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为了加强王权,增加财政收入,亨利一世创建巡回法庭,亨利二世时巡回法庭制度化。但随着职权扩大、贵族抵制和其他法庭的取代,总巡回渐渐衰落,于1294年终止。其实践是成功的,达到了原有的目的,而且极大地推动了普通法的形成和在全国的适用。
关键词:巡回法庭;王权;总巡回;普通法
巡回法庭是国王将英格兰划分为若干巡回区,分别派遣一组法官组成巡回团,召集郡守、地方贵族、王廷案件督察官、各百户区陪审团、各村庄代表,以及相关案件当事人、证人等参加,旨在增加财政收入、审理各种刑事和民事案件、督查地方官吏、规制地方特辖权的一种司法行政制度。[1]
1 创建巡回法庭的目的
首先是加强国王司法权。诺曼征服后,随着封建制度的建立,从国王到各级贵族都需要建立封建法庭来处理司法问题。英王拥有最高司法权,王廷是最高封君法庭。不过,领主法庭事实上行使着对下属的司法权,削弱了国王司法权。亨利一世致力于加强司法集权,创建巡回法庭。
其次是增加王室财政收入。司法收入是王室收入的一部分,主要是罚金及没收的土地财产。当时普通法还没推行,实际依照地方习惯进行审判,使各地法庭收取的罚金数目相差很大。这种地方差异使王室收入不稳定。同时,领主通过封建法庭掌握司法财政权,王室的司法收入也大大缩水。所以需要通过派出直属王室的司法机构——巡回法庭收取罚金,纳入国库。
2 巡回法庭的兴起与发展
亨利一世创建巡回法庭,作为王廷派出的司法机构。从1125年到1130年,巡回法庭的法官寻访各地。这些法官大多以宠臣兼任,他们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也调查地方贵族的不法行为。此时是巡回法庭的萌芽期,没有固定巡回周期和区域,法官也不是专职人员。
在斯蒂芬之后,亨利二世(1154-1189在位)为了加强王廷司法权,着手恢复与扩建巡回法庭,尽力使其制度化。1166年亨利二世发布了《克拉伦敦敕令》,其中多处提到巡回法官的作用。该法第18条和第19条规定,郡守应当事先羁押凶犯、扣押其财产、召集相关人员为法官前来审判做好准备。[2]至此,巡回法庭审案成为常规途径。
1176年的《北安普敦敕令》进一步扩展了巡回法官的权力。巡回法官当“依国王或代行其职权者之令状,裁断涉及国王与王室的各种诉讼和权益纠纷,直至(标的为)半個骑士领或更低的诉讼”。[3]该敕令发布后,亨利二世任命18位巡回法官,分6个巡回区对英格兰予以全面巡查。此时巡回法庭涵盖的阶层延伸到骑士甚至普通民众。
在1179-1189年,英国巡回法庭开始制度化,巡回路线和程序较固定,职能也开始增多。1192年理查德被俘,为了筹集赎金,宰相华尔特于1194年组织了一次全国性的巡回审,分为7个巡回组,历时两个月。大卫·克鲁克认为,此次的巡回审是总巡回(General Eyre)的真正开端。[4]
总巡回法庭与巡回法庭不是完全相同,巡回法庭包括总巡回法庭。两者差别在于巡行的区域、存续时间等。首先,总巡回法庭的巡行区域是几乎遍及整个英格兰王国。其次,总巡回法庭于1294年后停止,但巡回法庭一直延续下来。13世纪是巡回法庭的黄金时期。从1198年到1292年英格兰共举行过16次总巡回。13世纪上半叶是有效运转时期,下半叶渐渐不堪重负。
3 总巡回的衰落
13世纪末到14世纪是巡回法庭衰落时期,主要原因有四个:
第一,职权扩大导致司法任务繁重。非令状形式的伸冤书将大量“纠纷”带入了法庭;在亨利三世和爱德华一世时,《巡回条目》的条款不断增加。加上特许权的调查,使巡回法庭的负荷大增。尽管采取分组工作,但时间延长是必然的。
第二,贵族抵制。巡回法庭侵占了地方贵族的权力,引起反抗。而且干扰地方的司法活动。因为在总巡回期间,所有案件需移交巡回法庭,地方贵族只是起辅助作用。1258年《牛津条例》限制了总巡回审。在亨利三世末期,总巡回审被限制为7年一次。爱德华一世时,要求审查特许权,这触及整个贵族阶层的利益,使总巡回法庭难以
应对。
第三,扰民。巡回法庭期间劳师动众,招致民怨。首先,地方官员、陪审团、案件当事人都需到场,材料需要提前整理。其次,巡回法官会进行市场调查,禁止集市举行。随着巡回审时间延长,甚至达一年之久,当地人必然怨声载道,甚至宁可交纳高额金钱来争取国王取消巡回法庭。
第四,其他法庭积极参与司法。随着“王座之诉”法理的形成和王廷司法权的扩展,各种求诉王廷的案件不断增多,单凭巡回法庭已难以及时处理,这样就提出建立常设中央法庭的紧迫问题。1178年,普通诉讼法庭(court of common pleas)设立,常驻威斯敏斯特,1249年以后,在总巡回期间不再终止。亨利三世时期王座法庭开始分担巡回法庭的职能。到13世纪中后期,诸法庭专业化。
更重要的是,专项民事巡回法庭(commission of assize)负责审理地产诉讼,比巡回法庭更频繁地召开。这降低了民事司法对巡回法庭的依赖。在刑事诉讼上,清监提审(Gaol Delivery)委员会对地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进一步分散其职权。其结果是总巡回法庭的财政收入下降,存在的必要性降低。
普通诉讼法庭、王座法庭和特别巡回法庭的出现更加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最终导致总巡回的衰落。随着司法制度的逐渐完善,总巡回可谓“功成身退”。常设中央法庭和特别巡回法庭取代了它的职能,但总巡回的实践达到了原有的目的,强化了王权,增加了财政收入,而且为普通法的形成起到了关键作用。
4 巡回法庭的作用
从12世纪开始,巡回法庭是国王加强王权的重要工具。从社会层面来说,其宣扬了王权和法律的权威性,维护了国家稳定。从司法层面来说,巡回法庭为英国普通法的出现奠基。巡回法庭制度与陪审制度、令状制度并称为普通法兴起的三大助推器。
英国普通法是判例法。巡回法官们依据地方习惯法和王令进行审理后,将习惯法归纳整理,抽象出一般的法律规则。下一次巡行,作为断案标准。经过不断的实践积累,普通法日益成熟,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
巡回法庭为普通法的形成提供了来源,也推动了普通法在全国的适用。有了巡回法庭,普通法才有了实质内容的来源。法律是自然存在的,“发现法律”是英国普通法的核心精神,伴随的是“遵循先例”的原则。
参考文献
[1]李云飞:《从高效到超载:中世纪英国巡回法庭的兴衰》,《世界历史》,2012(4),第47-57页。
[2]D.C.道格拉斯、G.W.格林纳威编《英国历史文献》(D.C.Douglas & G.W.Greenaway, eds.,English Historical Documents)第2卷,牛津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441-443页。
[3]D.C.道格拉斯、G.W.格林纳威编《英国历史文献》第2卷,第444-446页。
[4]D.克鲁克《有关总巡回的文献》(D.Crook, Record of the Cerwral Eyre),英国国家档案馆手册1982年版,第58页。
作者简介
叶海珍(1994-),女,汉,浙江温州,硕士研究生,天津师范大学,研究方向:世界史。