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人文推动下的中世纪史研究

2024-07-05 07:44:49金德宁
古代文明 2024年3期
关键词:普通法

金德宁

关键词:亨利三世;罚金卷轴;普通法;司法诉讼;《大宪章》

21世纪以来,受益于数字人文技术,以历史档案为对象的数字整理成为史学研究的重要特征。在英国尤其表现为中古王室档案的数字整理,亨利三世(Henry III,1216—1272年在位)罚金卷轴工程系典型案例。

13世纪是英国历史上行政机构演变的重要阶段,约翰王(John,1199—1216年在位)末年的叛乱、1258年贵族改革运动等政治危机促进了行政机构的变革,“快速发展的行政体制背后,则是大量日常行政记录的涌现”。中书省(Chancery)职员将其登记,并妥善保存,而这些在册的档案被称为中书省卷轴(Chancery Rolls),包括“公函卷轴”(Patent Rolls)、“密函卷轴”(Close Rolls)、“罚金卷轴”(Fine Rolls)、“令状卷轴”(Liberate Rolls)和“特许状卷轴”(CharterRolls),涉及社会各层面,成为中古英国史研究中必不可少的史料。

其中,有关亨利三世时期国王和封臣关系、贵族家族史、司法诉讼等问题而言,罚金卷轴的价值不可或缺。2005年,亨利三世罚金卷轴工程正式启动,2012年竣工。该工程吸引了诸多学者的目光,有力地促进了13世纪英国史研究的发展。笔者拟对该工程作简要介绍,并展现其如何促进亨利三世时期司法和政治领域重要问题的诠释,借以审视数字人文推动下的中世纪史学研究新趋向。

一、英王亨利三世罚金卷轴及扩展历程

罚金卷轴是有关封臣为获取各种特许而向国王缴纳罚金的记录。在中世纪英国,封臣如果想要获取国王的特许,需要支付特定数目的金钱,且相关协议由中书省职员在羊皮纸上登记,并用“备忘录”(membrana)来标注页码。中书省将这些“备忘录”首尾相连,以卷轴形式存档,每年一卷。

罚金卷轴产生于约翰王时是学界共识。有学者将其归功于时任中书令(chancellor)的沃尔特(Hubert Walter,1160—1205),1还有学者归因于约翰王“病态的多疑性格”。自诞生以来,罚金卷轴经历了逐渐完善的过程,主要表现在以下3个方面。

其一,标题逐渐固定。早期罚金卷轴没有固定标题。诸如,约翰王第一年、第三年、第六年、第九年分别采用了“oblata recepta”“rotulus oblatorum receptorum”“rotulus finium receptorum”“oblata curie”称谓。不过,约翰王第十五年的罚金卷轴标题为“rotulus finium”,自此成为固定称谓。

其二,内容大为拓展。早期的罚金卷轴主要是有关当事人向王室提供金钱以换取特许权的记录,很少提及与罚金相伴随的王室令状(royal letters)。诸如,约翰王第一年,罚金卷轴的528项条目中,“为了获得Z,X把Y呈献给国王”(X gives Y to the king for Z)的占比高达88%。亨利三世继位后,为了满足战争的需要,同时履行《大宪章》(Magna Carta)的要求,罚金卷轴开始更详细地记录国王的财政状况。一方面,逐渐收录与罚金相关的王室令状,即在记载罚金相关协议的同时,还会附上一份相关令状的摘要。这种收录意义重大,“鉴于罚金日期可以从随附令状日期中推算,只有伴随着这一发展,读者才可能准确地界定罚金日期”。另一方面,罚金卷轴开始收录与罚金无关、但对财政署而言非常重要的条目,诸如债务偿还率等。1222—1234年,罚金占比超过30%的只有3年。这对研究者探究亨利三世时期的王室庇护权、贵族阶层的结构变革等提供了重要依据。

其三,为了便于检索,罚金卷轴的令状中往往附有旁注,且旁注内容呈现阶段性发展。早期,旁注主要是有关罚金所属郡的注解。究其原因,早期罚金卷轴主要是一份债务清单。对财政署而言,“只需清楚应向哪位郡守发追债命令,及该债务在财税卷轴(Pipe Rolls)的位置”。不过,当罚金卷轴开始囊括与罚金无关的信息后,以郡为主的旁注逐渐被以条目主题或受益人为主的旁注所取代。这是因为随着罚金卷轴内容变得庞杂,仅凭借与郡有关的旁注并不方便书记员查阅。

对罚金卷轴进一步讨论之前,还有必要辨析“罚金”一词。“罚金”是指在与国王达成协议后,封臣向其支付的一笔金钱,用“dat/dant domino Regi”或“finem fecit/fecerunt nobiscum”来指代。“dat”和“finem fecit”通常被视为同义词,可交替使用。不过,近年来,有学者发现了两词的差异。“finem fecit”主要与土地保有、继承权、婚姻权、监护权等封建权益有关,在某种程度上带有非自愿的性质。换言之,“finem fecit”代表着“被告被剥夺一切的可能”。“dat”通常指代当然令状(writ de cursu)的购买、举办市场和集市的权力等法律相关事宜,一般用于为了眼前或未来利益的自愿捐献。

罚金数目的确定意味着协议达成。对于底层社会而言,当事人如果购买诸如移审令状(writs of pone)、市场权等固定价格的常规罚金(routine fines),只需和王室职员交易。但对上层贵族而言,不少罚金需要与国王或大臣直接协商,一些重要罚金甚至需国王亲自决定。不过,罚金只是当事人向国王的承诺,非实际缴纳金额。一般而言,当事人采取分期的方式。其间,国王可能赦免部分金额。亨利三世时,暂缓或赦免的现象较明显。诸如,1218—1224年,罚金卷轴中终止偿还的债务金额增长了3倍。如未得到赦免,债务一直有效。这些债务可能持续几代,甚至发展成死债。在13世纪,财政署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死债,以至于不得不限制死债数量。

此外,罚金往往不是直接呈交国王或中书省,而是由财政署负责征收和审计。为了方便财政署了解应征款项,中书省每年将罚金卷轴的副本分批次寄给财政署。财政署接到的罚金卷轴副本被称作原始卷轴(originalia rolls)。因此,罚金卷轴上会出现诸如“从这里开始,它将被送到财政署(hinc mittendum est ad scaccarium)”的旁注。这意味着,到目前为止,所有与财政署清账相关的账目已呈交财政署。接到原始卷轴后,财政署将债务誊写到诏令(summonses)中,并于该条目(在原始卷轴中)附近加“S”的旁注,大概是“summons”或“to be summoned”的意思;接着,财政署每年两次将诏令派送给郡守,由后者负责征收;同时,财政署将未偿还债务以郡为单位登记在财税卷轴中,并在原始卷轴中该条目附近加“in Rotulo”的旁注,意思是“in the [pipe] roll”。

罚金卷轴与原始卷轴之间的关系值得注意。原始卷轴不是罚金卷轴的摹本。尤其13世纪之后,两者差异较大。其一,对原始卷轴而言,所登记条目只是对罚金卷轴条目的摘录,删除了原文中无关紧要的措辞,即只保留债务人姓名、罚金金额、偿还条件等基本信息。其二,在向财政署提供信息时,中书省通常省略无须财政署进一步采取行动的条目。其三,13世纪中期以后,原始卷轴还摘录了中书省其他卷轴的不少材料。诸如,爱德华二世(Edward II,1307—1327年在位)继位时,罚金卷轴条目在原始卷轴的占比非常小。尽管如此,在13世纪中前期,“内容上,原始卷轴可以作为对罚金卷轴补充”。尤其鉴于1236—1240年的罚金卷轴未能留存,其间封臣购买许可的状况也只能参考原始卷轴。

1216年10月28日,亨利三世继位。也就是说,从每年的10月28日起,至次年的10月27日止,为一卷。在位的56年间,亨利三世留下总计56卷连续性历史记录的罚金卷轴,它是13世纪英国史研究的重要史料。

二、当代英国史家对罚金卷轴的数字整理

亨利三世罚金卷轴有着重大史学价值,却长期被学界忽视。受益于数字人文技术,英国国家档案馆(The National Archives)等机构启动了亨利三世罚金卷轴数字化工程。

亨利三世罚金卷轴的内容极为丰富,卷轴的用蜡量系重要旁证。颁发令状时,中书省需要在令状上加盖王印,也就需要消耗一定数量的蜡。有学者强调,“相较于对现存令状的统计,对中书省用蜡量的统计是估量13世纪中书省令状数量更为可靠的方式”。本文以一年为单位、十年作对比来分析中书省每星期的用蜡量。据统计,1228年1月到1229年1月,总计51周,每周耗蜡量为3.09英镑;1237年1月到1238年2月,总计55周,每周耗蜡量为4.45英镑;1245年12月到1246年10月,总计44周,每周耗蜡量为8.22英镑;1255年1月到11月,总计45周,每周耗蜡量为10.31英镑。不到30年间,中书省每星期的用蜡量增长了3倍多。1258年贵族改革运动发生后,中书省的用蜡量更是呈指数式增长,即1257年10月到1258年7月,总计32周,每周耗蜡量为16.87英镑。1261年10月,亨利三世王权恢复,中书省在4个月时间每星期的用蜡量为31.69英镑。可以推测,用蜡量的增加表明中书省签发的文件总数也相应增加。

基于丰富的内容,亨利三世罚金卷轴的史学价值不容忽视,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它是认识中世纪英国中央行政机关职能变迁的重要史料。尤其鉴于中书省职能的演变,亨利三世罚金卷轴的史学价值相较于后期更为彰显。14世纪,中书省不再驻扎在国王内府,并在威斯敏斯特(Westminster)有了近乎永久的驻地。于是,中书省也就不再便于为国王随意操控。于此,为了便于发号施令,国王启用随身携带的王玺(Privy Seal),以取代中书省掌管的国玺(Great Seal)。掌管王玺的锦衣库(Wardrobe)随之取代了中书省先前的地位,“某种程度上,中书省只能根据王玺和锦衣库的命令,签署发放金钱、任命和庇护的文书”。因此,13世纪以后罚金卷轴的史学价值大为降低。另一方面,伴随着涉及愈多的社会群体,罚金卷轴成为窥探包括性别、犹太族群、宗教与世俗生活、市民阶层等13世纪英国社会的重要史料。在亨利三世罚金卷轴中,读者可以发现有关男爵、骑士、自由人、农民、妇女、犹太人(Jews)、教会人士和教会机构、城镇和市民等几乎所有社会阶层的史实。如学者所述,“罚金卷轴对于研究王室庇护、家庭结构、妇女地位、城市特权、乡绅阶层变化、普通法发展、经济商业化等方面至关重要”,同时,“还提供了有关地方官员任命、债务偿还率、国王对土地的没收、城镇征税事宜、犹太人的财政困境等信息”

其实,13世纪罚金卷轴较早就引起少数学者的注意。1835年,在法律文献委员会(Record Commission)的支持下,哈迪(T. D. Hardy)将约翰王罚金卷轴以拉丁文全文出版。对于亨利三世罚金卷轴,罗伯茨(C. Roberts)节选为两卷本,命名为《亨利三世时保存在伦敦塔中的罚金卷轴摘录:1216—1272》(Excerpta e Rotulis Finium in Turri Londinensi Asservatis Henrico Tertio Rege A.D. 1216-1272)。但是,罗伯茨的节选本建立在相当狭隘的基础上,“主要为了寻找贵族家谱的链条”,同时为“四卷本《死后审讯目录表》(Calendar of Inquisitions Post Mortem)提供帮助”。其结果是,节选仅仅占罚金卷轴全部内容的10%—15%。此外,书中更是缺乏主题索引(subject index),人名和地名的索引也不完整。

此后,未有学者对亨利三世罚金卷轴进行系统整理,但鉴于其重要史学价值,对其系统整理势必为不少学者关心。据卡彭特(D. Carpenter)回忆,20世纪70 年代初,他曾向霍尔特(J. C. Holt)征求意见,后者就强调亨利三世罚金卷轴的重要性以及出版新版本的必要性。

2005年,在艺术与人文研究理事会(Arts and Humanities Research Council)的资助下,英国国家档案馆、伦敦国王学院历史系和人文计算中心(Department of History and Centre for Computing in the Humanities, Kings College London)、坎特伯雷基督教堂大学(Canterbury Christ Church University)共同启动了亨利三世的罚金卷轴数字化工程。

罚金卷轴数字化工程囊括了13世纪英国史领域内的诸多知名学者。卡彭特为首席研究员,克鲁克(D. Crook)和威尔金森(L. Wilkinson)为共同研究员。此外,工程还得到国际咨询委员会(International Advisory Committee)和知识转移咨询小组(Knowledge Transfer Advisory Group)的有力支持。前者由布兰德(P. Brand)、亨尼塞特(R. Hunnisett)、麦迪科特(J. R. Maddicott)、斯泰西(R. Stacey)、文森特(N. Vincent)、沃夫(S. Waugh)等学者组成,后者由巴勒特(N. Barratt)、莫里斯(M. Morris)、维尔德(B. Wild)等学者组成。强大的学术团队保证了工程的权威性,在深入文本整理、资料挖掘的同时,项目组采取了诸如“数字化索引”“原件数字化与整理”等措施。

将传统索引与文本搜索相结合,数字化索引成为罚金卷轴工程的亮点。一方面,工程沿用了传统出版物的惯用索引格式,分为人物、地名和主题3个类别,且每一类别之下也遵循惯常用法。以人物索引为例,所有被识别为人的实体(entity)依据姓氏(surname)字母顺序,而相同姓氏之人则依据教名(Christian name);同教名同姓者,则依据死亡时间或罚金卷轴提及所在郡;少数情况下,如果仅能识别教名,又或仅能识别教名首字母及其所担任职务,则要依据该人履行职务的所在地来编制索引;王室成员(国王、王后和他们的孩子)直接依据教名;伯爵等高级贵族主要依据姓氏而不是头衔来源地,但在不知道或没有姓氏的情况下,则依据头衔来源地;犹太人被归类在“犹太人”的标题下,而没有列在个人姓氏下,以便象征性地将其置于犹太人区(ghetto);在相关人物索引下方,会列上交叉参考(cross-references)的条目,内部按照姓氏字母排序。另一方面,基于数字人文技术,工程还建立起高度结构化的索引和文本搜索功能。诸如,在索引的右边,附有条目译文的链接。再如,索引下方附注了交叉参考,可以直接链接到交叉参考所在索引的页面。最为重要的是,除了采用传统的索引格式之外,项目组还采用文本搜索的方式。可搜索性是对传统索引的有力补充。基于传统格式的索引,用户可以找到提及特定地点的所有条目。

在对原件数字化的过程中,项目组尽可能地维系罚金卷轴原貌。一方面,鉴于原始卷轴可以作为对罚金卷轴的补充,项目特别标注两者之间的关系。在罚金卷轴的条目下方,项目组会标注该条目是否出现在原始卷轴中,同时用字母来标记这些注释,以区别罚金卷轴条目本身以阿伯数字为序号的注释。其中,对于两类卷轴中的重叠条目,项目组在字母注释中进一步注明原始卷轴中具有,而罚金卷轴中所没有的信息。如果原始卷轴收录了罚金卷轴中没有的条目,项目组会将这些条目附在罚金卷轴的后面,并标上原始卷轴的标题。简言之,项目组尽可能地把每个条目的所有信息都囊括进来,同时在信息给出的顺序上也严格遵循手稿,这其实是已出版其他中书省卷轴所不能做到的。另一方面,文献、图像的转化处理无疑是数字人文的强项,这尤其表现在项目组将罚金卷轴原件以数字摹本(digital facsimile)的形式上传到网站。因此,在未持有纸质文本的情况下,用户仍然可以仔细地审阅电子文本,图像放大功能(zoom function)更是允许用户进行详细阅读:从译文到图像的链接使用户能够以一种远远优于查看印刷文本的方式来研究文本内容,并对译文的准确性做出自己的判读;它也允许用户展开针对文本内容的研究,诸如以手稿为基础的手稿学(Codicology)、誊写(Transcription)等,进而为手稿研究注入新活力。

基于上述措施,该工程被学者视为历史学与数字人文合作的完美范例,进而为史学研究的发展提供了条件。学术成果的涌现则体现出工程的影响力。自2005年12月以来,每月都会有学者对罚金卷轴的材料价值发表评论,称之为“每月罚金”(Fines of the Month)。为了鼓励项目组之外的用户参与,国际咨询委员会还会每月选出一篇优秀论文,并给予50英镑的奖励。从2005年12月至2012年12月,“每月罚金”总计发表85篇学术文章。论文涉及行政与文献(Administration and Documents),教会、十字军和教士(Church, Crusading and Churchmen),森林和森林管理(Forest and Forest Administration),爱尔兰(Ireland),犹太人,司法和遗产继承(Law and Inheritance),地方和中央(Locality and Centre),《大宪章》,土地保有关系(Tenurial Relationships)等。此外,在这85篇文章中,40多篇由项目组之外的用户书写。这意味着,在历史学家对互联网的使用上,项目组完成了从传递机制(delivery mechanism)到内容体系(content system)的跨越。他们不再仅仅局限于将信息放到网上,而是鼓励更多的用户参与历史研究。这些研究使得亨利三世罚金卷轴工程不只是简单的数据存储库,更有力彰显了罚金卷轴的重要价值。

三、数字化的贡献:亨利三世时期司法与政治研究的新图景

在中世纪英国法律史上,亨利三世的光芒不容掩盖。梅特兰(F. W. Maitland)曾言,亨利三世时期是“一个快速、稳定、持久发展的时代”。罚金卷轴为窥探亨利三世时的法律运行提供了丰富史料。就罚金卷轴所登记的条目而言,法律令状(Legal Writ)的罚金占比超过50%。亨利三世后期,比例进一步上升。事实上,在亨利三世去世之前,罚金卷轴几乎成为有关司法事务的记载。

不过一直以来,“几乎没有对罚金卷轴中的法律证据进行研究的著作”。部分原因在于,在先前出版的罚金卷轴版本中,整理者以令状罚金毫无意义为由将其省略。随着亨利三世罚金卷轴数字化工程的进行,上述局面逐步改善。基于文本的数据呈现,学者能更充分地展开文本分析,进而凸显了一些尚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这有力推动了亨利三世时期司法和政治研究,尤其表现在“确证旧观点”“得出新答案”“发掘新史实”等方面。

(一)确证旧观点:王权愈发直接地涉入地方司法

基于罚金卷轴,学界印证了王权愈发直接涉入地方司法的已有观点。尤其是亨利三世时期,伴随着平民进入王室法庭途径的改善,王室法庭所受理的诉讼不断增加。梅特兰曾提及,“亨利三世时,为了方便那些自认为受到不公之人将诉讼提交至普通法法庭,遵循法定程序令状的数量迅速增加”,尤其“相较于亨利三世统治之初,亨利三世后期所签发的原始令状(register of original writs)增加很多”。但是,当时还没有条件分析详尽的样本数据,梅特兰未能做出详细阐释。罚金卷轴的数字化则为进一步研究提供可能,进而确证了梅特兰的观点。

其中,不少学者统计了不同阶段罚金卷轴所收录普通法诉讼形式的令状罚金份数,进而对梅特兰的观点予以确证。在这方面,德雷柏(P. Dryburgh)和哈特兰(B. Hartland)将约翰王在位第一、六、十五、十七、十八年罚金卷轴的相关记载,与亨利三世在位前18年罚金卷轴的记载进行对比,进而发现,“伴随着亨利三世的统治,与法律事务相关罚金的比重越来越大”,尤其“第二至第四年(1217—1220)出现了一个明显的高峰”。不过,鉴于当时罚金卷轴的整理只进行到亨利三世在位第十八年,德雷柏和哈特兰未能作进一步分析。但他们强调,即使无法为现阶段研究提供足够数据,仍然可以界定,“从长期来看,有关罚金卷轴中的罚金事宜,最引人注目的发展就是法律事务在羊皮书(vellum)中占比的增加”。伴随着工程的进展,这一推论得到证实。通过对1207—1208年和1256—1257年罚金卷轴中所载相关罚金的份数进行对比,卡彭特作了细致分析。在1207—1208年的罚金卷轴中,总计约有70份罚金与普通法法律诉讼下的令状购买有关。50年后,相关罚金份数大约增加到6倍,达到462份。就占比而言,在1256—1257年的罚金卷轴中,总计有1037项条目登记在册,与法律事务相关罚金的占比达到44%。不过,“如果我们不考虑一次性出售特权所涉及的诸多罚金,该比例将升至55%以上”,而在1265—1266年和1271—1272年的罚金卷轴中,占比都不低于90%。不止如此,卡彭特还分析了包括移审令状(pone)、限制被告最后一天时间令状(writ ad terminum)、申请特殊仲裁令状等不同类型令状的增长幅度。在一定程度上,透过诉讼令状的数量统计确实可以印证王权愈发直接涉入地方司法的观点。

在该工程之前,不少学者还着重分析民事诉讼由地方向中央转移的趋势,以论证社会对普通法的接受。诸如,帕尔默(R. C. Palmer)发现,王室法庭的诉讼案件从1205年的“三一节”开庭期(Trinity term)的452例,增加到1275年三一节开庭期的1482例,并在1305年的三一节开庭期增加到4491例。布兰德(P. Brand)提供了更精确的年表:与1200年相比,王室法院业务到1243年时增长100%;与1260年相比,王室法院业务到1280年时增长100%;与1280年相比,王室法院业务到1290年时增长77.6%;与1290年相比,王室法院业务到1306年时增长100%。不过,已有研究只是对一些数据的整理,并没有描述诉讼转移的详情。究其原因,学者往往基于财政法庭卷轴(Plea Rolls),但亨利三世时期的财政法庭卷轴并不完整,这束缚了研究的进一步开展。

罚金卷轴为分析诉讼的转移详情提供了重要证据。德雷柏和哈特兰统计了不同类型的移审令状和指令令状(Praecipe)在1216—1234年罚金卷轴的数量。布兰德发现了诉讼转移的特殊情形。一方面,通过缴纳少量罚金,当事人就可以确保诉讼由本郡转移到巡回法院正在驻扎之郡进行审理;另一方面则是有关特殊令状(special writs)的诉讼程序,即在担保人缺席的情形下,当事人可以将请求继承土地回复之诉由巡回法院(Circuit Court)转移到王座普通诉讼法庭(Court of Common Pleas)。莫尔(T. K. Moore)对诉讼转移情形进行了更为详细的探讨。基于量化分析方法,莫尔发现,亨利三世时期大多数法律令状的罚金都是为了获得恩准令状(De Gratia)。这意味着,他们或是将新近诉讼从地方法院转移到中央法院,或是将以前已经在地方法院审理的诉讼交由中央法院重新审理。不仅如此,莫尔还分析了所购买令状类型、诉讼案件如何在不同法庭之间的转移、诉讼案件将被回呈(Return)至何种法庭、有关巡回审判委员会的召集、非法侵入诉讼的大量出现等问题。基于罚金卷轴,学者统计和分析了由地方向中央进行诉讼转移的种种路径。相较于先前仅限于诉讼转移数量的统计,这无疑是对此前研究的深化。

(二)得出新答案:关于“四骑士制”的认知

诉讼数量的增加反映出英国社会各阶层对普通法的信赖,这除了法律法令的健全之外,还离不开司法体系的发展。罚金卷轴为窥探亨利三世时期司法体系提供了有力证据,尤其是对“四骑士制”(“Four Knights” System)的研究。

13世纪,有关普通法下的土地所有权和财产权诉讼已经成为英国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并逐渐发展出一个“执行或监督王室司法在地方运作”的庞大公职人员网络,而四骑士制系重要构成。在1215年的《大宪章》版本中,第十八条首次以书面法的形式明确了四骑士的职责。在地方上审理近期被夺土地之找回案、祖宗土地之恢复案和本堂神父命名权时,王室法官必须在规定日期内,“与当县所选的本地骑士4人”,在郡法院所在之地进行审判。在一些重大审判中,郡守更是命令郡的4名骑士选举12名骑士,并由后者“决定哪一方对争议之地拥有更大的权利”。直到13世纪中期,在王权向地方扩张、普通法在地方的普及等方面,“四骑士制”扮演着重要角色。

不过,因相关诉讼记录不足征,学界尚未对如此重要的地方司法机构展开细致研究。一直以来,公函卷轴多是“四骑士制”研究的重要依据。基于此,学界对其起源以及审理诉讼的类型、各郡所发生诉讼数量的占比等情况进行了探讨。但是,公函卷轴存在诸如缺少当事人缴纳罚金情况等有关“四骑士制”运行细节的记载。如学者所述,“现有研究试图勾勒‘四骑士制的运行机制,也确实界定了一些主要模式和特点”,但“未有学者对其进行明确详尽的分析”。随着亨利三世罚金卷轴的整理,学界对“四骑士制”作了进一步探索。

通过聚焦于巡回审判(Assizes)、监狱出空(Gaol Delivery),穆森(A. Musson)展示了“四骑士制”如何与大巡回审判(General Eyre)、地方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关联。一方面,穆森强调,“四骑士制”与大巡回审判之间并不存在竞争关系,甚至可以作为后者的补充。另一方面,穆森还发现王室司法扩张并不一定对地方产生太大威胁。这是因为在巡回审判和监狱出空委员会的名单中,“四骑士制”会考虑地方的权力结构,并给予地方精英应有的尊重。可以说,穆森的重要贡献是通过对“四骑士制”运行机制的探索,揭示了中央和地方司法在成员、职能之间的协作关系,这为窥探普通法的普及提供了新视角。

在穆森之后,不少学者对“四骑士制”展开了更详细的研究,并着重体现在审理诉讼类型、存在时间、令状价格等方面。

结合罚金卷轴,坎特(J. Kanter)发现,与巡回法院相比,通过“四骑士制”进行诉讼,原告往往要支付更高的费用,且当事人愿意支付4倍不等的费用。坎特强调,这其实反映出“四骑士制”更受欢迎。他还发现,通过“四骑士制”而获得的收益直接归国王本人控制的锦衣库,而非政府机构财政署。这使得国王的财权扩大。1258年贵族改革运动发生后,改革派坚决要求控制亨利三世的财政收入。以往的研究往往解释为《大宪章》以来的惯例、亨利三世肆意的开支等因素。坎特的发现为诠释该问题提供了新视角。

就“四骑士制”所审理诉讼的类型,布兰德有新发现。依据1215年所颁发《大宪章》,其诉讼类型包括最终推荐权之诉(Assizes of Darrein Presentment)、新近侵占土地之诉(Assizes of Novel Disseisin)、请求继承土地回复之诉(Assize of Mort dAncestor)。不过,当《大宪章》于1217年重新颁布时,修订了该规定,即最终推荐权之诉交由王座民诉法庭法官(Justices of the Common Bench)。但是,结合对罚金卷轴的解读,布兰德发现,一些最终推荐权之诉的审理依旧沿用先前安排。

此外,学界还考证了“四骑士制”的终结时间。鉴于亨利三世在位第二十三年和二十四年公函卷轴的缺失,“四骑士制”何时终结未得到解答。坎特认为,它只持续到1232年。但布兰德并不认同,“1232年的唯一意义在于,国家档案局(Public Record Office)停止出版了该年及以后的公函卷轴完整誊本,转而仅仅出版一份审案日程表(Calendar)”。布兰德将“四骑士制”的终结定于1240—1241年。莫尔认同布兰德的观点,并结合罚金卷轴中相关令状数量的分析予以论证。4先前,国王将特殊委员会的委任状交由本地的4名骑士,自1241年开始则交由一名有权任命陪审法官的王室法官。在1227—1241 年间,总计有181项罚金,以申请将诉讼交由4名骑士来审理,而在此之后仅有4项。众所周知,亨利三世亲政后,“四骑士制”一度停止运行,而布兰德和莫尔为探析“四骑士制”究竟何时停止提供了重要思路。

(三)发掘新史实:亨利三世时期的《大宪章》效力及相关纠纷

基于罚金卷轴工程,学者还揭示了亨利三世对大宪章的政治态度。自亨利三世继位,《大宪章》已成为英国社会各阶层的共识。不过,有关《大宪章》的研究,学界主要聚焦于约翰王时期。亨利三世本人对《大宪章》的态度,以及由此引发的大贵族与其之纠纷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足够重视。鉴于罚金卷轴主要是对当事人所缴罚金情况的记载,罚金卷轴工程使得学界注意上述问题。

基于对亨利三世前期罚金数目的统计,德雷柏和哈特兰作了重要研究。通过对约翰王在1199—1200年、1204—1205年和1213年中向封臣所征收罚金数目的统计,以及亨利三世在1226—1227年和1233—1234年、1234—1235年和1241—1242年向封臣所征收罚金数目的统计,他们发现,亨利三世能够切实地遵守相关条款,封臣受到的压榨也大为减轻。受工程进度的影响,德雷柏和哈特兰的研究还仅局限于亨利三世统治前期。随着工程立项,亨利三世统治后期的情况得到学界关注。通过将1207—1208年和1256—1257年罚金卷轴中封臣向国王缴纳的罚金数目进行比较,卡彭特印证了德雷柏和哈特兰的结论。此外,卡彭特还着重结合《大宪章》有关寡妇再婚、寡妇产、嫁妆、遗产、监护权等条款对亨利三世与封臣的关系作了进一步探究。相对于约翰王时期,亨利三世时期的罚金条目增加许多,但平均数额却低得多。卡彭特将此归因于《大宪章》的约束,并强调亨利三世较其父表现出了更高的道德水准。亦有不少学者结合个案进行研究。尤其亨利三世幼主时期,在大贵族的主政下,更是很少出现违背《大宪章》的情形。诸如,以第六代戴恩考特男爵奥利弗(Oliver, Sixth Baron Deyncourt)为例,威尔金森发现,在幼主时期,即使面对参与叛乱的贵族,政府对继承金的征收也往往遵守《大宪章》。总体而言,安茹王权(Angevin Kingship),尤其是从封臣身上榨取巨额财富的权力,从根本上受到了《大宪章》的限制。这其实为学界窥探亨利三世的王权提供了新思考。封建特权的滥用可能并不是诱发贵族反对亨利三世的主因。1258年贵族改革运动的发生很可能是亨利三世未能成功调节朝臣集团之间的矛盾所致。

此外,不少学者着重探究《大宪章》具体条款的执行情况。其中,亨利三世有关寡妇问题的处理吸引了不少学者。

有关寡妇权益保护的条款在《大宪章》中占据重要位置,且条款所蕴含的观念在亨利三世时期深入人心。其中,寡妇婚姻问题在当时颇受关注。强迫寡妇再婚是约翰王剥削寡妇的重要方式;同时,13世纪的英国又萌发出民族主义,贵族不愿看到优质女性继承人落入外来贵族手中。不过,亨利三世在寡妇婚姻上能够多大程度遵守《大宪章》,学界未出现系统研究。诸如,霍尔特对《大宪章》的研究可谓经典,但他很少注意《大宪章》对妇女的影响,其中提及寡妇的篇幅总共不到10页。而罚金卷轴为探索亨利三世有关寡妇婚姻的态度提供了重要资料。这是因为寡妇为取得再婚或单身许可,往往会向国王缴纳相应的罚金,并在罚金卷轴中登记。

得益于该工程,不少学者就亨利三世时期是否存在强迫寡妇再嫁等问题进行了研究。结合罚金卷轴来看,亨利三世时期仍然存在寡妇为取得婚姻自主权而向国王缴纳罚金的情形。据雷(M. Ray)考证,为取得婚姻自主权,德文女伯爵玛格丽特(Margaret Fitz Gerold, Countess of Devon)不得不于1229年向亨利三世支付200马克。安妮斯利(S. Annesley)认为,对于寡妇而言,本人同意(right of consent)并不等同于自由意志。她发现,在1216—1225年间,寡妇为取得婚姻自主权而缴纳罚金的现象依然存在。4基于现有研究,学者往往聚焦于亨利三世统治前期,并发现存在寡妇为获得婚姻自主而向封君支付罚金的现象。但相对约翰王时期,该现象的发生频率不高,且所涉及金额也小得多。

在此基础之上,大部分学者强调,寡妇为取得婚姻自主而缴纳罚金并不能视为国王强迫寡妇再嫁的证据。其一,有学者认为,《大宪章》虽然禁止国王强迫寡妇再嫁,但同时保护了国王对寡妇婚姻的同意权。这意味着《大宪章》没有禁止领主因放弃同意权而收取罚金的做法。其二,有学者认为,《大宪章》其实暗示着寡妇可以通过礼物或罚金来巩固国王不得强迫再嫁的保证。因此,对于寡妇而言,为取得婚姻自由而支付一定罚金是明智的。其三,就玛格丽特(Matilda de Mowbray)的罚金而言,卡彭特认为,这其实反映了大贵族无视《大宪章》中对寡妇保护的条款,与国王没有太大关系。

简言之,亨利三世时期,虽然存在寡妇为取得婚姻自主而缴纳罚金的现象,但并不能构成对《大宪章》的违背。这为了解亨利三世时期寡妇的生存状况提供了重要信息。不过,鉴于罚金卷轴往往是有关国王直接封臣缴纳罚金的记录,因此其所涉及往往是上层社会的寡妇,而缺少有关中下阶层寡妇婚姻的信息。

不过,自亨利三世亲政以来,违背《大宪章》的情况也难以避免。这可能与亨利往往屈服于某些贵族的权势,且易受自身多变性格的影响有关,并在有关土地的司法纠纷中尤为明显。为了确保土地所有者的财产权,国王往往扮演着重要角色。尤其当特许状之间存在冲突时,只有国王有权作出合理解释。不过,国王必须以恰当的方式来权衡哪一个更为有效,否则便是将自己置于法律之上。但是,亨利三世仍然会干预司法的运行。

其中,“撤销”判决是亨利三世直接干预司法程序的典型例证。基于索林顿(Thorrington)案例,莫尔揭示了该政策的背后原因,“为维护王廷宠臣,亨利往往选择牺牲地方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卡彭特进一步结合罗斯利(Rothley)案例,详细分析亨利三世为了宠臣利益如何以自己未成年为由随意推翻先前颁给罗斯利农民的令状。结合阿伦德尔女伯爵伊萨贝拉(Isabella Countess of Arundel)与亨利三世的冲突,安妮斯利发现,即使诸如阿伦德尔女伯爵,仍要借助和王后的私人关系,来捍卫自己作为封君而享有的监护权。其实,已有不少学者从整体层面上讨论了亨利干预司法运行的情形,并借以窥探1258年贵族改革运动的起因。4但是,这些案例的特殊之处在于,罚金卷轴的详细记载使得学者对亨利三世司法系统的一些内部运作有了详细了解。

总之,亨利三世罚金卷轴的数字整理为中世纪英格兰史的研究带来了新局面。得益于数字化的形式,学界可以借助文本搜索、计量化等方式,更系统地解惑学界一些久已存在的难题,在有力彰显罚金卷轴史学价值的同时,为亨利三世时期的司法和政治研究展示了新前景。

四、余语

历史档案的利用需求和方式正在受到数字人文的影响而发生改变。亨利三世罚金卷轴工程代表着中世纪史学研究的重要趋势。借助文本的数据呈现、高度结构化的索引和复杂的搜索功能,学者可以充分得当地检索、处理材料,展开大量微观式的个案研究,这有助于其对宏观历史进程的把握。如学者所述,“我们相信,对于13世纪英国史学领域未来几代学者而言,诸如罚金卷轴这样的主题资源是影响其研究的关键出版物”。正是基于罚金卷轴工程,学界对亨利三世时期的司法与政治展开了系统而深入的研究,为窥探亨利三世时期司法的运行、变革补充了丰富的细节。

在一定程度上,上述研究成果的突破可以视作数字人文与学术研究更迭与立体式共同作用的结果。不过,如果我们将其片面地归因于数字人文失之偏颇。这是因为传统史学所强调的严谨考证,同样是数字人文所需要的。“真能充分利用数据库优势而不致被其限制的,首先是具备史学训练基础、具备清晰问题意识的学人”,这就要求学者要格外警惕急功近利导致“表浅化”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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