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娇 范传南
【导读】《妇女共鸣》作为民国时期具有影响力的妇女期刊,是一个向社会传播妇女解放思想的大众媒体,对推动妇女解放运动的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通过梳理《妇女共鸣》在1929—1944年中关于婚姻自由问题的探讨,分析当时追求解放的女性知识分子是如何看待婚姻自由的。此外,通过《妇女共鸣》杂志所记录的关于婚姻自由实践中产生的问题,了解婚姻自由观念对当时的社会影响。
《妇女共鸣》是1929年1月成立于上海的妇女团体——妇女共鸣社的机关刊物。其于同年3月25日在上海正式创刊,是发行时间最长的妇女刊物之一。该刊物一直致力于为妇女发声、关注妇女问题,对妇女解放运动产生了深远影响。该刊创刊前,社会上虽然已经出现诸多妇女刊物,但这些刊物难以摆脱男性的指摘与影响,潜意识中的厌女思想在刊物中依旧大量存在。因此,《妇女共鸣》创刊宗旨即是为了摆脱男性对妇女刊物的掌控,积极树立自身的主体意识,以获得女性对妇女报刊的话语权。
目前学界对《妇女共鸣》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民国女性权利、妇女解放、女性地位、女子教育、女子职业、婚姻关系等角度,对于婚姻观念的探讨较少。本文通过查阅《妇女共鸣》中与“婚姻自由”相关的时事评论、新闻报道,根据《妇女共鸣》传递出的对婚姻自由思想的态度与立场,来探讨当时女性的婚恋情况以及面对的婚姻困境。
一、对婚姻自由的总体看法
民国时期的婚姻和家庭内部出现许多新变化,如:婚姻关系开始强调情感基础、自由结合,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有所提高,家庭中的人际关系也趋向平等,分家时子女平等享有继承权,谋生渠道多样化等。但是封建主义式与资本主义式混杂的婚姻状况仍是民国时期婚姻的一个显著特征。传统妇女付出的家务劳动被视为理所应当,她们为家庭创造的价值没有得到认可,只被当成家中的消费者。妇女在家依靠父兄,出嫁依靠丈夫,婚姻成为妇女维生的主要手段,导致她们缺乏经济地位。而随着民国时期城市的现代化对传统家庭制度的冲击,女子教育的范围逐渐扩大,女性开始走上社会谋生,并逐渐获得经济上的独立地位。
民国时期人们对于婚姻自由的争取意愿是强烈的。中国传统的婚姻制度带有宗族色彩,由家长包办,“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男女双方无法按照个人意愿来选择结婚对象,必须由父母长辈做主,致使男女双方都感到压迫与痛苦。但是男性在婚姻中尚可选择纳妾、狎妓,女性则处于“三从四德”“从一而终”的道德枷锁下,被严格禁锢。因此,女性争取婚姻自由的意愿更为强烈。“他们情愿,牺牲一切的一切,来调换婚姻的自由,同时极力地,来反抗,反对婚姻自由的家长们。”新文化运动中的许多领军人物,如鲁迅、郭沫若、郁达夫等,都曾大声疾呼批判旧礼教,并身体力行实行了新式婚姻。但是,沿袭了数千年的旧观念仍旧无处不在,以致变革的阻力重重。
民国初期妇女团体为争取婚姻自由权,曾在国内多次举行示威行动,更曾在国际大会中宣示中国妇女运动的目标十条,其中第四条即为“婚事女子有完全自主权”。在此情形下,1926年1月16日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妇女运动决议案》,其中第9条甲项第4款规定:根据结婚离婚绝对自由的原则制定婚姻法;第5款规定:保护被压迫而逃婚的妇女。由此初步奠定了婚姻自由权的基础。1930年12月26日,国民政府又公布民法亲属篇,正式确立了“婚约应由男女当事人自行订定”的婚姻自由权。这是婚姻自由权在法律上正式确立的重要标志。而《妇女共鸣》作为积极进行妇女解放运动的妇女报刊,自然包含诸多反映当时社会有关婚姻自由问题的论述。
第一,《妇女共鸣》自1929年创刊以来,所发行的关于婚姻自由的文章具有支持婚姻自由的总体特征,对当时社会婚姻自由问题进行了探讨和思考。《一个从恶婚姻里奋斗出来的少女》讲述了如何帮助少女解除由父母包办的,与品行不良的未婚夫订立的婚约的经过,坚定地提倡“结婚要出乎自己愿意的,绝不是任何人能强迫的”!读者来信《一个为婚姻问题哀鸣的女子》向报刊记者控诉父亲强迫她与得意门生结婚,以废学相威逼。记者安抚其不要自杀,支持她用感情软化父女关系解决逼婚问题。这些文章中的主人公都面临着父母包办婚姻的遭遇,并最终通过解除婚约等方式进行自己的抗争,至于提倡离婚自由以及对重婚、纳妾等问题的抗诉文章更是不胜枚举。
第二,对外国关于婚姻自由、离婚等讨论的报道,显示出《妇女共鸣》对于婚姻自由问题的关注。1929年,刊物翻译了美国大学教授对美国社会独身、离婚趋势的担忧预测。1936年,刊物报道当时英王爱德华对婚姻自由的追求,赞扬其勇敢意志和无阶级意识。最重要的是,在当时社会上“妇女回家论”浓厚的氛围下,刊物仍然尊重了辛普森夫人的人格,并以事实承认妇女具有婚恋自由的权利。从不同侧面表示了当时社会对于婚姻自由问题的关注。
二、揭示婚恋自由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民国时期社会风气逐渐开化,受西方影响的新型婚恋观冲击了旧式婚姻制度,婚姻的自主权逐渐从旧式封建家长转移到青年男女手中。但是“中国的社会还是一个过渡的社会,新的不能完全新,旧也却不完全旧,正是新旧过渡的一个时期,所以中间就生问题”。当时中国的妇女渴望走出中国传统婚制,但仍然受到传统封建礼教的压迫,婚姻自由受阻的女性仍然占比不少。城市之外的广大县区与农村仍受封建制度影响,买卖婚姻、包办婚姻仍然屡见不鲜。另外,对于婚姻自由观念的盲目崇拜,对社会潮流的盲从,使得许多并不彻底了解自由婚姻制度的人,草率地结婚与离婚,以致产生了许多社会问题。
(一)根深蒂固的封建思想的影响
尽管当时民国已建立多年,但是《妇女共鸣》上1934年的一则新闻仍然揭示了当时封建思想仍顽固扎根于中国社会的社会问题:“内政部近又令各省厉行取缔蓄辫缠足,……察哈尔省僻居北塞,风气不开,妇女缠足者仍甚多。禁令无效。民政厅将再通令各县严厉执行,先予劝导,如仍不改,则绳之以法。”缠足作为一种畸形的古代审美观,体现了封建礼教对女子的身心健康的残酷压迫,也常与封建制度下的婚姻联系在一起。当时民国虽已成立23年,但各省仍有众多的缠足现象,由此可见婚姻自由在当时中国仍难以普遍实现。1934年的一篇文章则介绍了民国初年四川一县仍然存在的野蛮婚俗——放炮即定亲。在此婚俗下,甚至出现了一个女子被多个男子举行放炮订婚仪式,以致不知婚嫁人选,并由此引发械斗的现象。另外,当地各乡还存在其他婚姻恶俗,如“弟兄互配一女,或子占父妾,养媳赘婿,则为普遍情形”。作者在文章中呼吁当地县政府能从教育入手进行根本性的改革。
此外,封建家长也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强大阻力,严重限制着女性的婚姻自主权。女性群体由于涉世未深,在经济上未能独立自主,在封建家长的压迫下往往容易走向极端的自杀之路。在《妇女共鸣》的读者来信中,就有仍在上学的年轻女子为拒绝父亲的包办婚姻,甚至想到自杀了事的内容。有关自杀的分析也表示:“试稽各地新闻纸,殆无日不有自杀消息,其致死原因虽各不同,概括之约可分为三种动机,情场失恋愤嫉难平也;夫妇恶感缺乏生趣也;经济压迫或谋生乏术也。”这一时期,因婚恋自杀的青年男女一方面受到婚姻自由思想的冲击,一方面受到封建礼教的压迫,在种种无奈之下选择了自杀这一绝路。
(二)婚姻自由思想传播后产生的问题
婚恋自由的思想广泛传播并逐渐成为潮流,解放了过去被旧社会盲婚哑嫁的婚姻制度压迫的女性,但是也因此滋生了假借自由之名而进行种种背德违法的行为:“盖道德沦丧,人欲横流,婚姻问题,视如儿戏,今日结合,明日拆散,一方结婚,他方又订婚约,无所谓信义,无所谓感情,全凭一时之好恶而已。”青年男女在婚姻自由思想的影响下草率订婚、结婚、离婚,甚至重婚,却没有认真地思考过什么是真正的婚姻自由,仅凭着一时的感情冲动,或仅凭对方的样貌、财力,没有真正地了解对方就草率订婚、结婚,而后又发现彼此问题,而轻易离婚。
离婚作为有效解决婚姻问题的手段,在思想逐渐开放以及婚姻法逐步完善的背景下,本是有利于民众解决婚姻问题的。然而《妇女共鸣》上的文章《恋爱热潮下离婚增多的救济》认为二十世纪一夫一妻制的婚姻也因此受到了动摇,认为有些妇女为个人主义所同化,得到了“绝对”的自由权,对结婚离婚一事缺乏慎重的态度。更有甚者“可是现在一般青年男女,竟无所顾忌,公然进行新婚,而不问原来对方之生死,虽罪在重婚亦所不忌”。对婚姻自由思想的过分倡导,不仅使当时的旧式婚姻者容易陷入重婚之中,也可能让通过自由恋爱结婚的人重蹈覆辙。《妇女共鸣》上发表了多篇关于离婚与重婚问题的文章,体现了当时社会上离婚现象的普遍性,也引发当时女性知识分子对婚姻问题的思考。在《离婚观念之是非》中列举了社会对离婚的不同态度,并总结认为夫妻双方应“既不偏于个人,亦不偏于社会,夫方有充分理由可以提出离婚,妻方有充分理由也可以提出离婚,而且应该受同样的批评与待遇”。
三、《妇女共鸣》对婚姻自由影响的思考
《妇女共鸣》刊布的文章对于婚姻自由思想产生的影响进行了多方面的思考,认识到仍在过渡时期的中国,封建礼教仍然是当时社会结婚离婚问题的根源所在。封建礼教的长时间压迫使终于获得解放的部分女性在婚姻自由问题上出现了反弹,表现为一种过激的倾向。《妇女共鸣》也针对婚姻中出现的择偶标准的制定、离婚再婚问题、战时婚姻问题进行了恳切的探讨与反思。
第一,《妇女共鸣》注意到了当时社会上的大家庭仍然在封建礼教思想的驱使下逼迫寻求婚姻自由的女性,压制无视女性的个人意志,并总结探讨当时社会上的各式婚姻形态。认为在过渡时期的中国出现了“半封建”的婚姻形态,其特征即为“先代订后认识”。还有“资本主义化”的婚姻形态,指的是多妻纳妾婚、买卖式的婚姻——替子女择偶时完全以财产为目标,或只注重聘礼的高低、扶养院式的婚姻,妇女不从事生产,完全依赖男子,将结婚当作职业。其实,在这种“资本主义化”的婚姻形态中,仍然能显著地看出封建礼教的影响。《妇女共鸣》认为上述的婚姻形态已没有存在的价值,应该借助国民教育推行“三民主义的婚姻制度形态”——政府管理婚姻与教育指导婚姻并重。
第二,《妇女共鸣》作为传播解放妇女思想的大众媒体,对妇女运动的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刊物深刻地阐释了婚姻自由的思想,同时也对追求或假借婚姻自由而产生的社会乱象进行了批评,总体上秉持一种赞扬并积极传播婚恋自由观的态度。针对重婚问题发表了数篇文章如《重婚与纳妾》《婚姻中之重婚与离婚问题》《重婚缓刑之疑问》等,对重婚问题进行了反思,认为需要严格地执行法律,对重婚进行切实的审判,而不是因为重婚多发生于男子而避重就轻,不有效施行法律,追求男女之间在婚姻关系上的平等。此外,《妇女共鸣》发表了数篇探讨知识女性对于婚姻与择偶应有认识的文章,但这也暴露了《妇女共鸣》在婚姻问题认识上的局限性,即缺乏对各阶级女性群体关注与考察的广度。
综上所述,《妇女共鸣》杂志作为女性刊物,其对婚姻自由的探讨正是源于其办刊宗旨即帮助女子谋权利、谋平等。《妇女共鸣》在指导女性树立进步的、自由的婚恋观发挥了重要作用。由此可见,刊物的总体基调是帮助女性走出旧式家庭、婚姻的束缚,进入社会,从事职业,拥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在经济独立的基础上掌握对自己婚姻生活以及人生的话语权,在拥有完整的独立人格的情况下审慎地择偶、走入婚姻。
《妇女共鸣》对于保障妇女婚姻自由权益而进行的讨论,更多是站在女性集体,特别是知识女性群体的视角出发,营造了过于理想化的婚恋观念。然而,对于广大需要帮助的底层妇女,它未能提供更实质性的帮助,许多妇女走进婚姻之后,才发现所谓的“婚姻自由”并不是真正的自由,妻子与丈夫也不能在家庭中实现“平等”,又导致了许多新的家庭和社会问题。因此,妇女运动仍需继续努力,去处理尚未解决的问题,去帮助妇女谋求真正的幸福。
参考文献
[1] 张树栋,李秀领. 中国婚姻家庭的嬗变[M]. 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0.
[2] 罗苏文. 女性与近代中国社会[M]. 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3] 张念. 性别政治与国家论中国妇女解放[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4.
[4] 郑新蓉,杜芳琴,主编. 社会性别与妇女发展[M]. 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2000.
[5] 杜芳琴,王政. 中国历史中的妇女与性别[M]. 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2.
[6] 陈东原. 中国妇女生活史[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17.
[7] 何黎萍. 西方浪潮影响下的民国妇女权利[M]. 北京:九州出版社,2009.
[8] 张晨.《妇女共鸣》杂志关于女子权利地位的讨论述评[D]. 长春:东北师范大学,2015.
[9] 徐蕊.《妇女共鸣》中妇女解放观念的研究[D]. 沈阳:辽宁大学,2019.
[10] 陈蕴茜,叶青. 论民国时期城市婚姻的变迁[J]. 近代史研究,1998(6).
[11] 周红,张彩霞. 国族视野下女性解放的言说策略与现实困境——以《妇女共鸣》为主体的探讨[J]. 厦门大学学报,2013(2).
[12] 邓红,刘海霞. 觉醒:民国“新女性”婚姻家庭观之嬗变——以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对城市女性的调查展开[J]. 河北大学学报,2007(4).
[13] 孟子[J]. 万丽华,蓝旭,译注. 北京:中华书局,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