced regional layout, single structure of import and export market, and low degree of diversity of products, which leads to the “large but not strong”agricultural trade cooperation among countries. In recent years, the Internet penetration rate, 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ICT) utilization rate and ICT service export level of the countries along the“the Belt and Road” have increased year by year, which has laid a certain foundation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By promot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a higher level of agricultural product trade pattern, promoting the dual matching and optimization of supply and demand in agricultural product trade, reducing the cost of traditional agricultural product trade, and promoting new models and format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 trade, digital development is deeply empowering the highlevel and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traditional agricultural product fields. At present, digitization empowering th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product trade between China and countries along the route faces both the old and the new contradictions within and between countries, as well as severe challenges such as digital trade governance frictions and digital divide. In view of this, this paper proposes a feasible path for digital empowerment of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trade between China and the “the Belt and Road” countri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accelerating the deep integration of the digital technology and the traditional agricultural trade, cultivating highlevel talents in the field of digital trade, creating a digital technology community of sharing and coresearching, and coordinat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pen cooperation and national security.
Key words:digitalization; digital technology; agricultural trade; “the Belt and Road”;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责任编辑:张丽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